
发明创造名称:戒指(紧箍咒开口戒)
=110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632
决定日:2011-11-24
委内编号:6W1012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30147176.2
申请日:2010-04-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剑叶
授权公告日:2010-12-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绿洲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主审员:
合议组组长:李巍巍
参审员:刘颖杰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外观形状均为模仿西游记中孙悟空的金箍,整体形状相同,可以证明,本专利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申请,申请日以后公告的外观设计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2月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戒指(紧箍咒开口戒)”的201030147176.2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4月23日,专利权人为深圳市绿洲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针对本专利,李剑叶(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5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是: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同样的产品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201030119028.X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1页。
请求人称,本专利与附件1产品两者均由一根圆形棒状物卷绕成一环形圈,棒状物的两端在环形圈接口处对称上翘,并向外向内卷曲呈圆形包覆状,二者属于相同的设计,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8月5日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2011年9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告知双方如对合议组成员有回避请求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合议组成员回避请求。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201030119028.X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电子公告文本,专利权人未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其真实性可以确认,该专利的名称为“戒指(爱你五百年)”、申请日是2010年3月10日,公开日是2010年10月20日,该外观设计专利属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申请、申请日之后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可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的证据。
3. 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附件1公开了一款戒指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文件),本专利也是戒指,二者均为首饰用品,其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现对二者外观设计对比如下:
本专利授权公报公开了产品的五面视图及立体图,简要说明声明: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本专利整体为粗细均匀的圆环形状,正面中间部位没有闭合,两端分别延圆弧线向上向外侧弯曲,弯曲高度与圆环直径比例接近于1:3。(详见本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公开了产品的六面视图及立体图,对比设计整体为粗细均匀的圆环形状,正面中间部位没有闭合,两端分别延圆弧线向上向外侧弯曲,弯曲高度与圆环直径比例接近于1:3。(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对比设计进行比较,两者整体形状均是模仿西游记中孙悟空的金箍,整体形状相同,圆弧向上向外侧弯曲比例和高度一致。经比较,可以认定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完全相同。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本专利与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申请,申请日以后公告的外观设计属于同样的外观设计,即构成抵触申请,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1030147176.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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