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板式实心轮胎-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辐板式实心轮胎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686
决定日:2011-12-05
委内编号:5W1016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85355.6
申请日:2006-06-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缅因工业轮胎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7-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烟台中策橡胶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瀚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B60B3/02(2006.01);B60C7/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并且所起到的作用相同,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620085355.6,申请日为2006年06月0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7月25日, 专利权人为烟台中策橡胶有限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辐板式实心轮胎,其特征在于它包括辐板(1),在辐板(1)上设内侧螺栓孔(7),在辐板(1)的外圆周上设钢圈(2),在钢圈(2)外圆周上设胶粘层(4),在胶粘层(4)外设橡胶层(6)。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辐板式实心轮胎,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橡胶层(6)的两个侧面设侧孔(5)。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辐板式实心轮胎,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侧孔(5)为均匀有规则的。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辐板式实心轮胎,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辐板(1)上设外侧螺栓孔(3)。”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第1408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4无效,在权利要求2、3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
针对本专利,缅因工业轮胎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3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90年10月30日、公开号为US4966212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6页)。
证据2:公开日为1993年03月30日、公开号为US5197785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5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2月17日、专利号为ZL97221524.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9月08日、专利号为ZL03265799.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3页)。
证据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408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复印件,决定日为2009年10月23日(共4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2)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同时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也不具有创造性。(3)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同时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也不具有创造性。(4)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4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在指定期限内,专利权人未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4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6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无效所提出的有关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证据或证据组合与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14086号中一致,所以在本次口审中对权利要求1和4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不再进行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还确认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针对权利要求2、3的创造性,请求人的具体理由与无效请求书一致,即: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同时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同时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4的结合也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一层橡胶层,而证据1是多层橡胶层,且多层之间是粘合在一起的,橡胶层之间的硬度不同,各个橡胶层的受力也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加工侧孔。证据3公开的是一种普通橡胶轮胎,而非辐板式实心橡胶轮胎,普通轮胎比辐板式轮胎厚,辐板轮胎的橡胶层相对太薄,侧面无法加工侧孔,如果加工了侧孔,会影响轮胎的强度,且橡胶层在受力时发生伸缩,可能会扯断橡胶层,而本专利克服了本领域中的技术偏见,所以即使证据3可以加工侧孔,也不可能结合到证据1的多层橡胶层中。证据4的侧孔与本专利的侧孔不一样。专利权人认可证据3、4中侧孔与本专利中侧孔的作用相同,均起到散热、减震的作用。
口头审理结束后,请求人于2011年07月08日和07月29日提交了两份补充陈述意见,针对口头审理的辩论情况,重申了证据1、3或证据1、4结合可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第1408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4无效,在权利要求2和3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继续有效,该决定于2011年08月16日已生效。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审查基础为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2和3。
2、证据认定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本案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认定上述证据是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1披露了一种用在重型施工设备上的实心橡胶轮胎装置,其具体披露了(证据1中文译文第2页倒数第1段至第3页第4段,权利要求7,附图1-3):实心橡胶层12成形于圆柱形轮圈14上,实心轮胎的基础层由厚度大致相同的平板橡胶构成(参见图2),基础轮胎部分由相对硬的橡胶组成,其被胶粘在圆柱轮圈表面上(参见权利要求7);在优选实施方式中,圆柱形轮圈14是由一大块金属圆柱组成,圆柱形轮圈14刚性固定在安装装置/安装圆盘16上;该安装装置/安装圆盘在优选实施方式中是扁平的圆盘并且有诸如螺栓孔、螺母孔、螺钉或者类似的紧固件;轮轴孔20与安装装置/装配圆盘16相适应,这样就能提供足够的轮轴空隙,或者在装配轮胎的装配设备上有轮毂的地方,可以配合该轮毂上打上合适大小的孔20。
经比对可知,证据1中的实心橡胶层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实心轮胎”,安装装置/安装圆盘16相当于“辐板”,扁平圆盘上的螺栓孔等相当于“内侧螺栓孔”,平板橡胶被胶粘在轮圈表面上相当于本专利的“钢圈外圆周上设胶粘层,胶粘层外设橡胶层”, 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区别特征是“所述的橡胶层(6)的两个侧面设侧孔”。
证据3公开了一种实心轮胎,该实心轮胎两侧适当处,向其胎面中心线方向设复数个凹槽1,可以起到减震、散热的作用(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1页第13-18行、第2页第2-10行及附图1-3)。由此可见证据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其在证据3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故证据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的技术启示,并且权利要求2所采用的这种在侧壁上设置开孔的设计也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1和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获得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侧孔(5)为均匀有规则的”,证据3公开了“该复数个凹槽是对称性的,是于实心轮胎两侧两两相对且对称的成形之”(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1页第13-18行、第2页第2-10行及附图1-3)。也就是说,权利要求3所述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专利权人的观点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一层橡胶层,而证据1是多层橡胶层,且多层之间是粘合在一起的,橡胶层之间的硬度不同,各个橡胶层的受力也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加工侧孔,证据3公开的是一种普通橡胶轮胎,而非辐板式实心橡胶轮胎,普通轮胎比辐板式轮胎厚,辐板轮胎的橡胶层相对太薄,侧面无法加工侧孔,如果加工了侧孔,会影响轮胎的强度,且橡胶层在受力时发生伸缩,可能会扯断橡胶层,所以不能将证据3中的侧孔结合到证据1的多层橡胶层中。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并没有限定橡胶层仅为一层;其次,证据3公开的实心轮胎是一层橡胶层,其实际上就是本专利背景技术所描述的安装时需要专用压力机及专用工具压装的实心轮胎,本专利的改进点在于将实心轮胎和辐板通过胶粘方式组合到一起,而证据1公开了这种组合方式,所以证据1、3之间是有结合启示的,在结合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会想到在证据1公开的轮圈上使用单层实心橡胶轮胎;再次,即使辐板式轮胎的橡胶层相对较薄,但也并不表示其侧面无法加工侧孔,这是因为橡胶层的厚度与载重量、轮胎尺寸等有关,当辐板式轮胎的橡胶层足够厚时,其同样也需要考虑散热和进一步减震的问题,也就是说辐板式轮胎有设置侧孔的需求,并且也可以根据其橡胶层厚度来选择侧孔孔径的大小。至于“橡胶层在受力时发生伸缩,可能会扯断橡胶层”的问题,可以通过优化层间粘结技术来克服。所以,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证据1和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在第14086号生效决定的基础上,宣告200620085355.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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