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分托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自动分托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795
决定日:2011-12-14
委内编号:5W10191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184193.8
申请日:2010-05-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郑州格锐特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11-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丙炎
主审员:欧存
合议组组长:尹昕
参审员:陈龙飞
国际分类号:A61J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那么,该实用新型已被说明书充分公开。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20184193.8,申请日为2010年05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1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自动分托机,包括机架(1)、设置在机架(1)上的开机键和触摸屏、设置在机架(1)下部的真空泵(2)和压缩机(3),其特征在于:在机架(1)的一侧水平设置有出料输送带(4),在出料输送带(4)斜上方的机架(1)上固定设置有进料装置,与进料装置同一水平面的机架(1)上设置有药托分离装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分托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出料输送带(4)上方的机架(1)上设置有出料光纤检测器(5)。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分托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进料装置由进料箱(6)、进料输送带(7)、拨轮(8)组成,其中进料箱(6)固定设置在机架(1)上,进料输送带(7)固定设置在该进料箱(6)的底部,进料箱(6)靠近药托分离装置的一端固定设置有拨轮(8)。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动分托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进料箱(6)上设置有用于放置药托的凹槽。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分托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药托分离装置由带活塞的气缸(9)和真空吸盘(10)组成,其中气缸(9)通过支撑座(11)固定设置在机架(1)上,与气缸(9)插接的活塞与真空吸盘(10)固定连接;所述的气缸(9)上设置有电磁感应开关(12)。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自动分托机,其特征在于:所属的真空吸盘(10)上设置有脱离送风口(13)。”
请求人于2011年05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6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针对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说明书未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6相对于证据1、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此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 专利申请公开号为特开2010-23896A的日本公开专利公报,名称为“拉链袋体的运送机构”、公开日为2010年2月4日,复印件共13页;
证据2: 授权公告号为CN2548911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名称为“用于药品调配系统的分袋装置”,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5月7日,复印件共10页;
证据3: 授权公告号为CN2573384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名称为“一种新型高速自动装瓶入托装置”,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9月17日,复印件共16页;
证据4:ZL201020184193.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提出的具体理由为:
1、自动分托机应包括机架、开机键、进料箱、压缩机、真空泵、触摸屏、光纤检测器、气缸、拨轮、真空吸盘、脱离送风口和出料输送带构件。其中光纤检测器、气缸、拨轮、真空吸盘、脱离送风口,是本专利实现自动分托的功能必不可少的构件。气缸、拨轮、真空吸盘、脱离送风口是实现吸附、分离托盘必不可少的构件,离开这些构件,无法实现分离托盘的功能。因此,光纤检测器、气缸、拨轮、真空吸盘、脱离送风口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2、本专利说明书实质上对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起到说明作用的只有说明书的[0020]自然段,但根据该段以及说明书的整体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说明书不清楚的具体表现为:(1)塑料药托以何种方式安放在进料箱内,是水平置放还是竖向安放? (2)“真空泵吸附药托”,从附图上看,真空泵的位置远离药托的位置,真空泵采用何种方法吸附药托?“真空吸盘开始释放真空,同时脱离送风口开始送风,使药托脱离真空吸盘,药托进入出料输送带”,真空吸盘结构特征什么,真空吸盘中的真空是如何形成的,真空吸盘是什么时候吸附上药托的,又是如何吸附的,脱离送风口依靠什么开始送风,药托是如何进入出料输送带的?(3)压缩机与真空泵是如何工作的?所起到的作用是什么?气缸靠什么开始工作,如何控制气缸工作?压缩机、真空泵、触摸屏与其他构件的连接关系是怎样的? (4)“当气压达到4帕的时候”是指哪里的气压?出料光纤检测器所起到作用是什么?如何工作?“无药托时候”是指那个地方无药托? “气缸开始工作,向前推动到进料箱的进料口”,进料口位于进料箱的哪一端?如果是靠近拨轮的一端,那么又与进料箱出口处的位置相冲突,如果进料口位于远离拨轮的另一端,从附图上看,气缸就无法推动到进料箱的进料口,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进料箱进料口位置到底在哪; “进料箱出口处的拨轮再次进行第二个药托分离”,拨轮如何分离第一个药托的,又是如何再次进行第二个药托分离的,拨轮的形状机构是什么样的,如何实现药托分离功能的,均不清楚。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证据1公开了一种自动分包机。由其附图5可以看出,其包括机架,运输部20(相当于在机架的一侧设置输送带),空气送出泵22用于吸气和送气,吸入管23(相当于机架上设置有药包分离装置)向下吸附药包,把药包从盒子21(相当于进料装置)中拉出,并送入运输部20的输送面20B,盒子21固定设置在出料输送带斜上方的机架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设置在机架上的开机键和触摸屏;(2)本专利保护的是药托分离装置,证据1涉及药包分离装置;(3)本专利包括设置在机架下部的压缩机,证据1公开了用于吸气和送气的空气送出泵22;(4)本专利包括设置在机架下部的真空泵;(5)本专利的出料输送带是水平设置的;(6)本专利的药托分离装置设置在进料装置同一水平面的机架上。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3)、(5)、(6)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针对区别技术特征(4),证据2公开了吸盘通过气管与真空泵连通,吸盘将盒中的药袋吸出,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利用真空的吸气功能实现药包吸入,因此证据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证据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且达到相同效果的启示,且根据结构具体需要把真空泵放在机架下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组合也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公开了一种新型高速自动装瓶入托装置,其入托机构包括上护瓶板、下护瓶板、输送带、入托轮、入托机构安装在输送带的机架上,入托轮机构安装在入托机构的旁侧,图11公开了入托机构和分托机构,因此,权利要求3-6相对于证据1-3的组合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5月2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06月09日提交了证据1的中文译文(共8页)。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 年06 月2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2项):
