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精密电阻焊点焊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63
决定日:2011-12-14
委内编号:4W100836
优先权日:2007-02-14
申请(专利)号:200810005894.8
申请日:2008-02-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徐继胜
授权公告日:2011-01-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杨仕桐
主审员:王瀚
合议组组长:宋鸣镝
参审员:冯晓伟
国际分类号:B23K11/11(2006.01);B23K11/24(2006.01);B23K11/26(2006.01);H01R4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教导,故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优先权日为2007年02月14日,申请日为2008年02月1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1月26日、名称为“精密电阻焊点焊机”的200810005894.8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杨仕桐。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精密电阻焊点焊机,其包括主电源、焊头和机头,其特征在于:主电源包括阻焊变压器和电源控制装置,主电源通过电源控制装置为焊接提供阶梯波状电压脉冲输出,机头在焊接时把阻焊变压器的输出端和焊头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精密电阻焊点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源控制装置包括用于提供脉冲输出的控制电路、用于提供信号给所述控制电路以调节脉冲输出的至少一个功能键、和与控制电路电性连接供输出信息的显示装置。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精密电阻焊点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控制装置所提供的阶梯波由∠θ、第一阶梯(V1)、第二阶梯(V2)和焊接时间(T)组成,其中,脉冲输出以一定的角度(θ)上升至第一阶梯,维持一段特定时间后继续上升至第二阶梯,并在第二阶梯维持至输出结束。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精密电阻焊点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阶梯的电压值为设定值,第一阶梯的电压值为设定值的50%至100%之间,第一阶梯的维持时间为设定焊接时间的一半。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精密电阻焊点焊机,其特征在于:电源控制装置中至少有一个功能键用于调节第一阶梯幅度。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精密电阻焊点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输出脉冲上升的角度θ值可调,调节范围为45°≤θ≤90°。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精密电阻焊点焊机,其特征在于:电源控制装置中至少有一个功能键用于调节输出脉冲上升角度。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精密电阻焊点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控制装置上安装有方波和阶梯波的切换开关。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精密电阻焊点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焊机为电容储能式焊机或逆变电源焊机。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精密电阻焊点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点焊机机头为带压力显示的点焊机机头。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精密电阻焊点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点焊机的焊头为点焊焊头。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精密电阻焊点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点焊机的焊头为电阻焊焊头。
1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精密电阻焊点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点焊机的焊头为一对平行电极。
1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精密电阻焊点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点焊机的焊头为一对上下电极。
1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精密电阻焊点焊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控制装置控制电路所提供的阶梯波的脉冲输出可通过数字电路DAC实现,或采用恒流源对电容充电及电位切换实现。”
针对本专利,徐继胜(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3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的规定。
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1年3月14日,公开号为CN128703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40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8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93652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6页。
证据3:公开日为1990年11月27日,公开号为US4973814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
证据4:公开日为1991年6月12日,公开号为JP平3-138087A的日本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
证据5:微电阻焊接系列产品资料复印件,共3页;
证据6:证据3摘要的中文译文及附图7-8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7:公开号为JP2006-181621的日本专利说明书摘要中文译文的复印件,共1页;
证据8:期刊《机电一体化》2003年7月20日登载的标题为“用单片机制作的点焊机控制器”一文的复印件及该文章的搜索网页打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中的特征“电源通过电源控制装置为焊接提供阶梯波状电压脉冲输出”与说明书中描述的内容不符,说明书中描述为:“为接焊接漆包线提供精确的脉冲输出”、“主电源通过电源控制装置为焊接提供阶梯波状脉冲输出”、“减少了烧除漆包线的绝缘漆时过人的电流对焊头的损伤,延长了焊头的使用寿命”等,都没有提及阶梯波状电压脉冲。所以权利要求1没有得到其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4分别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5、7-14相对于证据1-4单独并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8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所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本专利权利要求6所述“输出脉冲上升的角度θ值”是一个不确定值,因为相同的电压和时间函数关系,在不同的电压-时间坐标系中是不同的,因而有实质性缺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的规定。
