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塑模具铸件的真空负压铸造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泡塑模具铸件的真空负压铸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778
决定日:2011-12-19
委内编号:4W02695、4W026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40461.2
申请日:2005-06-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1、新东工业株式会社
授权公告日:2007-03-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如皋市超达模具配套有限公司
主审员:祁轶军
合议组组长:邓巍
参审员:王伟
国际分类号:B22C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的简单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3月21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510040461.2、名称为“泡塑模具铸件的真空负压铸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6月7日,专利权人为如皋市超达模具配套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泡塑模具铸件的真空负压铸造方法,其特征是:包括下列步骤:
①先将模型固定到吸引箱上,吸引箱开始抽真空;
②将塑料薄膜加热后覆盖在模型上,薄膜上设置浇口;
③在薄膜表面喷涂料层,并将涂料层烘干;
④在型板上放置砂箱,砂箱中装填有砂,然后用振动装置将砂子振实,并在砂箱上覆盖密封薄膜;
⑤对砂箱进行抽真空处理,使砂型表面变硬,然后起模,得上型腔;
⑥按上述①~⑤的相同方法得到下型腔,但在步骤②不设浇口;
⑦将上、下型腔组合,并从浇口浇铸,脱磨后即得铸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塑模具铸件的真空负压铸造方法,其特征是:在步骤⑦浇铸时,上、下型腔进行抽真空处理。”

关于无效宣告请求(一)
针对本专利,新东工业株式会社(下称请求人1)于 2009年8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1:请求人声称为1989年6月《模具技术》“利用V-工艺的制作例子”第34-37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1-2:请求人声称为1982年2月2日《金属》临时增刊“V-工艺的现状与发展”第44-47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1-3:公开日为2002年12月17日、公开号为特开2002-360388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共13页);
证据1-4: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9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20064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1-5:公开日为1998年12月2日、公开号为特开平10-315244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1-6:公开日为1997年11月4日、公开号为特开平9-286030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1-7:请求人声称为1996年11月《坯料》“最新的V工艺”的封面、目录、第14-18、62页、封底的复印件(共10页);
证据1-8: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3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1305598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本专利)。
请求人1认为:
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a)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泡塑模具铸件为对象,而证据1-1则以树脂成形用模具为对象;(b)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采用了“在薄膜上设置浇口”,而证据1-1则未记载;(c)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采用了“在薄膜表面喷涂料层,并将涂料层烘干”,而证据1-1则未记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证据1-5、1-6、1-7分别给出了可以通过铸造来制作泡塑模具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证据1-3、1-4公开了在铸型上设置浇口的技术特征,该浇口都是用于使浇注的液体流入铸型,而且铸造时设置浇口是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证据1-2、1-4、1-7已公开了V-工艺中在薄膜表面使用涂料的特征;
因此,在证据1-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7、1-3;或结合证据1-7、1-4;或结合证据1-5、1-4;或结合证据1-6、1-4;或结合证据1-7、1-3、1-2;或结合证据1-7、1-3、1-4;或结合证据1-7、1-4、1-2;或结合证据1-5、1-3、1-2;或结合证据1-5、1-3、1-4;或结合证据1-5、1-3、1-7;或结合证据1-5、1-4、1-2;或结合证据1-5、1-4、1-7;或结合证据1-6、1-3、1-2;或结合证据1-6、1-3、1-4;或结合证据1-6、1-3、1-7;或结合证据1-6、1-4、1-2;或结合证据1-6、1-4、1-7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也未得到预料不到的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3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a)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泡塑模具铸件为对象,而证据1-3则以预先成形的合成树脂的“泡沫体热压用模具”为对象;(b)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采用了“在薄膜表面喷涂料层,并将涂料层烘干”的特征,而证据1-3则未记载;(c)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采用了“用振动装置将砂子振实”的特征,而证据1-3则未记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证据1-5、1-6、1-7分别给出了可以通过铸造来制作泡塑模具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证据1-2、1-4、1-7公开了在铸型上设置浇口的技术特征,该浇口都是用于使浇注的液体流入铸型,而且铸造时设置浇口是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已记载于证据1-1、1-4中,在V-工艺中边施加振动边填充砂子是公知技术;
