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透镜驱动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透镜驱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763
决定日:2011-12-16
委内编号:4W100810
优先权日:2007-04-27
申请(专利)号:200710300900.8
申请日:2007-12-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思考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9-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金诚泰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任荣东
合议组组长:谢有成
参审员:苏志国
国际分类号:G02B7/20,G02B7/04,H02K33/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9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有记载或者能够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那么对该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年09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透镜驱动装置”的第200710300900.8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12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04月27日,专利权人为宁波金诚泰电子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透镜驱动装置,它包括一安置在底座(9)上的磁轭环(1),该磁轭环内安置有磁石(4)与线圈(5),该线圈内周设置有带一透镜载体(6)的透镜,该透镜载体可在所述磁轭环(1)内前后移动,该透镜载体(6)的前后各设置有用于支撑该透镜载体移动的带前侧垫片(2)的前侧弹簧(3)与带后侧垫片(7)的后侧弹簧(8),所述线圈通电后所产生的电磁力相抗于所述前侧弹簧与后侧弹簧的预压力,驱使所述透镜载体向光轴方向移动,该透镜载体和所述磁轭环之间还设置有防止该透镜载体错位和移动的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所述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包括所述磁轭环(1)圆孔设置有多个开口部(12),所述透镜载体(6)的外周设置有上下贯通的肋拱(62),所述开口部(12)与所述肋拱(62)相配合,以及,所述底座(9)设置有底座限位部(91),所述肋拱(62)的后部(621)与所述底座限位部(91)相配置;其特征在于:
a.该磁轭环(1)设置为带一中央通孔(13)并外廓为方型的“凹”字形断面结构,该“凹”字形断面的一侧设置有内圆外方的内腔(14);所述前侧垫片(2)、所述磁石(4)安置在所述磁轭环(1)的内腔(14)中;所述透镜载体(6)设置在所述磁轭环(1)的中央通孔(13)中;
b.所述磁石(4)安置在该方型外廓磁轭环(1)的内腔(14)的四个角部;
c.所述磁轭环(1)、所述前侧垫片(2)、所述前侧弹簧(3)、所述透镜载体(6)、所述后侧垫片(7)、所述后侧弹簧(8)、所述底座(9)采用平板式结构的嵌套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磁石(4)设置为三角棱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磁轭环(1)设置有多个磁轭环周向定位槽(11)、所述前侧垫片(2)设置有多个前侧垫片周向定位槽(21)、所述前侧弹簧(3)设置有多个前侧弹簧周向定位槽(31)、所述透镜载体(6)设置有多个透镜载体周向定位槽(61)、所述后侧垫片(7)各设置有多个后侧垫片周向定位槽(71);该磁轭环周向定位槽、前侧垫片周向定位槽、前侧弹簧周向定位槽、透镜载体周向定位槽、后侧垫片周向定位槽均相互配合。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透镜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磁轭环周向定位槽(11)、所述前侧垫片周向定位槽(21)、所述前侧弹簧周向定位槽(31)、所述透镜载体周向定位槽(61)、所述后侧垫片周向定位槽(71)均设置为四个沿圆周方向均布的定位槽。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前侧弹簧(3)设置有多个对称布置的前侧弹簧簧丝(32);所述后侧弹簧(8)设置有多个对称布置的后侧弹簧簧丝(82)。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透镜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前侧弹簧簧丝(32)设置为四个,且沿前侧弹簧中心呈上下左右对称布置;所述后侧弹簧簧丝(82)设置为四个,且沿后侧弹簧中心呈上下左右对称布置。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口部(12)设置为四个,且沿所述磁轭环(1)圆孔中心对称布置;所述肋拱(62)设置为四个,且沿所述透镜载体(6)中心对称布置。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透镜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线圈(5)的电源引出线(51,52)通过所述透镜载体肋拱(62)中两个定位孔(61)分别引向所述后侧弹簧簧丝(82)焊接固定。”
针对上述专利权,上海思考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3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下称为证据1):CN101038361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即本专利要求享受的优先权文件),申请日:2007年04月27日,公开日:2007年09月19日;
附件2(下称为证据2):CN101231373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即本专利的公开文本),公开日:2008年07月30日;
附件3(下称为证据3):CN1683946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2005年10月19日;
附件4(下称为证据4):特开2007?72271A号日本发明专利公开公报,公开日:2007年03月22日;
附件5:CN101231373B号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即本专利)。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具体意见为:(a)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线圈通电后所产生的电磁力相抗于所述前侧弹簧与后侧弹簧的预压力”,“该透镜载体和所述磁轭环之间还设置有防止该透镜载体错位和移动的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在原始申请文件(即证据2)中没有记载,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b)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该透镜载体和所述磁轭环之间还设置有防止该透镜载体错位和移动的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所述磁轭环(1)、所述前侧垫片(2)、所述前侧弹簧(3)、所述透镜载体(6)、所述后侧垫片(7)、所述后侧弹簧(8)、所述底座(9)采用平板式结构的嵌套连接”,“该透镜载体(6)的前后各设置有用于支撑该透镜载体移动的带前侧垫片(2)的前侧弹簧(3)与带后侧垫片(7)的后侧弹簧(8)”与说明书以及附图中的记载不一致,不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c)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该透镜载体和所述磁轭环之间还设置有防止该透镜载体错位和移动的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该磁轭环(1)设置为带一中央通孔(13)并外廓为方型的“凹”字形断面结构”,“该“凹”字形断面的一侧设置有内圆外方的内腔(14)”,“该透镜载体(6)的前后各设置有用于支撑该透镜载体移动的带前侧垫片(2)的前侧弹簧(3)与带后侧垫片(7)的后侧弹簧(8)”,“所述肋拱(62)的后部(621)与所述底座限位部(91)相配置”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d)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该磁轭环(1)设置为带一中央通孔(13)并外廓为方型的“凹”字形断面结构,该“凹”字形断面的一侧设置有内圆外方的内腔(14)”,“所述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包括所述磁轭环(1)圆孔设置有多个开口部(12)”与优先权文件中记载的内容并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的主题与优先权文件的主题不同,不能够享受优先权文件的优先权。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8也不能享受优先权。(e)证据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该磁轭环(1)设置为带一中央通孔(13)并外廓为方型的“凹”字形断面结构,该“凹”字形断面的一侧设置有内圆外方的内腔(14);②所述磁轭环(1)圆孔设置有多个开口部(12)。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被本专利的背景技术,证据3的摘要、权利要求1和附图1、2,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被证据1的权利要求5、说明书第5页第5段和附图1、3,证据4的0009段和附图2公开。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1年04月15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如下证据(依次编号):
附件6(下称为证据5):特开2005-165058A号日本发明专利公开公报,公开日:2005年06月23日;
附件7:证据5的中文译文;
附件8(下称为证据6):WO2007/026830A1号PCT国际申请,公开日:2007年03月08日;
附件9:证据6的中文译文;
附件10(下称为证据7):特开2005-250074A号日本发明专利公开公报,公开日:2005年09月15日;
附件11:证据7的中文译文;
附件12(下称为证据8):JPU3124292号日本实用新型授权公报,公告日:2006年07月19日;
附件13:证据8的中文译文;
附件14(下称为证据9):特开2006-208427A号日本发明专利公开公报,公开日:2006年08月10日;
附件15:证据9的中文译文;
附件16(下称为证据10):特开2006-81387A号日本发明专利公开公报,公开日:2006年03月23日;
附件17:证据10的中文译文;
附件18(下称为证据11):CN1952719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2007年04月25日;
附件19(下称为证据12):CN1831576A号中国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公开日:2006年09月13日;
附件20(下称为证据13):CN2869929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7年02月14日;
附件21(下称为证据14):US2007/0091199A1号美国专利文献,公开日:2007年04月26日;
附件22证据14的中文译文;
附件23:证据4的中文译文。
