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机用的直驱电机与双动力传动装置集成的驱动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洗衣机用的直驱电机与双动力传动装置集成的驱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796
决定日:2011-12-20
委内编号:5W1021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283484.2
申请日:2010-08-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国聚隆实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7-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常州亚通杰威电机有限公司
主审员:汤元磊
合议组组长:郭建强
参审员:郭彦
国际分类号:D06F17/08,D06F17/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创造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创造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7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洗衣机用的直驱电机与双动力传动装置集成的驱动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20283484.2,申请日为2010年8月6日,专利权人为常州亚通杰威电机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洗衣机双动力传动装置,包括:
驱动轴(1),其上端构成所述传动装置的一个动力输出端,下端为动力输入端;
驱动轴套(2),可转动地同轴设置在所述驱动轴(1)外,其上端构成所述传动装置的另一个动力输出端,下端与一行星齿轮系的外部齿圈(4)固定连接;
固定连接在所述驱动轴(1)上的输入齿轮(3)和离合齿盘(9),该输入齿轮(3)构成所述行星齿轮系的中心太阳轮;
行星齿轮(5),设置在所述输入齿轮(3)与外部齿圈(4)之间,分别与两者啮合;
行星轮保持架(6),具有外齿,且所述行星齿轮(5)通过行星齿轮轴设置在所述行星轮保持架(6)上;
离合齿圈(7),与所述行星轮保持架(6)的外齿可上下滑动地啮合;
电磁线圈(8),与离合齿圈(7)耦合,通过控制电磁线圈(8)通电与否,来控制离合齿圈(7)与离合齿盘(9)的脱离或结合状态,进而控制驱动轴(1)与驱动轴套(2)旋转方向是反向或同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传动装置,其特征在于,传动装置的壳体由上下两部分组成,在上下壳体的结合面处,所述上壳体沿径向向外延伸,构成法兰状安装托盘(14)。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传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壳体与安装托盘(14)采用铆合连接,所述铆合连接是通过下壳体与安装托盘(14)连接处的冲压变形完成的。
4. 根据权利要求1-3之一所述的传动装置,其特征在于,当电磁线圈通电时,离合齿圈(7)与离合齿盘(9)脱离,并与固定于传动装置壳体的一弹簧保持架(16)结合,驱动轴(1)与驱动轴套(2)反向旋转;当电磁线圈不通电时,离合齿圈(7)与弹簧保持架(16)脱离,并与离合齿盘(9)结合,驱动轴(1)与驱动轴套(2)同向旋转。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传动装置,其特征在于,离合齿圈(7)上端设有上插齿、下端设有下插齿(71),弹簧保持架(16)上设有与上插齿相配合的插槽,离合齿盘(9)上设有与下插齿相配合的插槽(91)。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传动装置,其特征在于,在离合齿圈(7)与弹簧保持架(16)之间设有螺旋弹簧。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传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插齿具有2个以上的齿。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5或6或7所述的传动装置,其特征在于,行星齿轮(5)为直齿轮,至少为2个,均匀分布在行星轮保持架(6)上。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5或6或7所述的传动装置,其特征在于,行星轮保持架(6)包括一底架和一圆筒形侧壁,所述圆筒形侧壁包围在所述外部齿圈(4)的圆周外侧,所述底架连接行星齿轮轴。
10. 一种洗衣机双动力驱动装置,包括直流无刷电机(10)和权利要求1-9所述的传动装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装置的下壳体构成为定子保持架(12),所述电机(10)的定子(10a)与定子保持架(12)固定连接。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子(10a)与定子保持架(12)通过螺钉(13)连接,在螺钉连接位置处的定子与定子保持架(12)之间设有柔软材质的缓冲垫(15)。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缓冲垫(15)包括:在所述定子(10a)的螺钉孔内环绕螺钉(13)轴向延伸部分和在所述定子(10a)与定子保持架(12)之间沿径向延伸部分。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缓冲垫由热塑性橡胶制成。
15. 根据权利要求10-13之一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的转子(10b)为外转子,并直接连接所述驱动轴(1)。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子(10b)包括转子保持架(18),转子保持架(18)通过花键套(11)与驱动轴(1)连接。
17. 一种洗衣机,包括权利要求10-16之一所述的驱动装置。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轴(1)用于驱动洗衣机的波轮,所述驱动轴套(2)用于驱动洗衣机的内桶。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或18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驱动装置通过所述安装托盘(14)装配到洗衣机上。 ”
针对本专利,宁国聚隆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7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03年9月17日、公开号为CN144256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22页;
附件2:公开日为2005年5月25日、公开号为CN161904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35页;