应专利复审委员会2011年04月20日发出的补正通知书,请求人于2011年04月26日提交了补正文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6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06月18日再次提交了补正文件,合议组于2011年07月29日将上述文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11年07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9月0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7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证据1、3-7都是缓升缓降的恒电流调控方式,与本专利的恒电压调控方式是电阻焊领域两种完全不同的调控方式。(2)本专利所指“阶梯状电压脉冲”为单个脉冲呈阶梯状跳变,而非由两个具有不同幅值的脉冲前后紧接形成,这明显与各证据所披露的技术内容不同。(3)本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1中的“阶梯状电压脉冲”有充分的支持。(4)请求人主张的公知常识缺少证据支持。(5)证据1-7无论单独对比还是任意结合以及其与公知常识的任意结合均不能用于否定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向请求人转交了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调查并确认了如下事项:
①请求人放弃了证据7作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证据使用,出示了证据5的原件,并表示证据8是从网络上下载的,没有原件。
②专利权人对证据1-6、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6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③请求人更正了无效请求书中的笔误,明确其无效的理由及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证据1、3、4分别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破坏了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2破坏了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5、7-14相对于证据1-4分别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8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充分发表了意见。
2011年11月16日,合议组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要求双方当事人就“证据2的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8月22日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2007年02月14日和申请日2008年02月14日之间,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发表意见。
请求人于2011年12月02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其在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5,7-14的具体无效请求理由并未引用证据2,证据2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5,7-14的创造性的破坏是通过破坏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去实现的。
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14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2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证据的认定
证据1和3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以及证据3的中文译文(即证据6)的准确性无异议,本案合议组对证据1、3的真实性以及证据6的准确性予以认可,且证据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其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证据2为专利文献,其申请日为2006年8月7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2007年02月14日,证据2的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8月22日,晚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2007年02月14日。因此,合议组认为该证据可以用来评价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但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来评价其权利要求2-5、7-14的创造性。
请求人提交的请求书附件清单中填写的证据4名称是“JP2006-181621A专利文献”,实际提交的专利文献是“平3-138087”;而证据7则是“JP2006-181621A”专利文献摘要中文译文,因此,证据7并非证据4的中文译文,请求人也当庭放弃了证据7,所以证据4没有中文译文,根据《审查指南》(2006)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1节的规定,证据4视为未提交。
证据5是微电阻焊接系列产品宣传册的1、4、17页,请求人出示了其原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故合议组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另外,在该证据第17页下方印有copyright? 2006的字样,根据《世界版权公约》第三条及第六条的规定,可以确定证据5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并且出版年份为2006年,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其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证据8是期刊,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该文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合议组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经核实,该证据的出版日期为2003年07月20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价其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阶梯波状电压脉冲输出”与说明书中描述的内容不符,没有提及阶梯波状电压脉冲,所以得不到说明书支持。(2)本专利权利要求6所述“输出脉冲上升的角度θ值”是一个不确定值,因为相同的电压和时间函数关系,在不同单位的电压-时间坐标系中是不同的,因而有实质性缺陷,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的相关规定。
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电压脉冲的波形、如何产生阶梯状电压脉冲、如何实现对脉冲电压幅度的控制、如何完成恒电压控制进行了描述并结合具体实施例进行了详细说明,所以,权利要求1中的“电压脉冲”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2)本专利说明书第37段和附图1都明确说明了电压脉冲幅度和脉冲宽度的单位,可以确定是在纵坐标单位伏特、横坐标单位毫秒的坐标系下角度可调,故权利要求6不存在如请求人所述的实质性缺陷,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
