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子伺服变压器及伺服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子伺服变压器及伺服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722
决定日:2011-12-09
委内编号:4W1009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10068019.4
申请日:2008-06-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金三合电气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2-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何川江
主审员:林静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师彦斌
国际分类号:H02M7/219,H02P2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既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可得到该技术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同时因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02月09日授权公告的200810068019.4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一种电子伺服变压器及伺服系统”,申请日为2008年06月24日,专利权人为何川江。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子伺服变压器,其输入端与三相交流电连接,输出端与伺服单元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伺服变压器的输入端连接有由至少两个整流元件组成的桥堆组,所述整流元件是单相桥堆或三相桥堆,所述三相交流电输入所述电子伺服变压器,经所述桥堆组进行整流后输出到所述伺服单元,所述桥堆组是至少两个所述整流元件串联、并联、至少四个所述整流元件组成的桥中桥或者上述的任意组合,所述桥中桥的连接方式是:
两个所述整流元件串联组成一支路,至少两路所述支路再并联接入所述电子伺服变压器一输入端,其中一路所述支路的两个所述整流元件的结点与另外的至少一路所述支路的两个所述整流元件的结点电连接;
或者两个所述整流元件串联组成一支路接入所述电子伺服变压器的任一输入端,该支路的两个所述整流元件的结点与构成连接在所述电子伺服变压器的另一输入端的支路的两个串联整流元件的结点电连接。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伺服变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伺服变压器的一输入端连接有由至少两个整流元件组成的桥堆组,另一输入端连接有至少一个整流元件,所述与另一输入端连接的至少一个整流元件连接到所述桥堆组的两个整流元件的结点。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伺服变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整流元件包括正极、负极,所述电子伺服变压器的每一输入端与所述整流元件正极连接,或所述电子伺服变压器输入端与所述整流元件负极连接。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伺服变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三相交流电的零线端串联一保险丝。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伺服变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伺服变压器的任一输入端与至少一个压敏电阻的一端连接,所述压敏电阻的另一端接地。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伺服变压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敏电阻的一端与所述电子伺服变压器的输入端连接,所述压敏电阻的另一端通过一放电管接地。
7.一种包括权利要求1的电子伺服变压器的伺服系统,所述伺服系统还包括一伺服单元,所述电子伺服变压器的输入端与三相交流电连接,其输出端分别连接所述伺服单元的输入端,所述伺服单元输出端与伺服电动机连接。”
深圳市金三合电气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6月07日针对本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23页;
附件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每份3页;
附件3:专利号为200720119975.1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8年03月19日,复印件,共8页;
附件4:专利号为200420098629.6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6年04月26日,复印件,共10页;
附件5:《电子线路(第三版)》,陈其纯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1999年4月第4次印刷,第8-23页、版权页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提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中记载有“输入端与三相交流电连接”和“电子伺服变压器的输入端连接有由至少两个整流元件组成的桥堆组”,由于变压器的输入端与三相交流电连接,其势必有3个输入端,那么权利要求1中“电子伺服变压器的输入端连接有由至少两个整流元件组成的桥堆组”一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是变压器的每个输入端上分别连接有一个“由至少两个整流元件组成的桥堆组”,还是变压器的三个输入端上同时连接有一个“由至少两个整流元件如成的桥堆组”,此处造成了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中记载有“所述桥堆组是至少两个所述整流元件串联、并联、至少四个所述整流元件组成的桥中桥或者上述的任意组合”,“上述的任意组合”一句造成保护范围不清,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不清楚,具体表现在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1自相矛盾,权利要求1中记载有“电子伺服变压器的输入端连接有由至少两个整流元件组成的桥堆组”,而权利要求2中记载有“另一个输入端连接有至少一个整流元件”造成同一技术方案的前后矛盾,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电子伺服变压器的输入端上连接的到底是至少一个整流元件,还是至少两个整流元件,此处造成了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的规定。
