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低压电气设备的智能控制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947
决定日:2012-01-13
委内编号:5W1018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07086.8
申请日:2008-04-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田?鹏
授权公告日:2009-02-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傅玉
合议组组长:周雷鸣
参审员:周亚娜
国际分类号:H02H3/02,H02B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则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所述对比文件不同,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02月25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820107086.8、名称为“一种用于低压电气设备的智能控制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04月14日,专利权人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低压电气设备的智能控制器,该智能控制器可直观显示配电线路或电气设备的工作状态,包括主控制模块、信号采样模块、输入模块、控制信号输出模块、显示模块和显示屏,其中主控制模块的第一输入端与信号采样模块相连接;该主控制模块的第二输入端与输入模块相连接;该主控制模块的第一输出端与控制信号输出模块连接;该主控制模块的第二输出端与显示模块相连接,该显示模块操控显示屏进行显示,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显示屏为彩色显示屏,所述显示模块为彩色显示模块;
所述主控制模块通过预先设定的各种工作状态和相应颜色的对应关系,将工作状态以相应的颜色显示在显示屏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控制器,其中所述彩色显示屏是彩色液晶显示屏或者多色背景灯显示屏。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控制器,其中所述的输入模块为键盘输入模块。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控制器,其中所述的输入模块经过有线或无线通信链路与远程通信设备链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控制器,所述主控制模块中预先设定的工作状态和相应颜色的对应关系是通过软件来建立的。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控制器,所述主控制模块中预先设定的工作状态和相应颜色的对应关系是通过硬件来建立的。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控制器,所述主控制模块中预先设定的工作状态和相应颜色的对应关系是通过固件来建立的。
8. 一种应用于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智能控制器的操作面板,其包括有:显示部分、保护类别指示部分和操作设置部分。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显示部分为彩色显示屏;
所述彩色显示屏根据所述智能控制器中预先设定的配电线路或 电气设备的工作状态和相应颜色的对应关系,将各种工作状态以相应的颜色显示在彩色显示屏上。
9. 根据权利要求8的操作面板,其中彩色液晶显示屏或多色背景灯显示屏。”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田?鹏于2011年05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5-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1或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9相对于本专利的背景技术结合对比文件1或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对比文件作为证据:
对比文件1:欧洲公开专利文献EP0488178A2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1992年06月03日,共48页;
对比文件2:美国公开专利文献US2008/0052027A1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2008年02月28日,共46页;
对比文件3:中国公开专利文献CN1835337A,公开日2006年09月20日,共14页。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披露了权利要求1-2、5-7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2、5-7不具备新颖性;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彩色液晶显示屏,而多色背景灯显示屏与彩色液晶显示屏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简单置换;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输入按键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其设计为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键盘,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4不具备创造性;此外,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仅在于“所述的显示屏为彩色显示屏,所述显示模块为彩色显示模块;所述主控制模块通过预先设定的各种工作状态和相应颜色的对应关系,将工作状态以相应的颜色显示在显示屏上”,而上述区别特征均在对比文件1或2中予以披露,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1或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彩色液晶显示屏已在对比文件1或2中公开,而多色背景灯显示屏与彩色液晶显示屏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简单置换;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1或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披露,因此权利要求3-4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或2中披露,因此权利要求5-7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1或2不具备创造性;另外,本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已经明确记载“目前用于低压断路器的智能控制器的操作面板一般分为三个部分:显示部分、保护类别指示部分和操作设置部分”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8、9相对于背景技术与对比文件1或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5月2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复意见。