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夹心饼干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756
决定日:2011-12-13
委内编号:5W1020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85831.5
申请日:2009-07-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冯文波(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奕仁机械厂业主)
授权公告日:2010-08-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卢礼权
主审员:冯晓伟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陈旭暄
国际分类号:B65G57/32(2006.01);B65G35/5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若证据中均未公开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或给出该技术特征的相应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显示上述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技术,且该技术特征为其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9年07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8月04日、名称为“夹心饼干机”的200920185831.5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卢礼权。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夹心饼干机,包括饼干输送道轨、多根送饼器、传动链条,送饼器间隔设在传动链条上,随传动链条转动而移动,其特征在于:所述饼干输送道轨末端设有饼干输送升降道轨,饼干输送升降道轨的进饼端与饼干输送道轨末端对齐以使饼干顺畅移上饼干输送升降道轨,饼干输送升降道轨的进饼端通过枢轴固定,饼干输送升降道轨下方设有自动升降装置支撑它,通过自动升降装置动作迫使饼干输送升降道轨绕枢轴摆动,从而实现饼干输送升降道轨的出饼端上下摆动;
所述饼干输送道轨和饼干输送升降道轨的中间均设有滑槽,送饼器在滑槽之间移动同时把饼干从饼干输送道轨送至饼干输送升降道轨;
所述饼干机还包括饼干整理上道轨、饼干整理下道轨、多条送饼轴、链条盘和驱动链条盘转动的链条盘驱动装置,送饼轴间隔倒装在链条盘上,随链条盘转动而移动,所述饼干整理上道轨和饼干整理下道轨上下布置,饼干整理上道轨中间设有通槽,所述送饼轴在通槽内经过;
开启自动升降装置,饼干输送升降道轨的出饼端在饼干整理上道轨和饼干整理下道轨的进饼端之间摆动,当饼干输送升降道轨出饼端与饼干整理下道轨的进饼端对齐时,通过送饼器把饼干从饼干输送升降道轨送至饼干整理下道轨,然后送饼器离开滑槽,当饼干输送升降道轨被自动升降装置抬升后其出饼端与饼干整理上道轨的进饼端对齐,通过紧邻的另一送饼器把饼干从饼干输送升降道轨送至饼干整理上道轨,然后该送饼器离开滑槽,当两块饼干分别位于饼干整理下道轨和饼干整理上道轨时,所述的一条送饼轴随链条盘转动,进入饼干整理上道轨的通槽内,把上下两块饼干送至饼干整理下道轨和饼干整理上道轨的出饼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夹心饼干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动升降装置包括曲轴、连杆、滑杆、滑杆套,滑杆安装在滑杆套内,滑杆顶端与饼干输送升降道轨连接,滑杆底端与连杆顶端相连,连杆底端与曲轴连接,曲轴转动带动连杆上下移动,连杆带动滑杆上下移动,滑杆带动饼干输送升降道轨上下摆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夹心饼干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链条盘驱动装置包括主动齿轮、从动齿轮,链条盘张紧在主动齿轮和从动齿轮上。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夹心饼干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链条盘驱动装置设在饼干整理上道轨上方,所述饼干整理上道轨靠近链条盘侧的侧面分别设有一个送饼轴进口和一个送饼轴出口。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夹心饼干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链条盘驱动装置设有一个防护罩。”
针对上述专利权,冯文波(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奕仁机械厂业主)(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6月1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8年06月04日,公开号为CN10119075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复印件,共15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1989年07月0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40307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9月0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3741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9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094603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1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4804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及整个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技术方案仅仅是一种“饼干输送装置”,与绝大部分的夹心饼干机无关,故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一种夹心饼干机”导致不能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多处出现既不是结构特征也不是形状特征的描述,仅仅描述了实现技术效果的原因或理由,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揭示了权利要求2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附件4揭示了权利要求3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附件5揭示了权利要求5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2011年06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指出请求人未使用规定格式的表格。
