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集成式防爆防泄露加油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677
决定日:2011-12-02
委内编号:5W1018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126222.5
申请日:2010-03-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华篷防爆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10-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莫苏萍
主审员:王伟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王瀚
国际分类号:B67D7/00(2010.01);B65D90/00(2006.01);B65D90/02(2006.01);B65D90/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的现有技术公开或者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存在将上述现有技术及常用技术手段相结合以获得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实用新型的专利号为201020126222.5,申请日为2010年03月0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13日。本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集成式防爆防泄露加油装置,具有防爆储罐、装置底座(2)、出油管线、进油管线、止回阀(6)、卸油泵(7)、油气回收管线(8)、泵阀室(9)、电仪表柜(10)和加油机(3),以及液位检测口、液位仪、呼吸阀口、呼吸阀、量油口、人孔(14)、人孔盖、支撑板(11)和阻隔防爆材料(13),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防爆储罐分为外罐体(1-1)和内罐体(1-2),外罐体(1-1)是横截面为类矩形的长方体,内罐体(1-2)是横截面为圆形的圆柱体,内罐体(1-2)与外罐体(1-1)通过支撑板(11)焊接相连,支撑板(11)上设有开孔(12),进油管线、油气回收管线(8)以及电仪表管线通过开孔(12)穿过支撑板(11),内罐体(1-2)内填有阻隔防爆材料(13),所述防爆储罐和加油机(3)全都固定安装在装置底座(2)上,所述的装置底座(2)为四周有框,上下铺板的封闭式底座,底座内设置有管道,该管道通过泵阀室(9)与内罐体(1)连通。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式防爆防泄露加油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油管线、油气回收管线以及电仪表管线外有保护管道保护,保护管道采用无缝钢管,无缝钢管与支撑板开孔(12)焊接固定。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式防爆防泄露加油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罐体与外罐体之间以及装置底座(2)内填有阻隔防爆材料(13)。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成式防爆防泄露加油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罐体(1-2)罐内设置内罐隔仓板(4)把内罐体分割成两个或多个仓室,使罐成为多油品共容防爆储油罐。”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上海华篷防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4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3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03711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
证据2:公开日为1991年7月23日,公开号为US5033638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0页;
证据3:公开日为1963年8月12日,编号为228717的奥地利专利说明书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复印件,共9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5039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所公开,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现有技术,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另外,权利要求1不清楚,权利要求3未以说明书为依据,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5月1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在指定期限内,专利权人未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7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9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后,又于2011年08月25日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将口头审理日期改为2011年10月13日。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当事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关于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内罐体与外罐体通过支撑板相连;2)支撑板上设有开孔,进油管线、油气回收管线以及电仪表管线通过开孔穿过支撑板;3)底座内设置有管道,该管道通过泵阀室与内罐体连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2、3公开,或者是基于上述证据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所述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所公开,权利要求3、4所述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或者属于常规设计,因而,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证据认定