在补充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已被证据3-14公开或在证据3-1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能够容易想到,因此权利要求3-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主要意见具体如下: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的技术方案的区别特征在于:①磁轭环圆孔设置有多个开口部,所述开口部与所述肋拱相配合;②该“凹”字形断面的一侧设置有内圆外方的内腔(14);所述前侧垫片(2)安置在所述磁轭环(1)的内腔(14)中;③所述磁石(4)安置在该方型外廓磁轭环(1)的内腔(14)的四个角部。区别技术特征①已被证据4的说明书第0008段、附图1、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②已被证据14的说明书第0031段和附图6-9部分公开,被证据5的说明书第0020段、0042段、附图4、5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③已被证据14的说明书第0043段和附图6、7,证据8的说明书第0008段和附图1-3,证据6的说明书译文第23页倒数第2段和附图19、20(b),证据13的附图1、2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的说明书第0117段和附图19、20(b),证据13的附图2,证据14的说明书第0043段和附图6、7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的说明书第0037段和附图2、6,证据8的说明书第0008段和附图2、4-6,证据11的说明书第9页第2段、倒数第4段和附图8、11、12,证据10的说明书第0060段和附图2、8、13,证据12的说明书第3页第6段和附图2公开,也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是结合证据7、8、10、11容易获得。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1的说明书第8页第3段、第9页第4、5段和附图11、12,证据12的说明书第3页第6、8段和附图3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1的说明书第8页第3段、第9页第4、5段和附图11、12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的权利要求3和附图4、5,证据4的附图1、2公开内容的教导下很容易想到。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5的说明书第0043段和附图4、5,证据8的说明书第0008段、附图1-3公开内容的教导下很容易想到。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3月24日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将请求人2011年03月16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5月05日将请求人2011年04月15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6月0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7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的代理人李茂家、张会华、以及公民代理人?田惠一、郭东升,专利权人委托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孟金?、以及公民代理人程宝妹、沙海涛、冯东辉出席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14的真实性,对证据4-10、1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1)、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超范围,请求人认为: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所述前侧弹簧和后侧弹簧对透镜载体施加“预压力”还是“预拉力”,因此,专利权人将所述前侧弹簧和后侧弹簧的阻尼力进一步限定为“预压力”超出了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并且从说明书及附图的记载来看,透镜载体6和磁轭环之间并不存在能够在前后方向以及旋转方向上防止该透镜载体错位和移动的限制装置,因此专利权人将“定位装置”进一步限定为“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在公开文本说明书第5页第2段第2行“该底座9……轴向位置”,本专利的透镜驱动装置前侧弹簧和后侧弹簧是处于压紧的状态,由于是压紧的状态,弹簧会始终朝着底座的方向有一个力,就是这个预压力,是原始文件明确记载的。关于修改为“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第7行是其进一步限定的内容,在原始文件有明确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说明书第3页第4段“定位装置……相配合”这一段和授权文本修改的内容是一致的。
2)、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记载了“该透镜载体和所述磁轭环之间还设置有防止该透镜载体错位和移动的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而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用于防止透镜载体旋转的磁轭环开口部12和透镜载体肋拱62分别设置于磁轭环和透镜载体上,而并非设置于磁轭环和透镜载体之间,用于限制透镜载体向后方向移动的装置为透镜载体的肋拱62的后部621和底座的底座限位部91,而并非是设置于透镜载体与磁轭环之间的装置。此外,在说明书并没有明确记载通过哪个装置来限制透镜载体向前方向移动,所述的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被使用于对透镜载体与磁轭环之间、透镜载体与底座之间进行前后限位,而并非防止该透镜载体移动。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磁轭环(1)、所述前侧垫片(2)、所述前侧弹簧(3)、所述透镜载体(6)、所述后侧垫片(7)、所述后侧弹簧(8)、所述底座(9)采用平板式结构的嵌套连接”,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49段的记载可知,“本发明透镜驱动装置的磁轭环1、前侧垫片2、前侧弹簧3、后侧垫片7以及底座9各零件结构均为平板式结构又相互套嵌式装配”,其中并没有记载所述透镜载体6也为平板式结构,并且从说明书附图3的记载中也可以看出,透镜载体6的形状十分不规则,并不能称之为平板式的结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该透镜载体(6)的前后各设置有用于支撑该透镜载体移动的带前侧垫片(2)的前侧弹簧(3)与带后侧垫片(7)的后侧弹簧(8)”,而根据说明书第0036-0039段、0059-0068段以及附图3的记载可知,前侧垫片和前侧弹簧、后侧垫片与后侧弹簧都分别为独立的结构。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具体特征在说明书有明确记载,开口和肋拱相配合,能够在旋转方向和前后方向进行限位。该透镜载体和所述磁轭环之间这种描述强调的是磁轭环和透镜之间的相互配合。前后方向和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和所述旋转方向限制装置是一个装置,后者是对前者简要的引用。开口部和肋拱的前端相配合,在沿着前后方向进行限制,而不是说一定要开口和肋拱向前、向后都要进行限制。底座限位部和肋拱的后端也是在前后方向进行限制的。可以参见授权文本第22段前后限位是,开口部、肋拱和最后的底座限位共同形成前后的限位。底座是前后限位一个辅助的部件。对于请求人所说的平板结构,权利要求1并不是限定这些结构都是平板结构,首先关注的是嵌套连接,进而去限定是平板的连接。对于请求人所说的垫片和弹簧,在授权文本0010段有明确记载。
3)、关于权利要求1不清楚,请求人认为:“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应当是指能够同时在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上进行限制的一个装置,但是,根据“所述旋转方向限制装置”的记载,也可以理解为前后方向限制装置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凹字型断面,图2中也看不出凹字型,因此,凹字型断面一侧的设置也不清楚。对于“该透镜载体(6)……贯通的肋拱(62)”,其中前后和上下方向不清楚。对于“所述肋拱(62)……相配置”,其中各元件的配置关系不清楚。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旋转方向限制装置是对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的简单引用。说明书附图标记14指代的是内圆外方的内腔,在整个介绍磁轭环结构的时候已经说到方廓,其每个断面都是凹字形的断面。“该透镜载体(6)……贯通的肋拱(62)”中前后、上下是针对不同对象的表达。“所述肋拱(62)……相配置”表达的是一种配合的关系,为功能性的限定,结合说明书及其附图上述配置关系的限定是清楚的。
4)、关于优先权,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该磁轭环(1)设置为带一中央通孔(13)并外廓为方型的“凹”字形断面结构,该“凹”字形断面的一侧设置有内圆外方的内腔(14)”在优先权文件(即证据1)中不存在,用附图结合说明书来推导得到该技术特征,这种推导不具有证明力。对“所述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包括所述磁轭环(1)圆孔设置有多个开口部(12)”,证据1仅公开了4个开口部,这两者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主题不同,不能享受证据1的优先权。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优先权文本(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段第1行)记载了:磁轭环具有带圆孔的方型外孔,即其是内圆外方的结构,优先权文本中的图1、3和授权文本的图1、3是相同的图,因此,凹字形断面和内腔在优先权文本中都有明确的记载。本专利优先权文本(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第1行)记载了磁轭环的圆孔设置有开口部,并记载了所述肋拱最佳设置为4个。因此,优先权成立。
5)、关于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的技术方案的区别特征在于:①磁轭环圆孔设置有多个开口部,所述开口部与所述肋拱相配合;②该“凹”字形断面的一侧设置有内圆外方的内腔(14);所述前侧垫片(2)安置在所述磁轭环(1)的内腔(14)中;③所述磁石(4)安置在该方型外廓磁轭环(1)的内腔(14)的四个角部。区别技术特征①已被证据4的说明书第0008段、附图1、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②已被证据14的说明书第0031段和附图6-9,证据5的说明书第0020段、0042段、附图4、5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③已被证据14的说明书第0043段和附图6、7,证据8的说明书第0008段和附图1-3,证据6的说明书译文第23页倒数第2段和附图19、20(b),证据13的附图1、2公开。证据5中0042框体和磁轭环是一个概念。作为证据5,磁轭环是很常用的结构,虽然没有明确说明框体就是磁轭环,但证据5的发明点倾向于自动调焦的装置,所以没有详细的解释,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证据5也容易了解框体就是磁轭环。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的说明书第0117段和附图19、20(b),证据13的附图2,证据14的说明书第0043段和附图6、7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的说明书第0037段和附图2、6,证据8的说明书第0008段和附图2、4-6,证据11的说明书第9页第2段、倒数第4段和附图8、11、12,证据10的说明书第0060段和附图2、8、13,证据12的说明书第3页第6段和附图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是结合证据7、8、10、11容易获得。