请求人于2011年07月01日和2011年07月23日分别提交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表格和《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8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1-5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9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并认为;1、本专利的目的是将饼干整理要包装的状态,而证据1是治堵,证据2是简单易行实现自动化的饼干夹心装置,证据3是提供阻力小、低噪声的刮板链条,证据4是提供可举升并转置物件的输送装置,证据5是防事故的,证据1-5的目的及效果都与本专利的不同;2、证据1-5都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如下特征:①“一个饼干整理上道轨(7)与一个饼干整理下道轨(8)的出饼端呈上下垂直布置”、②“送饼器(2)间隔设在传动链条(3)上,随传动链条(3)垂直转动而移动,送饼轴(9)间隔倒装在链条盘(10)上,随链条盘(10)水平转动而转动”、③“送饼器(2)和送饼轴(9)分别在滑槽(13)、通槽(16)中移动”;3、证据1-5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也不同,不存在结合技术启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夹心饼干机,包括饼干输送道轨(1)、送饼器(2)、传动链条(3),送饼器(2)间隔设在传达链条(3)上,其特征在于:饼干输送道轨(1)末端设有饼干输送升降道轨(5),其进饼端由枢轴(12)固定并与饼干输送道轨(1)末端对齐;
饼干输送升降道轨(5)下方设有自动升降装置(6)支撑它,通过自动升降装置(6)、枢轴(12)使饼干输送升降道轨(5)的出饼端在呈上下布置的饼干整理上道轨(7)和饼干整理下道轨(8)的进饼端之间摆动;
饼干输送道轨(1)和饼干输送升降道轨(5)的中间有滑槽(13),送饼器(2)在滑槽(13)内随传动链条(3)转动而移动;
本机还包括送饼轴(9)、链条盘(10)和链条盘(10)驱动装置,送饼轴(9)间隔倒装在链条盘(10)上,饼干整理上道轨(7)中间设有通槽(16),送饼轴(9)在通槽(16)内随链条盘(10)转动而移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夹心饼干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动升降装置(6)包括曲轴(60)、连杆(61)、滑杆(62)、滑杆套(63),滑杆(62)安装在滑杆套(63)内,滑杆(62)顶端与饼干输送升降道轨(5)连接,滑杆(62)底端与连杆(61)顶端相连,连杆(61)底端与曲轴(60)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夹心饼干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链条盘(10)驱动装置包括主动齿轮(14)、从动齿轮(15),链条盘(10)张紧在主动齿轮(14)和从动齿轮(15)上。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夹心饼干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链条盘(10)驱动装置设在饼干整理上道轨(7)上方,所述饼干整理上道轨(7)上方靠近链条盘(10)两侧的侧面分别设有一个送饼轴进口(17)和一个送饼轴出口(18)。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夹心饼干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链条盘(10)驱动装置设有一个防护罩(19)。”
合议组于2011年09月01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1年09月20日将专利权人2011年09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给了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合议组于2011年10月12日将请求人2011年07月23日提交的《复审、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于2011年10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再次提交了证据1-5,同时还提交了其所声称的机械设计手册第14-103至14-105页的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4、5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属于权利要求的合并、删除以及技术方案的删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相关规定,不能被允许,因此,此次口头审理的文本仍然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公知常识证据: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2008年9月第3版第9次印刷的《机械设计手册第2卷》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第14-103至14-105页的复印件(共5页),合议组当庭将该公知常识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其证据的使用方式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证据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提交了上述公知常识证据的原件,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5及公知常识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就上述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合议组于2011年11月17日将请求人2011年10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未在合议组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下称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的文本
由于专利权人2011年09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相关规定,故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文本。
2、关于证据的认定