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8月0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资格均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口审当庭均充分发表意见,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与书面意见一致,即:权利要求1-2、5-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1或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9相对于背景技术与对比文件1或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1-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并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9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文本为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3均为专利文献,其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并对对比文件1-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亦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3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对比文件1-3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其中对比文件1-2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则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所述对比文件不同,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低压电气设备的智能控制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对若干电器提供集中控制的家庭总线系统,并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7页左栏第1段至第8页右栏第1段,附图1-4):家庭总线系统包括通过家庭总线5连接至可视控制器6的房间控制器1a和1b,可视控制器6具有内置CPU7,如图2所示,CPU7通过通信IC8和输入/输出接口9连接至家庭总线5,通信IC8转换传输信号,通过家庭总线5所述信号从房间控制器1a和1b转换成接收到的数据,输入/输出接口9在通信IC8接收到传输信号前转换其波形,CPU7通过输入/输出接口10连接至控制台11(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输入模块),输入/输出接口10向CPU7提供响应控制台11内容的数据,操作该系统时,控制台11使用户能输入所要求的控制内容等指令,CPU7连接至定时器12、程序ROM13、图形ROM14、RAM15(CPU7及程序ROM13、图形ROM14、RAM15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主控制模块)及图像合成IC16,图像合成IC16(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彩色显示模块)生成图像统计图表、字符和背景颜色并将其显示在LCD18(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彩色显示屏)的屏幕上,如图3所示,控制台11由功能菜单键19、箭头键20和21、操作键22、开关键23、监控键24、电锁键25、菜单键26、选择键27、取消键28、存储键29及初始化键30组成,控制台11的键操作实现若干设置的操作,输入/输出接口10向CPU7提供响应键操作的信号,CPU7在控制程序的控制下执行响应这些信号的预定操作,CPU7将数据写入RAM15以响应来自控制台11的信号,根据RAM15的内容获取图形ROM14中存储的关于统计图表和字符的数据,并向图像合成IC16提供从图形ROM14获取的数据以生成合成图像,图像合成IC16生成合成图像、将图像存储在串行图形RAM中并显示LCD装置18屏幕上的图像,显示屏上用预定颜色描绘电器状态显示的统计图表和背景,例如,背景分别用粉红色、蓝色、红色和绿色表示各种状态,即“CLOSED(闭合)”或“ON(开)”,“OPEN(断开)”或“OFF(关)”、“OUT OF OPERATION(未运行)”和“IN OPERATION(运行中)”。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特征:(1)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低压电气设备的智能控制器可直观显示配电线路或电气设备的工作状态,而对比文件1涉及的是家庭总线系统的可视控制器,用于监测和控制房中各房间的电灯、空调等电器的运行状态;(2)权利要求1中包含信号采样模块、控制信号输出模块,而对比文件1仅公开的是CPU7通过通信IC8和输入/输出接口9连接至家庭总线5,并未明确公开信号采样模块和控制信号输出模块。
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电器属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气设备;(2)对比文件1中通信集成电路芯片IC8以及输入/输出I/O9即构成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信号采样模块,同时也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控制信号输出模块。
对此,合议组认为,(1)电气设备(Electric Equipments)是在电力系统电网电力的输送和配送中涉及到的发电机、变压器、电力线路、断路器等设备的统称,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所述智能控制器直观显示配电线路或电气设备的工作状态的特征,而且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是低压电气配电系统中出现过载、短路、接地、不平衡电流、谐波等故障对于线路和电源设备造成极大危害时现有控制器存在可视化不强、操作步骤繁琐等局限性的问题,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家庭房间电器针对的是家用电器(electric appliances),属于终端负载,因此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电器不属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气设备;(2)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CPU7通过通信IC8和输入/输出接口9连接至家庭总线5的特征,因此,其总线5传输给通信集成电路芯片IC8以及输入/输出I/O9的是通信和数据信号,而并非采样信号,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信号采样模块是用以采集配电线路或电气设备工作状态的电压、电流、频率等模拟量;其次,本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了信号采样模块和控制信号输出模块,也就是说,信号采样模块和控制信号输出模块是不相同的两个模块,而不是共用一个模块,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信号采样模块和控制信号输出模块与请求人主张的“对比文件1中输入/输出I/O9以及通信集成电路芯片IC8”明显不同。
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方案在技术领域以及具体结构特征上并不相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请求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7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3、4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而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设计、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参见前述理由3的分析,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1)、(2)两点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解决了低压电气配电系统中出现过载、短路、接地、不平衡电流、谐波等故障对于线路和电源设备造成极大危害时现有控制器存在可视化不强、操作步骤繁琐等局限性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无法得到将信号采样模块和控制信号输出模块设计为不相同的两个模块并用在直观显示配电线路或电气设备的工作状态的低压电气设备的智能控制器上的技术启示,而且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述(1)、(2)两点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或2结合的创造性