“1. 一种自动分托机,包括机架(1)、设置在机架(1)上的开机键和触摸屏、设置在机架(1)下部的真空泵(2)和压缩机(3),其特征在于:在机架(1)的一侧水平设置有出料输送带(4),在出料输送带(4)斜上方的机架(1)上固定设置有进料装置,与进料装置同一水平面的机架(1)上设置有药托分离装置,所述的出料输送带(4)上方的机架(1)上设置有出料光纤检测器(5);
所述的进料装置由进料箱(6)、进料输送带(7)、拨轮(8)组成,其中进料箱(6)固定设置在机架(1)上,进料输送带(7)固定设置在该进料箱(6)的底部,进料箱(6)靠近药托分离装置的一端固定设置有拨轮(8);
所述的药托分离装置由带活塞的气缸(9)和真空吸盘(10)组成,其中气缸(9)通过支撑座(11)固定设置在机架(1)上,与气缸(9)插接的活塞与真空吸盘(10)固定连接;所述的气缸(9)上设置有电磁感应开关(12);
所述的真空吸盘(10)上设置有脱离送风口(1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分托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进料箱(6)上设置有用于放置药托的凹槽。”
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了必要的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说明书对实用新型专利做出了详细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有关充分公开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7月15日分别将请求人于2011年06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专利权人于2011年06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通过转送文件通知书分别发送给对方当事人。
请求人于2011年08月12日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7月15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指出:(1)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合并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不应被接受。(2)专利权人对本专利原权利要求1、2缺乏创造性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全部进行了修改,将原权利要求1-6,修改成新的权利要求1、2。按照《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视为专利权人已经承认原权利要求1-6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6的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免去请求人对宣告权利要求1-6无效这一主张的举证责任。此外,请求人进一步陈述了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以及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由。
专利权人于2011年08月16日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7月15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基于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发表了如下意见:(1)本专利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药托进行分离,其具有机架、开机键和触摸屏、真空泵和压缩机、出料输送带、进料装置、药托分离装置,并且记载了所述装置安装在机架及其间的结构关系,通过开机键和触摸屏控制自动分托机,通过进料装置和出料输送带将药托输送到药托分离装置,利用真空泵和压缩机进行药托分离,在整体上反映了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具体实施方案部分的记载,可以充分唯一确定塑料药托是竖向安装的方式放置在进料箱内;真空泵和压缩机的连接关系、与机架的安装关系、工作方式,触摸屏和开机键的连接关系、工作方式,出料光纤检测器的工作方式,气缸的工作方式,气压的数值设定,真空吸盘在真空泵作用下吸附药托,真空吸盘的工作方式、拨轮的工作方式及其结构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无药托时候”显然是针对出料光纤检测器检测的位置描述,是清楚的;进料箱的进料口与真空吸盘、真空泵的关系在说明书附图1已清楚描述。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证据1、2或证据1-3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8月30日分别将请求人于2011年08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08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通过转送文件通知书分别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并于2011年08 月30 日、2011年08 月31日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 年10 月19 日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1年9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了一份声明,表示放弃2011年6月24日提交的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所有答复按2011年8月16日递交的意见陈述为准。
专利权人于2011年9月23日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8 月30 日发送的转送文件通知书递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其中陈述了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
请求人于2011年10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于2011年08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已经超过了答复期限,应当不予考虑。
2011 年10 月19 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和事实进行了充分调查。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的重要事实如下:
