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腐型水喷射真空泵-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防腐型水喷射真空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362
决定日:2012-03-29
委内编号:5W1027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40709.5
申请日:2006-03-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杭州新安江工业泵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4-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沪冈真空泵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吴亚琼
合议组组长:许艳
参审员:李卉
国际分类号:F04F5/04(2006.01);F04F5/5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没有国标标准书号、出版社的图书,应从编辑单位、发行单位、证据来源等方面进行审查,如果编辑、发行单位对本行业起着技术服务、提供行业标准的职能,同时该书涉及设计方面的基本知识,则可以将其认定为公开出版物。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04月04日授权公告的200620040709.5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发明名称为“防腐型水喷射真空泵”,申请日为2006年03月31日,专利权人为上海沪冈真空泵制造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防腐型水喷射真空泵,它包括文丘里管、吸入室和喷嘴,其特征在于,所述文丘里管由异径管、碳钢管和锥管组成,碳钢管的一端连接异径管,碳钢管的另一端则连接锥管,异径管和锥管各向外呈喇叭口状;所述吸入室安装在异径管的喇叭口端,吸入室的另一端为吸入口;所述喷嘴插装到吸入室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腐型水喷射真空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碳钢管的内壁衬有聚丙烯材料层。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腐型水喷射真空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喷嘴由陶瓷材料制成。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腐型水喷射真空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吸入室由增强型聚丙烯材料制成。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腐型水喷射真空泵,其特征在于,所述锥管由增强型聚丙烯材料制成。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腐型水喷射真空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碳钢管与异径管的连接处装有密封圈。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腐型水喷射真空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碳钢管与锥管的连接处装有密封圈。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腐型水喷射真空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异径管与吸入室的连接处装有密封圈。”
针对本专利,杭州新安江工业泵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11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39729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09月20日,共5页;
证据2:公告号为CN208411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告日为1991年09月04日,共9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56831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8月27日,共5页;
证据4:《水喷射泵设计与应用》相关页的复印件,由上海医药设计院吴无恙编、化工部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编辑、上海医药设计院发行组发行,其上显示的时间是1983年12月,共14页;
证据5:公开号为CN108901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4年07月06日,共14页。
请求人认为:(一)证据1公开了一种水喷射真空泵,结构可从图1、2、3中看到,其中文丘里管由整体改成分体式,虽然证据1中没有明确提到喉管与收缩管之向的连接关系,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证据1公开的“喉管与扩散管之间的连接”,容易想到在喉管与收缩管之间采用相同连接,且这属于惯用的技术手段;虽然证据1中没有明确说明喷嘴是插装在吸入室中,但是由于证据1公开了“气室通过法兰与喷嘴1连成一体”,并从图示中能够清楚地、唯一得到喷嘴是“插装”在气室之中,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文丘里管”的熟知程度,容易想到这种“喷嘴插装气室中”的技术内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及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证据4第77页图34中表示了喷嘴插装在吸入室的两种结构示意图;证据4第78页6-2材料选择一章中提到在铸铁或碳钢制喷射泵体中内衬或喷涂各种耐腐蚀材料,并在图37、40图示了用铸铁材质制成的单喷嘴水喷射泵;证据4最后一页所示的PSB型水喷射真空泵也是三段结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及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证据5公开了一种喷射器,其喷嘴插入在喷嘴室中,有“收缩增压管、均压管、扩压管”三管,分别通过法兰相接组成,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5以及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二) 证据1公开了水喷射真空泵采用工程塑料注塑成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碳钢管内壁衬上一层防腐材料,而选用聚丙烯材料是公知常识;证据2、4都给出了 “碳钢管内壁衬有聚丙烯材料层以防止碳钢管被腐蚀”的技术启示,故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三)证据3公开了一种射流式陶瓷组合喷头,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4公开的技术内容也表明了用陶瓷材料制作喷嘴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创造性。(四)证据1公开了 “吸入室或扩散管由工程塑料制成”,而聚丙烯材料属于一种常规的工程塑料;证据2公开了“泵体、泵腔体、泵腔盖均由聚丙烯或聚三氟氯乙烯制成”。因此,权利要求4、5也不具有创造性。(五)本领域技术人员由证据1公开的“法兰33”、“密封垫36”和“气室2和文丘里管3之间的连接法兰”可以容易地得到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证据4最后一页图示的PSB型水喷射真空泵或者证据5图1所示的三处法兰连接也可以容易地得到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6-8也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2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上述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2年02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2年03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4的原件,专利权人经过核实后认为,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编辑单位-化工部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是本领域的权威部门,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证据4属于该单位自行设计用书,是该单位内部的非公开出版物。