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机用减速轴离合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洗衣机用减速轴离合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902
决定日:2011-12-29
委内编号:5W10202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278812.X
申请日:2010-08-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国聚隆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3-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常州至精精机有限公司
主审员:郭建强
合议组组长:汤元磊
参审员:郭彦
国际分类号:D06F17/08,F16D27/09,F16H1/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3月1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洗衣机用减速轴离合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020278812.X,申请日为2010年8月2日,专利权人为常州至精精机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洗衣机用减速轴离合器,具有驱动轴(1)和驱动轴套(2),驱动轴(1)转动设置在驱动轴套(2)内,其下固定连接驱动电机(3);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轴(1)具有上下方向同轴设置的驱动轴(11)和传动轴(12),驱动轴(11)与驱动电机(3)连接,其外侧设置行星轮组件(4),行星轮组件(4)具有行星轮保持架(41)、设置在行星轮保持架(41)上、且与驱动轴(11)相啮合的行星轮(42)以及设置在行星轮(42)外圈且与行星轮(42)相啮合的行星轮外齿圈(43),行星轮外齿圈(43)与传动轴(12)相连接,行星轮外齿圈(43)外侧套接齿形离合圈(5),齿形离合圈(5)与行星轮外齿圈(43)之间花键配合且上下方向滑动连接,齿形离合圈(5)下端设有插齿(51),齿形离合圈(5)下方设有与驱动轴(11)固定连接的插槽盘(6),插槽盘(6)上设有与齿形离合圈(5)下端插齿(51)相配的插槽(61),齿形离合圈(5)外侧设有电磁线圈(7)。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用减速轴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齿形离合圈(5)内侧设有内齿,所述行星轮外齿圈(43)外部设有与齿形离合圈(5)内齿相啮合的外齿。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用减速轴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齿形离合圈(5)下端均匀分布10个插齿(51),每个插齿(51)均为下大上小的倒锥体,所述插槽盘(6)的插槽(61)为10个,其分布、形状与插齿(51)相配。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洗衣机用减速轴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齿形离合圈(5)下端插齿(51)为扇形锥体,所述插槽盘(6)的插槽(61)为扇形槽。
宁国聚隆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6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的规定,其中,请求人认为与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4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2003年9月17日、公开号为CN144256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2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5年5月25日、公开号为CN161904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35页;
附件3:2006年9月14日发布、2007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2823-2006的封面,前言,第1-3页和封底的复印件,共6页;
附件4:2007年8月第4版第1次印刷、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机械设计手册?轮系》的封面,版权页,第17-3、17-4、17-5、17-6页的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于2011年6月29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附件:
附件5:2005年4月26日发布的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CAS113-2005的复印件8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6月3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8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的规定,同时,专利权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齿轮基本术语GB/T3374-92》第1-4、22页复印件,共5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8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19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后又于2011年8月31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上述答复意见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明确无效的理由和范围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权利要求1-4;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2以及公知常识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表示其提交的证据1仅作为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3)合议组就上述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的相关意见,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口头审理结束后不再接受意见陈述书和证据,双方当事人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以及权利要求1-4中记载“行星轮外齿圈43与传动轴12相连接”,这种结构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洗涤和脱水目的。
专利权人认为“行星齿轮外齿圈与传动轴连接”是笔误,参见说明书附图1可以看到行星轮外齿圈43是与驱动轴套2连接。同时专利权人认可: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推断,本专利输出轴套是与洗衣机筒体固定在一起的,按照正常技术理解,不可能在一个行星齿轮传动机构的多个构件同时与驱动轴连接,而不给驱动轴套动力输出源。如果外齿圈是与轴连接在一起的,设置传动机构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参见口审笔录第4页)。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关于行星轮系的传动关系,本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记载为“行星轮外齿圈43与传动轴12相连接”(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5段第5行、第2页第3段第5-6行、权利要求1第6行),而说明书附图1中显示“行星轮外齿圈43与驱动轴套2连接”,与传动轴12之间无连接关系。因此本专利对行星轮传动系的连接关系的记载存在重大的矛盾,未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尽管专利权人解释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存在错误,应该以附图1所示的结构为准,但是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一般以其权利要求的文字内容为准,专利的公开范围一般以说明书的文字内容为准,附图起到解释作用,而不应当存在重大的相互矛盾之处,否则将严重影响公众对专利技术信息的传播和利用。退一步讲,即使不考虑说明书附图给本专利带来的自相矛盾,即仅考察其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行星轮外齿圈43与传动轴12相连接”的技术方案时,由于“驱动轴11和传动轴12同轴设置”,如果“行星轮外齿圈43与传动轴12相连接”,那么整个行星轮系将全部与驱动轴11固联为一体,整体一起转动,无法实现本专利要实现的行星轮减速输出的发明目的,同时整个行星轮传动系和离合器的安装也没有任何意义,无法实现正常洗衣机洗涤和脱水两个工况的区分。综上考虑,本案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存在严重的自相矛盾,未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均应全部无效,因此本决定不再评述请求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020278812.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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