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网络登录认证保护装置及其使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743
决定日:2011-12-26
委内编号:4W10075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078235.2
申请日:2007-02-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5-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仁平
主审员:党星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周勇
国际分类号:H04L29/06(2006.01),H04W12/04(2009.01),H04W12/06(2009.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修改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未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7年02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26日、名称为“一种网络登录认证保护装置及其使用方法”的200710078235.2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张仁平。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网络登录认证保护装置,包括设置在终端机(1)内的用户注册机构(2)、用户认证机构(3)、用户信息识别机构(6)和设置在系统主机(4)内的用户信息存储机构(5),所述用户注册机构(2)内设置有用户名注册器(2a)和密码注册器(2b),用户注册机构(2)获取用户名注册器(2a)和密码注册器(2b)的注册信息,发送给所述用户信息存储机构(5)存储;所述用户认证机构(3)内设置有用户名输入器(3a)和密码输入器(3b),用户认证机构(3)获取用户名输入器(3a)和密码输入器(3b)的登录信息,发送给所述用户信息识别机构(6),用户信息识别机构(6)同时获取所述用户信息存储机构(5)内的注册信息,并判别登录信息和注册信息,发送判别结果给所述用户认证机构(3),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注册机构(2)内还设置有机器码注册器(2c),用户注册机构(2)获取该机器码注册器(2c)的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发送给所述用户信息存储机构(5)存储;所述用户认证机构(3)内设置有机器码认证器(3c)获取机器码认证信息,并发送给所述用户信息识别机构(6),用户信息识别机构(6)在判别登录信息和注册信息的同时,还判别所述机器码认证信息与所述用户信息存储机构(5)内的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是否一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网络登录认证保护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注册机构(2)设置有手机信息输入器(2d),该手机信息输入器(2d)发送手机(9)的号码给所述用户信息识别机构(6),用户信息识别机构(6)发送手机(9)号码给所述系统主机(4),系统主机(4)连接有短信输出装置(7),系统主机(4)发送信息给短信输出装置(7),短信输出装置(7)无线传送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给用户手机(9)。
3. 一种网络登录认证保护装置的注册方法,其特征在于: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网络登录认证保护装置,其流程为:
在终端机(1)内的用户注册机构(2)上输入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信息识别机构(6)判断用户名是否为新用户名;
当用户名为新用户名时,执行用户注册机构(2)读取终端机(1)上的机器码为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
所述用户信息识别机构(6)分别将用户名、密码和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存入系统主机(4)内的用户信息存储机构(5);
注册成功;
判断是否发送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给用户手机;
不需要发送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时,则退出并结束注册流程;
当需要发送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时,用户注册机构(2)内的手机信息输入器(2d)输入用户手机号码;
所述系统主机(4)连接短信输出装置(7)发送验证信息给用户手机;
输入验证信息;
判别输入的验证信息是否正确;
当验证信息错误时,则返回重新判别验证信息是否正确;
当验证信息正确时,所述短信输出装置(7)发送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给用户手机;
退出并结束注册流程。
4. 一种网络登录认证保护装置的注册方法,其特征在于: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网络登录认证保护装置,其流程为:
在终端机(1)内的用户注册机构(2)上输入用户名和密码;
系统主机(4)内的用户信息识别机构(6)判断用户名是否为新用户名;
当用户名为新用户名时,执行用户注册机构(2)读取终端机(1)上的机器码为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
执行用户注册机构(2)自动生成手机修改密码;
用户注册机构(2)内的手机信息输入器(2d)输入用户手机号码;
所述系统主机(4)连接短信输出装置(7)发送手机验证信息给用户手机;
用户注册机构(2)输入手机验证信息;
判断手机验证信息是否正确;
手机验证信息错误,则返回用户注册机构(2)重新输入手机验证信息;
手机验证信息正确,则所述用户注册机构(2)设置许可登录标记,所述用户信息识别机构(6)分别将用户名、密码、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许可登录标记、手机号码和手机修改密码存入系统主机(4)内的用户信息存储机构(5);
发送手机修改密码到手机;
注册成功;
则退出并结束注册流程。
5. 一种网络登录认证保护装置的登录认证方法,其特征在于: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网络登录认证保护装置,其流程为:
在终端机(1)内的用户认证机构(3)上输入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信息识别机构(6)判断用户名和密码是否正确;
当用户名和密码正确时,所述用户信息识别机构(6)判断该用户是否已经在线;
当该用户在线时,则退出并结束登录认证流程;
当该用户不在线时,所述用户认证机构(3)读取终端机(1)上的当前机器码;
所述用户信息识别机构(6)判断当前机器码与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是否一致;
当当前机器码与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不一致时,则退出并结束登录认证流程;
