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食品脱水装置成型盘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696
决定日:2011-12-06
委内编号:5W1020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350434.9
申请日:2009-12-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薛春浩
授权公告日:2010-11-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杨艺
主审员:祁轶军
合议组组长:程跃新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A23N12/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判断一项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时,应当将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与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对比;在进行对比时,应当考虑该权利要求所包括的全部技术特征,未记载在该权利要求中的技术内容或技术特征,不能作为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的依据。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920350434.9、名称为“一种食品脱水装置成型盘”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12月28日,专利权人为杨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食品脱水装置成型盘,其特征在于,成型盘的内下表面设有突起且开有小孔”。
针对上述专利权,薛春浩(下称请求人)于 2011年06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申请日为2009年12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0月0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59514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2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9年03月11日、公开号为CN10138012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7页。
请求人认为:
①附件1公开了一种刺针帘片及安装有这种刺针帘片的海藻或蔬菜制饼装置,其技术领域为海藻加工领域,在紫菜制饼、干燥过程中,帘片一直作为紫菜的载体将紫菜由制饼工位运送到脱水工位,脱水后,再将紫菜饼运送至干燥工位进行烘干,因此,帘片既是制饼装置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脱水、干燥装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附件2作为本专利的背景技术也公开了类似的技术内容,因此,附件1中的“刺针帘片”对应于本专利的“成型盘”;
②附件1所公开的刺针帘片1主要包括帘片本体101和刺针102,帘片本体102又包括纵横交叉排列的筋条,这些筋条可以连接成一体或一体制成;刺针102可以与帘片本体101连接在一起或一体成型;帘片本体101上还设置有通孔108;刺针的形状、尺寸和密度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例如刺针可以为锥形、圆柱形、棱锥形等,刺针沿着大体垂直于帘片本体所在平面的方向进行设置;
经对比,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的技术方案在表述上虽有所不同,但实质上相同,而且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为用于固定需要脱水的紫菜,所有达到的技术效果相同-防止紫菜在脱水过程中脱落,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11年06月3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7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如对本案合议组有回避请求,应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提交书面的请求书并且说明理由,必要时应附具相关证据;逾期未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均未作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8月09日收到了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其认为:①本专利的外部形状为圆形,有边缘,耳缘,中间有定位铁块;②本专利的凸起不代表刺针,突起代表一种形状;③小孔在任何脱水领域中都有出现;④本专利与附件1的装置实质不同;⑤本专利与附件1虽是同领域,但品种不同(江苏为条班紫菜,浙江、福建为坛紫菜);⑥固定方法不同,本专利采用边缘固定,防止离心脱水时飞溅;⑦二者的技术实质不同(脱水方法不同),因此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附件1为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鉴于附件1所涉及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授权公告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3.关于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而且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了同样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权人认为:①本专利的外部形状为圆形,有边缘,耳缘,中间有定位铁块;②本专利的凸起不代表刺针,突起代表一种形状;③小孔在任何脱水领域中都有出现;④本专利与附件1的装置实质不同;⑤本专利与附件1虽是同领域,但品种不同;⑥固定方法不同,本专利采用边缘固定,防止离心脱水时飞溅;⑦二者的脱水方法不同。
经查:
附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海藻或蔬菜加工设备上的刺针帘片及安装有这种帘片的海藻或蔬菜制饼装置,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该刺针帘片1主要由帘片本体101和刺针102构成,刺针的形状、尺寸和密度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例如刺针可以为锥形、圆柱形、棱锥形、棱柱形等,刺针可沿大体垂直于帘片本体所在平面的方向进行设置,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设计要求等诸多因素,对刺针相对帘片本体的角度进行适当调整;帘片本体101由纵横交叉排列的筋条109组成,这些筋条可通过机械方式连接在一起,或者一体制成;筋条109间形成有多个小通孔或第一通孔110(参见附件1说明书6页第0038段)。
此外,附件1的说明书还记载:该海藻或蔬菜制饼装置以一种本体上带有刺针的帘片作为海藻或蔬菜制饼过程中的菜饼载体,由此增加菜饼在帘片上的附着力,有效防止菜饼在干燥及运行过程中发生脱落现象;本实用新型是针对现有编织帘片在紫菜制饼过程中易发生紫菜饼脱落的技术缺陷,提供一种结构简单、附着力好的带刺针的帘片(以下称为刺针帘片)及安装有这种刺针帘片的海藻制饼装置;根据本实用新型的刺针帘片结构简单、附着力强,而且刺针和帘片本体及连接件可一体制成,因此可通过模压或压铸方法一次成型,制成的帘片尺寸均匀;安装有这种刺针帘片的制饼装置,由于刺针帘片的附着力好,使得菜饼在加工过程中意外脱落的情况明显减少或基本消除,提高了成品率和生产效率,降低了能耗,而且制成的菜饼尺寸统一、蓬松度好、厚度均匀(参见附件1第0001、0002、0003、0026段)。
此外,在海藻制饼、干燥过程中,帘片作为海藻的载体将海藻由制饼工位运送至脱水工位进行脱水,完成脱水工序后,帘片再将海藻饼运送至干燥工位进行烘干,因此,帘片作为海藻的载体,既是制饼装置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脱水、干燥装置的一个组成部分。
将附件1所公开的相关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可以看出:附件1中的“刺针帘片”对应于本专利的“成型盘”,附件1中的“刺针”对应于本专利的“突起”,附件1中的“通孔”对应于本专利的“小孔”。
此外,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成型盘的内下表面设有突起,用于保证食品在离心脱水时是压合固定的。一种简便的方法就可以在成型盘的内下表面设有类似于钉子形状的突起,其实就是起到能进一步固定食品的作用(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0019段)。可见,附件1所公开的刺针帘片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成型盘在功能和作用方面并无实质性差别。
由此,附件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且二者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预期技术效果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对于专利权人提出的由于“本专利的外部形状为圆形,有边缘,耳缘,中间有定位铁块” 、“本专利采用边缘固定”及“本专利与附件1的脱水方法不同”等而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主张,合议组认为:首先,判断一项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时,应当将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与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对比;其次,在进行对比时,应当考虑该权利要求所包括的所有技术特征;对于本案而言,专利权人所声称的上述技术特征并未记载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故其不能作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依据,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350434.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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