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1的说明书第8页第3段、第9页第4、5段和附图11、12,证据12的说明书第3页第6、8段和附图3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1的说明书第8页第3段、第9页第4、5段和附图11、12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的权利要求3和附图4、5,证据4的附图1、2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的说明书第0043段和附图4、5,证据8的说明书第0008段、附图1-3公开。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中肋拱的作用是仅仅是支持驱动线圈,但本专利的肋拱的作用是完全不一样的(参见本专利说明书0051段),肋拱固定线圈只是其基本功能,其还通过与开口部是相互配合的,起到防止透镜载体旋转的作用。证据9仅仅公开了底座上设有底座限位部,其他的对应的特征也都没有公开。证据12也没有底座限位部,所以对应的也都没有公开。证据5中的光学系统框体并非磁轭环,而是收容部件的容器。针对权利要求3:技术特征是一个整体不能孤立的去看,不同部件之间的定位槽还是有相互的配合的。任何对比文件都没办法在同一个装配上去进行定位。针对权利要求4,在证据3和证据4中任何一个证据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证据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6也是证据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7任何一个证据都没有公开。证据3仅仅公开了等间隔设置。权利要求8具体限制了引线方式。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4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14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证据1-14的真实性可以确认,证据3-14的专利文献的公开日或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证据4-10、14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故证据4-10、14文字部分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二)、关于修改超范围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具体到本案,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线圈通电后所产生的电磁力相抗于所述前侧弹簧与后侧弹簧的预压力”,“该透镜载体和所述磁轭环之间还设置有防止该透镜载体错位和移动的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修改超出了证据2即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线圈通电后所产生的电磁力相抗于所述前侧弹簧与后侧弹簧的预压力,驱使所述透镜载体向光轴方向移动”。即:通过使线圈通电产生相应的电磁力,该电磁力与前侧弹簧与后侧弹簧沿光轴方向产生的力(即预压力)相抗,进而使透镜载体在光轴方向上移动。经审查,证据2为本专利的原始申请文件,其中,说明书第5页第2段记载了“该底座9用以定位与该压紧后侧垫片7、后侧弹簧8以及所述前侧垫片2、磁石4、前侧弹簧3、透镜载体6之间的轴向位置”、“前侧弹簧3与后侧弹簧8是作为该透镜载体移动过程中保持均衡性与稳定性的透镜移动阻尼装置”,说明书第5页第8段记载了“当线圈5内通过电流时,在磁石4和磁轭环之间内部构成的磁场里感应出电磁力,在电磁力的推动下使透镜载体6在光轴方向上前移或后移,当透镜移动载体发生位移时,前侧弹簧2和后侧弹簧产生反作用力,当该反作用力与所述电磁力平衡时,透镜载体6就能保持在一定的位置上,达到照相机自动对焦的目的”。通过原说明书的上述描述可知,其中的“反作用力”就是“阻尼力”,线圈通电后将产生电磁力,该电磁力与前侧弹簧与后侧弹簧沿光轴方向产生的阻尼力相互对抗,以达到移动透镜载体的目的。原说明书中记载的“阻尼力”与经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预压力”,两者的产生装置相同,都是前侧弹簧与后侧弹簧一起产生的,力的方向相同,都是沿光轴方向与电磁力的方向相反,工作原理也相同都是根据力的平衡原理,使其与电磁力达到平衡进而确定透镜载体的位置。原说明书中所述的“阻尼力”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预压力”两者实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一种力,两者的区别仅在于对力的命名不相同,但这种修改并没有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说明书的记载可以明确得知。因此,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上述内容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并未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该透镜载体和所述磁轭环之间还设置有防止该透镜载体错位和移动的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包括所述磁轭环(1)圆孔设置有多个开口部(12),所述透镜载体(6)的外周设置有上下贯通的肋拱(62),所述开口部(12)与所述肋拱(62)相配合,以及,所述底座(9)设置有底座限位部(91),所述肋拱(62)的后部(621)与所述底座限位部(91)相配置”。作为原始申请文件的证据2的说明书第3页第4段记载了“所述定位装置又可以包括所述磁轭环圆孔设置有多个开口部以及所述透镜载体的外周设置有上下贯通的多个肋拱;所述开口部与所述肋拱相配合;以进一步防止该磁轭环与透镜载体在工况中错位”。即设置在磁轭环圆孔上的多个开口部和设置在所述透镜载体外周上的上下贯通的多个肋拱是定位装置的组成部分。根据原说明书第6页第6、7段的记载了“磁轭环1的圆孔设置有四个开口部12,透镜载体的外周设置有四个上下贯通的肋拱62;磁轭环开口部12与透镜载体肋拱62相配合,起到防止透镜载体旋转”,“透镜载体的肋拱62的前部与磁轭环内开口部12相配置;透镜载体的肋拱62的后部621与底座9的底座限位部91相配置,参见图2所示;从而形成透镜载体与磁轭环之间、透镜载体与底座之间前后限位”。即磁轭环圆孔上设置的多个开口部与透镜载体的外周上设置的贯通的肋拱相配合以及肋拱62的前部与磁轭环内开口部12相配合、肋拱62的后部621与底座9的底座限位部91相配合起到了防止透镜载体旋转与前后移动的作用,构成了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作为原始申请文件的证据2的说明书第3页第2段还记载了 “所述透镜载体和所述磁轭环之间定位装置包括”,即原说明书中记载了请求人所提出的有关“之间”的技术特征。因此,上述技术特征能够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并未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综上,权利要求1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在权利要求1不超范围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关于得到说明书支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该透镜载体和所述磁轭环之间还设置有防止该透镜载体错位和移动的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所述磁轭环(1)、所述前侧垫片(2)、所述前侧弹簧(3)、所述透镜载体(6)、所述后侧垫片(7)、所述后侧弹簧(8)、所述底座(9)采用平板式结构的嵌套连接”,“该透镜载体(6)的前后各设置有用于支撑该透镜载体移动的带前侧垫片(2)的前侧弹簧(3)与带后侧垫片(7)的后侧弹簧(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在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a)、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特征“该透镜载体和所述磁轭环之间还设置有防止该透镜载体错位和移动的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 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包括所述磁轭环(1)圆孔设置有多个开口部(12),所述透镜载体(6)的外周设置有上下贯通的肋拱(62),所述开口部(12)与所述肋拱(62)相配合”,以及,所述底座(9)设置有底座限位部(91),所述肋拱(62)的后部(621)与所述底座限位部(91)相配置”。本专利说明书第0051段和0052段描述了 “磁轭环1的圆孔设置有四个开口部12,透镜载体的外周设置有四个上下贯通的肋拱62;磁轭环开口部12与透镜载体肋拱62相配合,起到防止透镜载体旋转”,“透镜载体的肋拱62的前部与磁轭环内开口部12相配置;透镜载体的肋拱62的后部621与底座9的底座限位部91相配置,参见图2所示;从而形成透镜载体与磁轭环之间、透镜载体与底座之间前后限位”。并结合附图2、3可知,磁轭环圆孔上设置的多个开口部与透镜载体的外周上设置的贯通的肋拱相配合起到了防止透镜载体旋转的作用,肋拱62的前部与磁轭环内开口部12、肋拱62的后部621与底座9的底座限位部91相配置起到了防止透镜载体旋转与前后移动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限定的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中的各个部件及其配合关系在说明书中有记载。并且,权利要求1限定“该透镜载体和所述磁轭环之间”,是强调透镜载体和磁轭环之间的配合关系,这样的限定并不必然表明在这两者之间还单独设有另外的所述限制装置,该限定没有与说明书的记载不符。另外,说明书中记载的“前后限位”的含义就是防止透镜载体的移动以确定透镜载体的位置,因此,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防止透镜载体移动”可根据该记载而得出。故,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该透镜载体和所述磁轭环之间还设置有防止该透镜载体错位和移动的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能够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得出。(b)、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特征“所述磁轭环(1)、所述前侧垫片(2)、所述前侧弹簧(3)、所述透镜载体(6)、所述后侧垫片(7)、所述后侧弹簧(8)、所述底座(9)采用平板式结构的嵌套连接。”本专利说明书第0049段记载了“本发明透镜驱动装置的磁轭环(1)、前侧垫片(2)、前侧弹簧(3)、后侧垫片(7)、以及底座(9)各零件结构均为平板式结构又相互嵌套式装配”。根据说明书附图3可以看出,透镜载体(6)作为本发明透镜驱动装置的零件结构之一与磁轭环(1)、前侧垫片(2)、前侧弹簧(3)、后侧垫片(7)、以及底座(9)是按顺序装配到一起的。因此,当磁轭环(1)、前侧垫片(2)、前侧弹簧(3)、后侧垫片(7)、以及底座(9)各零件结构采用平板式结构的嵌套连接方式时,同样作为本发明透镜驱动装置零件的透镜载体必然也是采用平板式结构的嵌套连接方式。(c)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特征“该透镜载体(6)的前后各设置有用于支撑该透镜载体移动的带前侧垫片(2)的前侧弹簧(3)与带后侧垫片(7)的后侧弹簧(8)”,本专利说明书第0010段明确记载了“所述透镜移动阻尼装置优选地由带前侧垫片的前侧弹簧与带后侧垫片的后侧弹簧组成”。即透镜载体的前后位置设置有带前侧垫片的前侧弹簧与带后侧垫片的后侧弹簧组成。因此,上述权利要求1的特征在说明书中有明确的记载。综上,请求人所提出的权利要求1中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关于不清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该磁轭环(1)设置为带一中央通孔(13)并外廓为方型的“凹”字形断面结构”,“该“凹”字形断面的一侧设置有内圆外方的内腔(14)”,“该透镜载体(6)的前后各设置有用于支撑该透镜载体移动的带前侧垫片(2)的前侧弹簧(3)与带后侧垫片(7)的后侧弹簧(8)”,“所述肋拱(62)的后部(621)与所述底座限位部(91)相配置”不清楚。