当当前机器码与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一致时,用户认证机构(3)设置该用户在线,并存入系统主机(4)内的用户信息存储机构(5);
登录成功;
进入相关开发系统的操作主界面;
用户任何时候退出时,用户认证机构(3)设置该用户不在线,并存入系统主机(4)内的用户信息存储机构(5);
结束登录认证流程。
6. 一种网络登录认证保护装置的登录认证方法,其特征在于: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网络登录认证保护装置,其流程为;
在终端机(1)内的用户认证机构(3)上输入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信息识别机构(6)判断用户名和密码是否正确;
当用户名和密码正确时,所述用户信息识别机构(6)判断该用户是否已经在线;
当该用户在线时,则退出并结束登录认证流程;
当该用户不在线时,所述用户认证机构(3)读取终端机(1)上的当前机器码;
所述用户信息识别机构(6)判断当前机器码与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是否一致;
当当前机器码与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不一致时,则判断是否增加当前机器码为新的机器码注册信息;
不增加新的机器码注册信息,则登录失败,退出并结束登录认证;
增加新的机器码注册信息,则所述系统主机(4)连接短信输出装置(7)发送手机验证信息给用户手机;
用户注册机构(2)输入手机验证信息;
判断手机验证信息是否正确;
手机验证信息错误,则返回用户注册机构(2)重新输入手机验证信息;
手机验证信息正确,则所述用户注册机构(2)设置许可登录标记,并将读取的终端机(1)当前机器码和许可登录标记存入系统主机(4)内的用户信息存储机构(5);
用户登录成功;
当当前机器码与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一致时,则判断是否许可当前终端机登录;
不许可当前终端机登录,则登录失败,退出并结束登录认证流程;
许可当前终端机登录,则用户登录成功;
当用户登录成功后,
用户认证机构(3)设置该用户在线,并存入系统主机(4)内的用户信息存储机构(5);
进入相关开发系统的操作主界面;
用户认证机构(3)定时间验证终端机的用户名、密码、机器码注册信息和许可登录标记是否正确;
验证结果正确,继续各相关开发系统的流程;
当用户退出时,用户认证机构(3)设置该用户不在线,并存入系统主机(4)内的用户信息存储机构(5);
并结束登录认证流程;
验证结果错误,用户认证机构(3)设置该用户不在线,并存入系统主机(4)内的用户信息存储机构(5);
强行剔除错误用户;
退出并结束登录认证流程。
7. 一种网络登录认证保护装置的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替换方法,其特征在于: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网络登录认证保护装置,其流程为:
在终端机(1)内的用户认证机构(3)上输入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信息识别机构(6)判断用户名和密码是否正确;
当用户名和密码正确时,所述用户认证机构(3)获取用户输入的机器码注册信息;
判断用户输入的机器码注册信息与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是否一致;
当用户输入的机器码注册信息与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一致时,所述用户注册机构(2)读取终端机(1)上的机器码并设置为新机器码注册信息;
所述用户信息存储机构(5)内的新机器码注册信息替换成功;
判断是否发送新机器码注册信息给用户手机;
不需要发送新机器码注册信息时,则退出并结束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替换流程;
当需要发送新机器码注册信息时,所述用户注册机构(2)内的手机信息输入器(2d)输入用户手机号码;
所述系统主机(4)连接短信输出装置(7)发送手机验证信息给用户手机;
用户注册机构(2)输入手机验证信息;
判断手机验证信息是否正确;
手机验证信息错误,则返回用户注册机构(2)重新输入手机验证信息;
手机验证信息正确,所述系统主机(4)连接短信输出装置(7)发送新机器码注册信息给用户手机;
退出并结束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替换流程。
8. 一种网络登录认证保护装置的手机号码变更方法,其特征在于:利用权利要求2所述的网络登录认证保护装置,其流程为:
在终端机(1)内的用户认证机构(3)上输入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信息识别机构(6)判断用户名和密码是否正确;
当用户名和密码正确时,则判断用户是否为手机用户;
当确定用户为手机用户时,用户注册机构(2)输入手机修改密码;
当手机修改密码错误时,则退出并结束手机号码变更流程;
当手机修改密码正确时,所述用户认证机构(3)读取终端机(1)上的当前机器码;
所述用户信息识别机构(6)判断当前机器码与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是否一致;
当当前机器码与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不一致时,则退出并结束手机号码变更流程;
当当前机器码与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一致时,则判断是否更换用户手机号码;
需要更换用户手机号码,则所述用户注册机构(2)内的手机信息输入器(2d)获取原有用户手机号码;
判断获取的原有用户手机号码正确否;
当原有用户手机号码正确时,则所述手机信息输入器(2d)获取新手机号码;
所述系统主机(4)连接短信输出装置(7)发送手机验证信息给用户手机;
用户注册机构(2)输入手机验证信息;
判断手机验证信息是否正确;
手机验证信息错误,则返回用户注册机构(2)重新输入手机验证信息;
手机验证信息正确,所述用户信息存储机构(5)存储新手机号码、手机修改新密码并替换原手机号码和原手机修改密码;
发送手机修改新密码到手机;
手机号码替换成功,退出并结束手机号码变更流程。
9. 一种网络登录认证保护装置的密码变更方法,其特征在于: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网络登录认证保护装置,其流程为:
在终端机(1)内的用户认证机构(3)上输入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信息识别机构(6)判断用户名和密码是否正确;
当用户名和密码正确时,则判断用户是否为手机用户;
当确定用户为手机用户时,则所述用户认证机构(3)读取终端机(1)上的当前机器码;
所述用户信息识别机构(6)判断当前机器码与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是否一致;
当当前机器码与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不一致时,则退出并结束密码变更流程;
当当前机器码与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一致时,则判断是否密码变更;
当不需要变更密码时,则退出并结束密码变更流程;
当需要变更密码时,
用户注册机构(2)输入新密码;
所述系统主机(4)连接短信输出装置(7)发送手机验证信息给用户手机;
用户注册机构(2)输入手机验证信息;
判断手机验证信息是否正确;
手机验证信息错误,则返回用户注册机构(2)重新输入手机验证信息;
手机验证信息正确,则用户信息存储机构(5)存储新密码并替换原有密码;
密码变更成功,退出并结束密码变更流程。
10. 一种网络登录认证保护装置的删除非法用户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网络登录认证保护装置,其流程为:
在终端机(1)内的用户认证机构(3)上输入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信息识别机构(6)判断用户名和密码是否正确;
当用户名和密码正确时,则判断用户是否为手机用户;
当确定用户是手机用户时,则所述用户认证机构(3)读取终端机(1)上的当前机器码;
所述用户信息识别机构(6)判断当前机器码与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是否一致;
当当前机器码与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不一致时,则退出并结束删除非法用户流程;
当当前机器码与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一致时,所述短信输出装置(7)发送验证信息给用户手机;
用户信息识别机构(6)输入验证信息;
判别验证信息是否正确;
当验证信息错误时,则返回重新判别验证信息是否正确;
当验证信息正确时,判断当前该用户是否在线;
当前该用户不在线时,结束删除非法用户流程并退出;
当前该用户在线时,终端机(1)显示在线登录者信息;
是否需要删除登录者所在终端的机器码注册信息;
需要删除该机器码注册信息,则删除机器码注册信息,结束并退出删除非法用户流程;
不需要删除该机器码注册信息,则判断是否禁止该终端当前的登录行为;
如果禁止其当前的登录行为,则禁止该终端当前的登录行为,结束并退出删除非法用户流程;
如果不禁止其当前的登录行为,则直接结束并退出禁止非法用户流程;
删除非法用户流程,有利于合法用户及时维护自己的信息资源财产。”
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TW271082B的台湾地区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8页,公开日为2007年01月11日;
证据2:公开号为CN174413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22页,公开日为2006年03月08日;
证据3:公开号为CN178686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5页,公开日为2006年06月14日;
证据4:公开号为CN10103498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41页,公开日为2007年09月12日;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101034988B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复印件,共29页,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5月26日;
证据6:公开号为CN187422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7页,公开日为2006年12月06日;
证据7:(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8137号公证书复印件,共25页,公证日期为2010年12月02日。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1)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有两种不同的网络登录认证保护装置,第一种网络登录认证保护装置的“用户信息识别机构6”设置在“系统主机4”内,第二种的“用户信息识别机构6”设置在“终端机1”内。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授权的权利要求3-10引用的“网络登录认证保护装置”只可能对应于第一种,而由于实质审查阶段的修改,授权的权利要求1对应于第二种“网络登录认证保护装置”,故其从属权利要求3-10引用的也是第二种,因此权利要求3-10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和证据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7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6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应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03月14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
合议组于2011年06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8月23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提交口头审理回执也未出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由于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审理阶段未对授权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因此合议组明确本次审理的基础即是授权时的文本。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7的原件,以及与证据1相关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第G103099号检索报告的原件。(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10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在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书意见的基础上详细阐述了其具体主张及理由。(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请求人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证据组合方式,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2和证据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7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6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明确证据7的使用方式如下:证据7包括的网页中记载了征途网游所采用的两项技术“双重密码”和“电脑绑定”、以及第三方网站与“电脑绑定”技术相关的内容,其发布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用作对比文件。在证据7中,账号与某一台电脑的物理地址绑定,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发明点也在于绑定和验证。
合议组于2011年11月11日向专利权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告知其合议组成员已发生变更。同时向专利权人发出转文通知书,将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的检索报告的复印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上述2011年11月11日所发转文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