(1)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9月15日和2011年09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声明及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针对当庭转送的文件,请求人表示不需要庭后提交答复意见。(2)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对专利文件进行的修改已经作出,其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再放弃,专利权人于2011年09月15日提交的声明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在口审前,其有权放弃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并补充陈述意见;对此,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于2011年06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并没有确认为本案的审查文本,在口审前,专利权人有权放弃其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因此本案审理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3)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公开时间均无异议;对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拒绝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发表意见。(4)请求人确认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6相对于证据1、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针对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仅涉及独立权利要求,因此,涉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理由仅针对独立权利要求1。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于2011年06月24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再放弃,专利权人于2011年09月15日提交的关于放弃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的声明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虽然于2011年06月24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但该权利要求书尚未被合议组确认为本专利审查的文本,而且,请求人在其于2011年08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明确指出该修改文本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有关无效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相关规定,不应予以接受。因此,在专利权人于口头审理之前明确表示放弃该修改文本,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理的情况下,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应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二)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适用于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的专利法和2010年1月9日第二次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三)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根据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请求人在口审当庭的确认,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1)独立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2)说明书未对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6相对于证据1、2和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四)关于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
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由于证据1、2、3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因此证据1的中文译文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证据4为本案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其并非申请日前公开的现有技术,不能作为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的证据。同时其中的意见也不能代替无效程序中合议组对本专利创造性的判断。
(五)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那么,该实用新型已被说明书充分公开。
本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一种自动分托机,其目的在于首先提供一种通过机器能够将药托均匀分开的自动分托装置,进一步实现分托速度快、平稳、均匀、节省劳动力、提高生产效率的目的(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1]-[0003]段)。
对于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不完整的具体表现,合议组认为:基于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尤其是说明书第[0020]段及说明书附图),(1)根据本专利说明书附图的记载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真空吸盘吸附分托的工作原理,药托应当是竖向放置于进料箱6的凹槽中以被进一步分离;(2)根据本领域的常识,真空吸盘10中的真空是由真空泵2提供、压缩机3可以提供动力给气缸运动。真空吸盘10吸附药托,再通过脱离送风口13使药托脱离真空吸盘10,脱离送风口与真空吸盘的关系如图2所示,从而能够实现药托分离,因此,“真空泵吸附药托”实质上是真空泵间接吸附药托,真空吸盘直接吸附药托。(3)对于本专利中各部件的位置、相互之间的连接关系,说明书附图中已清楚表示,并且,根据本专利真空吸盘吸附分托的工作原理,结合说明书所公开的分托机的各个具体部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各个部件的工作特点,连接不同部件并得到本专利的自动分托机。而且压缩机、真空泵、触摸屏、光纤检测器等均是本领域常见的工作部件,其如何工作、作用、以及与其它构件的连接关系可根据各部件本身的性质获知,并结合吸附分托原理进行内部连接。(4)根据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本专利的理解,“气压(正压)达到4帕的时候”中的气压应当是压缩机中的压力;根据说明书第[0020]段记载的内容:经过出料光纤检测器5检测无药托时候,气缸9开始工作;结合说明书第[0010]段记载的内容:本实用新型还可自动检测下瓶量给托,无托自动报警;光纤红外检测使自动分托机与包装联动线同步出料光纤监测器可以使自动分托机与包装联动线同步;可以看出:光纤检测器用于检测气缸工作是否正常运转,并为后期放药瓶提供检测,同时,气缸接到光纤检测器的命令后,通过压缩机传动力而进行工作。另外,“进料箱6的进料口”是指在进料箱的右侧位置,出料口位于出料光纤检测器的附近。拨轮实质上用于定位药托、限制药托一个一个被吸附到真空吸盘处、可具有一定的齿轮构造的部件。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说明书已经对该实用新型进行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五)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该款规定,判断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完整,关键在于判断该权利要求是否记载了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当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中描述的整体内容。