在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a)、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 “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 以及“所述旋转方向限制装置” 是否不清楚的问题,参见权利要求1,其中还限定了“所述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包括所述磁轭环(1)圆孔设置有多个开口部(12),所述透镜载体(6)的外周设置有上下贯通的肋拱(62),所述开口部(12)与所述肋拱(62)相配合”,而如前所述可知,开口部和肋拱相互配合可以起到在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的作用,因此,该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 与后述的“旋转方向限制装置”表示的是同一个装置,后述的“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即是指“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也表示两者指的是同一装置。(b)、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该磁轭环(1)设置为带一中央通孔(13)并外廓为方型的‘凹’字形断面结构”,并且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包括所述磁轭环(1)圆孔设置有多个开口部”,结合本专利说明书附图中示出的磁轭环的具体形状,可以看出磁轭环的内壁与开口共同构成了一个所谓“凹”字形断面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权利要求的上述限定并结合说明书附图,可以明确“凹”字形断面结构的含义。(c)、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该‘凹’字形断面的一侧设置有内圆外方的内腔(14)”,并限定了“该磁轭环(1)设置为带一中央通孔(13)并外廓为方型的‘凹’字形断面结构”,“所述前侧垫片(2)、所述磁石(4)安置在所述磁轭环(1)的内腔(14)中;所述透镜载体(6)设置在所述磁轭环(1)的中央通孔(13)中”;即在磁轭环的中央通孔中具有透镜载体,而在内腔中放置前侧垫片和磁石,内腔具有包围着通孔。如前所述,结合说明书附图,可以确定“凹”字形断面的含义,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权利要求中的“内腔”指的是处在凹字形断面面对中央通孔一侧的另一侧,位于磁轭环的外廓内,只有这样设置才能使内腔容纳前侧垫片和磁石,因此,特征该“‘凹’字形断面的一侧设置有内圆外方的内腔(14)”限定的内腔是清楚、明确的。(d)、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特征“该透镜载体(6)的前后各设置有用于支撑该透镜载体移动的带前侧垫片(2)的前侧弹簧(3)与带后侧垫片(7)的后侧弹簧(8)”,“所述透镜载体(6)的外周设置有上下贯通的肋拱(62)”。其中的“前后”、“上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描述方向的常规术语,结合说明书附图3,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明确地确定“前后”、“上下”所指代的方向。(e)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特征“所述肋拱(62)的后部(621)与所述底座限位部(91)相配置”,“相配置”表达了两个部件之间的配合关系,其本身是本领域的惯用术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其所要表达的含义,因而确定肋拱的后部与底座限位部之间的关系。综上,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清楚、明确,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清楚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四)、关于优先权
专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该磁轭环(1)设置为带一中央通孔(13)并外廓为方型的“凹”字形断面结构,该“凹”字形断面的一侧设置有内圆外方的内腔(14)”在优先权文件(即证据1)中不存在,用附图结合说明书来推导得到该技术特征,这种推导不具有证明力。对“所述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包括所述磁轭环(1)圆孔设置有多个开口部(12)”,证据1仅公开了4个开口部,这两者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主题不同,不能享受证据1的优先权。
合议组认为:专利法第29条所述的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并不意味着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而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因此在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时,并非仅看要求作为优先权文本的申请文件的文字内容而不考虑附图所公开的内容。在本案中,(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该磁轭环(1)设置为带一中央通孔(13)并外廓为方型的‘凹’字形断面结构,该‘凹’字形断面的一侧设置有内圆外方的内腔(14)”。证据1为专利权人要求享受的本专利的优先权文件。经审查,在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第4段中记载了“所述磁轭环具有带圆孔的方形外廓;所述前侧垫片、所述磁石安置在所述磁轭环内部;所述透镜载体设置在所述磁轭环圆孔中”。结合说明书附图3以及“具体实施方式”中的描述可知,该圆孔是设置在中央位置的一个通孔,磁轭环的内壁与开口共同构成了一个“凹”字形断面,证据1说明书中(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段)描述了 “所述前侧垫片、所述磁石安置在所述磁轭环内部”,其与内腔的作用相同,都是用来容纳前侧垫片与磁石的,所处的位置也相同,都是处于磁轭环中,并且结合附图3及说明书的描述可知磁轭环、前侧垫片、磁石、透镜载体、线圈等这些部件的位置关系,磁轭环的安置磁石、前侧垫片的内部构成了所述的“内腔”,构成该“内部”的内周包围磁轭环的通孔,为圆形,其外周为磁轭环的外廓,为方形,该“内部”是处在“凹”字形断面面对通孔一侧的另一侧。基于上述评述可知,证据1中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上述技术特征的内容。(2)权利要去1中限定了“所述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包括所述磁轭环(1)圆孔设置有多个开口部(12)”,证据1(参加说明书第3页第3段)中记载了:“所述开口部、所述肋拱最佳设置为四个”,其含义是开口部、肋拱最佳是为四个,但也可以并非是四个,即还可以是多个或一个。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开口部、肋拱为多个的技术方案包含在证据1记载的内容中。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是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权利要求1可以享有证据1作为优先权。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在证据1中记载,能够享有证据1作为优先权。
(五)、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由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成立,因此,证据1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因此,本决定就请求人所提出的其他证据来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进行评述。
请求人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证据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区别技术特征①已被证据4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②已被证据14或证据5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③已被证据14、证据8、证据6、证据1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透镜驱动装置。证据3(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段、第4页倒数第2段、说明书第5页第4段、第5页第2、5段、倒数第3段、第7页第5段,附图1、2、4、5)中公开了一种透镜驱动装置,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圆筒状的环口3,提供环口3座落与装配的底座5,安置在环口3内的磁石13和线圈15,设置在环口3内周侧的其内安置有透镜20的透镜支撑体7,前侧弹簧9设置在透镜支撑体7中的透镜光轴方向前侧,后侧弹簧11设置在透镜光轴后侧,固定前侧弹簧9内周侧端部于透镜支撑体7上的小帽24;固定前侧弹簧9的外周侧端部于环口3的框架24,透镜驱动装置通过向线圈15通电后所产生的电磁力相抗于前侧弹簧9和后侧弹簧11的预压力,驱使透镜支撑体7向光轴方向移动,设置在底座5上的环口3其截面成凹字型;磁石13设置在凹字型的环口3内部;在凹字形的环口内部还设有线圈15,该线圈15是设置在磁石的内周侧;磁石13通过后方垫片17固定在底座5上;线圈15固定在透镜支撑体7的外周部7b上,与此同时,透镜支撑体7的外周部7b进入凹字形环口3内,由此透镜支撑体7的外周部7b就可在凹字形环口3的凹字形间隙中移动了。底座5设置在环口3外侧,提供环口3座落与装配,底座5具有与环口3外周面相适配的外周壁5a和外周壁5a底部垂直连接的位于环口3后侧的基底部5b,环口3固定在底座5的内周侧。另外,后侧弹簧11的外周端部11b被固定在基底部5b和后方垫片17之间,在透镜支撑体7内部安置有透镜20,透镜支撑体7可沿着光轴在环口3的内周侧随意移动。为了防止透镜支撑体7在旋转方向的错位和移动,设置了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在透镜支撑体7的外周面,沿着圆筒的侧线方向设有后侧肋拱31,当透镜支撑体7安置在环口3内周侧时,设置在透镜支撑体7圆筒外壁上的后侧肋拱31便镶嵌在环口3和透镜支撑体7之间的间隙中,为了防止透镜支撑体7在旋转方向上即在水平方向的错位和移动,设置了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在框架23的内周面上形成有嵌合突起33,与此同时,在小帽24外周面上设置嵌合凹部44;框架23内周面上的嵌合凸起33与小帽24外周面上的嵌合凹部44相嵌合后,限制透镜支撑体7在圆周方向上的旋转,透镜支撑体7的肋拱后部与底座5的基底部相抵接,环口3、前方垫片21、前侧弹簧9、透镜支持体7、后方垫片17、后侧弹簧11、底座5采用平板式结构的嵌套连接。
由此可见,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相比,可以确定区别特征为:(1)本专利中的磁轭环兼做框体,而证据3中具有环口3和框体23两个元件;(2)本申请中的用来限位的部件为磁轭环圆孔上设置的多个开口部和透镜载体外周上设置的肋拱,以及底座限位部和肋部的后部,而证据3中是利用透镜支撑体7上的肋拱与环口内周侧配合起到限制旋转方向移动的作用,利用框架23上的肋拱与透镜支撑体7上的小帽配合限制防止垂直方向移动的作用;(3)本专利的磁轭环带中央通孔并外廓为方形并设置有内圆外方的内腔,而证据3的环口及其内部为圆形;(4)本专利的前侧垫片安置在磁轭环的内腔中,磁石安置在内腔的四个角部,而证据3的前侧垫片并非安装在环口3中,且磁石并非安置在环口3内部的四个角部。
证据4(参见说明书第0008、0009段,附图1、2)中公开了一种透镜驱动装置,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内筒16b上设有切槽部16k,该切槽部16k的设置是为了将粘接固定于线圈支撑构件14的驱动线圈13配置在内筒16b和磁石15之间,所述线圈支撑构件14设置在透镜保持件12的外周上。从附图2中切槽部16k和线圈支撑构件14的构造上可以看出,他们可以起到防止透镜载体与内筒间错位的作用。