因此,在证据1-3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7、1-4;或结合证据1-5、1-4;或结合证据1-6、1-4;或结合证据1-7、1-2、1-1;或结合证据1-7、1-2、1-4;或结合证据1-5、1-2、1-1;或结合证据1-5、1-4、1-1;或结合证据1-5、1-2、1-4;或结合证据1-6、1-2、1-1;或结合证据1-6、1-2、1-4;或结合证据1-6、1-4、1-1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4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a)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泡塑模具铸件为对象,而证据1-4则以玻璃模具为对象;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在证据1-5、1-6、1-7公开,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证据1-4的基础上结合证据 1-5、1-6或证据1-7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④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1、1-3、1-4公开,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也没有对权利要求2相关的特定效果作出任何记载,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09年8月7日向请求人1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1于2009年8月2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证据1-1至1-3、1-5至1-7的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及证据1-1和1-2的摘要。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9月28日将请求人1于2009年8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29日收到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其认为:①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除证据1-4外,均为外文证据,而请求人并未提交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因此应视为未提交;②本专利与证据1-4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虽然都是应用了真空铸造的一般原理,但无论是产品类型还是具体工艺方法、铸造步骤、技术参数及所使用的材料、专业术语都是完全不同的;③本专利从根本上解决了泡塑模具铝铸造方面的诸多缺陷,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a.将砂型硬度控制在95左右(90-98),有效保证尺寸精度;b.上型腔设置浇口,解决了通气、补缩和净化铝液问题,有效避免铸造缺陷;c.独特的喷涂、密封效果,更有效地保证了铸件的尺寸精度,明显提高了模具的表面光洁度;因此,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1。请求人1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相同。请求人1当庭提交了证据1-1、1-2、1-7的公证认证文件,并明确表示其将在本次口头审理结束后提交上述公证认证文件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合议组对证据1-3、1-5、1-6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证据1-1、1-2、1-7的真实性有异议,并认为相关的公证认证文件只是对一些签名作出了公证认证,不能证明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进行了充分地辩论。

请求人1于2009年11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①证据1-4与本专利的区别仅在于保护对象不同,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是泡塑模具铸件,但证据1-5、1-6已经公开了通过铸造制作的聚氨酯泡沫模具,其材质是铸铝(即AC-4C),证据1-7公开了利用V工艺制造的泡沫聚苯乙烯成形模具,其材质是铸铝,该证据直接公开了利用V工艺制造铝制模具的技术内容,而且泡沫聚苯乙烯是泡沫塑料的一种,这是公知常识;②本专利的浇口是直浇道,即本专利在上型腔上设置浇道,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重力浇铸的情况下,在上型腔上设置浇道是公知常识,而且证据1-4也公开了在上型腔上设置浇道的特征;③对于专利权人声称的砂型硬度控制在95左右的特征,并未记载于权利要求中,而且说明书也未记载如何进行控制;④专利权人声称本专利采用了特殊的涂料,但该特殊涂料在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中也均未记载。

专利权人于2009年11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①请求人1提交的证据中,除证据1-4外,均为外文证据,而请求人并未提交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因此应视为未提交;②本专利与证据1-4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虽然都是应用了真空铸造的一般原理,但无论是产品类型还是具体工艺方法、铸造步骤、技术参数及所使用的材料、专业术语都是完全不同的;③本专利从根本上解决了泡塑模具铝铸造方面的诸多缺陷,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a.将砂型硬度控制在95左右(90-98),有效保证尺寸精度;b.上型腔设置浇口,解决了通气、补缩和净化铝液问题,有效避免铸造缺陷;c.独特的喷涂、密封效果,更有效地保证了铸件的尺寸精度,明显提高了模具的表面光洁度;因此,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关于无效宣告请求(二)
针对本专利,苏州金柏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2)于2009年8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2-1: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3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1305598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5页(本专利);
证据2-2: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2-3:中海集装箱运输(香港)有限公司的运输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及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2-4:《使用说明书》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2-5:由中国铁道出版社出版的1982年2月第1版1982年第1次印刷的《真空密封造型》的封面、版权页、目录及第1-7页的复印件,共7页;
证据2-6:由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2003年1月第2版第1次印刷的《铸造手册》的封面、版权页、目录、第85-88页及封底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2-7:由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2002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负压实型铸造及铸件质量》的封面、版权页、前言、第14-15页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2-8:1999年9月22日出版的1999年第9期(总第272期)《铸造》的封面、目录、第29-31页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2-9: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中心出具的编号为09-301的检索报告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2-10:公开日为1998年7月15日、公开号为CN118739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14页;