如上所述,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通过机器能够将药托均匀分开、不需采用人工分托的自动分托装置,进一步实现分托速度快、平稳、均匀、节省劳动力、提高生产效率的目的(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0001]-[0003]段)。
根据说明书第[0017]、[0018]段记载的内容,权利要求1记载的“药托分离装置”实质上包含了气缸9、真空吸盘10等,其与权利要求1记载的真空泵2、压缩机3一起用于实现分离药托的功能,因此是解决分离问题的必要技术手段。另外,权利要求1记载的“开机键”、“触摸屏”、药托分离装置包括设置在气缸上的电磁感应开关(12)的目的均是为了解决自动分托的技术问题。而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即“机架(1)的一侧水平设置有出料输送带(4),在出料输送带(4)斜上方的机架(1)上固定设置有进料装置,与进料装置同一水平面的机架(1)上设置有药托分离装置”可以进一步实现分托速度平稳、均匀的目的。对于请求人所认为的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光纤检测器、气缸、拨轮、真空吸盘、脱离送风口这些实现专利技术方案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首先,权利要求1记载的“药托分离装置”实质上包含了气缸、真空吸盘、脱离送风口;另外,根据说明书第[0010]、[0020]段记载的内容,光纤检测器使自动分托机与包装联动线同步,经过出料光纤检测器5无药托时候,气缸9开始工作,由此可以认为其目的主要是用于检测气缸是否正常运转以给后期的放药瓶提供检测,其实质上并没有直接参与到自动分托的作业中。因此,该技术特征并非是解决自动分托的必要技术特征。另外,根据说明书第[0015]段以及图1所示的内容,拨轮8设置在进料箱6的右侧一端,其作用可以认为是用于定位药托、限制药托一个一个被吸到到真空吸盘处,没有证据能够表明如果缺少拨轮就无法实现自动分托的功能。此外,虽然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限制药托一个一个被吸到真空吸盘处的结构,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除了说明书中所示的采用拨轮之外的其他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限定的方案,能够对具体实施方式进行选择。独立权利要求1已经记载了区别于背景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由该独立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自动分托、进一步实行分托速度平稳、均匀的技术问题,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
(六)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内容,无法获得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实用新型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那么根据上述现有技术无法否定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动分托机。证据1公开了一种拉链袋体的运送机构,其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向颗粒状片剂封入机连续供给多个拉链袋体的运送机构(参见其摘要部分)。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24、30、31段、33段、图5-6、12):封入机12、空气送出泵22、运输部20、吸嘴23、吸嘴的前端部分23A、收纳多个拉链袋体10的盒子部分21、柱塞24;其输送袋体的工作原理是通过空气送出泵进行气流推送,吸嘴在柱塞作用下,其前端部分吸住拉链袋,柱塞推下拉链袋,通过空气将拉链袋运送到运输部。其中,运输部20相当于本专利的机架一侧的输送带、盒子部分21相当于本专利的进料箱、吸嘴23、吸嘴前端部分23A以及空气送出泵相当于本专利的药托分离装置。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针对药托进行分离,证据1针对拉链袋进行运送;(2)权利要求1包括设置在机架上的开机键和触摸屏,证据1对此并无提及;(3)权利要求1包括设置在机架下的真空泵和压缩机,证据1为空气送出泵;(4)权利要求1的出料输送带、进料装置和药托分离装置均水平设置,而且进料装置与药托分离装置在同一水平面上,真空泵、压缩机设置在机架下,证据1的出料输送带、进料装置并非水平设置,进料装置与分离装置也不在同一水平面上,同时也没提及相关的分离装置的位置。
请求人认为区别技术特征(1)、(2)均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认为压缩机相当于“空气送出泵”,而真空泵已被证据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4)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1涉及的是分离和运送拉链袋二合一这样一种机器,其主要用于快速将拉链袋运送给封入机12(参见第[0036]段),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药托和拉链袋在材质厚薄、粘连方式和程度方面均有所不同,在其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也并未涉及分离药托的技术手段,而仅涉及拉链袋这种用于给食品或药品提供包装的聚乙烯树脂袋子甚至制备成铝箔层制品的袋子,因此,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是容易想到的。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而言,证据2公开一种用于药品调配系统的分袋装置,其含有吸盘,吸盘通过气管与真空泵连通将盒中的药袋吸出。其分离针对的是装有药的药袋,与本专利所针对的空的药托并不相同,其中采用吸嘴吸住袋体、通过空气送出泵利用空气动力送气传送给拉链袋体,使其分离并输送给输送带,其实质上是利用空气送出泵将袋体分离再进行后续的传送,与本专利所述的真空泵与压缩机所起的真空吸附分离原理并不相同。此外,证据1、2均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4)及其相关技术手段,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在机架上设置开机键和触摸屏,将出料输送带、进料装置和药托分离装置均设置在水平面上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而所述部件的水平设置和相互配合作业可以达到快速、平稳、均匀分开药托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证据1的技术方案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2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6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6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3主要涉及一种高速自动装瓶入托装置,其在入托之前,需要将成叠的瓶托逐个分开并放入输送带使之进入入托机构(参见其摘要)。上护瓶板、下护瓶板、输送带、入托轮均属于入托机构,入托机构输送的是已经过分托机构分离处理后的药托,其与本专利的分托机构作用及目的并不相同,因此与本专利分托的相应部件存在实质性区别;另外,证据3所述的分托机构(参见其图6以及说明书第6页第5段)的工作原理是通过分托螺杆22将瓶托料斗21中成叠的瓶托逐个分开,该分托机构垂直设置,而权利要求3的分托机构通过真空吸附进行分托、分托机构为水平设置。因此,证据3中没有公开前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1)-(4),而且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结合上述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3-6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1020184193.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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