伺服电机驱动的连铸结晶器非正弦振动发生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伺服电机驱动的连铸结晶器非正弦振动发生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716
决定日:2011-12-08
委内编号:4W1009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60032.1
申请日:2005-03-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重矿连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5-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燕山大学
主审员:冯晓伟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B22D11/053(2006.01);B22D11/1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被另一份对比文件所披露,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5年03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5月30日、名称为“伺服电机驱动的连铸结晶器非正弦振动发生装置”的200510060032.1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燕山大学。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伺服电机驱动的连铸结晶器非正弦振动发生装置,由机械部分和电控部分组成,其特征是:
机械部分:伺服电机(1)通过联轴器(2)与减速器(3)的输入轴相连接,减速器(3)的输出轴通过联轴器(4)与偏心轴(5)相连接,偏心轴(5)通过连杆(6)直接或间接驱动振动台及安装在其上的结晶器(7)实现非正弦振动,其中伺服电机(1)是周期性变角速度单方向连续转动的;
电控部分:计算机按伺服电机的变角速度转速数学模型或,按一定的时间间隔,自动计算在各个采样时刻希望的转速设定值,然后通过D/A按比例给出与转速设定值对应的电压值,调速驱动装置将此电压值换算成转速设定值后与转速实际值进行比较、运算和功率放大后去控制伺服电机(1),即可得到实际的伺服电机(1)的转速曲线??阶梯型曲线;经减速器(3)后即可得到实际的偏心轴(5)的角速度曲线;经过结晶器振动机构传动后即可得到与希望波形基本一致的结晶器的实际非正弦振动波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伺服电机驱动的连铸结晶器非正弦振动发生装置,其特征在于:调速驱动装置采用转速传感器反馈、也可以采用其内部的电压状态进行反馈,去控制伺服电机(1)的转速。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伺服电机驱动的连铸结晶器非正弦振动发生装置,其特征在于:结晶器非正弦振动的频率的取值范围为0~300次/分,结晶器非正弦振动的波形偏斜率的取值范围为-0.4~0.4,结晶器非正弦振动振幅的取值范围为2~8mm,其中频率和非正弦振动的波形偏斜率可以在线调节。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伺服电机驱动的连铸结晶器非正弦振动发生装置,其特征在于:偏心轴(5)通过连杆(6)及振动臂(9)间接驱动振动台及安装在其上的结晶器(7)实现非正弦振动波形时,只需使间接驱动时伺服电机的转动方向与直接驱动时伺服电机的转动方向相反即可。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伺服电机驱动的连铸结晶器非正弦振动发生装置,其特征在于伺服电机(1)可以是交流的,也可以是直流的;伺服电机(1)与其调速驱动装置可以是分体的,也可以是一体的。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伺服电机驱动的连铸结晶器非正弦振动发生装置,其特征在于:当在结晶器的振动台(7)下面安装平衡弹簧(8)将振动台和结晶器的大部分重量平衡掉时,则可以使用伺服电机(1)直接驱动偏心轴(5)。”
针对本专利,上海重矿连铸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6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5、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由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2000年8月第1版、2000年8月第1次印刷的《连铸结晶器振动技术》一书的封面、版权页、前言、第58-59、88-89页的复印件;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8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3346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伺服电机驱动的连铸结晶器非正弦振动发生装置分为两个部分,即机械部分与电控部分,其中机械部分与证据1相比存在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一)用伺服电机代替了电动机直接或间接驱动振动台及结晶器,区别技术特征(二)用联轴器代替了非圆齿轮变速器(4)、轴承座(5)连接减速器与偏心轴,而区别技术特征(一)、(二)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电控部分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生成的角速度波形相位相差180度,而这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限定的用调速驱动装置去控制伺服电机(1)的转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限定的公式中各参数的取值范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限定的采用间接驱动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限定的用平衡弹簧平衡重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6月1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1-2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1年06月30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8月3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2011年07月11日,请求人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证据,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保护范围要清楚的规定以及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并补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3:期刊《钢铁》(第39卷增刊)2004年9月登载的标题为《机械结晶器非正弦振动技术》一文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4: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1981年1月第1版、1986年5月第9次印刷的《电机及拖动基础下册》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第247-248、234页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5:由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伺服系统设计指导》一书的封面、第97-98、117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6: 