2.本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第一段记载有“本发明实施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电子伺服变压器及其伺服系统,只在解决现有的电子伺服变压器耐压低、抗强电流冲击弱、保护能力不够的问题”。由此记载可知,本专利共解决了三个技术问题,(1)电子伺服变压器耐压低,(2)电子伺服变压器抗强电流冲击弱,(3)电子伺服变压器保护能力不够。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缺少解决“电子伺服变压器抗强电流冲击弱”以及“电子伺服变压器耐压低”的技术特征,造成权利要求1不完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同样,“至少四个所述整流元件组成的桥中桥”的技术方案也未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同样造成权利要求1不完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中缺少对第三输入端上连接的整流元件的叙述,造成权利要求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附件4也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同样,本专利权利要求2-7的技术内容,为本行业的技术人员惯用手段,所以不具备新颖性及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技术内容是整流元件个数的叠加,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手段,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或附件4公开,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6月0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于2011年06月07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11年06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6和附件7,其中:
附件6:《经典晶体管电子线路300例》,任致程等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04年2月第1版第4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前言页、附录页、第1-15页复印件,共10页;
附件7:《电源应用电路集粹》,全新实用电路集粹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2005年2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版权页、第92-93、175-176、180-181页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补充的无效理由是:附件6第4页的图3为不同桥堆的表现形式,图5为二极管单个、两个、单元件整流电路,及四个元件组成的整流桥堆电路,由此可见,用单个整流二极管或桥堆,是本行业技术人员常用的通用技术。由图8、图9可以看到多个整流二极管的串联电路。由图10、图11、图12多个整流二极管的并联电路。特别由第13页的图13所看到的“五桥串桥高压整流电路”,即可见用单个整流二极管或桥堆,无论是单个用,或是串联用,都是本行业技术人员常用的通用技术。附件7第175页的图123及150页的图128中都有整流桥堆与整流二极管串联的实例。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于2011年07月05日寄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本专利、上述附件3和附件4的复印件作为反证,其中陈述的主要意见是:
1.本专利与附件3和附件4相比,本专利中两个桥堆串联组成的桥堆组,其内部有四条整流通路,且耐压提高一倍;附件3一个桥堆只有两条整流通路,且耐压仅一半,电流不变;附件4一个二极管仅唯一条整流通路,且耐压仅四分之一,电流仅一半。因此,不难看出这不是简单的二极管串联或并联问题,本专利技术上称做冗于设计,其可靠性是附件3和附件4无法比拟的,故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2.本专利权利要求1清楚、明白,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本专利要求考虑的不是输入端的问题,而是整流元件组成的问题,故上述所记载权利的要求保护范围很清楚:至少两个整流元件组成的桥堆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所述桥堆组是至少两个所述整流元件串联、并联、至少四个所述整流元件组成的桥中桥或者上述的任意组合,”保护范围清楚,所述桥堆组:桥堆分单相、三相桥堆,串联、并联、混联都是桥堆组的混合形式,上述任意组合也是桥堆组的一种组合形式;因此,此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必要的技术特征,由桥堆组成的桥堆组解决了耐压低、抗冲击能力弱、稳定性不够的问题。详见本专利说明书第9页第【0086】段;说明书附图2、图4、图5、图6、图7、图8。本专利解决了耐压低、抗冲击能力弱、稳定性不够,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2款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8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8月08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11年06月23日请求人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11年07月05日专利权人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转送文件通知书于2011年09月11日和2011年09月15日两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陈述的主要意见是:本专利的电路与附件6本质不同,本专利设计采用的桥堆是从桥堆的正极和负极接入交流电,根本就不用桥堆的交流输入端,附件6没有提出与本专利相同设计理念的文字。附件7主要讲述电池的充、放电及保护电路,所述电路与本专利无关。