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锥形裂解炉COT热电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734
决定日:2011-12-02
委内编号:5W1020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049691.1
申请日:2010-01-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吴加特
授权公告日:2010-09-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蕊娜
合议组组长:谢有成
参审员:苏志国
国际分类号:G01K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与该特征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9月08日授权公告的、申请号为201020049691.1、名称为“锥形裂解炉COT热电偶”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申请日是2010年01月08日,专利权人是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
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1、一种锥形裂解炉COT热电偶,包括耐磨头(1)、小套管(2)、热电偶芯(3)、外套管(6)以及法兰(7),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套管(6)为锥形状,其与法兰连接的一端直径大,与耐磨头连接的一端直径小。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锥形裂解炉COT热电偶,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套管(6)的下端部分为直形或者锥形。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锥形裂解炉COT热电偶,其特征在于:所述法兰(7)上增设有4个螺孔(11)。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锥形裂解炉COT热电偶,其特征在于:所述耐磨头(1)位于外套管(6)一侧位置,耐磨头(1)顶部为棱形结构,其棱形面堆焊耐磨硬质合金,棱形面与介质流向基本平行。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锥形裂解炉COT热电偶,其特征在于:所述耐磨头(1)位于外套管(6)一侧位置,耐磨头(1)顶部为棱形结构,其棱形面堆焊耐磨硬质合金,棱形面与介质流向基本平行。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锥形裂解炉COT热电偶,其特征在于:所述小套管(2)伸出外套管(6),相对外套管(6)偏心设置并且位于耐磨头(1)的背部,所述热电偶芯(3)的测温点位于小套管(2)的端部,与小套管(2)端面的间隙小于或等于0.2毫米。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锥形裂解炉COT热电偶,其特征在于:所述小套管(2)伸出外套管(6),相对外套管(6)偏心设置并且位于耐磨头(1)的背部,所述热电偶芯(3)的测温点位于小套管(2)的端部,与小套管(2)端面的间隙小于或等于0.2毫米。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锥形裂解炉COT热电偶,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电偶芯(3)通过导向管(5)插入小套管(2),导向管(5)与外套管(6)之间充填陶瓷纤维(4)。
9、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锥形裂解炉COT热电偶,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电偶芯(3)通过导向管(5)插入小套管(2),导向管(5)与外套管(6)之间充填陶瓷纤维(4)。
10、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锥形裂解炉COT热电偶,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电偶芯(3)通过导向管(5)插入小套管(2),导向管(5)与外套管(6)之间充填陶瓷纤维(4)。”
针对上述专利权,吴加特(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6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464068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其申请日为2009年09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12日;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341133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9月29日;
证据3:申请号为200910095900.8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9年07月29日;
证据4:“关于热电偶套管在炼油提升管中延长使用寿命的改进”的复印件,吴加伦等,石油化工自动化,2005年第1期,第85-86页,2005年;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1289405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8月12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证据1中的耐磨层、测温头、铠装热电偶、下保护偏心管、连接法兰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耐磨头、小套管、热电偶芯、外套管、法兰,此外证据1中公开的下保护偏心管包括下承接段和过渡段,过渡段直径较小的一端与下承接段的上端固定连接,直径较大的一端与连接法兰的下部固定连接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外套管(6)为锥形状,其与法兰连接的一端直径大,与耐磨头连接的一端直径小”,即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耐磨头和小套管,而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证据2、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证据4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为证据3、证据5公开,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证据3、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8、9、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证据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07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1年06月24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9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25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王振华、公民代理人涂萧恺以及请求人吴加特本人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证据2-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证据4是期刊出版物的复印件,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其原件。
关于新颖性:
请求人表示与请求书中一致,并补充认为本专利的锥形结构除了从证据1的附图可以看出之外,权利要求1倒数第3行也对下小上大的结构进行了文字说明。
关于创造性:
请求人表示与请求书中一致,并补充认为:(1)关于锥形结构除了从证据2的附图可以看出之外,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第5-6行也对其进行了文字说明。(2)具体阐述了本专利以及证据4中设置螺孔的目的以及原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本次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共提交了证据1-5共5份证据并当庭提交了证据4的原件。其中证据1-3、5均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4为期刊出版物,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4的原件。专利权人对于证据1-5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附件1-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所述证据2-5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1的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仅可用于评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锥形裂解炉COT热电偶,包括耐磨头(1)、小套管(2)、热电偶芯(3)、外套管(6)以及法兰(7),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套管(6)为锥形状,其与法兰连接的一端直径大,与耐磨头连接的一端直径小。
