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连续抽油杆焊接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788
决定日:2011-12-19
委内编号:4W1008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118963.8
申请日:2000-09-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7-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胜利油田高原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唐轶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王辉
国际分类号:B60P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2004年07月14日授权公告、名称为“连续抽油杆焊接车”的00118963.8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0年09月04日,专利权人原为胜利油田高原连续抽油杆有限责任公司,后变更为胜利油田高原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作业井场能满足连续抽油杆焊接条件的连续抽油杆焊接车,其特征在于车板上设有12V直流闪光对焊机、交流发电机、12V直流蓄电池充电器、对焊机蓄电池组、对焊机控制电路蓄电池、乙炔瓶、电动磨光抛光抛光机和磁粉探伤仪。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续抽油杆焊接车,其特征在于对焊机蓄电池组设在车板前部,在对焊机蓄电池组后侧右边部设有乙炔瓶和对焊机控制电路蓄电池,在对焊机蓄电池组后侧左边部设有交流发电机,在车板偏中部的右边设有12V直流蓄电池充电器,在车板后部的左右两侧设有连续抽油杆卡钳,在车板后部两边设有工具箱,两工具箱中间设有氧气瓶,在车板后边中心设有拖车挂钩。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续抽油杆焊接车,其特征在于对焊机蓄电池组、对焊机控制电路蓄电池通过12V直流蓄电池充电器可实现车载发电机和外部交流电两种充电方式。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续抽油杆焊接车,其特征在于交流发电机由汽油机或柴油机驱动,可提供220V交流电,通过12V直流蓄电池充电器也可提供12V直流电。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连续抽油杆焊接车,其特征在于12V直流闪光对焊机两边设有对焊平台,左右焊钳及焊钳的液压系统和气动系统,并在焊钳上方设有火花防护罩。”
针对上述专利权,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4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1)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且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证据4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或为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1、3-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述证据:
证据1:兵器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1999年1月第1版第2次印刷的《磁粉探伤》一书的封面、扉页、版权页、简介、第227-238页的复印件,共16页;
证据2: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1983年7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焊接设备》一书的封面、扉页、版权页、第216-225页的复印件,共13页;
证据3:《石油矿场机械》期刊1986年第15卷第5期登载的标题为《“柯罗德”连续抽油杆》一文第37-41页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4:《加拿大石油》1976年8月登载的标题为“抽油杆的终结时代来临”一文第20-23页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3页;
证据5: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1994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有杆抽油设备与技术》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第397-401页的复印件,共12页;
证据6:公开日为1985年05月30日、公开号为SU1158321A的苏联专利文献复印件,共6页。
2011年05月26日,请求人针对上述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或证据3和公知常识、或证据7、或证据7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补充提交了下述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7:《加拿大石油》1976年8月登载的标题为“抽油杆的终结时代来临”一文第20-22页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5页;
证据8:《石油机械》期刊1989年11月(第17卷第11期)登载的标题为“旧抽油杆的检测”一文第18-22页的复印件,共5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9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2011年10月25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2月0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2011年10月31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引证的多篇外文文件的中文翻译文本存在明显不完整、不对应和不准确的问题。
2011年12月06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在本次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公知常识性证据9-13(编号续前),合议组当庭将上述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其中,
证据9: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92年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金属手册 案头卷 加工工艺与通用资料》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第873-877页的复印件,共9页;
