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承热电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903
决定日:2011-12-15
委内编号:4W10080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10113969.9
申请日:2009-04-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昌永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10-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西贵港市群星电缆有限公司
主审员:孟超
合议组组长:李熙
参审员:郁舜
国际分类号:H05B3/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现有技术所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从现有技术中得到技术启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0月13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910113969.9、名称为“承热电缆”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04月10日,专利权人为广西贵港市群星电缆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承热电缆,包括电缆外护层、绝缘层和导体,其特征在于,承热电缆外形为薄型长带状,它采用超薄铌铝合金钢带作导体,铌铝的重量百分含量分别为6%和21%;外包绝缘层,绝缘层外是外护层,绝缘层和外护层均为阻燃聚氯乙烯,在绝缘层和外护层之间是排干扰线,排干扰线采用镀锡φ0.2铜丝。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承热电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体规格是:宽mm×厚mm=3~25×0.025~0.06。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承热电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绝缘层的厚度为0.3~0.5m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承热电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外护层厚度为0.3~0.5mm。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承热电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承热电缆总厚度为1.4~1.7mm。”
针对上述专利权,昌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3月0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I-1(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号WO2006/097930A1的PCT国际申请说明书全文复印件共19页及其中文节译本共7页,公开日为2006年09月21日;
附件I-2(下称对比文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234-1995,名称为“高电阻电热合金”,共20页,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04月11日批准,1995年12月01日实施;
附件I-3(下称对比文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9666-2005,名称为“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共1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及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5年02月06日发布,2005年08月01日实施;
附件I-4(下称对比文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4910-85,名称为“镀锡圆铜线”,共4页,国家标准局1985年01月31日发布,1985年12月01日实施。
请求人具体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a)权利要求1采用超薄铌铝合金钢带作导体,铌铝的重量百分含量分别为6%和21%;(b)绝缘层和外护层采用阻燃聚氯乙烯;(c)排干扰线采用镀锡Φ0.2铜丝。
(1)区别技术特征(a)、(b)、(c)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2)区别技术特征(a)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b)、(c)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区别技术特征(a)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b)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c)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4)区别技术特征(a)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b)被对比文件3公开,区别技术特征(c)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启示、同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6)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件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同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7)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件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启示、同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8)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件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启示、同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2011年03月3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指出:附件3实交11页,与清单不符;授权委托书中,代理机构未指定代理人。
请求人于2011年04月14日提交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克服了上述补正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5月3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并提交如下附件:附件II-1:公开号WO2006/097930A1的PCT国际申请说明书全文,共19页,公开日为2006年09月21日;附件II-2:附件II-1的全文中文译文,共9页。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技术方案不同、预期效果实质上也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5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也具有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8月03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15日提交的复审无效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规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8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9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1年09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III-1:第1697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共7页;
附件III-2:第ZL200920140683.5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III-3:回避申请,共1页;
附件III-4:第ZL200910113969.9号发明专利说明书(本专利授权文本),共5页。