附件6和附件7不足以证明本专利的电路不具备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2、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使用方式与前述书面意见一致;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有关新颖性的无效理由;3、合议组当庭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因本专利申请日在2009年10月01日之前,故本案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请求人有关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应当适用修改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有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应当适用修改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4、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附件7作为证据使用,并当庭出示了附件5和附件6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3-6的真实性无异议;5、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分别于2011年9月11日、2011年9月15日提交的两份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和附件4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3和附件4的授权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判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附件5和附件6为公开出版发行的书籍,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出示了附件5和附件6的原件,专利权人经核实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5和附件6的印刷日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评判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含义确切,限定的范围边界清晰,则其不导致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
(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有“输入端与三相交流电连接”和“电子伺服变压器的输入端连接有由至少两个整流元件组成的桥堆组”,由于变压器的输入端与三相交流电连接,其势必有3个输入端,那么权利要求1中“电子伺服变压器的输入端连接有由至少两个整流元件组成的桥堆组”一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是变压器的每个输入端上分别连接有一个“由至少两个整流元件组成的桥堆组”,还是变压器的三个输入端上同时连接有一个“由至少两个整流元件如成的桥堆组”,此处造成了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一种电子伺服变压器,其输入端与三相交流电连接”,以及“电子伺服变压器的输入端连接有由至少两个整流元件组成的桥堆组”,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电子伺服变压器用于将交流电通过整流元件转换成平稳可调的直流电流,即电子伺服变压器的每个输入端均需连接有相应的整流元件,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清楚限定了变压器三相输入端与至少两个整流元件组成的桥堆组电连接的技术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电子伺服变压器的输入端连接有由至少两个整流元件组成的桥堆组”限定的保护范围清楚。
(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有“所述桥堆组是至少两个所述整流元件串联、并联、至少四个所述整流元件组成的桥中桥或者上述的任意组合”,“上述的任意组合”一句造成保护范围不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权利要求记载的上述内容,“至少两个所述整流元件串联”、“至少两个所述整流元件并联”、“至少四个所述整流元件组成的桥中桥”等是“或”的关系,其明确限定了桥堆组中整流元件多种可选的连接关系,对于确定的电路结构,整流元件的连接关系也是确定的,请求人声称的两个整流元件串联和并联同时存在的情况不存在,因此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上述技术特征是清楚的。
(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不清楚,具体表现在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1自相矛盾,权利要求1中记载有“电子伺服变压器的输入端连接有由至少两个整流元件组成的桥堆组”,而权利要求2中记载有“另一个输入端连接有至少一个整流元件”造成同一技术方案的前后矛盾,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电子伺服变压器的输入端上连接的到底是至少一个整流元件,还是至少两个整流元件,此处造成了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有“电子伺服变压器的输入端连接有由至少两个整流元件组成的桥堆组”,权利要求2中记载有“另一个输入端连接有至少一个整流元件”,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2整体上明确限定了一输入端连接有由至少两个整流元件组成的桥堆组,另一个输入端也连接有由至少两个整流元件组成的桥堆组的技术内容,因此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上述技术特征是清楚的。
