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扭曲切削前面的刀片之装夹式斜度刀-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带扭曲切削前面的刀片之装夹式斜度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708
决定日:2011-12-09
委内编号:5W1016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95637.3
申请日:2008-07-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叶本华
授权公告日:2009-09-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东莞市铁真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袁泉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B23C5/02,B23C5/10,B23C5/08,B23C5/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一般先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在确定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后,根据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结合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上述技术启示且并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09年09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带扭曲切削前面的刀片之装夹式斜度刀”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为200820095637.3,申请日为2008年07月18日,专利权人是东莞市铁真机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带扭曲切削前面的刀片之装夹式斜度刀,其特征是它由刀杆(10)、陶瓷刀片(30)组成刀杆式,在刀杆另一端上装夹有装夹式陶瓷刀片,刀杆式又可分为单层刀片和双层刀片两种。
2. 带扭曲切削前面的刀片之装夹式斜度刀,其特征是它由刀盘(20)、陶瓷刀片(30)组成刀盘式,在刀盘的大端上装夹有装夹式陶瓷刀片,刀盘式又有单层刀片和双层刀片两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带扭曲切削前面的刀片之装夹式斜度刀,其特征是刀杆(10)有直柄式和锥柄式两种,刀盘(20)的连接刀杆(201)为锥柄式。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带扭曲切削前面的刀片之装夹式斜度刀,其特征是刀盘(20)是由小圆柱体(8)、过度圆锥台(9)、大圆柱体(12)平滑连接而成,刀盘(20)的中心设有供连接刀杆(201)上的圆锥体(21)装入的刀盘锥孔(11),刀盘(20)的小圆柱体(8)的外圆周上设有与连接刀杆(201)上的定位销(22)配合的刀盘定位槽(7)。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带扭曲切削前面的刀片之装夹式斜度刀,其特征是刀杆(10)的另一端和刀盘(20)的大端的圆侧面上设有两个180°相对的供装夹刀片用的“L型”排屑槽(3)。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带扭曲切削前面的刀片之装夹式斜度刀,其特征是刀杆(10)和刀盘(20)的两个装夹刀片的“L型”排屑槽(3)内,分别设有供把刀片1(1)、刀片2(2)、刀片5(5)、刀片6(6)压紧的压紧螺钉(4)旋入的1个或2个螺钉孔。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带扭曲切削前面的刀片之装夹式斜度刀,其特征是装夹式陶瓷刀片(30),可以将两层刀片调装成同样的斜度或不同的斜度或一层加工直面另一层加工斜面。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带扭曲切削前面的刀片之装夹式斜度刀,其特征是装夹式陶瓷刀片(30)的切削前面(32)和主切削刃(31)为扭曲型。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带扭曲切削前面的刀片之装夹式斜度刀,其特征是陶瓷刀片(30)设有与刀盘或刀杆固定的装夹孔(33)。”
针对本专利,叶本华(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3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5、6、7、8、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且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全部权利要求1-9中的技术方案都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91年10月23日、公开号为CN 105549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0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1年02月21日、公开号为CN 128441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3页;
证据3:公开日为2005年08月17日、公开号为CN 165590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9页;
证据4:公开日为2005年10月05日、公开号为CN 167841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38页;
证据5:公开日为2000年12月20日、公开号为CN 127708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4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 254486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9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 200948502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2页;
证据8:日期为2008年06月24日的订购单六张和日期为2008年06月28日的订购单两张,定购方(集荣模座(深圳)有限公司)关于定购产品的配料单五张,以及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的(2009)东三法民二初字第960、961、96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共32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4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 年06 月 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认为,通过将原权利要求1、2、3删除,并将原从属权利要求5、7-9合并为新的权利要求1,将原从属权利要求4、5、7、8、9合并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3,且将原从属权利要求6作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4,使得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3具备了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均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的规定。说明书中关于“刀杆式”、“刀盘式”、“装夹式陶瓷刀片”、“直柄式”等术语的使用是清楚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请求人所提交的各个证据,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带扭曲切削前面的刀片之装夹式斜度刀,其特征是它由刀杆(10)、陶瓷刀片(30)组成刀杆式,在刀杆另一端上装夹有装夹式陶瓷刀片,刀杆式又可分为单层刀片和双层刀片两种;刀杆的另一端设有两个180°相对的供装夹式刀片用的“L型”排屑槽(3);装夹式陶瓷刀片(30),可以将两层刀片调装成同样的斜度或不同的斜度或一层加工直面另一层加工斜面;装夹式陶瓷刀片(30)的切削前面(32)和主切削刃(31)为扭曲型;陶瓷刀片(30)设有与刀杆固定的装夹孔(3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扭曲切削前面的刀片之装夹式斜度刀,其特征是刀杆的两个装夹刀片的“L型”排屑槽(3)内,分别设有供把刀片1(1)、刀片2(2)、刀片5(5)、刀片6(6)压紧的压紧螺钉(4)旋入的1个或2个螺钉孔。
