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子膨胀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671
决定日:2011-12-02
委内编号:4W1008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93130.0
申请日:2004-12-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1-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魏屹
合议组组长:祁轶军
参审员:冯晓伟
国际分类号:F16K1/00(2006.01)F16K31/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1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电子膨胀阀”、专利号为200410093130.0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12月14日,专利权人为浙江三花制冷集团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
该发明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电子膨胀阀,包括阀座(1)、连于阀座上的套管(2)和固定在套管外侧的线圈(3),所述的阀座(1)上开设有进口(11)、出口(12)以及连通进口和出口的阀口(13),所述套管(2)与阀座(1)之间形成封闭腔体(4),腔体(4)内设有一感受所述线圈的磁场而转动并将其转动转换为沿其轴线方向升降的磁转子部件(5),该磁转子部件(5)的下端设有随之一起升降以改变所述阀口流通面积的阀杆(6),其上端与一同样位于套管内的止动器部件(7)配合,所述的阀座(1)上固定一螺母(14),所述的磁转子部件(5)上设置一丝杆(52),在所述螺母(14)和丝杆(52)上分设对应的内螺纹段(14a)和外螺纹段(52a),其特征是在所述螺母(14)和丝杆(52)上还设置有对应的光滑导向段(14b、52b)。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膨胀阀,其特征是所述的丝杆(52)具有一轴向中空部(52c),所述阀杆(6)的上端限位于该中空部(53)内,并被相互抵触的弹簧(8)和钢球(9)支撑。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膨胀阀,其特征是所述的丝杆(52)紧配在由塑料和钕铁硼混炼注塑而成的磁转子(51)的中间部位,从而在磁转子(51)的上部形成与所述止动器部件对应的容纳腔(53)。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膨胀阀,其特征是所述的阀口(13)为0.2~2mm长的等径孔,所述的出口(12)为与阀口相邻的15~25°的喇叭口。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膨胀阀,其特征是所述的止动器部件(7)包括垂直固定于端盖(21)内侧的芯轴(71),绕在芯轴上的导轨弹簧(72)和可在导轨弹簧中螺旋滑动的弹簧滑环(73),所述的磁转子部件(5)上固定有与所述弹簧滑环(73)对应的档杆(54)。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膨胀阀,其特征是所述的线圈(3)包括两个骨架(31),在每个骨架的外端面上设置有防水筋(3la),在两骨架的内端孔中分别置有定子磁极板(32),其防水筋(3la)之间注塑一包封层(33)并由该包封层向一侧延伸出端子护罩(34),该包封层(33)外罩有固接在一起的与所述定子磁极板对应的定子导磁外壳(35)。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膨胀阀,其特征是所述的阀座(1)上固定有固定架(16),所述的固定架(16)上具有均布的卡位点(16a),卡位点的间距角为磁转子双极角的整数倍,所述的线圈(3)通过其上的定位卡片(36)卡接在固定架(16)上。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膨胀阀,其特征是所述的阀座(1)上设置有固定孔(17),所述的螺母(14)紧配于该固定孔内,且阀座(1)上开设有连通所述固定孔(17)与其外侧腔体(4)的压力平衡孔(18)。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膨胀阀,其特征是所述的阀座(1)上还开设有与所述阀杆(6)配合的导向孔(15)。”
针对本专利,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3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3、6、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JP特开平10-169821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98年06月26日(共7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100348897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即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1月14日(共10页);
证据3:公开号为CN139364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其公开日为2003年01月29日(共9页);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14842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12月01日(共4页);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41762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1月31日(共8页);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60749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3月24日(共5页);
证据7:公开号为JP特开平10-160023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98年06月16日(共13页);
证据8:公开号为JP特开2001-267121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2001年09月28日(共16页);
证据9:公开号为JP特开平9-63835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为1997年03月07日(共11页);
证据10:上海市闸北公证处出具的(2011)沪闸证经字第75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共28页);
证据11:授权公告号为CN261546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5月12日(共5页);
证据12: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593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复印件(共13页);
证据13:上海市闸北公证处出具的(2011)沪闸证经字第466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14: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0372847商业发票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15:上海市闸北公证处出具的(2011)沪闸证经字第700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16:授权公告号为CN252675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18日(共5页);
