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插接式可移动塔机基础-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插接式可移动塔机基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727
决定日:2011-12-12
委内编号:5W1023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56330.1
申请日:2009-11-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从卫民
授权公告日:2010-07-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丁大钊
主审员:王萌
合议组组长:赵鑫
参审员:袁洁
国际分类号:E02D27/44,E02D27/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另一份对比文件虽然从字面上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但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所述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则所述对比文件没有给出将该技术特征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结合的启示,所述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述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920256330.1,申请日为2009年11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7月14日,专利权人为丁大钊。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插接式可移动塔机基础,它包括有,呈十字型的中心基础件(1),中心基础件的四周有插接基础(3),其特征是:中心基础件(1)与插接基础(3)的连接处有插接体(2),插接基础与插接基础之间有抗扭件(4),中心基础件(1)与插接基础(3)之间有贯通的钢绞绳孔(5),中心基础件与插接基础上还有螺栓孔(6)。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插接式可移动塔机基础,其特征是:中心基础件(1)与插接基础(3)的连接处有插接体(2),所述的插接体(2)为中心基础件(1)上的凸起与接插基础(3)上的凹槽所组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插接式可移动塔机基础,其特征是:所述的中心基础件与插接基础上还有螺栓孔(6),螺栓孔为圆形孔或方形孔。”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从卫民(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8月0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专利号为200420080405.2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5月25日,共14页;
证据2:专利号为200520069150.4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09月21日,共7页;
证据3:申请号为200510038753.2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6年03月15日,共11页;
证据4:专利号为200520074231.3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5月23日,共9页;
证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T197-2010,《混凝土预制拼装塔机基础技术规程》的封面及封底、前言及目录、附录A预制塔机基础拼装结构图第24、25页的复印件,A4幅面纸张共3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1公开的塔机基础由中心件、过渡件、端件等预制件构成,中心件相当于本专利的中心基础件1、过渡件和端件相当于本专利的插接基础3,证据1中的连接紧固装置、抗剪装置、塔机固定装置分别相当于本专利中的钢绞绳孔5、插接体2、螺栓孔6,中间配重件和边缘抗扭配重件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抗扭件4,并且中心件为十字形和矩形底座构成的十字倒T形。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没有过渡件、十字形中心基础件的底部没有矩形底座、插接体2设置于中心基础件和插接基础之间、螺栓孔设置在中心基础件和插接基础上。证据2公开的塔机基础中,在中心件、端件之间没有过渡件,中心件为十字形;在没有过渡件的情况下,将抗剪装置设置在中心件和端件之间是显而易见的;至于将用于连接塔机的螺栓孔设置在中心件、过渡件或者端件上是根据需要而定的,证据2中螺栓孔设置在端件上,证据3中螺栓孔设置在中心件和端件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插接体2由中心件上的凸起、接插基础上的凹槽构成,该特征被证据1中的凹件15、凸件16以及证据4中的凸起11、凹槽1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螺栓孔6为圆形或方形,而螺栓孔是用于塔机的连接固定,圆形、方形都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3)证据1的技术方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没有发生过安全事故,证据5的行业标准可以予以证明。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本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8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所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且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9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定于2011年10月28日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谢观素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张国良出席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本案合议组将该意见陈述书当庭转给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专利权人认为:(1)请求人使用三项甚至四项现有技术的结合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并且未能证明本专利是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不符合审查指南中关于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引用现有技术数量的规定。(2)证据1的塔机基础在横竖两个方向上均由五个预制件组成,以柔索将其连接所组成的预应力串具有四个预应力接缝,而本专利的塔机基础去掉了过渡件,每个预应力串只有三个预制件、两个预应力接缝,拼装接缝数量的减少大大增强了塔机基础的抗倾覆能力;证据2记载的是小型拼装塔机基础,中心件和端件之间采用在接缝两侧贴设连接板、以螺栓紧固的方式固接,与证据1的柔索预应力拼接方式属于不同类型,因此证据2不存在通过减少预应力拼装接缝数量的技术手段来增强塔机基础抗倾覆能力的技术启示。