3.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证据2可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经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电子点焊机(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2-13行、第17-23行,第2页第21-29行,第3-7页,附图1-7),包括主机、机头和焊头(对应于本专利的包括主电源、焊头和机头,因为证据2中的主机与本专利的主电源功能一样且组成部件类似,只是所使用的名称略有不同),主机包括单片机控制电路,整流电路、与整流电路连接的直流稳压电路、与直流稳压电路连接的直流自适应调压电路、功率开关电路及与直流自适应调压电路和功率开关电路连接的脉冲变压器电路(对应于本专利主电源包括阻焊变压器和电源控制装置),主机通过单片机控制电路输出的预热脉冲和主脉冲同步控制信号经三极管Q20控制光电隔离器U2的输入极,由光电隔离器U2的常闭组和常开组控制码拨盘SW3和码拨盘SW2实现预热脉冲和主脉冲的分离,并将预热脉冲和主脉冲输入放大器F4,放大器F4的输出端输出受控电压信号(对应于本专利的主电源通过电源控制装置为焊接提供阶梯波状电压脉冲输出),由于电阻焊点焊机的工作原理决定了证据2中的脉冲变压器电路的输出端必须与焊头连接才能工作,所以证据2隐含公开了“机头在焊接时把阻焊变压器的输出端和焊头连接”。
通过分析证据2的电路图5以及说明书中相对应的描述可知,单片机控制电路与功率开关电路之间连接有一双脉冲电路,两个脉冲的切换是通过光电隔离器U3来实现的,当Q20的基极为低电平时,U3的常闭开关导通,SW2接入放大器F4的输入端,而此时SW3与放大器F4之间断开,也就是说,此时拨盘SW2的值决定输出的脉冲幅度的大小;当Q20的基极为高电平时,U3的状态发生切换,U3的常开开关导通,SW3接入放大器F4的输入端,而此时SW2与放大器F4之间断开,也就是说,此时拨盘SW3的值决定输出的脉冲幅度的大小。焊机的脉冲输出是通过两个电路切换实现的,而且通过说明书的描述“预热脉冲负责除漆,而主脉冲负责在被焊工件中通过大电流完成焊接”可知,这两个电压脉冲的幅值是不同的,当SW2和SW3之间切换的时间足够短的时候,就会形成一种阶梯波状的电压脉冲输出。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证据2中直接或隐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的阶梯状脉冲是由一个单独的脉冲经过控制电路的调控而产生的,不是由两个具有不同幅值的脉冲前后紧接叠加形成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中关于阶梯波状脉冲的描述为“主电源通过电源控制装置为焊接提供阶梯波状脉冲输出”,上述描述并未对所述“脉冲”是由一个脉冲跳变形成还是两个脉冲叠加形成进行限定。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3.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1、3分别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破坏了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7-14相对于证据1、3分别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8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连接包层导线的连接设备(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5页第16行至第10页第7行、第7页第20-24行、图1-5),包括电极18、20、22(对应于本专利的焊头),焊接变压器16(对应于本专利的阻焊变压器),电源电路,电流监控装置和电流控制装置(对应于本专利的电源控制装置,因为本专利中电源控制装置的功能是提供脉冲输出,证据1中电流控制装置的功能是在第一通电时间和第二通电时间提供不同的熔化、焊接脉冲电流),该连接设备向电极的供电过程包括第一通电时间WE1和第二通电时间WE2。在第一通电时间,具有一能够熔化包层导线绝缘皮的电流SIa;在第二通电时间,具有一能够焊接包层导线的电流SIb, SIb值大于SIa值(对应于本专利的主电源通过电源控制装置为焊接提供阶梯波状脉冲输出)。通过对比可以看出:
虽然在证据1中并未明确记载是否设置了电源,但电源是电阻焊必不可少的设备,从已经公开的变压器和电流控制装置来看,证据1也必须具备电源才能工作,因此,“主电源”应当属于证据1中公开的技术内容。
机头是点焊机中用于支撑和移动电极(焊头)、并实现电源与电极之间电连接的部件。而,证据1图10所示电极支撑元件60、水平臂62、64均可以认定为机头或者机头的组成部分。因此,证据1实际上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机头”。同时,由于机头还必须实现电源与电极之间的电连接,将焊接所需的电输送到电极上,以实现焊接。因此,证据1实际上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关于“机头在焊接时把阻焊变压器的输出端和焊头连接”的技术特征。
在本专利中,辅助电流I2是焊接变压器16输出端(证据1图1所示变压器16右端)主回路中的电流(参见证据1图1),也就是焊接变压器16或者主电源的焊接输出电流。由证据1说明书第7页第20-24行可知,SIa与SIb是在不同阶段对焊接输出电流即辅助电流I2的不同提法,也就是说,SIa与SIb并不是两个电流,而是不同阶段I2的输出波形。因此,证据1没有公开主电源提供“阶梯波状电压脉冲输出”的技术特征。
由于恒电流控制和恒电压控制是电阻焊领域另种不同的控制方式,尤其是在用于各种带小线圈电子元件的漆包线的焊接中,被焊接元件的电阻在瞬间发生较大变化,因此,不同的控制方式会对焊接过程产生比较大的影响。电压监控、电流监控方法是针对不同的焊接干扰因素而做的监控,有不同的优缺点,比如恒电压监控方法就对焊接材料本身材质变化的干扰不能很好的进行调节和适应,但是恒压调控在温度快速上升,电阻增加较快的情形下,可以使得输出的电流减小,一方面避免电线的烧坏,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过大的电流通过电极,从而使电极过快损坏,而这恰恰是恒电流控制所欠缺的。
因此,通过证据1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前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比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3也公开了一种逆变式电阻焊机,但是其也属于一种恒电流控制装置,根据不同的指令控制整个焊接周期的焊接电流波形,所以,参考上述对证据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相比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15的创造性
由于从属权利要求2-5、8-14都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所以在权利要求1相比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5、8-14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3,而证据1、3和5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证据1和5以及证据3和5的组合并不能破坏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而权利要求7是引用权利要求6的,在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也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8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了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但是,证据8只公开了通过单片机可以控制脉冲的输出,并没有公开“电源控制装置控制电路所提供的阶梯波的脉冲输出可通过数字电路DAC实现”,所以权利要求15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3与证据8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同样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8-14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7和15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3与其他证据的结合也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6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说明书对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10005894.8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15的基础上,维持本发明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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