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被动式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主被动式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901
决定日:2011-12-13
委内编号:4W1007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10085062.1
申请日:2008-03-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天津市建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9-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翟文海、翟文善
主审员:张建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唐轶
国际分类号:B21B1/16(2006.01);B21B27/02(2006.01);B21B27/03(2006.01);B21B31/22(2006.01);B21B3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另一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将上述现有技术结合起来得到所述技术方案,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项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9月29日授权公告,名称为“主被动式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置”的200810085062.1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授权公告号为CN101234394B,申请日为2008年03月17日,专利权人为翟文海、翟文善。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主被动式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主动轧机和被动轧机,被动轧机安装在所述主动轧机的上游位置;所述主动轧机包括安装在机座上的成型轧辊,成型轧辊上设置有碾压钢筋上的肋所需要的花纹,成型轧辊被主电机通过传动机构驱动;所述的被动轧机包括安装在机座上的减径轧辊,用于对原料挤压减径,采用主被动两套轧机配合,主动轧机的成型轧辊用于碾出所需的肋,并可以直接咬入钢材对钢材产生足够的牵拉作用,使其通过被动轧机的减径轧辊,形成一次减径、一次成型,主动轧机拉、被动轧机被拖动的两步生产方式。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被动式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动轧机上的成型轧辊为两根,平行设置;所述的减径轧辊为两根平行的直辊。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主被动式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成型轧辊由安装在主轴上的碳化钨辊套构成。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主被动式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轴通过其两端安装的轴承及轴承座安装在主动轧机的机座上。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主被动式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轴通过其一端安装的轴承及轴承座安装在所述主动轧机的机座上。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主被动式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置,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成型轧辊与减径轧辊相互垂直。
7.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主被动式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动轧机以及被动轧机上安装有辊隙调整装置,包括调整电机以及被调整电机驱动的蜗杆,以及安装在顶杆上的与所述蜗杆啮合的蜗轮,顶杆作用在相应轧辊的安装端。
8.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主被动式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动轧机的电机通过减速机减速驱动齿轮箱,齿轮箱的两个同步运转的输出轴通过万向轴分别驱动所述的两根平行的成型轧辊。
9.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主被动式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成型轧辊上设置有多道成型槽。”
针对本专利,天津市建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3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1996年9月4日、公开号为CN113010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
证据2:公开日为1995年2月28日、专利号为US5392624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8页,及其中文译文10页,共18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3月3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1年4月8日,请求人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64274U,授权公告日为1990年10月2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4: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4年4月第1版,2008年1月第4次印刷的《化学辞典》的封面、版权页、出版页和正文第702-703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5: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1980年12月第1版,1985年4月第3次印刷的《现代科学技术词典》封面、版权页、出版页和正文第78页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的被动轧机本身结构不完整,同时也不能和主动轧机同步运行,因此权利要求1-5缺少实现发明目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采用主被动两套轧机配合,主动轧机的成型轧辊用于碾出所需的肋,并可以直接咬入钢材对钢材产生足够的牵拉作用,使其通过被动轧机的减径轧辊,形成一次减径、一次成型,主动轧机拉、被动轧机被拖动的两步生产方式”的技术方案,故说明书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的描述不清楚、完整,所以本专利既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的3款的规定,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3或证据1和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11年5月12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11年3月31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的刻痕轧机和减径轧机均属于主动轧机,而没有被动轧机,而且本专利是一次减径,而证据1是两次减径,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9同样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这是因为对比文件2中的自由辊7和8以及轧辊3和4组合在一起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减径轧机,其并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用于刻痕的主动轧机,并且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明确公开自由辊7和8不需要驱动,即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为了确保“减径轧机和刻痕轧机同步运动”所采取的任何技术手段。专利权人还给出了证据2第4栏倒数第2段的中文译文。
2011年5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1年4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2011年5月19日,本案合议组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7月13日进行口头审理。