证据10: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92年1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焊接手册 第1卷 焊接方法及设备》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目录页等、第263-268页的复印件,共10页;
证据11: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86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焊接手册 第三卷 焊接方法》一书的封面、版权页、目录等、第88-89、132-139页的复印件,共16页;
证据12: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1989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电焊机维修技术》封面、版权页、前言和目录页等、第4-7、316-317、322-323页的复印件,共16页;
证据13: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重庆分社出版、1986年4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去毛刺技术》封面、版权页、内容简介和目录页等、第1、222-225页的复印件,共16页。
(2)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5′,合议组当庭将上述证据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其中,
证据1′:带有由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的、黑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1981年7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蓄电池》版权页、前言、第242-243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2′:带有由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的、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1991年7月第一版、1991年8月第一次印刷的《中级气焊工应知应会问答》版权页、前言、第198-199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3′:带有由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的、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1995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初级气焊工应知应会问答(第二版)》版权页、前言、第100-101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4′:带有由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的、中国林业出版社出版、1983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林业劳动保护基础知识问答》版权页、前言、第92-93页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5′: 带有由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文献复制证明》的、劳动出版社出版、1983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无损探伤》版权页、第256-257、318-319、462页的复印件,以及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出版、1995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初级电焊工应知应会问答(第二版)》版权页、前言、426-429页的复印件,共11页。
(3)专利权人对证据1-13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
(4)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证据4、6、7作为无效证据使用,除了证据3和证据8,其余证据均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并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①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④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证据3和5公开,其余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故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双方当事人就各自的观点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具体参见实施例部分和附图1和2):在车板上设置闪光对焊机、发电机、充电器、对焊机蓄电池组、对焊机控制电路蓄电池、乙炔瓶、氧气瓶、电动磨光抛光抛光机和磁粉探伤仪。但是,无论是对闪光对焊机,还是电动磨光抛光抛光机和磁粉探伤仪都不需要使用氧气和乙炔,并且说明书中也并未说明二者的用途和作用;由于氧气和乙炔一般用于气焊或气割,但是说明书也并未记载本专利中还包括气焊机和/或气割机,以及气焊机和气割机的布置方式、用途等内容。综上所述,本专利的说明书并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致按照目前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该发明。
对此,合议组认为: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在现有技术中,由于连续抽油杆下完后井口总是要长一块需要割掉,再焊上光杆接头,而目前现场所用的焊接工艺不能满足条件,直接影响连续抽油杆的使用,质量达不到,作业周期长。可见,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连续抽油杆的高质量、短周期的现场焊接工艺。