证据5(参见说明书第0020、0042段,附图4、5)中公开了一种自动调焦装置,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垫片21a和磁石4安装在具有通孔的框体7中。
证据6(参见说明书译文底23页倒数第2段、附图19、20)中公开了一种透镜驱动装置,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磁铁17安装在磁轭16的四个角部。
证据8(参见说明书第0008段)中公开了一种自动调焦透镜模组,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四块磁石40分别安装在底盖的四个内角中。
证据13(参见附图1、2)中公开了一种聚焦驱动装置,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方型外载座1内腔的四个角上设置有四块磁铁3。
证据14(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附图6-9)中公开了一种透镜驱动装置,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磁轭3具有内圆外方的内腔,磁铁13设置在内腔的四个角部。
可见,证据4没有公开区别特征(1)、(3)、(4)。证据5没有公开区别特征(1)-(4),请求人认为证据5中框体和磁轭环是一个概念。但是,证据5中并未明确记载框体7可以起到磁轭的作用,且证据5中的磁石4本身为一圆环形,已经可以形成闭合的磁力线,并不需要框体7作为磁轭,因此,这两者不是一个概念。证据6、8、14、13没有公开区别特征(1)-(3)。另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为了避免外部框体所占用的空间限制磁轭环的形状,从而影响了电磁力感应效能,制约产品的微型化发展。通过采用使磁轭环兼做框体、磁轭环具有内圆外方的内腔、前侧垫片等元件直接置于磁轭环的内腔内,并且对限位装置进行相应的改进,使磁轭环圆孔具有多个开口,透镜载体上具有肋部等技术手段,有效地将框体与磁轭环结合成一体,起到了减小设备体积,使磁轭环的形状不受限制,进而使产品微型化的作用。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8,还涉及到证据7、10-12,请求人用这些证据来评述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由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因此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8也相应地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710300900.8号发明专利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年09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透镜驱动装置”的第200710300900.8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12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04月27日,专利权人为宁波金诚泰电子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透镜驱动装置,它包括一安置在底座(9)上的磁轭环(1),该磁轭环内安置有磁石(4)与线圈(5),该线圈内周设置有带一透镜载体(6)的透镜,该透镜载体可在所述磁轭环(1)内前后移动,该透镜载体(6)的前后各设置有用于支撑该透镜载体移动的带前侧垫片(2)的前侧弹簧(3)与带后侧垫片(7)的后侧弹簧(8),所述线圈通电后所产生的电磁力相抗于所述前侧弹簧与后侧弹簧的预压力,驱使所述透镜载体向光轴方向移动,该透镜载体和所述磁轭环之间还设置有防止该透镜载体错位和移动的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所述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包括所述磁轭环(1)圆孔设置有多个开口部(12),所述透镜载体(6)的外周设置有上下贯通的肋拱(62),所述开口部(12)与所述肋拱(62)相配合,以及,所述底座(9)设置有底座限位部(91),所述肋拱(62)的后部(621)与所述底座限位部(91)相配置;其特征在于:
a.该磁轭环(1)设置为带一中央通孔(13)并外廓为方型的“凹”字形断面结构,该“凹”字形断面的一侧设置有内圆外方的内腔(14);所述前侧垫片(2)、所述磁石(4)安置在所述磁轭环(1)的内腔(14)中;所述透镜载体(6)设置在所述磁轭环(1)的中央通孔(13)中;
b.所述磁石(4)安置在该方型外廓磁轭环(1)的内腔(14)的四个角部;
c.所述磁轭环(1)、所述前侧垫片(2)、所述前侧弹簧(3)、所述透镜载体(6)、所述后侧垫片(7)、所述后侧弹簧(8)、所述底座(9)采用平板式结构的嵌套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磁石(4)设置为三角棱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磁轭环(1)设置有多个磁轭环周向定位槽(11)、所述前侧垫片(2)设置有多个前侧垫片周向定位槽(21)、所述前侧弹簧(3)设置有多个前侧弹簧周向定位槽(31)、所述透镜载体(6)设置有多个透镜载体周向定位槽(61)、所述后侧垫片(7)各设置有多个后侧垫片周向定位槽(71);该磁轭环周向定位槽、前侧垫片周向定位槽、前侧弹簧周向定位槽、透镜载体周向定位槽、后侧垫片周向定位槽均相互配合。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透镜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磁轭环周向定位槽(11)、所述前侧垫片周向定位槽(21)、所述前侧弹簧周向定位槽(31)、所述透镜载体周向定位槽(61)、所述后侧垫片周向定位槽(71)均设置为四个沿圆周方向均布的定位槽。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前侧弹簧(3)设置有多个对称布置的前侧弹簧簧丝(32);所述后侧弹簧(8)设置有多个对称布置的后侧弹簧簧丝(82)。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透镜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前侧弹簧簧丝(32)设置为四个,且沿前侧弹簧中心呈上下左右对称布置;所述后侧弹簧簧丝(82)设置为四个,且沿后侧弹簧中心呈上下左右对称布置。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口部(12)设置为四个,且沿所述磁轭环(1)圆孔中心对称布置;所述肋拱(62)设置为四个,且沿所述透镜载体(6)中心对称布置。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透镜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线圈(5)的电源引出线(51,52)通过所述透镜载体肋拱(62)中两个定位孔(61)分别引向所述后侧弹簧簧丝(82)焊接固定。”
针对上述专利权,上海思考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3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下称为证据1):CN101038361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即本专利要求享受的优先权文件),申请日:2007年04月27日,公开日:2007年09月19日;
附件2(下称为证据2):CN101231373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即本专利的公开文本),公开日:2008年07月30日;
附件3(下称为证据3):CN1683946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2005年10月19日;
附件4(下称为证据4):特开2007?72271A号日本发明专利公开公报,公开日:2007年03月22日;
附件5:CN101231373B号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即本专利)。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具体意见为:(a)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线圈通电后所产生的电磁力相抗于所述前侧弹簧与后侧弹簧的预压力”,“该透镜载体和所述磁轭环之间还设置有防止该透镜载体错位和移动的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在原始申请文件(即证据2)中没有记载,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b)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该透镜载体和所述磁轭环之间还设置有防止该透镜载体错位和移动的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所述磁轭环(1)、所述前侧垫片(2)、所述前侧弹簧(3)、所述透镜载体(6)、所述后侧垫片(7)、所述后侧弹簧(8)、所述底座(9)采用平板式结构的嵌套连接”,“该透镜载体(6)的前后各设置有用于支撑该透镜载体移动的带前侧垫片(2)的前侧弹簧(3)与带后侧垫片(7)的后侧弹簧(8)”与说明书以及附图中的记载不一致,不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c)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该透镜载体和所述磁轭环之间还设置有防止该透镜载体错位和移动的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该磁轭环(1)设置为带一中央通孔(13)并外廓为方型的“凹”字形断面结构”,“该“凹”字形断面的一侧设置有内圆外方的内腔(14)”,“该透镜载体(6)的前后各设置有用于支撑该透镜载体移动的带前侧垫片(2)的前侧弹簧(3)与带后侧垫片(7)的后侧弹簧(8)”,“所述肋拱(62)的后部(621)与所述底座限位部(91)相配置”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d)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该磁轭环(1)设置为带一中央通孔(13)并外廓为方型的“凹”字形断面结构,该“凹”字形断面的一侧设置有内圆外方的内腔(14)”,“所述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包括所述磁轭环(1)圆孔设置有多个开口部(12)”与优先权文件中记载的内容并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的主题与优先权文件的主题不同,不能够享受优先权文件的优先权。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8也不能享受优先权。(e)证据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该磁轭环(1)设置为带一中央通孔(13)并外廓为方型的“凹”字形断面结构,该“凹”字形断面的一侧设置有内圆外方的内腔(14);②所述磁轭环(1)圆孔设置有多个开口部(12)。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被本专利的背景技术,证据3的摘要、权利要求1和附图1、2,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被证据1的权利要求5、说明书第5页第5段和附图1、3,证据4的0009段和附图2公开。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11年04月15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如下证据(依次编号):
附件6(下称为证据5):特开2005-165058A号日本发明专利公开公报,公开日:2005年06月23日;
附件7:证据5的中文译文;
附件8(下称为证据6):WO2007/026830A1号PCT国际申请,公开日:2007年03月08日;
附件9:证据6的中文译文;
附件10(下称为证据7):特开2005-250074A号日本发明专利公开公报,公开日:2005年09月15日;