2001年10月刊载于《中国机械工程》(第12卷第10期)的标题为《结晶器非正弦高频振动电液伺服控制系统的研究》一文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7:在期刊《重型机械》2004年第2期登载的标题为《结晶器非正弦振动参数的构建及取值限度》一文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8: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中国金属学会连铸分会发行的《小方坯连铸》(1998年再版)专业文献的封面、第83-84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机械部分相对于证据1有两个区别,区别技术特征(一)用伺服电机代替了电动机和区别技术特征(二)直接或间接驱动振动台及结晶器,从证据4第234页中公开的“伺服电动机经过减速装置拖动负载”可见区别技术特征(一)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二),权利要求1的电控部分有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其中包括了两个数学模型,对于第一个数学模型是根据证据1和证据3,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推导出,对于第二个数学模型是根据证据3,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的劳动即可推导出,而根据证据1和证据5公开的内容及本领域常用的控制手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的电控部分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5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7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所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和证据8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因为其中出现了两个公式,但是却未对公式中出现的字母符号的含义进行限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③权利要求1中缺少公式中字母符号含义的限定,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从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6的保护范围也不清楚,另外,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多个参数频率、波形偏斜率、振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中均未出现,也导致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故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7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同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8月1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3346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反证2(同证据3):期刊《钢铁》(第39卷增刊)2004年9月登载的标题为《机械结晶器非正弦振动技术》一文的复印件(共5页);
反证3:由我爱钢铁网、中国物资采购网和我的钢铁三个网站下载的关于“三钢炼钢厂在国内率先运用小方坯非正弦振动技术”的网页打印件(共3页);
反证4:期刊《冶金设备和技术》1997年第2期登载的标题为《板坯连铸用液压驱动共振结晶器的操作实践》一文及期刊封面、目录页复印件(共5页);
反证5:期刊《河北冶金》2010年第2期登载的标题为《用力矩同步电机实现结晶器非正弦振动的控制》一文及期刊封面、目录页复印件(共5页)。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只能产生一个非正弦波形振动,并且该波形的波形偏斜率不能调节,传动链长,结构不紧凑,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机械部分相对于证据1省掉非圆形齿轮变速器,结构简化,通过电控系统控制伺服电机,能够产生多个非正弦振动波形并且可在线切换,对每个非正弦振动波形的波形偏斜率可自动调节,而且“用伺服电机作为驱动动力”、“联轴器”、“轴承座连接减速器与偏心轴”在本专利中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请求人未提交附件清单中所列公告号为CN2395826Y的证据,而其提交的证据2及CN2395826Y中均没有权利要求1中的电控部分及两个数学模型,且两个数学模型均无法从证据1中推导出来,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从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创造性,而且,权利要求3中的频率、波形偏斜率、振幅等参数取值范围是在满足连铸工艺要求的前提下确定的取值范围,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中的间接驱动方式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反证3、5可以说明本专利实际应用的技术效果十分显著。
2011年08月01日,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1年07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证据3-8的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
2011年08月17日,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反证1-5的副本转送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调查并确认了如下事项:
①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请求人并未提交请求书附件清单中所列的公告号为CN2395826Y的证据;
②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4、5、8的原件,其中证据5的版权页中记载“2000年2月第1板、2002年6月第2次印刷”,还出示了盖有“中国科学院上海科技查新咨询中心引文检索专用章”的证据3、6、7,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证据8没有出版社和版权页等信息,并非正规出版物,而且也不是公开出版物。