至此,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了证据4、5作为本专利修改超范围的证据,同时提交了证据1-3、6、7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其中,证据1为中国台湾发明专利说明书,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证实其内容与公开时间,证据2-6为中国专利公开或授权公告文本,证据7为公证文件,专利权人并未就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疑义,经核实,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2、3、6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经核实,证据4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分别与本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完全对应一致。
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10是一组方法权利要求,上述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了“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网络登录认证保护装置”,即,利用产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网络登录认证保护装置”来执行相应的方法步骤,而在产品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用户信息识别机构”设置在“终端机”中,也即,权利要求3-10中限定的由“用户信息识别机构”所执行的方法步骤是由“终端机”中的“用户信息识别机构”来执行的。然而,在原说明书中(参见原说明书实施例3-10),却记载了利用如附图1所示的“网络登录认证保护装置”来完成如授权权利要求3-10所包括的方法步骤,而附图1所示的“网络登录认证保护装置”对应于原说明书的第一实施例,该实施例明确记载了“用户信息识别机构”设置在“系统主机”中;另外,实施例4中还明确记载了“系统主机4内的用户信息识别机构6”;原权利要求4-11所限定的内容对应于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10,上述权利要求4-11也明确记载了“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网络登录认证保护装置”,而在原权利要求1中却记载了“用户信息识别机构”设置在“系统主机”中。可见,权利要求3-10有关“用户信息识别机构”位置的记载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并不一致,且通过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也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设置于“终端机中”的“用户信息识别机构”能够执行权利要求3-10所述的方法。因此,权利要求3-10有关“用户信息识别机构”位置的记载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网络登录认证保护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利用机器码执行资料锁定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8页第5段到第12页第1段、第13页第3段):包括客户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终端机”)和伺服端(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系统主机”),初次使用的用户需要在客户端界面上选择“登录机器码”选项(先要注册该客户端的机器码,客户端内必然存在接收该机器码注册信息的模块,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用户注册机构”内的“机器码注册器”),如果与账号、密码匹配的话则将该客户端的硬件序号登录为该账号的机器码,之后再次登录的时候,客户端使用自身的机器码进行登录,还包括一个“荧幕小键盘”,用以输入使用者账号和密码(用机器码登录,必然存在接收机器码登录信息的模块,该模块与上述“荧幕小键盘”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用户认证机构”,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机器码认证器”、“用户名输入器”和“密码输入器”);客户端将机器码、使用者账号和密码均传送至伺服端进行认证(伺服端具备判断机器码、使用者账号和密码正确与否的能力,则必然存在具备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用户信息识别机构”和“用户信息存储机构”般功能的模块)。当伺服端接收到删除要求时,即执行一认证操作以判断使用者输入的账号、密码是否正确,以及使用者用以登入的客户端的机器码是否和该账号所注册的原始机器码相符。
根据上述比较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区别仅在于:(1)用户信息识别机构设置在终端机中;(2)终端机中的用户注册机构还包括用户名注册器和密码注册器,用户注册机构获取用户名注册器和密码注册器的注册信息,发送给用户信息存储机构存储。对于区别特征(1),用户信息识别机构的功能在于判断登录信息是否和注册信息相符,实现这种判断的模块可以设置在终端机中,也可以设置在系统侧(系统主机),前者在终端机内保存注册信息由程序自身来验证,后者将登录信息传送至系统侧进行验证,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特征(2),证据1的客户端设置有能够输入账号和密码的“荧幕小键盘”,在这种能够以用户名、密码进行登录的设备中设置用户名、密码的注册单元,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同样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用户注册机构设置有手机信息输入器,该手机信息输入器发送手机号码给用户信息识别机构,该机构再转发至系统主机,系统主机上的短信输出装置无线传送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给用户手机。该权利要求进一步要解决的问题是:以短信方式将原始机器码注册信息回传给用户。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设计注册单元时,也会经常要求用户留下手机号码或者邮箱地址,便于将原始的注册信息通过短信或者电子邮件回传给用户,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先将手机号码发送给用户信息识别机构再转发至系统主机,也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信息传输路径的常规设计,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10078235.2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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