3. 带扭曲切削前面的刀片之装夹式斜度刀,其特征是它由刀盘(20)、陶瓷刀片(30)组成刀盘式,在刀盘的大端上装夹有装夹式陶瓷刀片,刀盘式又有单层刀片和双层刀片两种;刀盘(20)是由小圆柱体(8)、过度圆锥台(9)、大圆柱体(12)平滑连接而成,刀盘(20)的中心设有供连接刀杆(201)上的圆锥体(21)装入的刀盘锥孔(11),刀盘(20)的小圆柱体(8)的外圆周上设有与连接刀杆(201)上的定位销(22)配合的刀盘定位槽(7);刀盘的大端的圆侧面上设有两个180°相对的供装夹式刀片用的“L型”排屑槽(3);装夹式陶瓷刀片(30),可以将两层刀片调装成同样的斜度或不同的斜度或一层加工直面另一层加工斜面;装夹式陶瓷刀片(30)的切削前面(32)和主切削刃(31)为扭曲型;陶瓷刀片(30)设有与刀盘固定的装夹孔(33)。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带扭曲切削前面的刀片之装夹式斜度刀,其特征是刀盘的两个装夹刀片的“L型”排屑槽(3)内,分别设有供把刀片1(1)、刀片2(2)、刀片5(5)、刀片6(6)压紧的压紧螺钉(4)旋入的1个或2个螺钉孔。”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6月29日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6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 2011年07 月13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 2011年 09月27 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1年08月11日针对专利权人于2011年06月08日所作的意见陈述即修改文本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9:由广东省深圳市公证处出具的(2009)深证字第1182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共11页;
证据10: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10)东中法民三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复印件,共2页;
证据11:集荣模座(深圳)有限公司的配料单的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专利法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不符合审查指南有关无效审查阶段权利要求合并式修改方式的规定。同时,补充提交的证据9、10、11证明在申请日前本专利所涉及的产品已经公开销售。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9月02日将请求人于2011年08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于2011年06月08日提交的修改后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2节关于权利要求合并式修改的规定,不予接受。请求人于2011年08月10日补充提交的证据9-10已超出法定期限,不予接受。对该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将基于原权利要求书进行。合议组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告知请求人,由于所转送的意见陈述书仅涉及本次口头审理不予审理的无效理由和证据,故不再给与其答复期限。
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有关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并放弃证据8。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3、5、6、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认可证据1-7的真实性。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和专利权充分陈述了各自的主张与观点。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7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7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一般先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在确定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后,根据区别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结合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
(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保护了两个技术方案,证据1单独就可破坏权利要求1中采用单层刀片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可破坏双层刀片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此外,权利要求2也保护了两个技术方案,证据3单独就可破坏权利要求2中采用单层刀片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可破坏双层刀片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铣刀的切削刀片,该证据公开了圆柱形的刀杆1和装卡在刀杆上的刀片11(参见说明书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2),刀片11的前、后面均为连续曲面。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进行对比,区别特征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刀片为单层或两层,而证据1只设置了一层刀片;且本专利明确其所采用的刀片为陶瓷刀片,证据1未提及刀片的材质。上述区别特征在本专利中所起到的作用为提高切削效率,并改善刀具的耐用性。由于在切削刀具领域,陶瓷刀片或陶瓷刀具为常见的刀具形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公知常识。在证据1的基础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单层刀片的技术方案,这样的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存在明确的技术启示且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该技术方案相当于现有技术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2公开了一种切削刀片及刀具(参见说明书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5),在刀具30的本体21上设置有主副两层刀片1A和1B。由于证据2与证据1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提高铣削效率的技术问题时,可容易地认识到将证据2中的双层刀片结构应用到证据1的杆式刀具中。而且,在切削刀具领域,陶瓷刀片或陶瓷刀具为常见的刀具形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公知常识。由此可见,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中的技术内容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中双层刀片的技术方案,这样的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存在明确的技术启示且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1中双层刀片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3公开了一种切削刀片及铣刀,该证据公开了盘式的刀具主体94和安装在刀盘94上的刀片54(参见说明书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1),刀片54具有扭曲的切削前面,且刀片为烧结碳化物陶瓷材料。将权利要求2中单层刀片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进行对比,两者不存在实质性区别,故权利要求2中单层刀片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无区别,创造性?)