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出示了证据5的原件,并明确表示证据5仅用于说明证据1的塔机基础得到国家行业标准的认可、不作为评述创造性的基础;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证据组合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使用证据1、证据2、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使用证据1、证据4评述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使用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塔机基础的中心件、过渡件、端件、抗扭配重件、连接孔、螺栓孔以及由凹件、凸件构成的抗剪件;证据1中的中心件上面为十字形、下面加一个矩形底座以提高稳定性,带有矩形底座的十字形中心件也可以延展以适应大型塔机;证据1中过渡件和端件的组合相当于本专利的插接基础,有无过渡件是根据承载塔机的要求进行选择的,不认为中心件和插接体少了拼缝更安全,而且证据5的行业标准说明证据1的塔机基础不存在安全问题;证据2中没有过渡件,并且中心件为十字形;证据3明确公开了螺栓孔的设置位置。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的说明书第4页第7-9行以及附件4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专利权人认为:多项现有技术结合评述实用新型创造性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证据1中的中心件为十字倒T形,与本专利的十字形中心基础件有实质性区别,其矩形底座使得中心件的尺寸受到限制;本专利只有中心基础件、插接基础而没有过渡件,提高了塔机基础整体的刚性,与此相关的具体意见与意见陈述书一致;根据证据2说明书的记载,其小型塔机基础不同于证据1中的大型塔机基础,中心件与端件的螺栓连接不同于预应力连接方式,因此证据2没有给出与证据1结合的技术启示;证据3和4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和3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提交了证据1-5,其中证据1-4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5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出示了证据5的原件并明确表示不作为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基础。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表示认可,合议组经审查认可证据1-5的真实性。其中,证据1-4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插接式可移动塔机基础,包括十字形的中心基础件、中心基础件四周的的插接基础等预制件,以及插接体、抗扭件、钢绞绳孔、螺栓孔等连接固定部件。证据1公开了一种砼预制拼装多用塔机基础,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证据1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6行至第2页第8行、第3页倒数第7行至第5页最后一行,附图1-8):塔机基础的预制件分为中心件1及其四周的过渡件2、端件3,中心件1为十字倒T形体,过渡件2和端件3的横断面为倒T形;中心件1与过渡件2之间、过渡件2与端件3之间均设置抗剪件,由精密铸造的凹件15、凸件16构成;中间配重件4、边缘抗扭配重件5分别扣压在过渡件2、端件3上;中心件1、过渡件2、端件3中具有连接孔6,组装时所述预制件的连接孔平行相通,钢绞线穿过连接孔,并在端件的端部通过张拉、锚板7和夹板8紧固,使中心件1、过渡件2、端件3连接成十字形组合体;过渡件2和端件3上设有多种组合的地脚螺栓孔,用于塔机和塔机基础的螺栓固定。
由此可见,证据1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塔机基础与证据1公开的塔机基础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塔机基础中,中心基础件和插接基础之间不包括过渡件。从而在塔机基础的横向或纵向方向上只包含一个中心基础件、两个插接基础共三个预制件,其间只具有两个结合面。
证据2公开了一种小型砼预制拼装多用塔机基础,由中心件1、端件2构成,所述中心件为十字形,在中心件1和端件2的结合面的两侧贴合连接板5,使用长螺杆从一侧穿过中心件1、端件2和连接板5上相应的孔3并在另一侧用螺帽拧紧固定,从而完成塔机基础的拼装(参见证据2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3页、附图1-4)。
请求人认为,证据2的塔机基础中没有过渡件,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有无过渡件是根据承载塔机的要求进行选择的,不认为中心件和插接体少了拼缝更安全。
对此,本案合议组经审查认为:
首先,证据2的说明书中明确记载,其是针对证据1所述大型塔机基础在用于小吨位塔机时承重力富余太多、不经济、预制件轴线穿孔连接、制作要求高、连接复杂、成本高等缺陷,证据2所公开的小型塔机基础能够简化制作、方便拼装、节约成本(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第5行至倒数第3行),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证据2致力于塔机基础的小型化、简单化、经济化,根据证据2的记载以及本领域的通常理解可以判断,虽然证据2中仅有中心件和端件而省略了过渡件,但其省略过渡件的目的在于减少预制件数量、方便塔机基础的制作和安装,其技术方案的发明目的与本专利、证据1均不尽相同,没有关于提高塔机基础抗倾覆能力、或者说提高安全性的教导;另一方面,证据2的中心件和端件之间采用连接板、螺栓螺帽的固定方式,拼装完成后中心件和端件形成为整体刚性的塔机基础,不存在本专利、证据1中所述钢绞线连接方式可能出现的预制件结合面发生剪切、塔机基础倾覆的问题。因此,证据2省略过渡件的目的不是为了提高塔机的抗倾覆能力,证据2没有给出通过减少预制件结合面的数量来增强塔机基础抗倾覆能力的技术启示。
其次,塔机基础中是否设置过渡件固然需要根据其所承载塔机的尺寸、吨位的要求进行选择,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塔机的尺寸、吨位不是决定是否在塔机基础中设置过渡件的唯一因素,换句话说,是否在塔机基础中设置过渡件也可能是缘于其他发明目的、追求其他技术效果;如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及口头审理当庭所阐述的,本专利通过省略过渡件、减少预应力接缝增强了塔机基础的抗倾覆能力,所作论述条理清楚、真实可信;请求人仅表示不认为中心件和插接体少了拼缝更安全,但没有给出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或证据,而证据5也只能说明与证据1相似的塔机基础不存在安全性问题、不能证明本专利的塔机基础没有取得比证据1更好的抗倾覆能力。因此应当认可,本申请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省略了过渡件”实际上起到了减少预制件结合面的数量从而增强塔机基础抗倾覆能力的作用。
因此,证据2没有给出将“省略了过渡件”的技术特征结合到证据1以增强塔机基础抗倾覆能力的技术启示,本专利“省略了过渡件”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技术效果,请求人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此外,证据3公开了钢、塑结构组合式塔机基础及其专用液压推进装置,针对砼预制件体积大、自重重、易破损的缺陷,采用钢、塑结构并将中心件、端件的横断面设计为工字形或类似口字形,利用液压推进装置可将端件推入土中完成组装从而减小塔机基础的占地面积(参见证据3第1页第3行至第3页第4行,附图1-4)。
证据4公开了大中型砼预制拼装多用塔机基础,其中记载,柔性材料连接方式结构复杂、紧固装置在负应力时易滑移,预制件结合面的金属抗剪凹凸件不能适应大吨位塔机要求,证据4通过改进锚具的结构来防止紧固装置的滑移,通过在预制组合件自体上设置一个以上的凹面和与之配合的凸面构成抗剪装置、在预制件中心孔的两侧设置两两对称的连接孔来分散应力,从而适用于大中型吨位塔机使用(参见证据4说明书第1页第5行至第3页第8行,附图1-5)。
由此可见,证据3和证据4同样没有给出通过减少预制件结合面的数量来增强塔机基础抗倾覆能力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在证据1-4均没有公开或者给出这样的技术启示,通过减少预制件结合面的数量来增强塔机基础抗倾覆能力,并且根据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该技术手段是塔机基础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根据现有的证据1-4不能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920256330.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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