③专利权人认为反证1、2与本专利有密切联系,本专利就是在它们基础上的组合发明,反证4也是本专利的背景技术,反证3、5用来说明本专利具有创造性。请求人对反证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反证3、5与本案没有关系,反证4是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④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3、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证据7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的第234页和公知常识、或证据8的第84页所公开,从而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④专利权人表示其没有收到合议组于2011年08月17日发出的转文通知书中除创造性以外的其它无效理由,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1年07月1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最后两页转送给专利权人。
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专利权人于2011年09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保护范围清楚以及独立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该意见陈述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陈述的意见基本相同,故合议组不再另行转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的认定
证据1、4、5为科技书籍的复印件、证据2为中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证据3、6、7为期刊复印件,均系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证据1-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证据1-7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均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来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证据8为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和中国金属学会连铸分会共同发行的专业文献《小方坯连铸》(1998年再版),由于请求人当庭出示了其原件,故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8没有出版社和版权页等信息,并非正规出版物,虽然可以在中国金属学会连铸分会买到, 但只有会员才能买到,因此也不是公开出版物。
对于证据8是否属于出版物,合议组认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标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行或出版的时间。证据8不仅记载了技术内容,而且其封面上有“1998年再版”字样,符合上述含义,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这与其是否有出版社和版权页等信息并无直接关联。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公开应当是申请日前该出版物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首先,从编撰单位看,证据8的编撰者为“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和“中国金属学会连铸分会”,其中 “中国金属学会连铸分会”是“中国金属学会”的学术分支机构,成立于1982年,该分会以服务为宗旨,起着普及和宣传推广连铸技术这一职能;其次,从其所记载的内容来看,证据8是对常见结晶器振动装置的普及性介绍,属于科普性的内容,此类科普出版物的目的就在于向本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普及其中所记载的基本技术信息,不应具有特定范围发行的要求或者保密的必要,因此,证据8实际上处于对于整个连铸行业内技术人员公开的状态;第三,证据8封面上没有“内部资料”、“内部发行”等字样,也没有能够确定其系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其它证据。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认为证据8处于对于行业内不特定的公众公开的状态,属于公开出版物。且根据证据8封面上“1998年再版”,可推定其出版日为1998年12月31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来评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及口头审理的调查情况,合议组确认:专利权人提交反证1、2、4的证明作用是为了提供本专利的背景技术,其中反证1、2分别与请求人提供证据2、3相同,专利权人提交反证3、5的证明作用是为了说明本专利具有创造性。合议组认为,虽然反证3、5提到了采用伺服电机或同步电机控制的结晶器非正弦振动技术产生了良好的技术效果,但并不必然表明本专利就具有创造性,评价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应当依据请求人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来进行,在评价的过程中考虑该技术效果是不是预料不到的。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本专利申请日是2005年3月25日,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
经查,证据1公开了非圆齿轮非正弦振动发生装置(参见证据1的第88页图6-20),其中电动机1通过连轴器2与减速器3的输入轴相连接,减速器3的输出轴通过连轴器与非圆形齿轮变速器4连接,非圆形齿轮变速器4通过连轴器与偏心轴6相连接,偏心轴6与连杆7相连接;证据1还公开了构造非正弦振动波形函数的方法(参见证据1的第58-59页),角速度按余弦规律变化的曲线函数为,并推导出,时间滞后,波形修正率。
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机械部分存在如下区别:①本专利采用周期性变角速度单方向连续转动的伺服电机直接产生非正弦波形,未采用非圆齿轮变速器,而证据1中采用普通电动机,利用非圆齿轮变速器产生非正弦振动波形;②证据1没有公开连杆直接或间接驱动振动台及安装在其上的结晶器实现非正弦振动;电控部分存在如下区别:③证据1中没有公开两个伺服电机的变角速度转速模型、及整个伺服电机的电控部分。

证据2公开了一种连铸结晶器锯齿形振动发生装置(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1页第21-23行、第2页第2-3行,图1),其中电机1通过联轴器2带动减速器3,减速器3的输出端与椭圆齿轮变速器4的输入端相连接,椭圆齿轮变速器4的输出端通过联轴器与偏心轴6相连接,偏心轴6与连杆7相连接。工作时,该振动发生装置在电动机1的驱动下,连杆7即可直接或间接推动结晶器及振动台振动。