证据2公开了一种高压铠装热电偶(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8-19行,附图1),其可应用于高温高压场所,如乙烯聚合装置、加氢裂化装置等,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热电偶可应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具体公开了测温元件12、锥形的测量保护套管13、上保护管套17、上保护管套17与测量保护套管13通过活接头7、压紧螺母8、锁紧螺母9和高压法兰11连接在一起。
通过证据2公开的内容可知,其中的高压铠装热电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锥形裂解炉COT热电偶,测温元件1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热电偶芯,锥形的测量保护套管1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外套管,且为锥形,高压法兰1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法兰,从附图中可以看出锥形的测量保护套管13与法兰连接的一端直径大,测量端一端直径小。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相比,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热电偶还包括耐磨头、小套管。
证据3公开了一种裂解炉COT热电偶抗冲刷抗结焦套管(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2行-第6页第9行,附图1-3),其包括测量端3、下保护管4、热电偶5、上保护管11、接线盒12,测温端3与下保护管4下端密封焊接,下保护管4上端与过程连接法兰9固定连接;测量端3设有抗冲刷体301与测温头302,抗冲刷体301通过阻挡流体介质保护测温端3;抗冲刷体301具有流体介质冲刷面303及抗冲刷体背面。通过证据3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3与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其中的抗冲刷体30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耐磨头,且与本专利中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保护测温头,结合证据3的附图2、3可知,热电偶5的测量端位于测温端3的测温头302内,即测温头30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小套管,其都是为了包裹且保护热电偶。由此可见,上述“耐磨头”、“小套管”的区别特征已经被证据3公开,且在证据3中的作用与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3中的上述特征应用到证据2中,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在证据2、3的基础上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外套管(6)的下端部分为直形或者锥形”。然而,证据2中公开了锥形下端(参见附图1),证据3中公开了直形下端(参见附图1-2),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法兰(7)上增设有4个螺孔(11)”。然而,证据4(参见第85页右栏第2段)中公开了“热电偶在使用过程中,套管插入管内周围有间隙,这种间隙经过长期使用使一些焦油积留在间隙中,由于高压作用,使其密度加大,当设备停车大修时,温度会降至常温,滞留在套管间隙的焦油凝固,使套管难以拔出检查”,其解决的技术手段是:“在法兰上开4个对称的M20螺丝孔,当需要拔出套管时,在法兰上加装4个M20螺丝,同时把4个螺丝拧转,使法兰与配对法兰顶开分离”。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为证据4公开且在证据4中和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作用相同。因此,将证据2、证据3和证据4结合得到权利要求3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所述耐磨头(1)位于外套管(6)一侧位置,耐磨头(1)顶部为棱形结构,其棱形面堆焊耐磨硬质合金,棱形面与介质流向基本平行”。然而,证据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9行):冲刷面303为棱形倾斜面(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5中的耐磨头顶部为棱形结构),抗冲刷体301的冲刷面303表面涂层一层或多层复合材料,以提高抗冲刷体耐高温、耐腐蚀、耐磨等特性。并且从附图2可知,抗冲刷体301位于下保护管4的一侧(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5中的耐磨头位于外套管一侧的位置),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棱形倾斜面与裂解炉炉管2中的介质流向基本平行。而对于“棱形面堆焊耐磨硬质合金”这一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提高耐磨头硬度和强度,而将耐磨头的棱形面上的复合材料采用耐磨硬质合金形成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并且堆焊这种方式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所述小套管(2)伸出外套管(6),相对外套管(6)偏心设置并且位于耐磨头(1)的背部,所述热电偶芯(3)的测温点位于小套管(2)的端部,与小套管(2)端面的间隙小于或等于0.2毫米”。然而,通过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证据3中的抗冲刷体30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耐磨头,测温头30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小套管。从证据3的附图2、3可看出,测温头302是伸出下保护管4的(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7中的小套管伸出外套管),热电偶5的测量端位于测温头302中(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7中的热电偶芯的测温点位于小套管的端部),并且证据3中还公开了“下保护管内设有相对于下保护管中心轴线偏心设置的隔热支撑管,热电偶置于隔热支撑管内”(参见权利要求4、附图2),从上述记载可知热电偶5相对于下保护管中心轴线偏心设置,由于测温头302包裹在热电偶5的测量端,则测温头也是相对于下保护管中心轴线偏心设置,并且进一步可以从图上看出测温头302位于抗冲刷体301的背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7中的小套管相对外套管偏心设置并且位于耐磨头的背部)。对于热电偶芯的测温点与小套管(2)端面的间隙小于或等于0.2毫米这一特征,对于本领域人员来说,热电偶的测温端与测温头的端面的间距如果过大则会影响测量精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选择合适的间隙,而这种选择过程仅需有限次的常规试验即可实现,换句话说,选择何种间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而进行的常规选择,不会给本专利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所述热电偶芯(3)通过导向管(5)插入小套管(2),导向管(5)与外套管(6)之间充填陶瓷纤维(4)”。然而,从证据3的附图2、3可看出,热电偶5的测量端位于测温头302中,并且证据3的权利要求4中公开了“下保护管内设有相对于下保护管中心轴线偏心设置的隔热支撑管,热电偶置于隔热支撑管内,隔热支撑管外围设有隔热纤维陶瓷面层”,其中的隔热支撑管包覆于热电偶外,在起到支撑作用的同时也可为热电偶插入测量头起到导向的作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10中的导向管,即本专利权利要求8-10中的“热电偶芯通过导向管插入小套管”已经被证据3公开,另外,证据3中的下保护管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10中的外套管,并且其中的隔热纤维陶瓷面层填充于隔热支撑管和下保护管之间(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10中的陶瓷纤维填充于导向管和外套管之间),即权利要求8-10中的“导向管与外套管之间充填陶瓷纤维”也被证据3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宣告其全部无效,因此本决定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020049691.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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