对此,请求人陈述:其在1985年开始设计水喷射真空泵时从上海医药设计院购买了这本书,该单位就是发行单位,一直将它作为参考用书用了20多年,看起来也很破旧,该书是技术手册,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该书上有多份广告,还标识了价格目录,是为了宣传用的,是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3及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在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进行对比时,在无效宣告请求书所提出的两个区别的基础上还增加了第三个区别,即证据1没有公开碳钢管,但碳钢管属于公知常识,并指出证据4公开了上述三个区别。请求人对其它具体技术特征的比对仍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而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的中文丘里管是工程塑料做的,出于强度和加工便利的考虑,不可能做得太长,导致里面的液体混合得不充分;而本专利在证据1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文丘里管中间加入了碳钢管,这样既保证了喷射管本身的性能,同时也满足了强度及加工便利的要求。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3、5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真实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定证据1、2已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4是《水喷射泵设计与应用》一书相关页的复印件,该书由上海医药设计院吴无恙编、化工部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编辑、上海医药设计院发行组发行。请求人出示了证据4的原件,专利权人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证据4只是编辑单位设计用书,属于内部的非公开出版物。
经查,1960年化工部基建总局作出了一个决定,在若干部属设计院中成立一些专业设计中心站,化工部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就是其中之一,1998年更名为全国化工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其以技术为核心,以服务为宗旨,组织编制化工行业标准,加强石油和化工设计技术平台建设,推动技术资源共享,提供全方位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议组认为,从化工部设备设计技术中心站的成立及职能来看,其编辑的技术用书是面向整个行业。具体到证据4,其“内容介绍”中有“可以作为在设计、选用、运用水喷射泵时的基本知识的了解”、“同时还提供了部份生产单位的产品样本,方便用户直接选购成品”等内容,同时该书上有多份广告,还标识了价格目录,可见,证据4并不是内部资料,如果把其上标识的时间“1983年12月”认定为编辑时间,按照常理推断,其公开发行时间必定远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6年03月31日,而且请求人陈述其在1985年从上海医药设计院购买了这本书,一直将它作为参考用书用了20多年。因此,合议组认定证据4是本专利申请日前的公开出版物。该书中所介绍水喷射泵的基本知识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
2、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水喷射真空泵,它含有带进水口11的喷嘴1(对应于本专利的喷嘴)、带吸气口21(对应于本专利的吸入口)的气室2(对应于本专利的吸入室)和一个带收缩管31(对应于本专利的异径管)、喉管32、扩散管34(对应于本专利的锥管)、出水口35的文丘里管3(相应于本专利的文丘里管),气室2通过其上下法兰分别与喷嘴1、文丘里管3连成一体;文丘里管3在喉管32同扩散管34的交界处分成两截,该两截分别带有连接用的法兰33,并配有密封垫36,以呈密封连接;水喷射真空泵采用工程塑料注塑成型,故耐腐蚀(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实施例部分及附图1)。
经对比,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的文丘里管由三段组成,中间部分是碳钢管,而证据1的文丘里管由两段组成,且都是由工程塑料注塑成型;(2)本专利的喷嘴插装到吸入室中,而证据1的喷嘴与气室通过法兰相连。
证据4最后一页示出了PSB型水喷射真空泵的一幅产品图片,从图中可以看出文丘里管由三段组成,中间管与两个端部管通过法兰相连。证据4第78页有关水喷射泵材料选择一节中公开了水喷射泵常采用铸铁、碳钢、铜、不锈钢等材料加工。为了节省成本又能达到耐腐蚀要求,也有用在铸铁或碳钢制喷射泵体中内衬或喷涂各种耐腐蚀材料:如衬玻璃、衬橡胶、搪耐酸搪瓷、烧结耐酸陶瓷、涂刷各种树脂、喷涂聚三氟氯乙烯等各种方法。由此可见,文丘里管的中间部分采用碳钢管内衬耐腐蚀材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内衬耐腐蚀材料的碳钢管比工程塑料管的强度高也是公知的,在此基础上,为了解决文丘里管因强度不够易变形的问题,对三段结构的文丘里管最易发生变形的中间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选用碳钢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4的上述技术内容可以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
专利权人认为,“喷嘴插装到吸入室中”是指本专利的喷嘴外圆与吸入室的内圆之间无缝隙的安装方式。合议组认为,由于证据1的喷嘴与气室均由工程塑料注塑成型,两者通过法兰相连,当喷嘴采用与气室不同的材料时,通过将喷嘴插装到气室,并通过气室与管道等连接构件的法兰连接将喷嘴压装在两法兰之间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例如证据4第79页图37中所示的喷嘴就压装在吸入室和连接构件的两法兰之间。至于专利权人所称的无缝隙的安装方式没有在权利要求1中进行限定,不能构成对“插装”的限制性解释,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技术常识。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及公知常识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如上所述,证据4公开了在碳钢制喷射泵体中内衬或喷涂各种耐腐蚀材料:如衬橡胶、涂刷各种树脂、喷涂聚三氟氯乙烯等各种方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聚丙烯材料是常用的耐腐蚀材料,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3公开了一种射流式陶瓷组合喷头,在背景技术中公开了“为了解决磨损问题,发达国家推出了烧结陶瓷喷嘴,其硬度高、刚性好,耐磨损以及耐腐蚀等性能明显提高”,还公开了“射流式陶瓷组合喷头包括喇叭状喷嘴体,还包括陶瓷喷嘴”(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1页第3段,第2页第1段及图1),因此,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5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分别对吸入室、锥管的材料进行限定,如上所述证据1的气室、扩散管均由工程塑料制成,工程塑料通常是指综合性能(电性能、机械性能、耐高温低温性能等)好的塑料,增强型聚丙烯材料是由增强材料和聚丙烯材料构成的,旨在改进聚丙烯材料的强度等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两种材料的性能可以容易地想到选用增强型聚丙烯材料来代替工程塑料,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证据4最后一页图示的文丘里管中间部分与异径管的连接法兰之间也必然配有密封垫,即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如上所述,证据1公开了文丘里管3在喉管32同扩散管34的交界处分成两截,该两截分别带有连接用的法兰33,并配有密封垫36,同时证据1图1所示的收缩管和气室的连接法兰之间也必然配有密封垫。即公开了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8也不具有创造性。
鉴于以上已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及相关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2004070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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