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护套的瓷砖切割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带护套的瓷砖切割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759
决定日:2011-12-12
委内编号:6W1014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30609583.0
申请日:2010-11-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三鼎爱迪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7-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徐君献
主审员:钟华
合议组组长:杨凤云
参审员:张威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509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底板的长宽比例差别不大,且瓷砖切割机因其长度与所切割瓷砖的大小相适应而有不同规格;调节螺母所占瓷砖切割机的比例很小,其作用为调节刻度板以对瓷砖进行所需角度的切割,对比设计公开了刻度板,从其完成功能来看,也应配置相应的调节螺母;在切割时,压断块要与切割缝保持一定距离,当切割后需要进行压断时,压断块与底板上的切割件密切接触。因此,由瓷砖切割机的不同工作状态决定,压断块与底边的切割缝之间的间距是可以调节的;本专利的支架、滑架、压断块、手柄等各部位的整体形状近似,各部件上的极其细微的差别不能引起一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7月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带护套的瓷砖切割机”的201030609583.0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0年11月12日,专利权人为徐君献。
宁波三鼎爱迪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7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200720192327.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其专利说明书打印件共7页,其公开日为2008年8月27日;
附件2、本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告授权文本打印件共3页;
附件3、本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图片打印件共7页;
附件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为请求人于2008年8月27日获得公告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本专利与附件1的设计要素相同,因此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本专利是对已有技术方案的仿照和复制,因此违反了专利法第九条“在先申请”的原则。附件4可以说明对附件1所述专利技术的保护,维护了在先专利权人的利益。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8月1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指定专利权人可以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在上述受理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专利权人未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1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2月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将涉及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无效宣告理由明确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放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在此基础上,请求人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的图1所公开的外观设计相比,完全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明确附件4用以证明本专利产品是仿照请求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做的,已经构成侵犯在先专利权。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由于本专利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故本案应当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请求人在无效请求书中提出了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无效宣告理由,并且基于附件1进行了相关意见陈述,而专利权人没有对无效请求进行答辩并放弃了出席口头审理和答辩的权利,因此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证据认定
附件1是200720192327.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其专利说明书,经合议组核实,其内容真实。附件1的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8月27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其专利说明书的图1所记载的外观设计属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外观设计,能用于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3、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附件1的图1公开了一种“带套垫的切割机”的外观设计(下称对比设计),本专利是“带护套的瓷砖切割机”的外观设计,二者所属产品均用于切割瓷砖,用途相同,因此所属产品的种类相同,可进行如下外观设计比较。
本专利授权公告图片包括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其简要说明记载本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两边的保护套,未请求保护色彩。从本专利授权公告图片看,该带护套的瓷砖切割机由底板、支架、导轨、滑架、手柄、压断块等部分组成。底板为长宽比例近似4:1的扁平长方体,底板的上表面居中为与长边平行的切割缝,切割缝的两边各有略高于底板表面的长方形垫板,两垫板外侧与底板的外侧间留有间距;底板两端的三个侧面均包裹有套垫,底板左侧的上表面设有与宽边平行的刻度板;底板上表面靠近两端处均居中设置有不规则形状的支架;底板靠近左侧支架处和底板右上方各设置有一个调节螺母;两支架的顶部连接有表面略呈凹弧形的长条形导轨;导轨上连接着不规则形状的滑架;滑架的右侧连接着略呈拱弧形的手柄以及不规则的压断块,压断块位于手柄的下方,压断块的另一端位于底板中央的切割缝上方一定间距处。(详见本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为一种“带套垫的切割机”的外观设计,从附件1的图1所示立体图看,对比设计所示切割机由底板、支架、导轨、滑架、手柄、压断块等部分组成。底板为长宽比例近似3:1的扁平长方体,底板的上表面居中为与长边平行的切割缝,切割缝的两边各有略高于底板表面的长方形垫板,两垫板外侧均与底板的外侧间留有间距;底板两端的三个侧面均包裹有套垫,底板左侧的上表面设有与宽边平行的刻度板;底板上表面靠近两端处均居中设置有不规则形状的支架;两支架的顶部连接有表面略呈凹弧形的长条形导轨;导轨上连接着不规则形状的滑架;滑架的右侧连接着略呈拱弧形的手柄以及不规则的压断块,压断块位于手柄的下方,压断块的另一端位于底板中央的切割缝上方。(详见对比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主要组成结构相同,均由底板、支架、导轨、滑架、手柄、压断块等部分组成,各主要组成部件的形状、位置关系相同。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1)本专利底板的长宽比例近似4:1,对比设计底板的长宽比例近似3:1;(2)本专利底板上有两个调节螺母,对比设计未公开此设计;(3)本专利压断块与底板的切割缝之间有一定间距,对比设计无此间距;(4)本专利的支架、滑架、压断块、手柄等各部位还存在一些极其细微的差别。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底板的长宽比例差别不大,且瓷砖切割机因其长度与所切割瓷砖的大小相适应而有不同规格;(2)调节螺母所占瓷砖切割机的比例很小,其作用为调节刻度板以对瓷砖进行所需角度的切割,对比设计公开了刻度板,从其完成功能来看,也应配置相应的调节螺母;(3)在切割时,压断块要与切割缝保持一定距离,当切割后需要进行压断时,压断块与底板上的切割件密切接触。因此,由瓷砖切割机的不同工作状态决定,压断块与底边的切割缝之间的间距是可以调节的;(4)本专利的支架、滑架、压断块、手柄等各部位的整体形状近似,各部件上的极其细微的差别不能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对比设计构成实质相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评述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030609583.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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