证据17:授权公告号为CN260750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3月24日(共4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对防水筋的方案进行清楚、完整的解释,本专利说明书没有清楚说明“卡位点”和“磁转子双极角”的含义,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3、6、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证据1、7、10、13单独使用分别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2、3、5、8、9的新颖性,证据1、10、13单独使用分别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4、6、7的新颖性;(4)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证据16或者结合证据16和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以证据7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证据1、证据16和/或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以证据10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证据1、证据7、证据16或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以证据1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证据1、证据7、证据16或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04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成立合议组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11年04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增加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作为新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并补充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8:上海市闸北公证处出具的(2011)沪闸证经字第1187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共24页);
证据19: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00687247商业发票的复印件、编号为No.0769398的上海夏普空调机器安装卡的复印件以及上海夏普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卡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20:上海市闸北公证处出具的(2011)沪闸证经字第1188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21:授权公告号为CN263783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9月01日(共11页)。
请求人认为:(1)丝杆与螺母的装配关系是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该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证据18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9的新颖性;(3)以证据18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证据1、证据7、证据16或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11年06月10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9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本专利有效的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8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9月13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11年04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6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对证据1-9、11、12、16、17、2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7、8、9的中文译文无异议,仅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中出现的“导向段”一词提出异议,认为应该翻译为“引导部”,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其他部分无异议,请求人当庭同意将证据1的中文译文中出现的“导向段”改为“引导部”。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0、13、14、15、18、19、20的原件,经合议组核实,证据10、13、14、15、18、19、20与原件一致。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下列反证:(1)反证1:编号为No,201100695239、No,201100695240、No,201100695241、No,201100695244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的复印件(共4页);(2)反证2:编号为No,201100695530、No,201100695531、No,201100695532、No,201100695537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的复印件(共4页);(3)反证3:浙江省新昌县公证处出具的(2011)新证民内字第781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共17页)。专利权人当庭出示了反证1-3的原件,请求人对反证1-3与原件相符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将上述反证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6、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3、6、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证据7单独使用、证据10所涉及的物证单独使用、证据13-15结合使用、证据18-20结合使用分别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9的新颖性;(4)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证据16或者结合证据16和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以证据7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证据1、证据16和/或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以证据10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证据1、证据7、证据16或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以证据13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证据1、证据7、证据16或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以证据18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证据1、证据7、证据16或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或7中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4、6或7中