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反螺纹螺栓-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正、反螺纹螺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776
决定日:2011-12-19
委内编号:5W1020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31000.6
申请日:2006-07-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
授权公告日:2007-08-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韩荣海
主审员:邢文飞
合议组组长:张霞
参审员:张峥
国际分类号:F16B39/30(2006.01)F16B3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620131000.6,实用新型名称为“正、反螺纹螺栓”,专利权人为韩荣海,申请日为2006年07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8月2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正、反螺纹螺栓,包括螺杆(3)、螺纹(1)组成,其特征是在螺杆(3)上,围圆周有螺纹(1)断开上下错位呈开口(2),该螺纹(1)两边对称。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正、反螺纹螺栓,其特征是两边螺纹(1)头、尾在螺杆(3)上略过半径上下错位呈开口(2),螺旋角为0℃。”
针对上述专利权,王?(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6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专利号为99114345.0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9日。
请求人认为:1)附件1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1已经公开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并且都达到了加固紧固件的连接作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2)螺纹断开上下错位开口在附件1有清楚的描述,螺纹两边对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附件1的附图可以得知的,本专利并没有相对于附件1有突出的效果, 权利要求1当然也不具有创造性;3)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两边螺纹(1)头、尾在螺杆(3)略过半径上下错位呈开口(2),螺旋角为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大家都知道如果螺纹的螺旋角是,螺纹就无法起到螺旋的作用,只要是螺纹,无论其旋转方向,螺旋角都不能为。这完全不符合实用性的定义,因此不具有实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7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9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附件1公开的复合螺纹是“左旋螺纹牙顶与右旋螺纹牙顶重合”,(见附件1权利要求1第2-3行),而本专利产品是一种螺栓,特征是在螺杆上“螺纹(1)断开上下错位呈开口(2)”,因此,二者并不相同。故本专利具有新颖性;2)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螺杆(3)上,围圆周有的螺纹(1)断开上下错位呈开口(2),该螺纹(1)两边对称”,并且,在明确为“螺旋角为0℃”,这就保证了左旋螺母和右旋螺母都可以旋进螺杆,使得在左右两个方向受力的情况下仍能保持紧固,故本专利具有创造性;3)本专利在螺杆上螺纹(1)断开上下错位呈开口(2),该螺纹(1)两边对称”,并且,明确为“螺旋角为0℃”,由此得知,因为螺旋角为0度,故对于左旋螺纹的螺母和右旋螺纹的螺母来讲,旋进去都没有障碍;本专利没有提及配套的螺母,实际上,配套的螺母上的螺纹是分左旋和右旋的,但本专利保护的对象是螺栓,即仅限于螺杆,不包括螺母,这个从本专利发明创造的主题为“一种正、反螺纹螺栓”就可以明白,无须赘言;尚若螺杆上的螺纹有倾角,且朝一个方向倾斜,则只能旋进一个方向的螺母;螺纹有倾角,且两个倾角方向相反,则两个方向的螺纹呈“八”形分布在螺杆上,则哪一个方向的螺母都将不能旋进去,因此本专利具备实用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0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 月21 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9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其代理人也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是: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的规定;附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附件1没有公开螺杆,而螺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人螺旋角就是牙底的度数,认为螺旋角不可能是0度,因此不具有实用性。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并明确表示附件1保护的是复合螺纹,本专利保护的是螺杆,这两个是不同的客体,不具有可比性,并且权利要求1所有的特征在附件1中均未公开;专利权人认为两条螺纹的牙顶的这条线是平行的,所以是0度,因此具有实用性。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详细阐述了各自的主张和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供作为证据的附件1为中国发明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且专利权人未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1适用于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正、反螺纹螺栓, 包括如下特征:
A:螺杆(3);
B:螺纹(1);
C:在螺杆(3)上,围圆周有螺纹(1)断开上下错位呈开口(2);
D:该螺纹(1)两边对称。
附件1公开了一种复合螺纹,其与本专利公开的螺纹螺栓所属的技术领域相同,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页第3行-第2页第6行、权利要求1,附图1-4):一种复合螺纹(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B),其特征在于:螺纹由左旋和右旋两种旋向的螺纹复合而成,其左旋螺纹牙底与右旋螺纹牙底相互交叉,其左旋螺纹牙顶与右旋螺纹牙顶重合(相当特征C中的圆周有螺纹(1)断开上下错位呈开口(2)),并且在附件1的图2可以看出螺纹的两边对称。因此附件1也公开了特征D)。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附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A和特征C中的“在螺杆(3)上”。
然而,螺栓具有螺杆以及在螺杆的外表面或者内表面形成螺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附件1涉及一种复合螺纹,也是在圆柱体的外表面或内表面形成的截面相同的线圈状突起部分称为螺纹牙,具有螺纹牙的柱体整体称为螺纹,附件1公开的具有螺纹牙的柱体整体就相当于一个螺栓,因此其与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正反螺纹螺栓实质上相同,因此属于同一领域,可以进行比对,具体比对可以参见上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不予认同。
鉴于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1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关于权利要求1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针对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对现有螺栓提出的一种改进方案。其所针对的是由于螺栓上螺纹不是双向,随着机车长时间行走,紧固轻轨螺栓易松动,使车走不稳易发事故,同样对震动性较强的设备,螺栓一旦松动,也会造成不良的后果的问题。鉴于此,本专利对螺栓的螺纹进行了改进,提供一种如权利要求2的正、反螺纹螺栓,包括螺杆、螺纹组成。是在螺杆上,围圆周有螺纹断开上下错位呈开口该螺纹两边对称;两边螺纹头、尾在螺杆上略过半径断开上下错位呈开口,螺旋角为0℃。并且专利权人认为两条螺纹的牙顶的这条线是平行的,所以是0度,这可以从本专利的图1和图2中看出,而且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在螺纹牙的牙底是有角度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正、反螺纹螺栓是可以使用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的,因而具备实用性。综上所述,请求人所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用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三、决定
宣告200620131000.6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620131000.6,实用新型名称为“正、反螺纹螺栓”,专利权人为韩荣海,申请日为2006年07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8月2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正、反螺纹螺栓,包括螺杆(3)、螺纹(1)组成,其特征是在螺杆(3)上,围圆周有螺纹(1)断开上下错位呈开口(2),该螺纹(1)两边对称。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正、反螺纹螺栓,其特征是两边螺纹(1)头、尾在螺杆(3)上略过半径上下错位呈开口(2),螺旋角为0℃。”
针对上述专利权,王?(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6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专利号为99114345.0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9日。
请求人认为:1)附件1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1已经公开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并且都达到了加固紧固件的连接作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2)螺纹断开上下错位开口在附件1有清楚的描述,螺纹两边对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附件1的附图可以得知的,本专利并没有相对于附件1有突出的效果, 权利要求1当然也不具有创造性;3)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两边螺纹(1)头、尾在螺杆(3)略过半径上下错位呈开口(2),螺旋角为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大家都知道如果螺纹的螺旋角是,螺纹就无法起到螺旋的作用,只要是螺纹,无论其旋转方向,螺旋角都不能为。这完全不符合实用性的定义,因此不具有实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7月2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9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附件1公开的复合螺纹是“左旋螺纹牙顶与右旋螺纹牙顶重合”,(见附件1权利要求1第2-3行),而本专利产品是一种螺栓,特征是在螺杆上“螺纹(1)断开上下错位呈开口(2)”,因此,二者并不相同。