请求人于2011年09月19日针对专利权人于2011年07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进行了意见陈述,认为: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以及申请文件中所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是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2以及本专利的背景技术均给出了技术启示;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也未能表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真的解决了其所声称的技术问题。请求人同时申请本案主审员朱芳芳回避。
2011年09月07日,复审委员会重新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合议组成员中的主审员朱芳芳变更为孟超。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且无回避请求;(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的创造性,具体创造性的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1、2、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1、2、3、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2、4以及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2、3、4,对比文件1、2、3、4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请求人当庭承认其于2011年03月07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清单一栏所列的对比文件1的公开号WO2007035992A1属于笔误,应为WO2006/097930A1;(4)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全文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5)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均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的认定
对比文件1-4分别为专利文献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及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经过核实,合议组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4真实性的瑕疵,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对比文件1-4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附件1-4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现有技术所公开,而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从现有技术中得到技术启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则该项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承热电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加热带(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承热电缆),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至第3页倒数第3段):加热用扁平带10包括用作加热用扁平带10的加热元件的电阻片1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导体),电阻片12优选地涂覆有护套1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绝缘层)以对电阻片12进行电绝缘,护套14可覆盖有导电箔15,导电箔15电连接有导线13以提供所需的外部接地触点,该结构可涂覆有绝缘层1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电缆外护层),绝缘层17封装上述电阻片12及其护套14、导电箔15及导线13;制造电阻片12时使用的晶态金属合金可由具有高电阻率的任何适宜化合物或合金制成,优选地,所述晶态金属合金由铬、镍及稳定剂构成;护套14可由聚乙烯构成,用最终绝缘(聚乙烯)层17进行涂覆。
由此可见,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a)加热元件的材料不同,权利要求1采用超薄铌铝合金钢带作导体,铌铝的重量百分含量分别为6%和21%,对比文件1采用晶态金属合金,例如铬、镍及稳定剂构成;
(b)绝缘层和外护层的材料不同,权利要求1采用阻燃聚氯乙烯,对比文件1采用聚乙烯;
(c)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绝缘层和外护层之间是排干扰线,排干扰线采用镀锡Φ0.2铜丝,而对比文件1在护套和绝缘层之间覆盖有导电箔,该导电箔电连接有作为外部接地触点的导线13,两者的作用不同。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经久耐用,不易烧断,安装简单方便的承热电缆,并设置排干扰线以提高抗干扰能力。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1.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1)利用0Cr21Al6Nb这一牌号的铌铝合金作为发热导体的材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常识;(2)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中表9-12以及附录B)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合金牌号0Cr21Al6Nb中,各成分的化学成分百分比为:Cr占18-21%,Al占5-7%,Nb为≤0.6%。由此可见,区别技术特征(a)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2.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采用阻燃聚氯乙烯作为绝缘层和外护层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公知常识,或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参见对比文件3第4页第6.3.1):阻燃电线电缆的护套和/或绝缘可选用含卤阻燃材料,如阻燃聚氯乙烯;3.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1)在绝缘层和外护层之间设置排干扰线,且排干扰线采用镀锡Φ0.2铜丝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常识;(2)对比文件4(参见对比文件4中第一节、表2)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制造电线电缆及电器制品用的镀锡软圆铜线,简称镀锡铜线,型号为TXRH的镀锡铜线规格范围为0.2-1.2mm。由此可见,区别技术特征(c)中排干扰线的尺寸已经被对比文件4所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0Cr21Al6Nb这一牌号的合金可以作为发热材料,并且含有铌,但其中所含金属的化学成分为Cr占18-21%、Al占5-7%、Nb为≤0.6%,其中铌的含量只有0.5%,位列“其他”成分一栏(参见对比文件2第148页续表9),含量远远小于铬和铝的含量,与本专利中的铌铝合金的成分和含量是不同的,本专利中的合金中,铌的含量高达6%。而且,对比文件2第1页第2段明确指出“本标准适用于制作电加热元件和一般电阻元件用拉拔和轧制的镍铬、镍铬铁和铁铬铝高电阻电热合金(以下简称为合金)丝材、带材、棒材和盘条”,由此可以得出,对比文件2所涉及的标准不是针对铌铝合金的标准,并不能说明0Cr21Al6Nb这一牌号的合金就是本专利中的铌铝合金。2.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采用阻燃聚氯乙烯作为绝缘层和外护层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公知常识。3.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对比文件4虽然公开了镀锡铜线的尺寸可以为Φ0.2-1.2mm,但是,对比文件4中的镀锡铜线是用于制造电线电缆及电器制品用的软圆铜线,并没有公开是作为排干扰线使用。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4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a)、(c),也没有证据表明区别技术特征(a)、(c)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本专利带来了不易烧断、发热稳定、安装简单方便、抗干扰能力强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其与对比文件2-4之间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2 权利要求2-5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910113969.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