综上,权利要求1-2限定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进一步规定: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足以构成其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记载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第一段记载有“本发明实施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电子伺服变压器及其伺服系统,只在解决现有的电子伺服变压器耐压低、抗强电流冲击弱、保护能力不够的问题”。由此记载可知,本专利共解决了三个技术问题,(1)电子伺服变压器耐压低,(2)电子伺服变压器抗强电流冲击弱,(3)电子伺服变压器保护能力不够。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缺少解决“电子伺服变压器抗强电流冲击弱”以及“电子伺服变压器耐压低”的技术特征,造成权利要求1不完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同样,“至少四个所述整流元件组成的桥中桥”的技术方案也未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同样造成权利要求1不完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中缺少对第三输入端上连接的整流元件的叙述,造成权利要求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桥堆组中有某些元件发生故障时,仍然有一路正常通路确保可继续工作,减小了故障率,提高了电子伺服变压器的耐压性及抗强电流的冲击能力,本专利实施例的电子伺服变压器具有电路简单,对元器件参数要求低、容易实现、具有成本低、故障率低、易于维护等优点,稳定性好,可靠性高,抗雷击、抗高压大电流的性能更优,保护能力强(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0013段)。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采用了“电子伺服变压器,其输入端与三相交流电连接,输出端与伺服单元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伺服变压器的输入端连接有由至少两个整流元件组成的桥堆组,所述整流元件是单相桥堆或三相桥堆,所述三相交流电输入所述电子伺服变压器,经所述桥堆组进行整流后输出到所述伺服单元,所述桥堆组是至少两个所述整流元件串联、并联、至少四个所述整流元件组成的桥中桥或者上述的任意组合”的技术方案(参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由此可见,本专利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主要通过电子伺服变压器的输入端连接有由至少两个整流元件组成的桥堆组来实现,即通过整流元件提供更多电流通路来实现本专利的上述发明目的。请求人声称的“电子伺服变压器抗强电流冲击弱”以及“电子伺服变压器耐压低”的技术问题也是通过整流元件的并联或串联的组合连接关系来实现的。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所需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中记载有“电子伺服变压器的输入端连接有由至少两个整流元件组成的桥堆组”,权利要求2中记载有“另一个输入端连接有至少一个整流元件”,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2整体上明确限定了一输入端连接有由至少两个整流元件组成的桥堆组,另一个输入端也连接有由至少两个整流元件组成的桥堆组的技术内容,即权利要求2记载了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所需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在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有关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既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可得到该技术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同时因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伺服变压器,其输入端与三相交流电连接,输出端与伺服单元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伺服变压器的输入端连接有由至少两个整流元件组成的桥堆组,所述整流元件是单相桥堆或三相桥堆,所述三相交流电输入所述电子伺服变压器,经所述桥堆组进行整流后输出到所述伺服单元,所述桥堆组是至少两个所述整流元件串联、并联、至少四个所述整流元件组成的桥中桥或者上述的任意组合,所述桥中桥的连接方式是:
两个所述整流元件串联组成一支路,至少两路所述支路再并联接入所述电子伺服变压器一输入端,其中一路所述支路的两个所述整流元件的结点与另外的至少一路所述支路的两个所述整流元件的结点电连接;
或者两个所述整流元件串联组成一支路接入所述电子伺服变压器的任一输入端,该支路的两个所述整流元件的结点与构成连接在所述电子伺服变压器的另一输入端的支路的两个串联整流元件的结点电连接。
附件3公开了一种电子伺服变压器,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3的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7行至第3页第7行、附图2):如图2所示,本实用新型的电子伺服变压器的三相电压输入端R、S、T与外接三相交流电连接,输入A、B、C三相交流电(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电子伺服变压器输入端与三相交流电连接)。……,从R、S输入端输入的A相交流电和B相交流电分别经单相桥堆DB1及DB2进行半波整流,转换成直流电后传输到伺服单元的电源输入端L1;从T输入端输入的C相交流电分别传输到并联连接的单相桥堆DB3及压敏电阻U3,一路经压敏电阻U3及与之串联连接的放电管DF3连接到接地端,另一路经单相桥堆D3进行半波整流,转换成直流电后传输到伺服单元的电源输入端L2(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输出端与伺服单元连接、以及三相交流电输入所述电子伺服变压器,经整流后输出到所述伺服单元)。伺服单元内的三相桥堆将从伺服单元的电源输入端L1、L2输入的直流电进行合成后储能到储能滤波电容C1。零线输入端N与零线连接,将从零线输入的零电压连接到伺服单元的电源输入端L3。