附件3:2006年9月14日发布、2007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2823-2006的封面,前言,第1-3页和封底的复印件,共6页;
附件4:2007年8月第4版第1次印刷、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机械设计手册?轮系》的封面,版权页,第17-3、17-4、17-5、17-6页的复印件,共6页;
附件5:2005年4月26日发布的中国标准化协会标准CAS 113-2005复印件,共8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8月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9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如下证据:
证据1:1993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374-92第1-4、22页复印件,共5页。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8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1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9月20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为:(a)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8-19中除引用权利要求4之外的技术方案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附件3、5加以证明;(b)权利要求1-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评述方式为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c)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此外,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组合方式。
(2)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证据1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认可附件1-5的真实性。
(3)合议组就上述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的相关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5均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1-5的真实性,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附件1-5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附件1-5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离合齿圈固定装置这一必要技术特征,附件3、5能够证明双动力洗衣机要满足定转速比的要求,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8-19中除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4之外的技术方案均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电磁线圈(8),与离合齿圈(7)耦合,通过控制电磁线圈(8)通电与否,来控制离合齿圈(7)与离合齿盘(9)的脱离或结合状态,进而控制驱动轴(1)与驱动轴套(2)旋转方向是反向或同向”,通过电磁线圈本身可以固定住离合齿圈,权利要求1中包含有离合齿圈固定装置,同时,也能够满足附件3、5所述的定转速比要求,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权利要求8-19中除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4之外的技术方案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创造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创造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洗衣机双动力传动装置。
经合议组核查,附件1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该机构由输入轴齿轮2、行星齿轮10、行星架5、行星轴11及内齿轮4构成,行星齿轮10安装在行星架5及行星轴11上,内齿轮4、输入轴齿轮2与行星齿轮10相啮合,输出轴套7与内齿轮4相联接。输入轴1与输出轴6同轴并与输入轴齿轮2相联接。行星齿轮3可为2-6个。本采用一级内齿轮传动的双驱动齿轮机构的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可供设置同步变频电机的洗衣机配套使用,其转速由洗衣机的电器装置设定。当洗涤工况时,制动轮12被完全制动,行星轴11处于定轴状态,同步变频电机经输入轴1直接带动输出轴6转动,同时输入轴齿轮2经行星齿轮10、内齿轮4带动输出轴套7转动,输出轴套7与输出轴6相互逆向,双向按比例反复旋转,低速摆动,完成洗涤工序(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3段,说明书附图6)。
附件2公开了全自动洗衣机的离合机构,其中具体记载了如下内容(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1、2段,第8页第1-3段,说明书附图3、13-15):
“图13-图15示出啮合的离合器机构47的一部分,该离合器机构系通过将外侧回转轴系35与电动机的转子45的啮合并卡合相结合,并将转子45的回转为传递到该外侧回转轴系35而使它回转,或将啮合卡合解开并使该外侧回转轴系35卡合成止转。
为减少驱动装置6的整个轴向尺寸,该啮合的离合器机构47为通过上述安装螺丝42将内包有环状电磁线圈47a的环状电磁铁心47b紧固并安装在电动机壳体43的内侧,并设置成将外侧输入轴部35d包围在自定子绕组44b的端线圈包围的内侧空间中。在形成于外侧输入轴部35d的锯齿形花键35b上可滑动地沿轴向卡合的绝缘树脂制的滑动件47c通过螺旋弹簧47d与上述转子45的啮合凹凸部45c3 卡合状按下,由于电磁线圈47a的电磁力与螺旋弹簧47d的按下力相反并通过将滑动件47c往上吸引而解除啮合并与电磁铁心47b吸着而止转。
滑动件47c为将由上述电磁铁心47b吸引的铁制的吸着件47e一体树脂成形设置并嵌入上述啮合凹凸部45c 3 并将啮合的啮合突起47f由树脂成形一体成形。
