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风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744
决定日:2011-12-09
委内编号:6W101241
优先权日:2008-07-19
申请(专利)号:200830346421.5
申请日:2008-12-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海县万盛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11-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戴森有限公司
主审员:武兵
合议组组长:刘颖杰
参审员:黄玉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304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的无叶风扇在产品组成部分和外观设计上完全有别于常见风扇,具体表现为无叶片、无网罩的特有造型,并且跑道形空心结构的出风口在整体设计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且在使用中处于视觉容易观察的部位,其设计变化通常易于引起一般消费者的特别关注。在先设计的送风装置的主体部分均为细长形状,但无一例外地在主体部分的正面、背面或侧面具有格栅结构或者为其它非空心结构,与本专利出风口的跑道形空心结构具有明显不同,该差别足以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不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1月18日授权公告的200830346421.5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风扇”,申请日是2008年12月24日,优先权日是2008年07月19日,专利权人是戴森有限公司。
针对本专利,宁海县万盛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6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和修改后的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1981年12月23日的JP昭56-167897A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3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6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300943798D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共1页;
附件3:公开日为1995年11月09日的德国专利DE4415560A1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4:授权日为1949年11月15日的美国专利US2488467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5:公开日为2009年03月05日的美国专利申请US2009/0060711A1的复印件,共9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相对于附件1至附件5的其中一个或其组合,本专利在申请日前已有相似外观设计公开且相对于现有设计属于惯常设计,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但未就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无效理由进行具体说明。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6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07月03日提交了如下补充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81年12月23日的JP昭56-167897A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7页;
证据2:申请日为2008年02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6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300943798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共1页;
证据3:公开日为1995年11月09日的德国专利DE4415560A1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2页;
证据4:授权日为1949年11月15日的美国专利US2488467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6页;
证据5:公开日为2009年03月05日的美国专利申请US2009/0060711A1的复印件,共9页;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17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5373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3页;
证据7:公告日为1989年02月15日、公告号为CN203266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相对于证据1至证据7的其中一个或其组合,本专利在申请日前已有相似外观设计公开且其相对于现有外观设计属于惯常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和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1年07月11日提交了如下补充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8:公告日为2005年04月20日、公告号为CN3441352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共1页;
证据9:公告日为2005年08月31日、公告号为CN3472417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共1页;
证据10:公告日为2006年09月13日、公告号为CN3561121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共1页;
证据11:公告日为2004年08月25日、公告号为CN3388069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共1页;
证据12:公告日为2006年04月19日、公告号为CN3521115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文本打印件,共1页;
证据13:公告日为2005年11月28日的JPD1256828S日本外观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6页;
证据14:公告日为2003年06月26日的30-0327232号韩国外观设计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7页;