由此可见,附件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中采用的整流元件是由桥堆连接而成的桥堆组,而附件3中公开的是由二极管组成的整流桥;以及附件3中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桥中桥的连接方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小故障率,提高电子伺服变压器的耐压性及抗强电流的冲击能力。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电子伺服变压器的输入端连接有由至少两个整流元件组成的桥堆组,所述整流元件是单相桥堆或三相桥堆,所述桥堆组是至少两个所述整流元件串联、并联、至少四个所述整流元件组成的桥中桥或者上述的任意组合;而附件3中相应的整流部件是二极管组成的一个单相桥堆、一个三相桥堆或一个可控硅,且由于附件3中仅公开了一个桥堆或可控硅的整流部件,因此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关于“桥中桥的连接方式”的相关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给本申请的方案带来了如下技术效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0013段):在本发明实施例中,所述电子伺服变压器的输入端连接有至少两个整流元件组成的桥堆组,当桥堆组中有某些元件发生故障时,仍然有一路正常通路确保可继续工作,减小了故障率,提高了电子伺服变压器的耐压性及抗强电流的冲击能力,本发明实施例的电子伺服变压器具有电路简单,对元器件参数要求低、容易实现、具有成本低、故障率低、易于维护等优点,稳定性好,可靠性高,抗雷击、抗高压大电流的性能更优,保护能力强。因此,认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没有依据。
总之,附件3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可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3的基础上必须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在附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的创造性
附件4公开了一种交流伺服电机电源适配器电路,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4的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行至第4页第7行、附图4和5):参照图4,三个整流二极管1、2、3的正极分别接三相交流电A相、B相、C相(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电子伺服变压器输入端与三相交流电连接),其中第二、第三整流二极管2、3的负极互相并接,该并接点与前述现有交流伺服电机伺服控制器内桥式整流器的第二电源输入端12连接,第一整流二极管1的负极与前述现有交流伺服电机伺服控制器内桥式整流器的第一输入端11连接,三相交流电的零线与前述现有交流伺服电机伺服控制器内桥式整流器的第三输入端13连接(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输出端与伺服单元连接、以及三相交流电输入所述电子伺服变压器,经整流后输出到所述伺服单元),零线与前述并接点之间、零线与第一整流二极管1的负极之间分别接有压敏电阻4、15,压敏电阻4、15的电压值也为310V。在该电路中,储能滤波电容14两端的电压也为310V,符合要求。 由此可见,附件4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4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中采用的整流元件是由桥堆连接而成的桥堆组,而附件4中公开的是由二极管组成的整流部件;以及附件4中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桥中桥的连接方式”。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小故障率,提高电子伺服变压器的耐压性及抗强电流的冲击能力。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电子伺服变压器的输入端连接有由至少两个整流元件组成的桥堆组,所述整流元件是单相桥堆或三相桥堆,所述桥堆组是至少两个所述整流元件串联、并联、至少四个所述整流元件组成的桥中桥或者上述的任意组合;而附件4中相应的整流部件是由单一二极管组成,且由于附件4中仅公开了单一二极管构成的整流部件,因此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关于“桥中桥的连接方式”的相关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4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给本申请的方案带来了如下技术效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0013段):在本发明实施例中,所述电子伺服变压器的输入端连接有至少两个整流元件组成的桥堆组,当桥堆组中有某些元件发生故障时,仍然有一路正常通路确保可继续工作,减小了故障率,提高了电子伺服变压器的耐压性及抗强电流的冲击能力,本发明实施例的电子伺服变压器具有电路简单,对元器件参数要求低、容易实现、具有成本低、故障率低、易于维护等优点,稳定性好,可靠性高,抗雷击、抗高压大电流的性能更优,保护能力强。因此,认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没有依据。
总之,附件4中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可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4的基础上必须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在附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或附件4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7相对于附件3或附件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引用附件5、附件6评述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
附件5公开了晶体二极管的物理特性和晶体二极管整流电路的工作原理等,其中并未涉及有关整流元件组成桥堆组的冗余设计的技术内容,也没有给出减小故障率、提高电子伺服变压器的耐压性及抗强电流的冲击能力的技术启示。
附件6公开了多种整流电路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电路图,请求人引用的附件6的图3、图5为单相桥式整流电路和用发光二极管组装的整流电路,请求人引用的附件6的图8-图13为倍压整流电路,其中采用二极管和电容器的配合连接来实现倍压输出的效果,其中均未涉及有关整流元件组成桥堆组的冗余设计的技术内容,也没有给出减小故障率、提高电子伺服变压器的耐压性及抗强电流的冲击能力的技术启示。
因此,附件5或附件6均没有公开上述第(1)点和第(2)点中的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即使引用附件5和附件6,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引用附件5或附件6,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810068019.4号发明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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