附件11:证据7的中文译文;
附件12(下称为证据8):JPU3124292号日本实用新型授权公报,公告日:2006年07月19日;
附件13:证据8的中文译文;
附件14(下称为证据9):特开2006-208427A号日本发明专利公开公报,公开日:2006年08月10日;
附件15:证据9的中文译文;
附件16(下称为证据10):特开2006-81387A号日本发明专利公开公报,公开日:2006年03月23日;
附件17:证据10的中文译文;
附件18(下称为证据11):CN1952719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2007年04月25日;
附件19(下称为证据12):CN1831576A号中国发明专利公开说明书,公开日:2006年09月13日;
附件20(下称为证据13):CN2869929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07年02月14日;
附件21(下称为证据14):US2007/0091199A1号美国专利文献,公开日:2007年04月26日;
附件22证据14的中文译文;
附件23:证据4的中文译文。
在补充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已被证据3-14公开或在证据3-1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能够容易想到,因此权利要求3-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主要意见具体如下: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的技术方案的区别特征在于:①磁轭环圆孔设置有多个开口部,所述开口部与所述肋拱相配合;②该“凹”字形断面的一侧设置有内圆外方的内腔(14);所述前侧垫片(2)安置在所述磁轭环(1)的内腔(14)中;③所述磁石(4)安置在该方型外廓磁轭环(1)的内腔(14)的四个角部。区别技术特征①已被证据4的说明书第0008段、附图1、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②已被证据14的说明书第0031段和附图6-9部分公开,被证据5的说明书第0020段、0042段、附图4、5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③已被证据14的说明书第0043段和附图6、7,证据8的说明书第0008段和附图1-3,证据6的说明书译文第23页倒数第2段和附图19、20(b),证据13的附图1、2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的说明书第0117段和附图19、20(b),证据13的附图2,证据14的说明书第0043段和附图6、7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的说明书第0037段和附图2、6,证据8的说明书第0008段和附图2、4-6,证据11的说明书第9页第2段、倒数第4段和附图8、11、12,证据10的说明书第0060段和附图2、8、13,证据12的说明书第3页第6段和附图2公开,也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是结合证据7、8、10、11容易获得。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1的说明书第8页第3段、第9页第4、5段和附图11、12,证据12的说明书第3页第6、8段和附图3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1的说明书第8页第3段、第9页第4、5段和附图11、12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的权利要求3和附图4、5,证据4的附图1、2公开内容的教导下很容易想到。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5的说明书第0043段和附图4、5,证据8的说明书第0008段、附图1-3公开内容的教导下很容易想到。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3月24日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将请求人2011年03月16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5月05日将请求人2011年04月15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6月0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7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的代理人李茂家、张会华、以及公民代理人?田惠一、郭东升,专利权人委托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孟金?、以及公民代理人程宝妹、沙海涛、冯东辉出席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14的真实性,对证据4-10、1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1)、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超范围,请求人认为: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所述前侧弹簧和后侧弹簧对透镜载体施加“预压力”还是“预拉力”,因此,专利权人将所述前侧弹簧和后侧弹簧的阻尼力进一步限定为“预压力”超出了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没有记载“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并且从说明书及附图的记载来看,透镜载体6和磁轭环之间并不存在能够在前后方向以及旋转方向上防止该透镜载体错位和移动的限制装置,因此专利权人将“定位装置”进一步限定为“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在公开文本说明书第5页第2段第2行“该底座9……轴向位置”,本专利的透镜驱动装置前侧弹簧和后侧弹簧是处于压紧的状态,由于是压紧的状态,弹簧会始终朝着底座的方向有一个力,就是这个预压力,是原始文件明确记载的。关于修改为“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第7行是其进一步限定的内容,在原始文件有明确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说明书第3页第4段“定位装置……相配合”这一段和授权文本修改的内容是一致的。
2)、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记载了“该透镜载体和所述磁轭环之间还设置有防止该透镜载体错位和移动的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而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用于防止透镜载体旋转的磁轭环开口部12和透镜载体肋拱62分别设置于磁轭环和透镜载体上,而并非设置于磁轭环和透镜载体之间,用于限制透镜载体向后方向移动的装置为透镜载体的肋拱62的后部621和底座的底座限位部91,而并非是设置于透镜载体与磁轭环之间的装置。此外,在说明书并没有明确记载通过哪个装置来限制透镜载体向前方向移动,所述的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被使用于对透镜载体与磁轭环之间、透镜载体与底座之间进行前后限位,而并非防止该透镜载体移动。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磁轭环(1)、所述前侧垫片(2)、所述前侧弹簧(3)、所述透镜载体(6)、所述后侧垫片(7)、所述后侧弹簧(8)、所述底座(9)采用平板式结构的嵌套连接”,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0049段的记载可知,“本发明透镜驱动装置的磁轭环1、前侧垫片2、前侧弹簧3、后侧垫片7以及底座9各零件结构均为平板式结构又相互套嵌式装配”,其中并没有记载所述透镜载体6也为平板式结构,并且从说明书附图3的记载中也可以看出,透镜载体6的形状十分不规则,并不能称之为平板式的结构。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该透镜载体(6)的前后各设置有用于支撑该透镜载体移动的带前侧垫片(2)的前侧弹簧(3)与带后侧垫片(7)的后侧弹簧(8)”,而根据说明书第0036-0039段、0059-0068段以及附图3的记载可知,前侧垫片和前侧弹簧、后侧垫片与后侧弹簧都分别为独立的结构。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具体特征在说明书有明确记载,开口和肋拱相配合,能够在旋转方向和前后方向进行限位。该透镜载体和所述磁轭环之间这种描述强调的是磁轭环和透镜之间的相互配合。前后方向和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和所述旋转方向限制装置是一个装置,后者是对前者简要的引用。开口部和肋拱的前端相配合,在沿着前后方向进行限制,而不是说一定要开口和肋拱向前、向后都要进行限制。底座限位部和肋拱的后端也是在前后方向进行限制的。可以参见授权文本第22段前后限位是,开口部、肋拱和最后的底座限位共同形成前后的限位。底座是前后限位一个辅助的部件。对于请求人所说的平板结构,权利要求1并不是限定这些结构都是平板结构,首先关注的是嵌套连接,进而去限定是平板的连接。对于请求人所说的垫片和弹簧,在授权文本0010段有明确记载。
3)、关于权利要求1不清楚,请求人认为:“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应当是指能够同时在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上进行限制的一个装置,但是,根据“所述旋转方向限制装置”的记载,也可以理解为前后方向限制装置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凹字型断面,图2中也看不出凹字型,因此,凹字型断面一侧的设置也不清楚。对于“该透镜载体(6)……贯通的肋拱(62)”,其中前后和上下方向不清楚。对于“所述肋拱(62)……相配置”,其中各元件的配置关系不清楚。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旋转方向限制装置是对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的简单引用。说明书附图标记14指代的是内圆外方的内腔,在整个介绍磁轭环结构的时候已经说到方廓,其每个断面都是凹字形的断面。“该透镜载体(6)……贯通的肋拱(62)”中前后、上下是针对不同对象的表达。“所述肋拱(62)……相配置”表达的是一种配合的关系,为功能性的限定,结合说明书及其附图上述配置关系的限定是清楚的。
4)、关于优先权,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该磁轭环(1)设置为带一中央通孔(13)并外廓为方型的“凹”字形断面结构,该“凹”字形断面的一侧设置有内圆外方的内腔(14)”在优先权文件(即证据1)中不存在,用附图结合说明书来推导得到该技术特征,这种推导不具有证明力。对“所述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包括所述磁轭环(1)圆孔设置有多个开口部(12)”,证据1仅公开了4个开口部,这两者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主题不同,不能享受证据1的优先权。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优先权文本(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段第1行)记载了:磁轭环具有带圆孔的方型外孔,即其是内圆外方的结构,优先权文本中的图1、3和授权文本的图1、3是相同的图,因此,凹字形断面和内腔在优先权文本中都有明确的记载。本专利优先权文本(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第1行)记载了磁轭环的圆孔设置有开口部,并记载了所述肋拱最佳设置为4个。因此,优先权成立。