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或7中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8或11中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或11中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或7中公开,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双方当事人当庭就各自的观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请求人于2011年09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坚持认为证据13-15以及证据18-20两组证据能够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9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并且提交下列附件:(1)从互联网上下载的关于对上海国税发票查询方式的说明材料(共1页);(2)从互联网上下载的(200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13号判决书(共2页);(3)上海市闸北公证处出具的(2011)沪闸证经字第1292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共26页);(4)上海市闸北公证处出具的(2011)沪闸证经字第1293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共4页);(5)SHARP?房间空气调节器使用说明书复印件(共32页);(6)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00425577商业发票的复印件、编号为No.0771648的上海夏普空调机器安装卡的复印件以及上海夏普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卡的复印件(共3页)。
专利权人于2011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针对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陈述的内容进行了书面整理,并提交了反证3的原件。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3、7、8、11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3、7、8、1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专利权人对证据7、8的中文译文无异议,仅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中出现的“导向段”一词提出异议,认为应该翻译为“引导部”,对证据1的中文译文其他部分无异议,请求人当庭同意将证据1的中文译文中出现的“导向段”改为“引导部”,合议组对将证据1的中文译文中出现的“导向段”改为“引导部”予以接受。证据1、3、7、8、11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公开出版物,证据1、3、7、8、1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有创造性提出多个主张,其中包含下列一种主张,即,以证据7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7中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7中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8中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1中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7中公开,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
下面合议组针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进行评述。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证据7公开了一种电动阀,该电动阀包括阀座33、连于阀座33上的壳体2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套管2)和固定在壳体外侧的定子线圈23,所述的阀座(33)上开设有进口38、出口37以及连通进口和出口的阀口,所述壳体21与阀座33之间形成推进螺纹室40(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封闭腔体4),推进螺纹室40内设有一感受所述线圈的磁场而转动并将其转动转换为沿其轴线方向升降的转子24(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磁转子部件5),该转子24的下端设有随之一起升降以改变所述阀口流通面积的阀针31(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阀杆6),其上端与一同样位于壳体21内的包括制动器轴25、接合片27、制动器导引部26等部件构成的止动器部件配合,所述的阀座33上固定一推进轴承35(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螺母14),所述的转子24上设置一阀轴28(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丝杆52),在所述推进轴承35和阀轴28上分设对应的母螺纹35b(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内螺纹段14a)和公螺纹28b(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外螺纹段52a),在所述推进轴承35和阀轴28上还设置有对应的滑动部35a和导引部28a(参见证据7中文译文0014段到0020段以及图1)。
证据7所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在螺母和丝杆上还设置有对应的光滑导向段(14b、52b),而在证据7所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中,在推进轴承和阀轴上设置的是滑动部35a和导引部28a。通过比对证据7所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光滑导向段(14b、52b)和证据1中所涉及的滑动部35a和导引部28a的设置位置是相同的,另外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在螺母和丝杆上设置对应的光滑导向段(14b、52b)是为了有效减小甚至避免磁转子部件转动时的偏离,使其转动平稳,降低震动和噪音,而在证据7所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中,通过在所述推进轴承35和阀轴28上设置对应的滑动部35a和导引部28a可以使得转子24的振动达到最小,使得转子和壳体不会接触,从而不会因为二者接触而产生噪音(参见证据7中文译文0020段),因此可以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涉及的光滑导向段(14b、52b)和证据7中所涉及的滑动部35a和导引部28a所起到的作用也是相同的,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证据7所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不同之处仅在于,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限定了导向段是光滑的,而在证据7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未对起导向作用的滑动部35a和导引部28a是否是光滑的作出限定。