如图15所示,为将滑动件47c的吸着件47e吸着在电磁铁心47b上时对该滑动件47c进行卡合并止转,在电磁铁心47b的吸着面上形成多个放射状卡合槽47b1 ,在吸着件47e上形成嵌入上述卡合槽47b1 的多个放射状卡合突条47e1 。通过卡合槽47b1 形成为对卡合突条47e 1 进行卡合的侧壁面沿深度方向倾斜1-2度伸展,而卡合突条47e1 形成为与卡合槽47b 1 的侧壁面抵靠的侧面沿前端方向倾斜1-2度伸展,故啮合卡合时会产生止拔方向的分力。”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要求1和附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离合齿盘;外齿;离合齿圈;电磁线圈。但是,由附件2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行星轮保持架设置外齿,且附件4可以证明花键连接相当于齿连接,花键用齿替换为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上述区别特征的认定没有异议,其主张附件2的洗衣机属于单动力输出,并非本专利所述的双动力传动装置,附件2的离合齿盘是与转子部分卡合,与本专利不同;本专利利用行星轮保持架传动装置作为离合组件的一部分,将离合齿圈套在行星轮保持架的外轴,比附件1结构简单,本专利的离合组件节省了轴向高度,与附件1没有结合启示。行星轮保持架通过简单离合机构、离合齿圈的配合实现工况的转换,降低了成本,并且节省了轴向高度的空间,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说明书附图6示出的是离合器结构原理图,附件1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双动力传动装置,附件1中的输出轴6、输出轴套7分别相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驱动轴(1)和驱动轴套(2),附件1中的输出轴6转动设置在输出轴套7内,附件1中的输入轴齿轮2固定连接在输出轴6上,附件1中的输出轴套7上固连内齿轮4,行星齿轮10设置在行星轴11上,行星轴11与输入轴套8固连,输出轴6下部连接驱动部件,输入轴1固连输入轴齿轮2,输入轴齿轮2与行星齿轮10相啮合,输出轴套7与内齿轮4相联接。
通过比较,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行星轮减速机构,区别仅在于离合机构有所不同,即区别特征在于驱动轴上固连离合齿盘;行星轮保持架具有外齿;离合齿圈与行星轮保持架的外齿可上下滑动地啮合;包括电磁线圈,与离合齿圈耦合,通过控制电磁线圈通电与否,来控制离合齿圈与离合齿盘的脱离或结合状态,进而控制驱动轴与驱动轴套旋转方向是反向或同向。
但是,附件2公开了类似的离合机构,参见其图13-15所示的离合机构47,其采用电磁线圈47a实现啮合突起47f和电动机的转子45上的啮合凹凸部45c3之间的滑动,从而实现两者的啮合和脱开。并且,啮合突起47f设置在滑动件47c上,滑动件47c通过锯齿形花键35b可滑动地与外侧输入轴部35d卡合,结合附件2说明书附图3,附件2的上述包括滑动件的离合机构通过将外侧回转轴系35与电动机的转子45的啮合并卡合相结合,将转子45的回转为传递到该外侧回转轴系35而使它回转,或将啮合卡合解开并使该外侧回转轴系35卡合成止转。而通过锯齿形花键和通过插槽与插齿形成滑动连接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附件2所述的转子45与输出轴也是固连的。因此附件2给出了采用权利要求1的离合机构的技术启示。
专利权人强调,行星轮保持架通过简单离合机构、离合齿圈的配合实现工况的转换,降低了成本,并且节省了轴向高度的空间,在外形尺寸相同的情况下得到更大的载荷,附件2没有给出将离合机构应用到行星轮保持架上的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2明确记载了所述离合机构的作用在于“减少驱动装置6的整个轴向尺寸”,附件2中的齿轮箱部35e与附件2中的行星齿轮保持架一体,附件2作为洗衣机领域的现有技术给出了采用上述离合机构的技术启示,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专利权人还强调,附件2的洗衣机属于单动力输出,并非本专利所述的双动力传动装置,附件2的离合齿盘是与转子部分卡合,与本专利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2中的转子45与驱动轴显然也是同步转动,同时附件1公开的是一种洗衣机双动力传动装置,其通过制动轮12控制驱动轴与驱动轴套旋转方向是反向或同向,而行星轴11与制动轮12连接为一体,并且,对于行星齿轮系传动而言,采用行星轴输出还是采用行星齿轮架输出均属于常规选择,本专利的离合齿盘固定连接在驱动轴上,与驱动轴同步转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附件2公开的离合机构用于替换附件1中所述的制动轮,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附件2公开了外壳32a、外壳32b、安装底座7。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冲压成型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中离合组件的位置与本专利不同,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中公开的离合机构紧固安装在电动机壳体43的内侧(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5行),结合前述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可得,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5)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均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中并未公开“离合齿圈(9)上设有上插齿”以及“弹簧保持架(16)上设有与上插齿相配合的插槽”,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5由于其附加特征被附件2公开导致其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6)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中公开了离合机构中设置有螺旋弹簧,结合前述关于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7)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均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5,基于前述关于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不能成立的理由,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7由于其附加特征被附件2公开导致其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8)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公开了行星齿轮36i为直齿轮,其数量至少为两个,均匀分布在支座36h上。