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快速进退攻牙动力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948
决定日:2011-12-19
委内编号:5W1021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22045.6
申请日:2008-07-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杭州速能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5-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杭州贝克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谭颖
合议组组长:邓巍
参审员:王辉
国际分类号:B23G1/44(2006.01);B23G1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总和不足以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820122045.6、发明名称为“快速进退攻牙动力头”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07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5月13日,专利权人为杭州贝克机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快速进退攻牙动力头,它包括马达和攻牙机构,其特征是:所述的攻牙机构呈卧式机构,马达位于攻牙机构的机身上且通过马达带轮和主轴带轮及皮带带动主轴转动,主轴通过牙杆组做工作动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进退攻牙动力头,其特征是:所述的卧式攻牙机构中的油缸或气缸位于机身内且油缸或气缸中的活塞杆与联接板连接,联接板与套在主轴上的主轴套筒连接且带动套在主轴上的主轴套筒沿主轴作直线快速进给动做。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快速进退攻牙动力头,其特征是:所述的联接板上端与主轴套筒连接、下端通过直线轴承法兰、导柱与直线轴承配合,直线轴承位于机身内。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快速进退攻牙动力头,其特征是:所述的牙杆组由带轮架、导柱、升降滑板、直线轴承、牙杆螺母、牙杆及花键主轴构成。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快速进退攻牙动力头,其特征是:所述的主轴带轮位于带轮架内,带轮架与机架的端面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快速进退攻牙动力头,其特征是:所述的花键主轴通过轴承位于带轮架内。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快速进退攻牙动力头,其特征是:所述的升降滑板通过直线轴承套在导柱上,牙杆螺母套在牙杆上且与直线轴承相配合。”
请求人杭州速能机械有限公司于2011年07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日为2008年07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235428Y,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5月13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1079876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7月02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01049401Y,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4月23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对牙杆3与主轴套筒16的连接关系,以及其它相关部件的连接关系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说明书记载的快速进退攻牙的技术效果,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7缺少必要部件和部件连接关系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公知常识或证据2与证据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公开或为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9月1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0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使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作为无效理由,明确其无效理由如下: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指为解决其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的总和不足以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并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经查: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2行的记载,现有技术存在的技术问题是,没有快速进刀或退刀,不管是工进还是空行程状态,都是同样的速度工作,工作效率低,影响加工。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5-6行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导螺杆式攻牙机采用油缸或汽缸作快速进退。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2-5行的记载,确定要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为:所述油缸或气缸14位于机身内且油缸或气缸14的活塞杆与联接板18连接,联接板18与套在主轴20上的主轴套筒19相连且带动主轴20上的主轴套筒19作直线快速进给运动。而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5-7引用从属权利要求4,从属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未包含上述必要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的被无效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7依次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时,首先应当判断该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是否清楚,如果包含在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存在多种可能的理解,则该技术特征本身的表述不清楚,由此导致包含有该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联接板与套在主轴上的主轴套筒相连且带动套在主轴上的主轴套筒沿主轴作直线快速进给运动”。对于技术特征“套筒沿主轴作直线快速进给运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能理解为两种技术方案:第一种技术方案是套筒沿主轴方向与主轴一起作直线运动,套筒与主轴之间无相对运动。第二种技术方案是套筒19与主轴20之间作相对运动,该相对运动为沿主轴20方向的直线快速进给运动。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2行的记载,“主轴通过牙杆组做工作动作”。攻牙机构要在工件上加工出螺纹,牙杆必须在转动的同时做直线运动,即牙杆只有做螺旋运动才能实现攻牙。对于第二种技术方案,汽缸或油缸带动主轴套筒沿主轴做直线运动,即主轴套筒与主轴之间有相对运动,此时主轴只在马达的带动下转动,而没有主轴方向上的直线运动,这样攻牙机构将无法进行快速进退攻牙,因此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引用权利要求2的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也是不清楚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122044.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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