5)、关于创造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的技术方案的区别特征在于:①磁轭环圆孔设置有多个开口部,所述开口部与所述肋拱相配合;②该“凹”字形断面的一侧设置有内圆外方的内腔(14);所述前侧垫片(2)安置在所述磁轭环(1)的内腔(14)中;③所述磁石(4)安置在该方型外廓磁轭环(1)的内腔(14)的四个角部。区别技术特征①已被证据4的说明书第0008段、附图1、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②已被证据14的说明书第0031段和附图6-9,证据5的说明书第0020段、0042段、附图4、5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③已被证据14的说明书第0043段和附图6、7,证据8的说明书第0008段和附图1-3,证据6的说明书译文第23页倒数第2段和附图19、20(b),证据13的附图1、2公开。证据5中0042框体和磁轭环是一个概念。作为证据5,磁轭环是很常用的结构,虽然没有明确说明框体就是磁轭环,但证据5的发明点倾向于自动调焦的装置,所以没有详细的解释,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证据5也容易了解框体就是磁轭环。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的说明书第0117段和附图19、20(b),证据13的附图2,证据14的说明书第0043段和附图6、7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的说明书第0037段和附图2、6,证据8的说明书第0008段和附图2、4-6,证据11的说明书第9页第2段、倒数第4段和附图8、11、12,证据10的说明书第0060段和附图2、8、13,证据12的说明书第3页第6段和附图2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是结合证据7、8、10、11容易获得。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1的说明书第8页第3段、第9页第4、5段和附图11、12,证据12的说明书第3页第6、8段和附图3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1的说明书第8页第3段、第9页第4、5段和附图11、12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的权利要求3和附图4、5,证据4的附图1、2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的说明书第0043段和附图4、5,证据8的说明书第0008段、附图1-3公开。
对此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中肋拱的作用是仅仅是支持驱动线圈,但本专利的肋拱的作用是完全不一样的(参见本专利说明书0051段),肋拱固定线圈只是其基本功能,其还通过与开口部是相互配合的,起到防止透镜载体旋转的作用。证据9仅仅公开了底座上设有底座限位部,其他的对应的特征也都没有公开。证据12也没有底座限位部,所以对应的也都没有公开。证据5中的光学系统框体并非磁轭环,而是收容部件的容器。针对权利要求3:技术特征是一个整体不能孤立的去看,不同部件之间的定位槽还是有相互的配合的。任何对比文件都没办法在同一个装配上去进行定位。针对权利要求4,在证据3和证据4中任何一个证据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5,证据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6也是证据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7任何一个证据都没有公开。证据3仅仅公开了等间隔设置。权利要求8具体限制了引线方式。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4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证据1-14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证据1-14的真实性可以确认,证据3-14的专利文献的公开日或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对证据4-10、14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故证据4-10、14文字部分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二)、关于修改超范围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具体到本案,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线圈通电后所产生的电磁力相抗于所述前侧弹簧与后侧弹簧的预压力”,“该透镜载体和所述磁轭环之间还设置有防止该透镜载体错位和移动的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修改超出了证据2即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线圈通电后所产生的电磁力相抗于所述前侧弹簧与后侧弹簧的预压力,驱使所述透镜载体向光轴方向移动”。即:通过使线圈通电产生相应的电磁力,该电磁力与前侧弹簧与后侧弹簧沿光轴方向产生的力(即预压力)相抗,进而使透镜载体在光轴方向上移动。经审查,证据2为本专利的原始申请文件,其中,说明书第5页第2段记载了“该底座9用以定位与该压紧后侧垫片7、后侧弹簧8以及所述前侧垫片2、磁石4、前侧弹簧3、透镜载体6之间的轴向位置”、“前侧弹簧3与后侧弹簧8是作为该透镜载体移动过程中保持均衡性与稳定性的透镜移动阻尼装置”,说明书第5页第8段记载了“当线圈5内通过电流时,在磁石4和磁轭环之间内部构成的磁场里感应出电磁力,在电磁力的推动下使透镜载体6在光轴方向上前移或后移,当透镜移动载体发生位移时,前侧弹簧2和后侧弹簧产生反作用力,当该反作用力与所述电磁力平衡时,透镜载体6就能保持在一定的位置上,达到照相机自动对焦的目的”。通过原说明书的上述描述可知,其中的“反作用力”就是“阻尼力”,线圈通电后将产生电磁力,该电磁力与前侧弹簧与后侧弹簧沿光轴方向产生的阻尼力相互对抗,以达到移动透镜载体的目的。原说明书中记载的“阻尼力”与经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预压力”,两者的产生装置相同,都是前侧弹簧与后侧弹簧一起产生的,力的方向相同,都是沿光轴方向与电磁力的方向相反,工作原理也相同都是根据力的平衡原理,使其与电磁力达到平衡进而确定透镜载体的位置。原说明书中所述的“阻尼力”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预压力”两者实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一种力,两者的区别仅在于对力的命名不相同,但这种修改并没有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说明书的记载可以明确得知。因此,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上述内容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并未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该透镜载体和所述磁轭环之间还设置有防止该透镜载体错位和移动的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包括所述磁轭环(1)圆孔设置有多个开口部(12),所述透镜载体(6)的外周设置有上下贯通的肋拱(62),所述开口部(12)与所述肋拱(62)相配合,以及,所述底座(9)设置有底座限位部(91),所述肋拱(62)的后部(621)与所述底座限位部(91)相配置”。作为原始申请文件的证据2的说明书第3页第4段记载了“所述定位装置又可以包括所述磁轭环圆孔设置有多个开口部以及所述透镜载体的外周设置有上下贯通的多个肋拱;所述开口部与所述肋拱相配合;以进一步防止该磁轭环与透镜载体在工况中错位”。即设置在磁轭环圆孔上的多个开口部和设置在所述透镜载体外周上的上下贯通的多个肋拱是定位装置的组成部分。根据原说明书第6页第6、7段的记载了“磁轭环1的圆孔设置有四个开口部12,透镜载体的外周设置有四个上下贯通的肋拱62;磁轭环开口部12与透镜载体肋拱62相配合,起到防止透镜载体旋转”,“透镜载体的肋拱62的前部与磁轭环内开口部12相配置;透镜载体的肋拱62的后部621与底座9的底座限位部91相配置,参见图2所示;从而形成透镜载体与磁轭环之间、透镜载体与底座之间前后限位”。即磁轭环圆孔上设置的多个开口部与透镜载体的外周上设置的贯通的肋拱相配合以及肋拱62的前部与磁轭环内开口部12相配合、肋拱62的后部621与底座9的底座限位部91相配合起到了防止透镜载体旋转与前后移动的作用,构成了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作为原始申请文件的证据2的说明书第3页第2段还记载了 “所述透镜载体和所述磁轭环之间定位装置包括”,即原说明书中记载了请求人所提出的有关“之间”的技术特征。因此,上述技术特征能够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并未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综上,权利要求1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在权利要求1不超范围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关于得到说明书支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该透镜载体和所述磁轭环之间还设置有防止该透镜载体错位和移动的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所述磁轭环(1)、所述前侧垫片(2)、所述前侧弹簧(3)、所述透镜载体(6)、所述后侧垫片(7)、所述后侧弹簧(8)、所述底座(9)采用平板式结构的嵌套连接”,“该透镜载体(6)的前后各设置有用于支撑该透镜载体移动的带前侧垫片(2)的前侧弹簧(3)与带后侧垫片(7)的后侧弹簧(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在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合议组认为:(a)、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特征“该透镜载体和所述磁轭环之间还设置有防止该透镜载体错位和移动的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 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包括所述磁轭环(1)圆孔设置有多个开口部(12),所述透镜载体(6)的外周设置有上下贯通的肋拱(62),所述开口部(12)与所述肋拱(62)相配合”,以及,所述底座(9)设置有底座限位部(91),所述肋拱(62)的后部(621)与所述底座限位部(91)相配置”。本专利说明书第0051段和0052段描述了 “磁轭环1的圆孔设置有四个开口部12,透镜载体的外周设置有四个上下贯通的肋拱62;磁轭环开口部12与透镜载体肋拱62相配合,起到防止透镜载体旋转”,“透镜载体的肋拱62的前部与磁轭环内开口部12相配置;透镜载体的肋拱62的后部621与底座9的底座限位部91相配置,参见图2所示;从而形成透镜载体与磁轭环之间、透镜载体与底座之间前后限位”。并结合附图2、3可知,磁轭环圆孔上设置的多个开口部与透镜载体的外周上设置的贯通的肋拱相配合起到了防止透镜载体旋转的作用,肋拱62的前部与磁轭环内开口部12、肋拱62的后部621与底座9的底座限位部91相配置起到了防止透镜载体旋转与前后移动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限定的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中的各个部件及其配合关系在说明书中有记载。并且,权利要求1限定“该透镜载体和所述磁轭环之间”,是强调透镜载体和磁轭环之间的配合关系,这样的限定并不必然表明在这两者之间还单独设有另外的所述限制装置,该限定没有与说明书的记载不符。另外,说明书中记载的“前后限位”的含义就是防止透镜载体的移动以确定透镜载体的位置,因此,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防止透镜载体移动”可根据该记载而得出。故,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该透镜载体和所述磁轭环之间还设置有防止该透镜载体错位和移动的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能够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得出。(b)、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特征“所述磁轭环(1)、所述前侧垫片(2)、所述前侧弹簧(3)、所述透镜载体(6)、所述后侧垫片(7)、所述后侧弹簧(8)、所述底座(9)采用平板式结构的嵌套连接。”