证据3公开了一种机械结晶器非正弦振动技术(参见证据3的第617-618页),非正弦振动发生装置采用一对形状完全相同的椭圆齿轮相啮合。主动齿轮以匀角速度转动,则被动齿轮就以变角速度转动,两齿轮的瞬间传动比函数为:,。
证据5公开了一种数字伺服系统(参见证据5的第97、117页),图5-3中,数字计算机送来的指令脉冲列直接送给脉冲偏差计数器。脉冲偏差计数器与D/A转换器相连接,D/A转换器的输出连接到一个比较器,该比较器将D/A转换器输出值与速度反馈环得到的速度实际值比较、运算后送入一个功率放大器Amp,再通过一个正逆转电路与电机相连。数字伺服系统中,速度的输入控制信号是数字控制器的输出,换句话说,是数字控制器控制着速度单元。数字控制器输出的控制信号,是计算机根据输入信号,用控制规律计算得到的,是数字量信号,而大多数的速度单元要求的控制信号是模拟信号,这种情况下,数字控制器与速度单元之间,必须加入保持器和D/A变换器,将数字量信号转换成时间上的连续的幅值上离散的模拟信号。
可见,证据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证据5公开了计算机用控制规律计算得到数字量信号,经过将数字量信号转换成模拟信号,模拟信号通过与速度实际值进行比较、运算和功率放大(三者相当于本专利的调速驱动装置所起到的功能)后去控制伺服电机,即证据5给出了使用计算机按照控制规律产生控制信号来控制伺服电机的技术启示,而证据1、3则分别公开了非圆齿轮变速器和椭圆齿轮变速箱产生和,的非正弦振动波形,上述两式通过简单变换即可得出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5的启示下,容易想到使用计算机按照控制伺服电机产生如上述两个公式的非正弦振动波形,而无需使用非圆齿轮变速器或椭圆齿轮变速箱来产生上述两种非正弦振动波形,而至于计算机采用何种控制规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3的启示下,容易根据上述两个公式通过简单变换得到伺服电机的两个转速数学模型和(其中是减速器的减速比)来作为计算机的控制规律,这两个数学模型均是周期性变化的函数,从而伺服电机的转速曲线经过减速器后得到的实际偏心轴的角速度曲线,经过结晶器振动机构传动后即可得到与或波形基本一致的结晶器的实际非正弦振动波形。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3、5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的电动机加上非圆齿轮变速器只能产生一个非正弦振动,本专利权利要求1可以产生多个非正弦振动并且在改变波形时不需要机器停止工作;本专利权利要求1省掉了非圆齿轮变速器,使传动链缩短,设备简化,提高了传动精度和平稳性,节省了设备投资。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要求保护可以产生多个非正弦振动;而专利权人所声称的省掉非圆齿轮变速器而带来的效果,则是计算机控制伺服电机代替非圆齿轮变速器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2、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
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调速驱动装置采用转速传感器反馈、也可以采用其内部的电压状态进行反馈,去控制伺服电机(1)的转速”,而上述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例如证据5的图5-3中就是采用速度反馈,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3
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结晶器非正弦振动的频率的取值范围为0~300次/分,结晶器非正弦振动的波形偏斜率的取值范围为-0.4~0.4,结晶器非正弦振动振幅的取值范围为2~8mm,其中频率和非正弦振动的波形偏斜率可以在线调节”。
经查,证据6公开了一种结晶器非正弦高频振动电液伺服控制系统(参见证据6的第1097页),其中振动频率,振幅,偏斜率。
证据7公开了一种结晶器非正弦振动参数的构建及取值限度(参见证据7的第54页),其中“我国某厂引进设备的偏斜率”。
可见,证据7中公开的波形偏斜率取值范围落入权利要求3中要求保护的取值范围内;虽然证据6中公开的频率、振幅的取值范围与权利要求3中要求保护的、取值范围不尽相同,但是上述参数的取值范围是本领域所惯常采用的,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频率和非正弦振动的波形偏斜率可以在线调节,合议组认为,计算机按照控制规律或来控制伺服电机之前,先必须要确定好其中的参数、及。而,且根据证据1和证据3公开的内容,可以推导出及,可见,仅与频率相关,、仅与波形偏斜率相关,因此,在证据1、3、5的启示下,在采用计算机控制按照上述规律控制伺服电机时,可对频率和非正弦振动的波形偏斜率进行在线调节设定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4
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或2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偏心轴(5)通过连杆(6)及振动臂(9)间接驱动振动台及安装在其上的结晶器(7)实现非正弦振动波形时,只需使间接驱动时伺服电机的转动方向与直接驱动时伺服电机的转动方向相反即可”。证据2中已公开了可间接驱动结晶器及振动台,而采用振动臂实现间接驱动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且根据杠杆原理,振动臂前后两侧相位相反,因此,将这种状态下伺服电机的转动方向与直接驱动时伺服电机的转动方向相反,达到振动臂后侧输出与直接驱动时连杆后侧输出的相位相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综上,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5
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或2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伺服电机(1)可以是交流的,也可以是直流的;伺服电机(1)与其调速驱动装置可以是分体的,也可以是一体的”,但是伺服电机的类型及其与调速驱动装置间的位置关系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6、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6
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当在结晶器的振动台(7)下面安装平衡弹簧(8)将振动台和结晶器的大部分重量平衡掉时,则可以使用伺服电机(1)直接驱动偏心轴(5)”。
证据8公开了一种结晶器振动装置(参见证据8的第84页第6.3.3节),该装置采用了振幅可调装置4,直流电动机7可用直流控制系统调频,在振动机构上采用了平衡弹簧2,可平衡固定负荷如结晶器重量,节省能耗。
由此可见,证据8给出了采用平衡弹簧平衡结晶器等固定负荷,在其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结晶器的振动台下面安装平衡弹簧来将振动台和结晶器的大部分重量平衡掉,从而使用伺服电机直接驱动偏心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成立,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10060032.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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