将权利要求2中双层刀片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进行对比,区别特征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刀片为两层,而证据3只设置了一层刀片,该区别特征在本专利中所起到的作用为提高切削效率。证据4公开了一种车床切削刀架(参见实施方式部分及附图1),在该刀架的本体部分32上设置了两层刀片组件,以提高刀具的加工能力。由于证据3与证据4属于同一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提高盘式铣刀铣削效率的技术问题时,可容易地将证据4中的双层刀片结构应用到证据3的盘式刀具中。由此可见,在证据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中的技术内容即可得到权利要求2中双层刀片的技术方案,且这样的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存在明确的技术启示,故权利要求2中双层刀片的技术方案相当于现有技术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9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1、证据6、证据4分别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三种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公开,权利要求5、6中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由证据1、证据3、证据2、证据4所公开,权利要求7-9中的特征分别被证据2、证据1、证据3、证据1所公开,在权利要求1、2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这些权利要求也不具有创造性。
经查,权利要求3中包括三个并列的技术方案:直柄式的杆式刀具、锥柄式的杆式刀具、以及带有锥形杆的盘式刀具,其中,从证据1的附图10可见,该证据中采用了直柄式的刀杆;证据6涉及一种合金铣刀,该刀具为杆式刀具,其采用了锥形的刀杆(参见图1、图2、图4),由于证据6也属于铣削加工刀具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容易地将该证据中的内容与其它证据进行结合;从证据4的附图10可见,其后端部分具有锥形的套管22,用于与锥形的杆柄相配合,由此可见,证据4公开了带有锥形杆的盘式刀具。综上,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中三个技术方案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经查,证据3的图11公开了刀盘本体的结构,该刀盘具有小直径的柱体部分、大直径的柱体部分、以及连接在两圆柱体之间的过渡部分,且刀盘的中心具有连接孔,刀盘的上部具有配合定位槽,虽然证据3未明确连接孔是否为锥孔,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连接对位孔设置成锥形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由于权利要求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3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5、6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涉及刀杆或刀盘上的排屑槽以及设置在排屑槽中的刀盘固定螺钉孔。对于杆式刀具而言,证据1的附图10公开了180度对称布置的“L”形排屑槽,且在排屑槽中设置有固定刀片的螺钉孔;对于盘式刀具而言,证据3的附图11公开了刀盘上相对布置的“L”形排屑槽,且在排屑槽中设置有固定刀片的螺钉孔。因此,由于权利要求5、6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证据3所公开,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6也不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7、8、9中技术方案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涉及杆式刀具或盘式刀具上陶瓷刀片的布置斜度、刀片切削前面和主切削刃的扭曲形、以及陶瓷刀片上的装夹孔。对于杆式刀具而言,证据2的附图5公开了两层装配为不同斜度的刀片,其中的一层刀片加工直面,另一层加工斜面;证据1中的附图6-9公开了切削前面和主切削刃均为扭曲形的刀片;证据1中的图1-13所公开的刀杆上都设置有装夹孔。对于盘式刀具而言,对于刀片的不同安装斜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容易地从杆式刀具领域得到技术启示,将证据2中不同斜度的安装形式结合到证据3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7中盘式刀具的技术方案;证据3中的附图4-7公开了切削前面和主切削刃均为扭曲形的刀片;证据3中的图4-7也公开了设置在刀片上的装夹孔90。因此,由于权利要求7、8、9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证据2、证据3所公开,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9也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9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可以得出本专利全部无效的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ZL200820095637.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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