在创造性判断中,要确定现有技术在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断路器控制器,并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3页第7行-第6页最后一行):断路器控制器100包括:输入组件102,包括,电压输入装置120,接收三相的电压输入;电流输入装置122,接收三相的电流输入(其中电压输入装置120和电流输入装置122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信号采样模块);操作输入装置124(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输入模块),接收操作指令;处理器104(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主控制模块),连接输入组件102,对所接收的电压输入、电流输入和操作输入进行处理后输出控制信号,指示断路器的脱扣与连接;输出组件106(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信号输出模块),连接处理器104,包括继电器和磁通变换器,在处理器104的控制信号的控制下控制断路器的脱扣与连接;显示组件110(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显示模块),连接处理器104,根据处理器104的指令显示断路器的状态。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特征为:所述的显示屏为彩色显示屏,所述显示模块为彩色显示模块;所述主控制模块通过预先设定的各种工作状态和相应颜色的对应关系,将工作状态以相应的颜色显示在显示屏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低压电气配电系统中出现过载、短路、接地、不平衡电流、谐波等故障对于线路和电源设备造成极大危害时,可直接通过观看屏幕的颜色来确定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各种工作状态,从而更为直观性,更为人性化。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上述区别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且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尽管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彩色显示模块及彩色显示屏的特征(具体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见前述理由3的评述),但是,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的是配电线路或电气设备(Electric Equipments)的领域,其分类号为H02H,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家庭房间电器针对的是家用电器(electric appliances),属于终端负载的领域,其分类号为H04Q,两者在技术领域上并不相同;其次,根据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低压电气设备的工作状态为运行状态、故障状态、参数设置状态、查询状态、试验状态等等,故障状态根据原因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过载、短路、接地等,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仅仅是对房间电器的控制,其中电器的状态仅有开/关或断开/闭合状态,并不涉及电气设备的例如过载、短路、接地等情形的故障状态、参数设置状态、试验状态等工作状态的色彩直观监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无法从属于不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分布式通信系统对房间电器控制的方案中获得对低压电气配电系统中出现过载、短路、接地、不平衡电流、谐波等故障状态以及其他例如参数设置状态、试验状态等各种工作状态的色彩直观监测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上述区别特征也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且对比文件2与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监控、管理和测试电力系统的系统和方法,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9段):例如,装置正常运行时,文本、圆点、或文本或图标周围的边界可能为绿色,如果触发报警器,文本、圆点、或文本或图标周围的边界为黄色,如果市电不可用,文本、圆点、或文本或图标周围的边界为红色,如果在给定现场或在给定装置上运行测试,文本、圆点、或文本或图标周围的边界为蓝色。但是,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的是配电线路或电气设备(Electric Equipments)的领域,其分类号为H02H,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通过服务器、总线,和其他计算机搭建的计算机系统的领域,其分类号为G06F,两者在技术领域上并不相同;其次,根据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低压电气设备的工作状态为运行状态、故障状态、参数设置状态、查询状态等等,故障状态根据原因的不同又可以分为过载、短路、接地等,而对比文件2中并不涉及电气设备的例如过载、短路、接地等情形的故障状态、参数设置状态、查询状态等工作状态的色彩直观监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无法从属于不同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通过服务器、总线和其他计算机搭建的计算机系统的方案中获得对低压电气配电系统中出现过载、短路、接地、不平衡电流、谐波等故障状态以及其他例如参数设置状态、查询状态等各种工作状态的色彩直观监测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或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或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3)关于权利要求8-9相对于背景技术与对比文件1或2结合的创造性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已经明确记载“目前用于低压断路器的智能控制器的操作面板一般分为三个部分:显示部分、保护类别指示部分和操作设置部分”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8、9相对于背景技术与对比文件1或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技术特征并不必然是现有技术,请求人对上述特征是否是现有技术也未加以举证,对其仅主张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的特征是现有技术的认定,合议组对此不予支持。基于之前的评述,以及特征“目前用于低压断路器的智能控制器的操作面板一般分为三个部分:显示部分、保护类别指示部分和操作设置部分”并未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8、9相对于背景技术与对比文件1或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820107086.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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