证据1-5为专利文献,公知常识证据为工具书,它们都属于公开出版物。请求人口头审理时当庭出示了公知常识证据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1-5及公知常识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合议组对证据1-5及公知常识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经核实,证据1-5的公开日及公知常识证据的印刷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名称“一种夹心饼干机”未能体现本专利的主题,其使用的是上位概念,从而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难以确定,而且从本专利的分类号来看也和大多数的夹心饼干机无关;2、权利要求1中出现了既不是结构特征,也不是形状特征的描述“通过自动升降装置动作迫使饼干输送升降道轨绕枢轴摆动,从而实现饼干输送升降道轨的出饼端上下摆动”、“开启自动升降装置,饼干输送升降道轨的出饼端在饼干整理上道轨和饼干整理下道轨的进饼端之间摆动,……,进入饼干整理上道轨的通槽内,把上下两块饼干送至饼干整理下道轨和饼干整理上道轨的出饼端”,这些对效果性、功能性工作过程的描述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的理解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反映出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而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本专利所涉及的成品饼干自动整理机构是属于或应用在夹心饼干机上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一种夹心饼干机”清楚地体现了本专利的技术领域,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与其技术内容是相适应的,而国际专利分类表只是技术分类的初步判定,并非判断技术领域是否相同的绝对标准;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通过自动升降装置动作迫使饼干输送升降道轨绕枢轴摆动,从而实现饼干输送升降道轨的出饼端上下摆动”、“开启自动升降装置,饼干输送升降道轨的出饼端在饼干整理上道轨和饼干整理下道轨的进饼端之间摆动,……,进入饼干整理上道轨的通槽内,把上下两块饼干送至饼干整理下道轨和饼干整理上道轨的出饼端”,从上述技术特征中可以看出自动升降装置5、送饼器2及送饼轴9的作用、以及饼干输送升降道轨5与饼干整理上道轨7和饼干整理下道轨8的位置关系、送饼器2与滑槽13的位置关系、送饼轴9与通槽16的位置关系等,所以上述限定并不仅是对效果性和功能性工作过程的描述,还包含了对结构的限定,也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清楚界定。综上,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有关清楚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证据或证据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故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分道切换式输送装置100,包含有一进料输送线4、一升降机构5与一出料输送线6。进料输送线4包含有二进料输送道41与二升降输送道42。升降机构5包含有一升降基座51、一行程往复构件52与一连动构件53。出料输送线6包含有二高层输送道61与一低层输送道62。在该进料输送线4中,各进料输送道41分别具备有一进料输入端411与一进料输出端412,该进料输入端411是邻接于该物料输入区1,该进料输出端412是连通该进料输入端411。各升降输送道42分别具备一固定输入端421与一升降输出端422,该固定输入端421分别对应邻接于各进料输出端412的一者,该升降输出端422是连通该固定输入端421。升降机构5是位于该升降输送道42的下方选定位置,通过控制该升降输出端422沿一升降方向Ⅱ上升至一高位输送位置HP与下降至一低位输送位置LP。在出料输送线6中,各高层输送道61分别具备一高层入料端611与一高层出料端612,各高层入料端611是分别对应邻接于各升降输出端422的高位输送位置HP的一者,该高层入料端611是分别对应邻接于该高层入料端611,并邻接于物料输出区2。低层输送道62是具备一低层入料端621与一低层出料端622,该低层入料端621是对应邻接于该升降输出端422的低位输送位置LP者,该低层出料端622是连通该低层入料端621,并邻接于该物料输出区2。当低层输送道62呈现满料回堵情况时,将升降输送通道42的升降输出端422抬升至高位输送位置,使物料3可经由高层输送道61而输送至物料输出区(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4页第23行-第5页第23行、第6页第21-24行,图1-3)
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证据1公开了一种分道切换式输送装置100,包括进料输送道41(相当于输送道轨),进料输送道41(相当于输送道轨)末端设有升降输送道42(相当于输送升降道轨),升降输送道42(相当于输送升降道轨)的固定输入端421与进料输送道41(相当于输送道轨)的进料输出端412对齐以使物料顺畅移上升降输送道42(相当于输送升降道轨),升降输送道42(相当于输送升降道轨)的升降输出端422以固定输入端421(相当于枢轴)为中心而上升或下降,升降输送道42(相当于输送升降道轨)下方设有升降机构5(相当于自动升降装置)支撑它,通过升降机构5(相当于自动升降装置)动作迫使升降输送道42(相当于输送升降道轨)以固定输入端421(相当于枢轴)为中心而上升或下降,从而可有效调节物料的传输速度,不受机件故障或物料回堵等异常状况的影响而继续维持正常运作;分道切换式输送装置100还包括高层输送道61(相当于上轨道)、低层输送道62(相当于下轨道)。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①本专利的保护主题是夹心饼干机,而证据1是物料输送装置;②证据1没有公开送饼器、传动链条、滑槽,送饼器间隔设在传动链条上以及送饼器的作用;③证据1没有公开送饼轴、链条盘、链条盘驱动装置、通槽,送饼轴间隔倒装在链条盘上以及送饼轴的作用;④本专利中的饼干输送升降道轨在饼干整理上道轨和饼干整理下道轨的进饼端之间摆动,而证据1中的升降输送道42是当高层输送道61与低层输送道62中的一个出现回堵状况时,可移动至另一个输送道,即升降输送道42不需要摆动工作。
证据2公开了一种饼干夹心装置,由电机1、减速驱动部件3、饼干输送链7、饼干支承架18、模板6、料筒4、饼干输出部件11、电气控制部件10组成,饼干输送链7上有推料杆19,其距离与模板6上的模孔间的距离相等且同步运行,当饼干经过料筒14口时被均匀地抹上一层心料,抹上心料的饼干输送到饼干上料架8下面又一次从上料架8推出一块饼干与之合并,经夹紧装置13夹紧饼干,最后夹心饼干被送至输出装置11的皮带输送机12上(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2页第5-17行,图1-3)。
可见,证据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④,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证据3公开了一种刮板输送机的刮板链条,包括链条1和刮板2,刮板2对称地焊接在链条1两侧的链板上,在链条1两侧的刮板2上分别通过两组螺栓4固定连接有减磨板3(参见证据3的说明书第2页第14-18行,图1-2)。
证据4公开了一种输送装置,包括机架1,机架1中设置有一对相互平行的安装侧板15,每个安装侧板上设置有一个导轨14,两个导轨14相互平行设置,在机架1上靠近导轨14的入口处设置有一根主动轴12,主动轴12上设置有一对主动链轮10,在靠近导轨出口处的安装侧板15上设置有一根从动轴71,从动轴71上设置有一对从动链轮7,在每一侧的主动链轮10、导轨14及从动链轮7上设置有一根链条13,所述的导轨14及链条13由水平段、圆弧过渡段和垂直段构成、并且在两根链条13上设置有若干对拨杆8。
可见,证据3、4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④,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3和证据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从而直接或间接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由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920185831.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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