2011年6月29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11年5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作出答复,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1、2和从属权利要求6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删除,将原权利要求6中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将原从属权利要求3-5、7-9修改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7,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主被动式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主动轧机和被动轧机,被动轧机安装在所述主动轧机的上游位置;所述主动轧机包括安装在机座上的成型轧辊,成型轧辊上设置有碾压钢筋上的肋所需要的花纹,成型轧辊被主电机通过传动机构驱动;所述的被动轧机包括安装在机座上的减径轧辊,用于对原料挤压减径,采用主被动两套轧机配合,主动轧机的成型轧辊用于碾出所需的肋,并可以直接咬入钢材对钢材产生足够的牵拉作用,使其通过被动轧机的减径轧辊,形成一次减径、一次成型,主动轧机拉、被动轧机被拖动的两步生产方式;所述主动轧机上的成型轧辊为两根,平行设置;所述的减径轧辊为两根平行的直辊;所述的成型轧辊与减径轧辊相互垂直。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被动式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成型轧辊由安装在主轴上的碳化钨辊套构成。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主被动式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轴通过其两端安装的轴承及轴承座安装在主动轧机的机座上。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主被动式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轴通过其一端安装的轴承及轴承座安装在所述主动轧机的机座上。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被动式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动轧机以及被动轧机上安装有辊隙调整装置,包括调整电机以及被调整电机驱动的蜗杆,以及安装在顶杆上的与所述蜗杆啮合的蜗轮,顶杆作用在相应轧辊的安装端。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被动式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主动轧机的电机通过减速机减速驱动齿轮箱,齿轮箱的两个同步运转的输出轴通过万向轴分别驱动所述的两根平行的成型轧辊。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主被动式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成型轧辊上设置有多道成型槽。”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本专利所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的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对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了要求保护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证据1的刻痕轧机和减径扎机均属于主动轧机,而没有被动轧机,且两个轧机同时咬入轧件进行牵拉,并对轧件进行两次减径,而非本专利所述的一次减径,一次成型,证据1也没有公开本专利的两根平行设置的成型轧辊,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同样具备创造性。同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7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4或证据5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1和证据3均没有公开技术特征“主被动式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置包括主动轧机和被动轧机;所述主动轧机包括安装在机座上的成型轧辊,所述的被动轧机包括安装在机座上的减径轧辊;所述主动轧机上的成型轧辊为两根,平行设置;所述的减径轧辊为两根平行的直辊”,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7相对于证据3、或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11年7月1日,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于2011年5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作出答复,请求人仍然坚持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9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3或证据1和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11年7月8日,本案合议组将专利权人2011年6月29日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2011年7月13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本案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2011年6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同时将请求人2011年7月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作为反证:
反证1:发布日为2008年6月17日,名称为“冷轧带肋钢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788-2008的版权页,前言及正文第1-9页的复印件,共11页。
请求人表示,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29日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涉及合并式修改,且其当庭才收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希望口头审理延期。对此,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仅对双方已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审查文本进行确定,其余事项将择期再次进行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请求人表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未能出示反证1的原件;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所述修改的时机和方式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8月17日再次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9月28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1年9月28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如下公知常识证据:
证据6:《轧钢机械设计》,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2007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版权页(2页)及正文第15、17、22、25-27、33、34、42-49、144、145页复印件,共21页;
证据7:《小型型钢连轧生产工艺与设备》,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1999年4月第1版,2006年2月第3次印刷,封面,版权页及正文第301、303、311、413、415、416、444、450、455页的复印件,共11页;
证据8:《轧钢机械设备》,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1986年6月第1版,2010年7月第3次印刷,封面,版权页及正文第1、7、8、67、68页的复印件,共7页。