证据2-11:公开日为2002年10月23日、公开号为CN137536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共7页。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09年8月10日向请求人2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文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5日收到专利权人于2009年9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其认为:①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3、2-4的外文内容无中文译文,因此该外文证据应视为未提交;②本专利与证据1-10、1-1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虽然都是应用了真空铸造的一般原理,但无论是产品类型还是具体工艺方法、铸造步骤、技术参数及所使用的材料、专业术语都是完全不同的;③本专利从根本上解决了泡塑模具铝铸造方面的诸多缺陷,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a.将砂型硬度控制在95左右(90-98),有效保证尺寸精度;b.上型腔设置浇口,解决了通气、补缩和净化铝液问题,有效避免铸造缺陷;c.独特的喷涂、密封效果,更有效地保证了铸件的尺寸精度,明显提高了模具的表面光洁度;因此,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9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11月9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2于2009年9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证据2-4的中文译文,请求人认为:证据2-4分别与证据2-5、2-6、2-7、2-8、2-10、2-11结合,可以否定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0月12日将请求人2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均委托代理人到庭。请求人2当庭提交了盖有“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印章及骑缝章的证据2-5、2-6、2-7、2-8的复印件,并放弃将证据2-9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5、2-6、2-7、2-8、2-10、-2-11均为复印件,故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人2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2-3和2-4的结合、证据2-5或证据2-6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2-7和2-8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2-10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2-1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2-5、2-6或2-8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为便于查清事实,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合议组认为有必要依职权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2-5、2-6或2-8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进行调查,专利权人可在本次口头审理结束后十日内,针对该无效理由提交书面答复。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进行了充分地辩论。

专利权人于2009年11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认为:①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3、2-4仅公开了一般真空铸造的技术要领,而并未涉及专利权人的“发泡模具真空负压铸造方法”的发明内容;②本专利与证据2-10、2-1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虽然都是应用了真空铸造的一般原理,但无论是产品类型还是具体工艺方法、铸造步骤、技术参数及所使用的材料、专业术语都是完全不同的;③本专利从根本上解决了泡塑模具铝铸造方面的诸多缺陷,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a.将砂型硬度控制在95左右(90-98),有效保证尺寸精度;b.上型腔设置浇口,解决了通气、补缩和净化铝液问题,有效避免铸造缺陷;c.独特的喷涂、密封效果,更有效地保证了铸件的尺寸精度,明显提高了模具的表面光洁度;因此,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二):
1.关于审查基础
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故本决定仍以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2-5至证据2-8均为公开出版物的复印件,请求人2提交了盖有“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部”印章及骑缝章的证据2-5、2-6、2-7、2-8的复印件,专利权人虽然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应的反证来支持其主张。经合议组核实,上述盖有印章和骑缝章的复印件与请求人2在提出无效请求时提交的相应证据的复印件相符,而且上述证据也并不存在明显的疑点和瑕疵,故合议组对证据2-5至2-8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鉴于请求人2已明确放弃将证据2-9作为证据使用,故本决定对该证据不予评述。
鉴于证据2-5至证据2-8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均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关于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请求人2认为:证据2-5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至于在薄膜上设置浇口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证据2-5的附图h-k也已经示出了在薄膜上设置浇口的技术内容,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5中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泡塑模具是用铝合金制成的,而证据2-5仅公开了有关“有色金属”的技术内容,但有色金属不能表明就是铝合金,而且本专利将砂型硬度控制在95非常重要,至于在型腔设置浇口确实属于公知常识。

经查:
证据2-5公开了V法造型的工艺过程,该工艺过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①造型时如图a所示,先将模型1放在一个特制的型板2上,该型板上面钻有许多小孔3,下边是一个空心的抽气箱4,侧面装有一个管接头5,可用软管与真空泵联通;②将夹持着塑料薄膜7的框架,置于加热器8下加热,使塑料薄膜增加塑性(图b),待塑料薄膜软化出现镜面时,迅速将它覆盖在型板上,并随即使型板抽气箱与真空泵接通,覆盖着塑料薄膜的模型表面之压力随即降低,在周围大气压力的作用下,使塑料薄膜平整无折皱地紧贴在型板的表面上(图c)成型,可使它的几何轮廓与模型相同;③随后如图d所示,在塑料薄膜上表面均匀地喷涂一层涂料;④再如图e所示,在型板上套装砂箱9并予以定位,如前所述,此砂箱的空心四壁构成抽气室10,通过管接头11,可用软管与真空泵接通,将干砂12填满砂箱(图f),然后开动装在型板下面的震动器13,使型砂受微震得到紧实(图g),将砂箱上部的余砂刮去,并在砂箱的顶面再覆盖一张塑料薄膜;⑤然后使砂箱接通真空泵(图h),在真空泵的不断抽气作用下,密封在砂箱四壁及上、下塑料薄膜内的干砂由于内外压力差的作用,失去流动性而固化,即形成具有一定强度和硬度的砂型;完成以上工序后,关闭型板抽气箱与真空泵的通道,使模型表面与大气相通,即可进行脱模(图i),由于模型表面与光滑的塑料薄膜接触,阻力很小,故容易脱模,脱模后的砂型要继续保持与真空泵接通,借此使砂型内外具有一定的压力差,来维持砂型的几何形状不变;⑥用上述相同的方法,再制出另一半砂型;⑦然后经过下芯、合箱后,即组成一个完整的铸型(图j),此后即可向铸型内浇注金属液(图k)。浇注时,塑料薄膜在金属液的高温和真空泵的抽吸作用下,在极短的时间内被熔化;同时向砂粒间隙中扩散,并充填于砂粒之间,因此尚可起到一定的密封作用。浇注完毕待铸件凝固后,解除砂型内的真空状态(参见证据2-5第3-6页)。
此外,证据2-5还对V法造型的主要优点作出了说明:
(一)铸件质量好。这是由于:(1)铸型型腔表面覆有塑料薄膜,铸型面光洁无暇;(2)砂型内外的压力差,使砂型各部分的硬度既高又均匀;(3)砂型脱模容易,可以采用较小的拔模斜度;(4)砂型的硬度较高,可接近高压造型法制得的砂型硬度,在金属液的压力和热作用下,型腔不易变形;(5)浇注时,由于真空泵对砂型不停地抽气,有利于金属液充填型腔,所以利用V法制出的铸件尺寸精度高,轮廓清晰,表面光洁,可与精铸件媲美。此外,由于型砂里不含水分及粘接剂,不易产生气孔等缺陷,故铸件的内在质量也较好;
(二)金属的利用率高。由于用V法制成的铸件表面光洁、尺寸精度较高,所以可减小铸件的加工余量;此外,由于金属液在型腔内冷却较慢,有利于金属的补给,故铸件所用的冒口也可减小,因此提高了金属利用率;
(三)设备简单、投资费用较少。在现有铸造设备的基础上采用V法时,只需增添真空泵及若干专用的砂箱等即可,其专用造型设备的结构也比其它造型方法所用的简单些,因此投资费用较少;并且可省去混制型砂所需的设备,故易被采用。另外,与湿型抛砂机造型相比较,其设备投资费可减少30%,设备的使用、维修也都较方便;
(四)节约原材料和动力。型砂不需要添加任何粘接剂和附加物,因此可省去型砂处理中的配砂、混砂和自硬砂造型中烘烤砂型等工序。此外,铸件落砂时只需稍加振击,附在铸件表面的砂子及芯砂即可全部落掉,所以清砂比较容易。旧砂经筛分除尘后,95%以上可回收,待冷至50°C以下时再用,故可节约原材料和动力;
(五)模型和砂型的使用寿命长。造型时由于模型上覆又塑料薄膜,表面光滑,所需拔模力很小。此外,造型中模型既不受大的振击,也不受高温高压作用,因此模型不易变形损坏,故使用寿命长。
(六)工作环境可得到改善。这是由于:(1)造型过程及浇注金属前后,一直用真空泵向外抽气,浇注时砂型中产生的微量气体大都被真空泵抽走,空气污染少;(2)清砂后无大量的废砂需要处理;(3)输送型砂可采用真空吸送法,粉尘问题较易解决;(4)因不用震动造型机,所以工作场地可避免激烈的振动和刺耳的噪音(参见证据2-5第6-7页)。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5所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比对,可以看出:证据2-5中的“模型1”对应于本专利的“模型”;证据2-5中的“抽气箱4”对应于本专利的“吸引箱”;证据2-5中“砂箱”对应于本专利的“砂箱”。
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5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a.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法在步骤②在“薄膜上设置浇口”,而证据2-5的文字部分则未明确公开该技术内容; b.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法在步骤③中“将涂料层烘干”,而证据2-5的文字部分则未明确公开相关内容。

合议组认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虽然证据2-5的文字部分没有明确记载是否在薄膜上设置浇口的技术内容,但该证据第5页图h、图i和图j均示出了浇道和浇口,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利用真空负压铸造法制造模具铸件时,为了将金属液浇注到型腔内,必然要设置浇道和浇口,而在薄膜上设置浇口也是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也未记载在“薄膜上设置浇口”能够为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合议组认为:证据2-5已经公开了在塑料薄膜表面均匀喷涂涂料层的技术内容,至于采用何种方式(例如烘干、风干或晾干等)使涂料层变干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设计要求等因素作出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简单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该技术特征的引入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故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不足以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专利权人提出的由于“泡塑模具是用铝合金制成的、且本专利将砂型硬度控制在95非常重要”等而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对模具铸件所用的材料限定为“铝合金”,本专利说明书也未将“铸件”解释为“铝合金铸件”,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铸件”就是指用“铝合金”制成的铸件;其次,专利权人虽然强调砂型硬度控制在95非常重要,但该内容在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记载和体现,而且在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未具体说明砂型硬度控制在95具有何种作用和效果;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2.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步骤⑦时,上、下型腔进行抽真空处理”。但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证据2-5中公开(参见证据2-5第6页),且其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相同,故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2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根据请求人2提交的证据2-5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2均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1和请求人2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相应的证据加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510040461.2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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