证据1-4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就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专利权人未就证据2、3的中文译文提出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译文予以认可,证据2、3所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证据1-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上述证据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集成式防爆防泄露加油装置。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安全环保节能橇式加油装置,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1)内罐体与外罐体通过支撑板相连;2)支撑板上设有开孔,进油管线、油气回收管线以及电仪表管线通过开孔穿过支撑板;3)底座内设置有管道,该管道通过泵阀室与内罐体连通。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证据2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被证据3所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的回流管道在证据1中也有公开,仅仅是位置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安全环保节能橇装式加油装置,包括有阻隔防爆储油罐14,分体式加油机,油气回收装置,橇体5和外罩13等。阻隔防爆储油罐14为双壁罐,在储油罐14的底部设有支座,支座焊接在橇体5上。在储油罐内和双罐壁的夹层中分别填装有阻隔防爆材料15。储油罐14内设有带有高、低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仪17(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3行至第4页第10行)。橇体5由槽钢焊接成长方型框架(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7行)。在橇体5上固定有外罩13。外罩13由前、后、左、右四面墙体构成。(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页第6-7行)。出油管4通过球阀32和紧急切断阀33连接到油泵箱体6的进油管处。(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5页第15-16行)。参见图1、2可知,该装置具有进油管道3,出油管道4,加油机工作平台7,液位仪17(如图1所示,液位仪具备液位检测口),呼吸阀18(如图1所示,呼吸阀具备呼吸阀口),油气回收管19,加油机油泵箱体20,配电箱21,数字电子显示器22,卸油泵29,止回阀30,人孔及人孔盖。由图3可知,橇体5为上下封闭式结构。管道2-4设置于橇体5与储油罐14之间的位置。
将证据1与权利要求1比较可知:证据1所涉及的安全环保节能橇装式加油装置实际上就是一种集成式防爆防泄漏加油装置,证据1的储油罐对应于本专利的防爆储罐,橇体5对应于装置底座,出油管4对应于出油管线,进油管3对应于进油管线,配电箱21和数字电子显示器22对应于电仪表柜,油气回收管19对应于油气回收管线,油泵箱体20对应于泵阀室,加油枪9对应于加油机,储油罐14对应于内罐体,外罩13对应于外罐体。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在于:1)内罐体与外罐体通过支撑板焊接相连;2)支撑板上设有开孔,进油管线、油气回收管线以及电仪表管线通过开孔穿过支撑板;3)底座内设置有管道,管道通过泵阀室与内罐体连通。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2)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存储库,该存储库包括圆柱形外壳12,内罐16由一系列由外壳12两侧内壁上延伸出来的半圆型肋拱18来支撑(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1页第2-5行,图1-3)。证据3公开了一种保护槽,所述保护槽在所述储液罐泄露时能够容纳其全部储油量,该保护槽由两种标准成品构件A、B(A’、B’)构成,成品构件A(A’ )具有向内凸起的呈U形支腿的法兰部,所述法兰部充当所述储液罐的托架,液体流出槽24穿过法兰部3’、4’中的贯通孔25。
将证据2与本专利比较可知,证据2中的外壳12对应于本专利的外罐体,内罐16对应于本专利的内罐体,肋拱18对应于本专利的支撑板;证据3的保护槽对应于本专利的外罐体,法兰部3’、4’对应于本专利的支撑板,贯通孔25对应于本专利的开孔。由此可知,证据2已公开了“内罐体与外罐体通过支撑板相连”的技术特征;证据3已公开了“1)内罐体与外罐体通过支撑板相连;2)支撑板上设有开孔,管线通过开孔穿过支撑板”的技术特征;而“焊接”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同时,证据2、3采用上述技术特征的目的与本专利相同,都是为了将内罐体支撑于内罐体之上,保证管线的正常铺设。因此,证据2、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及惯用技术手段与证据1结合的技术启示。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
如上文所述,证据1的橇体5对应于本专利的底座,出油管4对应于出油管线,进油管3对应于进油管线,油气回收管19对应于油气回收管线,油泵箱体20对应于泵阀室。也就是说,证据1中由管道3、4、19、油泵箱体20与储油罐14所组成的结构组件与本专利中相应的结构组件的各个原件相同,两者中上述组件的功能也相同,都是为了实现油料相对于内罐体的输入、输出以及回收。本专利与证据1关于上述组件的区别在于各组件的位置的不同,但这种组件位置的差异属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所能做出的常规设计,并且,权利要求1所采用的这种设计也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2、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进油管线、油气回收管线以及电仪表管线外有保护管道保护,保护管道采用无缝钢管,无缝钢管与支撑板开孔焊接固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证据4所公开。
经查,证据4公开了一种远程在线技术监控装置,其将缆芯安置在无缝钢管中,使缆芯得到最好的保护,让钢管壁来承受压力及腐蚀(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3页第12-16行)。
合议组认为:证据4中采用无缝钢管保护缆芯(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各种管线)的作用与本专利采用无缝钢管的目的相同,因此,在证据1公开了进油管3、油气回收管19以配电箱、数字显示器等电仪表(存在电仪表则必然应存在相应的电仪表管线)并且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则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内罐体与外罐体之间以及装置底座内填有阻隔防爆材料。
合议组认为:在存在油料泄露以及爆炸风险的位置填充阻隔防爆材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本专利采用上述手段也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内罐体罐内设置内罐隔仓板把内罐体分割成两个或多个仓室,使罐成为多油品共容防爆储油罐。
合议组认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20126222.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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