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输液泵的泵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787
决定日:2011-12-16
委内编号:6W1014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30132402.2
申请日:2008-08-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善德仕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8-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毛爱民
主审员:安辉
合议组组长:钟华
参审员:雷婧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4-01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外观设计,其载体应当是产品。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的产品,应当能够不依赖于其他部件,独立地实现一定的功能,满足一般消费者的需要。对于由多个不同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830132402.2、名称为“输液泵的泵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8年08月0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8月12日,专利权人为毛爱民。
针对本专利,善德仕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8月0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为理由,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各个视图看不出所示产品为输液泵的泵头;视图所示物品不构成可单独出售或单独使用的产品,而只是产品的局部构造或形状;视图中所示的内容是输液泵泵头的常规或司空见惯的设计或形状;视图中所示形状仅仅出于技术功能性的目的,而不是出于美感的目的,这与外观设计的含义和价值不符;各视图中所示的图案不清楚,显示不出某种富于美感的图案;各视图中除了大致形状外,细节部分基本上看不清楚,不能进行工业上的应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8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辩。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8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授权文本公开产品的六面视图和立体图,显示了产品形状,产品的各部分比例合理,并且显示本专利的产品是一个独立的产品;认为请求人没有提出证据支持其主张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无效理由。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9月27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2011年08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无效理由。
(2)请求人认为以下三个理由导致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图片显示的产品不清楚;产品不完整、不能拆卸、不能单独销售和单独使用;没有设计美感。关于本专利产品不能单独使用和销售的问题,请求人认为,没有证据表明本专利图示的产品可以单独使用和销售,应由专利权人对此举证。
(3)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的产品可以找其他人制作,于是构成了单独销售,专利权人再将各部件组装起来就构成了输液泵,认为本专利的产品能够单独制造和单独存在,因此就能够单独销售,并认为专利权人方对此不负举证责任。
在双方当事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均充分陈述意见之后,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
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外观设计,其载体应当是产品。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的产品,应当能够不依赖于其他部件,独立地实现一定的功能,满足一般消费者的需要。对于由多个不同构件组成的产品,如果构件本身不能成为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在工业生产中,泵头通常是指在计量泵中用于输送待计量液体的部件。可见,泵头类产品应当能够为液体提供泵送动力,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从而成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本专利外观设计的名称为“输液泵的泵头”,顾名思义,它应当是可用于输液泵的泵头类产品,但通过本专利的各视图(见本专利附图)可以看出,其实质上仅是一个不完整的壳体,壳体四周设有用于连接其他构件的连接孔。综合本专利的各视图可知,该物品并不能独立地实现泵头输送液体的功能,应属于输液泵泵头的壳体构件之一,不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因此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的图片所示的物品可以独立存在,虽然只是一个部件,但仍然有其自己的作用,能够独立使用,例如在部件更换时。此外,专利权人认为,输液泵的各个部件都可以由其他生产商制造,专利权人购买这些部件后再将这些部件组装起来,就可以销售输液泵,专利权人购买这些部件的行为即已说明本专利的图片所示的物品能够单独销售,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并认为己方对此不负举证责任。
合议组认为,物品可以独立存在并不意味着其必然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例如,拼图玩具可由数百个可分的拼图块构成,但仅有一个拼图块时,不可能实现拼图玩具的功能,因此单个拼图块的使用价值需与其它拼图块配合时才能体现,其使用价值不是独立的。本案中,本专利图片所示的输液泵泵头的壳体构件需与泵头的其他构件配合起来才能实现泵头输送液体的功能,因此其不能实现输液泵泵头的独立使用价值。
关于产品构件的单独销售是否能够导致该构件成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合议组认为,理论上绝大多数产品均可被分割成多个不同的构件,但根据一般商业习惯,产品的销售商不会针对产品的每一个可分割的构件寻找不同的生产商,而且通常情况下,大多数产品的最终消费者也不可能在市场上单独购买到该产品的单个构件。例如一副扑克牌,理论上其销售商可以与54个不同的生产商签订合同,每个生产商只生产其中一张扑克牌,该销售商将54张扑克牌组合包装起来进行销售,但对于扑克牌这种产品而言,从54家不同的生产商处分别进行采购将非常不经济地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会显著地提高一副扑克牌的生产成本,不符合一般商业习惯,而且最终消费者通常将包括54张扑克牌的一副扑克牌作为一件商品,市场上也不存在单独销售一张扑克牌的商业模式。本案中,专利权人虽然主张输液泵泵头的各个构件可以单独采购,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当前输液泵行业确实是以这样一种商业模式在运作,因此,对于专利权人单纯结论性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虽然名称为输液泵的泵头,但其授权图片显示的是输液泵泵头外壳的一部分,不能独立地实现输液泵泵头的使用价值,属于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无效。
三、决定
宣告200830132402.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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