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将起导向作用的部分设置成光滑的形式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将证据7中所涉及的滑动部35a和导引部28a设置成光滑的形式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7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也未记载该技术特征的引入能够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仅凭该技术特征不足以使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9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丝杆(52)具有一轴向中空部(52c),所述阀杆(6)的上端限位于该中空部(53)内,并被相互抵触的弹簧(8)和钢球(9)支撑”,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7公开(参见证据7的中文译文第0018段),且其在证据7中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的作用基本相同,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丝杆(52)紧配在由塑料和钕铁硼混炼注塑而成的磁转子(51)的中间部位,从而在磁转子(51)的上部形成与所述止动器部件对应的容纳腔(53)”,在证据7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阀轴28(对应于本专利中的丝杆52)紧配在(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磁转子部件5)的中间部位,在转子24的上部形成与所述止动器部件对应的容纳腔,以及转子最好由稀土磁性粉和树脂材料混合成形的塑料磁铁形成(参见证据7中文译文0014段到0020段以及图1),可以看出,证据7中所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相比,差别仅在于,证据7给出了转子由稀土磁性粉和树脂材料混合成形的塑料磁铁形成的技术启示,未具体公开钕铁硼这种稀土磁性材料,而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钕铁硼是一种已知的稀土磁性材料,使用钕铁硼和树脂材料制作磁性转子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阀口(13)为0.2@2mm长的等径孔,所述的出口(12)为与阀口相邻的15~25°的喇叭口”,证据3公开了一种用于空调的电动阀,其所涉及的具体技术内容如下:在阀体80的阀座82中形成的节流孔,由向阀室81一侧扩大、打开的阀体支承锥部83、大致同一直径的筒部84及向流体流出管2一侧扩大、打开的流入锥部构成,上述筒部84的流体流动方向的长度为0.3毫米左右,同时流入锥部85的开口角度为20度左右(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3页第4段和图2),可以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公开,且证据3、证据7以及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证据7和3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止动器部件(7)包括垂直固定于端盖(21)内侧的芯轴(71),绕在芯轴上的导轨弹簧(72)和可在导轨弹簧中螺旋滑动的弹簧滑环(73),所述的磁转子部件(5)上固定有与所述弹簧滑环(73)对应的档杆(54)”,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动阀的制动器构造,其中公开了下列技术内容:在阀轴18上部安装了加长了阀轴的细长旋转轴18a(对应于本专利的芯轴71),螺旋状的导线19(对应于导轨弹簧72)缠绕在旋转轴18a上,导销20(对应于本专利的弹簧滑环73)嵌入导线19的螺旋状沟槽中(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0012段到0016段和图1),另外,证据1中文译文0010段还公开了盖子21的里侧利用电焊在偏离中心的位置上悬置安装有L形状的制动器22(对应于本专利的挡杆54),证据1中文译文0005段和图2还公开了套筒2上固定有轴3,其上有右旋转导环4,旋转导环4中嵌设有滑块5,制动杆7安装在转子1上,可以看出,证据1在公开的制动器22与细长旋转轴之间配合进行制动的工作方式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所涉及的止动器部件工作方式相同,差别仅在于,在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限定中,芯轴固定于端盖,而在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细长旋转轴设置在阀轴上,这两种设置方式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也是相同的,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这种设置方式的改变是一种简单的变型,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证据1、证据7以及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证据7和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线圈(3)包括两个骨架(31),在每个骨架的外端面上设置有防水筋(3la),在两骨架的内端孔中分别置有定子磁极板(32),其防水筋(3la)之间注塑一包封层(33)并由该包封层向一侧延伸出端子护罩(34),该包封层(33)外罩有固接在一起的与所述定子磁极板对应的定子导磁外壳(35)”,证据8公开了一种作为电动阀驱动源的电磁线圈,其中包括定子线圈1、11,包括两个骨架,在每个骨架的外端面上设置有防水筋(图2中放大尖角A、B表示),其防水筋之间注塑一包封层并由该包封层向一侧延伸出端子护罩,在两骨架的内端孔中分别置有定子磁极板(22、23),包封层外罩有固接在一起的与所述定子磁极板对应的定子导磁外壳(21、24)(参见证据8的中文译文第0017段-0029段以及图1、2),可以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8公开,且证据8、证据7以及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证据7和8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阀座(1)上固定有固定架(16),所述的固定架(16)上具有均布的卡位点(16a),卡位点的间距角为磁转子双极角的整数倍,所述的线圈(3)通过其上的定位卡片(36)卡接在固定架(16)上”,证据11公开了一种电子膨胀阀阀体与线圈连接结构,其中公开了下列技术内容:在线圈1下的极板2底部固定有定位用的L形状卡扣3,而在对应的阀体4上安装有数个定位孔5的线圈固定架6。通过凸起的卡扣3与定位孔5之间的配合,实现两者之间的固定连接。图3所示为齿状定位孔5的线圈固定架结构,为保证不同安装位置开阀脉冲的一致性,所述的固定架上定位孔5的间隔角度为步进电机八个步距角度整数倍。图4为均布的通孔型线圈固定架结构。图5为线圈固定架上齿状定位孔固定位置分布为36的整数倍,如72°的结构示意图(参见证据11说明书第2页第2行到第11行以及附图1-5),可以看出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1公开,且证据11、证据7以及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证据7和1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阀座(1)上设置有固定孔(17),所述的螺母(14)紧配于该固定孔内,且阀座(1)上开设有连通所述固定孔(17)与其外侧腔体(4)的压力平衡孔(18)”,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7公开(参见证据7图1),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8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阀座(1)上还开设有与所述阀杆(6)配合的导向孔(15)”,该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7公开(参见证据7图1),因此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9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不再评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410093130.4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