同时,请求人还提交了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其名称变更为:“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使用证据2、4、5,放弃新颖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出示了证据6-8的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证据8的印刷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不能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没有对主动轧机和被动轧机的连接关系进行描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对技术特征“一次成型,一次减径”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及证据7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的权利要求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观点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29日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所述修改的时机和方式均符合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故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1年6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摘要和摘要附图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1和3为专利文献复印件,证据6-8为公开出版物的复印件,且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出示了证据6-7的原件,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3、6、7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能够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8的印刷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其公开的技术内容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合议组认为: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另一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将上述现有技术结合起来得到上述技术方案,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项权利要求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1单独使用、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均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2、3、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公知常识性证据6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公知常识性证据7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主被动式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悬臂式无扭冷轧螺纹钢筋连轧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3-6页及附图1-4):该连轧机包括减径轧机5(对应于本专利的被动轧机)和刻痕轧机6(对应于本专利的主动轧机),减径轧机5安装在刻痕轧机6的上游(如附图1所示),刻痕轧机6包括安装在刻痕轧机机座38上的上下轧辊15和16(对应于本专利的成型轧辊),刻痕轧机上下辊环25和26设有两组沟槽,所述沟槽是刻有不同形状和尺寸花纹的半圆凹槽(对应于本专利的碾压钢筋上的肋所需要的花纹),该刻痕轧机由电机、减速机和传动轴、上下轧辊组成;所述减径轧机5包括安装在减径轧机机座35上的减径轧机上下轧辊13和14,用于对原料挤压减径,减径轧机和刻痕轧机相互配合,减径轧机完成第一次减径,轧件被制成椭圆形,刻痕轧机第二次减径并刻痕,减径轧机上下轧辊13和14之间相互平行,刻痕轧机上下轧辊15和16之间相互平行,减径轧机上下轧辊13和14轴线与刻痕轧机上下轧辊15和16轴线相互垂直成90度布置。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之处在于:主动轧机可以直接咬入钢材对钢材产生足够的牵拉作用,使其通过被动轧机的减径轧辊,形成一次减径、一次成型,主动轧机拉、被动轧机被拖动的两步生产方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钢筋在主动轧机和被动轧机之间连续运行的同步性。
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3公开,证据3公开了一种冷拉轧型刚轧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3的第3页第6-8行和附图1-2):该冷拉轧型刚轧机在轧制过程中,三主动辊4挟持轧件前进,当前机架三个被动辊3有压下量时,轧件将拖动三个被动辊3转动,同时也使轧件受前后拉力而带有张力,产生了边拉边轧的双重效果,实现了以三辊对轧方式进行冷拉轧制。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完全被证据3公开,且证据3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均为冷轧钢筋,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两者中所起的作用一样,都是外部动力带动主动轧机拉动轧件前行并对轧件成型,被动轧机在轧件的拖动下对其减径,从而依靠轧件的张力将动力从主动轧机传递给被动轧机,从而使主、被动轧机同步运行。由此可见,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3的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不同,证据3是为了解决产品表面毛刺和效率较低的技术问题,而本专利是为了使减径和成型同步进行,因此证据3没有给出将其技术特征应用到证据1上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3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非如专利权人所述,仅仅是为了改进外观质量和提高生产效率,根据证据3说明书第1页第12行至第2页第11行的记载可知,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还包括动力传递问题,即现有技术的冷拔轧螺纹钢筋是通过轧机后部设置的卷筒作为主传动部件,带动两组被动轧辊转动,而证据3是通过三个主动辊4挟持轧件前进,轧件拖动三个被动辊3转动,产生边拉边轧的效果,这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主动轧机拉、被动轧机被拖动”的作用和技术效果是一致的,因此证据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证据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且分别在证据6或证据7中被公开。权利要求2限定成型轧辊的辊套的材质为碳化钨,而证据6第27页公开了轧辊的材质为碳化钨硬质合金。权利要求3限定了主轴两端安装轴承及轴承座并安装在主动轧机机座上的安装方式,而证据6第22页公开了轧辊的轴颈安装在轴承中,第144页公开了轧辊安装在工作机座上。权利要求4限定了主轴一端安装轴承及轴承座并安装在主动轧机机座上的安装方式,而证据7第444页倒数第一段和第455页图8-37公开了一种悬臂式轧机,其主轴安装方式为一端安装轴承及轴承座并安装在主动轧机机座上。权利要求5限定了辊隙调整装置,证据7第415页第13-16段及第416页图8-2公开了一种辊缝调整结构,该结构包括涡轮9、蜗杆3、7,通过手柄进行辊缝调整,还设有液压马达与蜗杆轴相接。权利要求6对主动轧机的电机和两根轧辊的动力传递方式作出限定,证据6第144页中的图6-1公开了一种轧钢机主传动装置,该主传动装置包括交流同步电机7,减速器5,电动机通过齿轮箱采用单电机方式直接传动两个轧辊。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限定了成型轧辊上的成型槽,而证据1的刻痕轧机的上下辊环上设有两组半圆凹槽,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根据证据1、3、6、7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请求理由及相应证据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810085062.1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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