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中引用权利要求1-3、6之一得到的技术方案是显而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5、7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8中引用权利要求5或7得到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9)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9的附加特征为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常规选择的主张请求人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出具有说服力的理由,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10)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0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洗衣机中采用直流无刷电机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0中的传动装置为权利要求1-4、6、权利要求8中引用权利要求1-3、6之一得到的技术方案所述传动装置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0中其他技术方案,由于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5、7、权利要求8中引用权利要求5或7得到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其关于权利要求10中这些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1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1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1的附加特征被附件2公开,并为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2中的下壳体并不是定子保持架,对于上述主张,请求人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出具有说服力的理由,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1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16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2-16的附加特征为常规选择、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2-16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请求人没有具体说明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表明权利要求12-16的附加特征均为常规选择、公知常识,请求人的上述主张缺乏证据或者有说服力的理由支持,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2-1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1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19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7-19的附加特征被附件1公开,并为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7-19不具备创造性。
(a)关于权利要求17-19所述洗衣机的驱动装置为权利要求11-16所述驱动装置的技术方案
由于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1-16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故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7-19所述洗衣机的驱动装置为权利要求11-16所述驱动装置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b)关于权利要求17-19所述洗衣机的驱动装置为权利要求10所述驱动装置的技术方案
当权利要求10所述驱动装置的传动装置为权利要求1-4、6、权利要求8中引用权利要求1-3、6之一得到的技术方案所述的传动装置时,由于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8、19的附加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7-19中的这些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当权利要求10所述驱动装置的传动装置为权利要求5、7、权利要求8中引用权利要求5或7得到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9所述的传动装置时,由于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5、7、权利要求8中引用权利要求5或7得到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7-19中的这些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020283484.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利要求1-4;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8中引用权利要求1-3、6之一得到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0中的传动装置为权利要求1-4,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8中引用权利要求1-3、6之一得到的技术方案所述传动装置的技术方案;当权利要求10所述驱动装置的传动装置为权利要求1-4、6、权利要求8中引用权利要求1-3、6之一得到的技术方案所述的传动装置时,权利要求17-19中驱动装置为此时权利要求10所述驱动装置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8中引用权利要求5 或7得到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9;权利要求10中的传动装置为权利要求5、7、权利要求8中引用权利要求5或7得到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9所述传动装置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1-16;权利要求17-19中除上述权利要求17-19中被宣告无效技术方案之外的其它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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