为此,本专利设计了一种连续抽油杆焊接车,该焊接车上设置了12V直流闪光对焊机、为对焊机提供工作用电的对焊机蓄电池组和对焊机控制电路蓄电池、以及12V直流蓄电池充电器和交流发电机,通过上述车载设备,满足了连续抽油杆的现场焊接条件,可及时焊接连续抽油杆及其螺纹接头光杆接头,提高焊接质量并缩短作业周期,从而提高了油井作业效率。可见,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仅根据上述车载设备就已经能够解决所述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而如何使用乙炔和氧气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即使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乙炔和氧气的用途和作用,也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记载的内容,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只是记载了焊接车的几个组成部件,但并未清楚地记载几个组成部件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协同关系和连接关系等,而实施例部分明确记载了各组成部件的位置关系、协同关系和连接关系等,因此权利要求1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并且,权利要求1中各部件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协同关系和连接关系等是组成一个完整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在缺少上述特征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的方案根本无法工作,更无法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此外,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与乙炔配合使用的氧气瓶,因此权利要求1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从本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整体内容来看,本专利旨在解决连续抽油杆的高质量、短周期的现场焊接工艺问题。为此,本专利设计了连续抽油杆焊接车,该焊接车上设置了12V直流闪光对焊机、对焊机蓄电池组和对焊机控制电路蓄电池、以及12V直流蓄电池充电器和交流发电机等,通过上述车载设备就已经满足了连续抽油杆的现场焊接条件,可及时焊接连续抽油杆及其螺纹接头光杆接头,提高了焊接质量并缩短了作业周期,提高了油井作业效率。虽然本专利实施例部分对该焊接车的上述车载设备的相互位置关系、协同关系和连接关系等作了进一步的详细描述和限定,但这只是更为优选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就已经能够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如前所述,本专利实施例部分虽然对所述车载设备的相互位置关系、协同关系和连接关系等作了进一步限定,但这并非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必需的技术特征,即并非必要技术特征,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证据
证据1-3、5、8-13均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上述证据所公开的技术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证据3和5公开,其余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故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
证据3公开了一种焊机车,在该车上装有闪光对焊机的焊机和热处理装置,以便进行现场维修(断杆的焊接和热处理工艺与工厂内相同);而在工厂内的焊接生产线上,用闪光对焊把相同规格的热轧圆钢的不同盘圆的首尾焊接起来,焊缝经超声波检查,然后卷到储存卷盘上(参见证据3第38-39页、图2)。
证据9公开了用于闪光焊的焊机,其中包括用于为焊接操作提供电能的变压器,通常焊接电压为4-16V;在焊接之后的去飞边阶段,去掉飞边(镦粗部分)就最大程度地去除了熔渣和杂质(参见证据9第873、877页)。
证据2公开了一种UN系列对焊机的结构,其中对焊机主要由固定电极、活动电极、焊接主变压器、分级开关、机壳、底座、电气线路及控制电路系统等组成(参见证据2第224页)。
证据10涉及电阻焊设备,其中公开了储能焊机是由一组电容器、一个将这些电容器充电到预定电压的电路及一个阻焊变压器组成(有的储能焊机可以由电容器直接向工件放电,而没有采用阻焊变压器);由于储能焊机在瞬时获得大电流,同时电网电压的波动不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储能焊机可用于对焊机热能要求严格的场合(参见证据10第263、267-268页,图15-8)。
证据12公开了焊接发电机需要一原动机带动电枢转动才能正常发电,焊接发电机中的原动机有两种,一种是三相异步电动机,一种是内燃机,前者用于有电网的工作场地,如焊接车间、厂矿等,后者常用于野外施工、如铺设输油管道、建造油罐、泵站等;还公开了磨光机在焊接生产中用的较多(参见证据12第5-7、317页)。
证据13公开了作为可氧化材料,主要有氢、甲烷、天然气等,其次是乙炔、乙烯、低链烷烃和低链烯烃等,作为氧化剂材料的主要有纯态氧、各种高氯酸盐、氧化氯、臭氧等(参见证据13第224-225页)。
证据1涉及利用磁粉探伤机进行磁粉探伤(参见证据1第231页);证据5公开了在旧抽油杆检测和修复的工艺流程中,使用磁粉探伤装置对抽油杆的锻造头部和卸下的接箍进行探伤(参见证据5第399页);证据8公开了在旧抽油杆检测中,对抽油杆的杆头和接箍表面进行磁粉探伤(参见证据5第399页)。
证据11公开了一种闪光对焊机的总体结构,基本上包括主机架、固定台面、可动台面、夹持机构和夹具、变压器、抽头开关、电气控制器以及闪光和顶锻机构;还涉及“去除飞边”的方法,包括机加工、磨削、高速去飞边砂轮、冲边模、氧化-燃料气体切割、高速喷砂和夹断型夹钳等(参见证据11第88、132页)。
由此,合议组认为: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证据3没有公开闪光对焊机为12V直流闪光对焊机,也没有公开焊机车上设置有12V直流蓄电池充电器、对焊机蓄电池组、对焊机控制电路蓄电池、乙炔瓶、电动磨光抛光抛光机和磁粉探伤仪等设备。
请求人认为,12V直流闪光对焊机属于惯用技术手段,并以证据9公开了“为焊接操作提供电能的变压器,通常焊接电压为4-16V”为证;还认为,证据2所述“UN系列对焊机的结构”公开了“交流发电机、12V直流蓄电池充电器、对焊机蓄电池组、对焊机控制电路蓄电池”,证据10所述“储能焊机中的电容器”相当于对焊机直流蓄电池组、且隐含公开了12V直流蓄电池充电器,证据12公开了对焊机在野外工作需要一个发电机。
然而,证据9所述闪光焊机虽然包括提供电能的变压器(焊接电压为4-16V),但变压器是用于改变交流电压的装置,故证据9并没有公开采用12V直流供电的12V直流闪光对焊机;证据2仅涉及UN系列对焊机的结构,并没有公开“12V直流蓄电池充电器、对焊机蓄电池组、对焊机控制电路蓄电池”等与闪光对焊机直流供电有关的技术特征;证据10所述“储能焊机”是采用电网供电(参见证据10的图15-8),故没有公开有关直流供电的“对焊机直流蓄电池组”和“12V直流蓄电池充电器”。
因此,证据3并没有公开12V直流闪光对焊机以及在焊机车上设置“12V直流蓄电池充电器、对焊机蓄电池组、对焊机控制电路蓄电池”,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上能够实现“满足现场焊接作业和提高焊接质量”的有益技术效果,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3的基础上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从而依据上述证据不足以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在不能否定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足以否定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故合议组对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0118963.8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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