本专利说明书第0049段记载了“本发明透镜驱动装置的磁轭环(1)、前侧垫片(2)、前侧弹簧(3)、后侧垫片(7)、以及底座(9)各零件结构均为平板式结构又相互嵌套式装配”。根据说明书附图3可以看出,透镜载体(6)作为本发明透镜驱动装置的零件结构之一与磁轭环(1)、前侧垫片(2)、前侧弹簧(3)、后侧垫片(7)、以及底座(9)是按顺序装配到一起的。因此,当磁轭环(1)、前侧垫片(2)、前侧弹簧(3)、后侧垫片(7)、以及底座(9)各零件结构采用平板式结构的嵌套连接方式时,同样作为本发明透镜驱动装置零件的透镜载体必然也是采用平板式结构的嵌套连接方式。(c)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特征“该透镜载体(6)的前后各设置有用于支撑该透镜载体移动的带前侧垫片(2)的前侧弹簧(3)与带后侧垫片(7)的后侧弹簧(8)”,本专利说明书第0010段明确记载了“所述透镜移动阻尼装置优选地由带前侧垫片的前侧弹簧与带后侧垫片的后侧弹簧组成”。即透镜载体的前后位置设置有带前侧垫片的前侧弹簧与带后侧垫片的后侧弹簧组成。因此,上述权利要求1的特征在说明书中有明确的记载。综上,请求人所提出的权利要求1中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不成立,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关于不清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该磁轭环(1)设置为带一中央通孔(13)并外廓为方型的“凹”字形断面结构”,“该“凹”字形断面的一侧设置有内圆外方的内腔(14)”,“该透镜载体(6)的前后各设置有用于支撑该透镜载体移动的带前侧垫片(2)的前侧弹簧(3)与带后侧垫片(7)的后侧弹簧(8)”,“所述肋拱(62)的后部(621)与所述底座限位部(91)相配置”不清楚。在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a)、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 “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 以及“所述旋转方向限制装置” 是否不清楚的问题,参见权利要求1,其中还限定了“所述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包括所述磁轭环(1)圆孔设置有多个开口部(12),所述透镜载体(6)的外周设置有上下贯通的肋拱(62),所述开口部(12)与所述肋拱(62)相配合”,而如前所述可知,开口部和肋拱相互配合可以起到在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的作用,因此,该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 与后述的“旋转方向限制装置”表示的是同一个装置,后述的“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即是指“前后方向与旋转方向限制装置”。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也表示两者指的是同一装置。(b)、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该磁轭环(1)设置为带一中央通孔(13)并外廓为方型的‘凹’字形断面结构”,并且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包括所述磁轭环(1)圆孔设置有多个开口部”,结合本专利说明书附图中示出的磁轭环的具体形状,可以看出磁轭环的内壁与开口共同构成了一个所谓“凹”字形断面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权利要求的上述限定并结合说明书附图,可以明确“凹”字形断面结构的含义。(c)、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该‘凹’字形断面的一侧设置有内圆外方的内腔(14)”,并限定了“该磁轭环(1)设置为带一中央通孔(13)并外廓为方型的‘凹’字形断面结构”,“所述前侧垫片(2)、所述磁石(4)安置在所述磁轭环(1)的内腔(14)中;所述透镜载体(6)设置在所述磁轭环(1)的中央通孔(13)中”;即在磁轭环的中央通孔中具有透镜载体,而在内腔中放置前侧垫片和磁石,内腔具有包围着通孔。如前所述,结合说明书附图,可以确定“凹”字形断面的含义,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权利要求中的“内腔”指的是处在凹字形断面面对中央通孔一侧的另一侧,位于磁轭环的外廓内,只有这样设置才能使内腔容纳前侧垫片和磁石,因此,特征该“‘凹’字形断面的一侧设置有内圆外方的内腔(14)”限定的内腔是清楚、明确的。(d)、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特征“该透镜载体(6)的前后各设置有用于支撑该透镜载体移动的带前侧垫片(2)的前侧弹簧(3)与带后侧垫片(7)的后侧弹簧(8)”,“所述透镜载体(6)的外周设置有上下贯通的肋拱(62)”。其中的“前后”、“上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描述方向的常规术语,结合说明书附图3,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明确地确定“前后”、“上下”所指代的方向。(e)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特征“所述肋拱(62)的后部(621)与所述底座限位部(91)相配置”,“相配置”表达了两个部件之间的配合关系,其本身是本领域的惯用术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其所要表达的含义,因而确定肋拱的后部与底座限位部之间的关系。综上,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清楚、明确,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清楚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的保护范围也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四)、关于优先权
专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该磁轭环(1)设置为带一中央通孔(13)并外廓为方型的“凹”字形断面结构,该“凹”字形断面的一侧设置有内圆外方的内腔(14)”在优先权文件(即证据1)中不存在,用附图结合说明书来推导得到该技术特征,这种推导不具有证明力。对“所述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包括所述磁轭环(1)圆孔设置有多个开口部(12)”,证据1仅公开了4个开口部,这两者的技术方案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主题不同,不能享受证据1的优先权。
合议组认为:专利法第29条所述的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并不意味着在文字记载或者叙述方式上完全一致,而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因此在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时,并非仅看要求作为优先权文本的申请文件的文字内容而不考虑附图所公开的内容。在本案中,(1)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该磁轭环(1)设置为带一中央通孔(13)并外廓为方型的‘凹’字形断面结构,该‘凹’字形断面的一侧设置有内圆外方的内腔(14)”。证据1为专利权人要求享受的本专利的优先权文件。经审查,在证据1的说明书第2页第4段中记载了“所述磁轭环具有带圆孔的方形外廓;所述前侧垫片、所述磁石安置在所述磁轭环内部;所述透镜载体设置在所述磁轭环圆孔中”。结合说明书附图3以及“具体实施方式”中的描述可知,该圆孔是设置在中央位置的一个通孔,磁轭环的内壁与开口共同构成了一个“凹”字形断面,证据1说明书中(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段)描述了 “所述前侧垫片、所述磁石安置在所述磁轭环内部”,其与内腔的作用相同,都是用来容纳前侧垫片与磁石的,所处的位置也相同,都是处于磁轭环中,并且结合附图3及说明书的描述可知磁轭环、前侧垫片、磁石、透镜载体、线圈等这些部件的位置关系,磁轭环的安置磁石、前侧垫片的内部构成了所述的“内腔”,构成该“内部”的内周包围磁轭环的通孔,为圆形,其外周为磁轭环的外廓,为方形,该“内部”是处在“凹”字形断面面对通孔一侧的另一侧。基于上述评述可知,证据1中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上述技术特征的内容。(2)权利要去1中限定了“所述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包括所述磁轭环(1)圆孔设置有多个开口部(12)”,证据1(参加说明书第3页第3段)中记载了:“所述开口部、所述肋拱最佳设置为四个”,其含义是开口部、肋拱最佳是为四个,但也可以并非是四个,即还可以是多个或一个。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开口部、肋拱为多个的技术方案包含在证据1记载的内容中。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是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权利要求1可以享有证据1作为优先权。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在证据1中记载,能够享有证据1作为优先权。
(五)、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由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成立,因此,证据1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对比文件,因此,本决定就请求人所提出的其他证据来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进行评述。
请求人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证据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区别技术特征①已被证据4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②已被证据14或证据5公开,区别技术特征③已被证据14、证据8、证据6、证据1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透镜驱动装置。证据3(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6段、第4页倒数第2段、说明书第5页第4段、第5页第2、5段、倒数第3段、第7页第5段,附图1、2、4、5)中公开了一种透镜驱动装置,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圆筒状的环口3,提供环口3座落与装配的底座5,安置在环口3内的磁石13和线圈15,设置在环口3内周侧的其内安置有透镜20的透镜支撑体7,前侧弹簧9设置在透镜支撑体7中的透镜光轴方向前侧,后侧弹簧11设置在透镜光轴后侧,固定前侧弹簧9内周侧端部于透镜支撑体7上的小帽24;固定前侧弹簧9的外周侧端部于环口3的框架24,透镜驱动装置通过向线圈15通电后所产生的电磁力相抗于前侧弹簧9和后侧弹簧11的预压力,驱使透镜支撑体7向光轴方向移动,设置在底座5上的环口3其截面成凹字型;磁石13设置在凹字型的环口3内部;在凹字形的环口内部还设有线圈15,该线圈15是设置在磁石的内周侧;磁石13通过后方垫片17固定在底座5上;线圈15固定在透镜支撑体7的外周部7b上,与此同时,透镜支撑体7的外周部7b进入凹字形环口3内,由此透镜支撑体7的外周部7b就可在凹字形环口3的凹字形间隙中移动了。底座5设置在环口3外侧,提供环口3座落与装配,底座5具有与环口3外周面相适配的外周壁5a和外周壁5a底部垂直连接的位于环口3后侧的基底部5b,环口3固定在底座5的内周侧。另外,后侧弹簧11的外周端部11b被固定在基底部5b和后方垫片17之间,在透镜支撑体7内部安置有透镜20,透镜支撑体7可沿着光轴在环口3的内周侧随意移动。为了防止透镜支撑体7在旋转方向的错位和移动,设置了旋转方向限制装置,在透镜支撑体7的外周面,沿着圆筒的侧线方向设有后侧肋拱31,当透镜支撑体7安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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