证据15: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6月05日的美国外观设计专利USD544089S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9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相对于证据8至证据15的其中一个或其组合,本专利在申请日前已有相似外观设计公开且其相对于现有外观设计属于惯常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和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专利权人针对本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7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请求人适用法律错误,本专利应当适用2001年施行的专利法第23条;(2)附件2、附件5的公开日均晚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设计;(3)本专利与附件1、附件3或附件4均不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7月25日将请求人2011年07月03日提交的补充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2011年07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通知双方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7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9月0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8月02日将请求人2011年07月11日提交的补充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当庭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无效理由,放弃附件1至附件5和证据1至证据5作为本案证据使用。(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2001年起施行的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本专利与证据6至证据15分别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3)双方对相近似性比较充分发表了意见,请求人认为,本类产品为立体产品,从正面可以看到扇叶,从侧面看不到扇叶,有无扇叶对产品的外观设计不会产生显著影响,扇叶不是构成整体外形的一部分,另外,证据6至证据15的上部都是与本专利类似的设计,充分说明这种类似于跑道形的设计是惯常设计,因此,本专利的设计要点不是上面的部分而是下面的部分。专利权人对证据6至证据15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没有异议,但是认为扇叶对于传统风扇外观而言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本专利的上部是细长形中空环,这是无叶风扇外观设计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证据6至证据15的上部有格栅或叶片,与本专利构成明显区别,并且证据6至证据15的下部与本专利也不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2001年施行的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权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证据6至证据15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证据13至证据15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6至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3至证据15的文字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证据6至证据15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证据。
3.关于专利法第23条
本专利的产品名称为“风扇”,证据6至证据15均公开了送风装置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1至在先设计10),它们均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可以进行如下比对。
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包含风扇的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其简要说明载明“本外观设计产品为用于产生空气流的无叶片风扇”。该无叶风扇包括出风口、基座和底盘三部分:出风口为上下两端呈半圆、两侧边呈平行直线的近似跑道形,出风口四周壁具有一定深度和厚度,在主视图所示正面有倒角斜边,后视图所示背面为圆弧边;基座呈圆柱状,其直径略大于出风口深度,并与出风口下端相连,基座在与出风口连结部形成前后两个类似月牙形斜面,基座下部设有环绕柱面的曲线;薄圆盘形底盘设于基座底部并且直径大于基座直径。(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1公开了一种吹风机,该吹风机具有圆柱形上部和圆柱形下部,其中,上部直径大于下部直径,在圆柱形上部的圆周面上设有格栅状的进风口和出风口。(详见在先设计1附图)
在先设计2公开了一种手电风扇,该手电风扇整体外形为圆管状,两端为半球形外壳,主体结构由微型电风扇、装电池的筒状外壳和手电灯头三部分组成。(详见在先设计2附图)
在先设计3公开了一种大厦扇,该大厦扇由细长的圆柱形风扇部、直径较小的圆柱形基座和圆片状底盘构成,风扇部的正面和背面为格栅结构。(详见在先设计3附图)
在先设计4公开了一种大厦扇,该大厦扇由细长的跑道形风扇部和圆片状底盘构成,风扇部的正面、背面和一个侧面为格栅结构。(详见在先设计4附图)
在先设计5公开了一种塔形风扇,该塔形风扇由椭圆柱形风扇部和圆片状底盘构成,风扇部的正面和背面为格栅结构。(详见在先设计5附图)
在先设计6公开了一种风扇,该风扇由细长的跑道形风扇部、直径较小的圆柱形基座和圆片状底盘构成,风扇部的正面和背面为格栅结构。(详见在先设计6附图)
在先设计7公开了一种电暖器,该电暖器由细长的跑道形送风主体和圆片状底盘构成,送风主体的正面和背面有格栅结构。(详见在先设计7附图)
在先设计8公开了一种电风扇,该电风扇由细长的跑道形风扇部和近似圆片状底盘构成,风扇部的正面、背面和一个侧面为格栅结构。(详见在先设计8附图)
在先设计9公开了一种电风扇,该电风扇由细长的圆柱形风扇部和带有镂空部分的圆片状底盘构成,风扇的正面和背面为格栅结构。(详见在先设计9附图)
在先设计10公开了一种电风扇主体,该电风扇壳体由细长的立方体形风扇部、较细的矩形基座和圆片状底盘构成。(详见在先设计10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至在先设计10分别进行比较可知,本专利与上述在先设计的主要区别在于,本专利的出风口为跑道形空心结构,而在先设计1至在先设计10的送风装置主体部分均为带有格栅的细长形结构。
合议组认为,按照风扇类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对该类产品的常识性了解,常见的风扇通过高速转动的扇叶产生气流,扇叶为其基本部件,同时出于安全考虑,对于台式风扇一般还设有防护网罩,本专利由于采用了不同于常见风扇产生气流的原理,从而在产品组成部分和外观设计上也完全有别于常见风扇,具体表现为无叶片、无网罩的特有造型,并且本专利的跑道形空心结构的出风口在整体设计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且在使用中处于视觉容易观察的部位,其设计变化通常易于引起一般消费者的特别关注。在先设计1至在先设计10为吹风机、电风扇或电暖器等送风装置的外观设计,虽然其主体部分均为细长形状,但无一例外地在主体部分的正面、背面或侧面具有格栅结构或者为其它非空心结构,与本专利出风口的跑道形空心结构具有明显不同,该差别足以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至在先设计10均不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本专利与在先设计1至在先设计10均不构成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830346421.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