故本专利具有新颖性;2)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螺杆(3)上,围圆周有的螺纹(1)断开上下错位呈开口(2),该螺纹(1)两边对称”,并且,在明确为“螺旋角为0℃”,这就保证了左旋螺母和右旋螺母都可以旋进螺杆,使得在左右两个方向受力的情况下仍能保持紧固,故本专利具有创造性;3)本专利在螺杆上螺纹(1)断开上下错位呈开口(2),该螺纹(1)两边对称”,并且,明确为“螺旋角为0℃”,由此得知,因为螺旋角为0度,故对于左旋螺纹的螺母和右旋螺纹的螺母来讲,旋进去都没有障碍;本专利没有提及配套的螺母,实际上,配套的螺母上的螺纹是分左旋和右旋的,但本专利保护的对象是螺栓,即仅限于螺杆,不包括螺母,这个从本专利发明创造的主题为“一种正、反螺纹螺栓”就可以明白,无须赘言;尚若螺杆上的螺纹有倾角,且朝一个方向倾斜,则只能旋进一个方向的螺母;螺纹有倾角,且两个倾角方向相反,则两个方向的螺纹呈“八”形分布在螺杆上,则哪一个方向的螺母都将不能旋进去,因此本专利具备实用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0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 月21 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9月0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其代理人也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是: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的规定;附件1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附件1没有公开螺杆,而螺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人螺旋角就是牙底的度数,认为螺旋角不可能是0度,因此不具有实用性。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并明确表示附件1保护的是复合螺纹,本专利保护的是螺杆,这两个是不同的客体,不具有可比性,并且权利要求1所有的特征在附件1中均未公开;专利权人认为两条螺纹的牙顶的这条线是平行的,所以是0度,因此具有实用性。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详细阐述了各自的主张和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供作为证据的附件1为中国发明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且专利权人未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合议组核实,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1适用于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正、反螺纹螺栓, 包括如下特征:
A:螺杆(3);
B:螺纹(1);
C:在螺杆(3)上,围圆周有螺纹(1)断开上下错位呈开口(2);
D:该螺纹(1)两边对称。
附件1公开了一种复合螺纹,其与本专利公开的螺纹螺栓所属的技术领域相同,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页第3行-第2页第6行、权利要求1,附图1-4):一种复合螺纹(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B),其特征在于:螺纹由左旋和右旋两种旋向的螺纹复合而成,其左旋螺纹牙底与右旋螺纹牙底相互交叉,其左旋螺纹牙顶与右旋螺纹牙顶重合(相当特征C中的圆周有螺纹(1)断开上下错位呈开口(2)),并且在附件1的图2可以看出螺纹的两边对称。因此附件1也公开了特征D)。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附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A和特征C中的“在螺杆(3)上”。
然而,螺栓具有螺杆以及在螺杆的外表面或者内表面形成螺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附件1涉及一种复合螺纹,也是在圆柱体的外表面或内表面形成的截面相同的线圈状突起部分称为螺纹牙,具有螺纹牙的柱体整体称为螺纹,附件1公开的具有螺纹牙的柱体整体就相当于一个螺栓,因此其与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正反螺纹螺栓实质上相同,因此属于同一领域,可以进行比对,具体比对可以参见上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不予认同。
鉴于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1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成立,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关于权利要求1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针对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对现有螺栓提出的一种改进方案。其所针对的是由于螺栓上螺纹不是双向,随着机车长时间行走,紧固轻轨螺栓易松动,使车走不稳易发事故,同样对震动性较强的设备,螺栓一旦松动,也会造成不良的后果的问题。鉴于此,本专利对螺栓的螺纹进行了改进,提供一种如权利要求2的正、反螺纹螺栓,包括螺杆、螺纹组成。是在螺杆上,围圆周有螺纹断开上下错位呈开口该螺纹两边对称;两边螺纹头、尾在螺杆上略过半径断开上下错位呈开口,螺旋角为0℃。并且专利权人认为两条螺纹的牙顶的这条线是平行的,所以是0度,这可以从本专利的图1和图2中看出,而且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在螺纹牙的牙底是有角度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正、反螺纹螺栓是可以使用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的,因而具备实用性。综上所述,请求人所提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用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三、决定
宣告200620131000.6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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