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快速电热水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快速电热水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710
决定日:2011-12-05
委内编号:5W1021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20109522.2
申请日:2003-11-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洪中清
授权公告日:2004-11-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非
主审员:郭彦
合议组组长:王琳
参审员:王刚
国际分类号:F24H9/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不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名称为“一种快速电热水器”、专利号为200320109522.2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11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1月3日,专利权人为陈非。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快速电热水器,包括具有信号孔、泄压孔、出水孔、进水孔和可控制进出水流量的阀门,信号孔与信号腔相连通,信号腔里设有水压开关的胶膜,胶膜与水压开关动触点连接,定触点靠近动触点设置,水压开关与一加热体串联在一加热回路中,加热体设置在加热腔内,在胶膜处于上顶状态下,所述水压开关动触点和定触点相接触,加热回路导通,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腔一端与信号腔通过一泄压孔相连通,另一端与所述阀门出水孔相连通。”
针对本专利,洪中清(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7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本专利说明书第1-2页中背景技术第一种控制方式及附图2,共3页;
附件2:本专利说明书第1-2页中背景技术第二种控制方式及附图3,共3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9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9161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3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7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9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附件3与本专利不同,不能破坏其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9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0月18日发出转文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1年9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2和3的真实性,认可附件1和附件2中记载的第一种控制方式和第二种控制方式以及附件3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是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作出的。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由于专利权人认可附件1和附件2中记载的第一种控制方式和第二种控制方式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附件3的授权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附件1-3可以用来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关于法条的适用性
本案属于针对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根据《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下称原专利法)。
4、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并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不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
4.1权利要求1相对附件1、2的结合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快速电热水器。附件1中公开一种快速电热水器的控制方式,其中包括具有信号孔16、泄压孔17、出水孔15、进水孔和可控制进出水流量的阀门,信号孔16与信号腔18相连通,信号腔里设有水压开关的胶膜19,胶膜19与水压开关动触点连接,定触点靠近动触点设置,水压开关与一加热体串联在一加热回路中,加热体设置在加热腔26内,在胶膜处于上顶状态下,所述水压开关动触点和定触点相接触,加热回路导通,其中加热腔26里的水只从信号孔16通过泄压孔17进来,信号腔18靠泄压孔17来泄压,冷水直接从出水孔15出来,冷水出水口14与热水出水口13分开。
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加热腔的另一端与所述阀门出水孔相连通。该区别技术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防止干烧的同时增大水量的调节余地,克服泄压孔尺寸对热水流量的限制。
附件2中公开另一种快速电热水器的控制方式,其中包括具有信号孔22、出水孔21、进水孔和可控制进出水流量的阀门,信号孔22与信号腔25相连通,信号腔里设有水压开关的胶膜24,胶膜24与水压开关动触点连接,定触点靠近动触点设置,加热体设置在加热腔23内,在胶膜处于上顶状态下,所述水压开关动触点和定触点相接触,加热回路导通,其中加热腔23里的水不从信号孔直接进来而是与冷水共同从出水孔21里进来,信号腔25里的水是直接从信号孔22进来,信号腔25靠瓷片的结构来泄压。
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在附件2中已经公开,附件2给出了将加热腔的另一端与所述阀门出水孔相连通应用到附件1的技术启示,本专利将两种现有技术进行简单的组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2和附件1中的两种控制方式中加热回路和泄压方式完全不同,附件1中的加热和泄压是共用一个回路,而附件2中则将两者完全分开。附件2中加热腔23里的水全部通过出水孔21进入完成加热,且信号腔25没有设置泄压孔,必须依靠阀门的瓷片结构来泄压,而采用这种泄压方式的瓷片的结构较复杂,加工困难且容易造成干烧。附件2没有给出在保留泄压孔进水加热回路的前提下,直接将加热腔一端与阀门出水孔相连通的技术启示,同时请求人也没有充分说明或有其他证据表明由上述两种控制方式如何仅经简单组合就能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本专利中的电热水器在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后,通过转动阀门,当需要水量较小时,可控制加热腔的进水只通过泄压孔流入,当需要水量较大时,可控制加热腔的进水分别由泄压孔和出水孔流入,由此既保证了不会发生干烧,又克服了泄压孔尺寸对热水流量的限制,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4.2权利要求1相对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快速电热水器。附件3(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1页第4段至第3页第1段)公开了一种小型自动电热水器,包括壳体1、电热管2、加热水箱盖3、侧盖4、胶膜压板7、弹性胶膜9、静阀片16、动阀片17、手轮22等部件。其壳体1的水阀体内具有总入水通道a、水压开关入水通道b、总的出水通道c、加热水箱入水通道d、水压排泄通道e,加热水箱出水通道f。静阀片16上开有与水阀体内通道相对应的总入水口a’、b’、c’、d’、e’、f’(a和 a’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进水孔、b和 b’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信号孔、c和 c’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冷热水出水口、d和 d’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出水孔、e和 e’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泄压孔),动阀片17上开有一个径向导水槽A和带有水流调节槽口C的圆弧导水槽B。弹性胶膜9、胶膜压板7与水压开关体(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信号腔)联接,水压开关体单独与水阀体内的通道b相联(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信号孔与信号腔相连通),电触点8分别与胶膜压板7、弹性胶膜9联接。
该热水器在工作时,将手轮转到“热水”位置时,动阀片上的导水槽将静阀片上的总入水口a’、水压开关入水口b’、加热水箱入水口d’联通,导水槽A将加热水箱出水口f’和总出水口c’联通。即一部分冷水进入水压开关体使电触点闭合给电热管通电,另一部分冷水进入加热水箱进行加热并经出口排出;当转到“关闭”位置时,静阀片16上的总入水口a’和总出水口c’被封闭,动阀片17上的导水槽B将水压开关入水口b’、加热水箱入水口d’和水压排泄口e’联通,水压开关和加热水箱中的水通过水压排泄口排出去。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3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水压开关与一加热体串联在一加热回路中,所述加热腔一端与信号腔通过一泄压孔相连通。
请求人认为: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对附件3的阀体作出改变,将附件3中的水压开关与加热水箱并联的形式改为水压开关的水压排泄口开设在通向加热水箱的位置上,由此将水压开关中的水排向加热水箱,再通过加热水箱的出水通道排出水(相当于水压开关与加热体串联在加热回路中)。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3中的水压开关和加热水箱采用了并联的方式,其各自的进水通道和泄压通道相互独立,而本专利中的水压开关与加热体之间采用的是串联的方式,加热腔与信号腔之间通过泄压孔相连通,并联和串联虽然是公知的连通方式,但是本专利和附件3中水压开关与加热体的连通方式实际上体现了两种电热水器所采用的加热方式和泄压方式完全不同,也就是技术思路和原理的不同。附件3中并没有给出改变水压开关与加热水箱之间的联接方式,即通过泄压孔将加热腔与信号腔相连通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没有充分理由说明或有证据表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附件3中的电热水器进行改进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本专利的电热水器通过将加热腔与信号腔用泄压孔连通,形成串联的联接方式,有效的防止了干烧的发生,并简化了手柄和连通管道的结构,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320109522.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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