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压花的多层纸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790
决定日:2011-12-20
委内编号:5W1023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77500.1
申请日:2005-11-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奇洲
授权公告日:2007-03-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金红叶纸业(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
主审员:林?
合议组组长:熊婷
参审员:甘文珍
国际分类号:B31F1/07;B32B2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520077500.1,申请日为2005年11月0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03月2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压花的多层纸,由两层或两层以上薄页纸通过层压压花结合在一起,其上具有经压花形成的多种压花排或压花图案,该种多层纸具有两个相对的外表面,即第一外表面和第二外表面,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层纸的第一外表面或第二外表面中有一个面在压花排或压花图案的压点部位既没有凸起部也没有凹下部,亦即具有光滑平整的外形结构,而与该光滑平整的外表面相对的另一个外表面上与所述光滑平整的外表面上相对应的压花排或压花图案的压点部位是向着所述光滑平整的外表面方向凹进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花的多层纸,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层纸是高压压花纸。”
请求人于2011年08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相对于
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25275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第1-18页,公开日期为2000年05月10日(下称对比文件1);
证据2:第3377224号美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第1-5页复印件,授权日期为1968年04月09日(下称对比文件2);
证据3:第3478141号美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第1-6页复印件,授权日期为1969年11月11日(下称对比文件3)。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9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09月15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2: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共9页。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0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1)请求人未提交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应视为未提交,不予考虑;(2)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3)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5)本专利中记载的是“多层纸”,而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是“单层纸”,并且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本发明的纸10可以是做成多层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多层单体纸的堆叠,它仍然是另一种单层纸。因此,对比文件1非但没有给出如何利用层压压花结合多层纸的技术启示,还教导人们使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同的技术方案形成多层纸。(6)提供的第3994771号美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部分中文译文记载了将用于造纸的纤维分层以形成分层的织物,并在具体实施例说明了如何将由两个头箱中的纸浆单独成型的两个纸织物层,通过长网线的传递使得该两个纸织物层结合形成一个整体的结构。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分层实际上是多个单层状的纸浆纤维,与本专利的“多层”含义不同。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 :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之专利权人名称变更证明影印本,共2页;
附件2 :第3994771号美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部分中文译文,共2页(下称反证1)。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1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 11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1年11月23日将请求人于2011年09月15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的电子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电子件转送给请求人。
因故,口头审理改期为2011年12月08日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1年09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交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交给请求人。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1年09月15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的纸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纸件转送给请求人,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已于2011年11月23日收到由合议组转送的上述文件的电子件,且电子件与纸件内容相同。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针对请求人于2011年09月15日提交的补充意见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对反证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并且认为“多层纸”和“单层纸”没有明确的定义。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经双方当庭确认,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3页第3段的内容以专利权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将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3中文译文中的“薄膜纤维纸”翻译为“薄膜纤维叠片”,将“砧辊4”翻译为“辊4”。
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需要针对当庭转文作出书面答辩意见,以本次口头审理的答辩意见和书面意见为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的文本
专利权人在无效审查程序中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本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6页、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为中国发明专利文献,其公开日为2000年05月10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5年11月08日,并且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3-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压花的多层纸,由两层或两层以上薄页纸通过层压压花结合在一起,其上具有经压花形成的多种压花排或压花图案,该种多层纸具有两个相对的外表面,即第一外表面和第二外表面,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多层纸的第一外表面或第二外表面中有一个面在压花排或压花图案的压点部位既没有凸起部也没有凹下部,亦即具有光滑平整的外形结构,而与该光滑平整的外表面相对的另一个外表面上与所述光滑平整的外表面上相对应的压花排或压花图案的压点部位是向着所述光滑平整的外表面方向凹进的。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压压花和用高压压花方法生产的纸,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页第2行以及第26-29行,以及附图1、2):该单层纸10有两个相对的表面,即第一表面12和第二表面14。本发明的压花花纹20不向外延伸,超出由该纸10的两个相对表面形成的表面之外。如图1和图2所示,上述各个压花花纹20,可从该纸10的第一表面12和该纸10的第二表面14中的任何一个表面或从该两个表面向内延伸。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表面12”和“第二表面14”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外表面”和“第二外表面”,对比文件1中的“压花花纹2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压花排或压花图案”,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压花花纹20不向外延伸,超出由该纸10的两个相对表面形成的表面之外,当压花花纹20从第一表面12和第二表面14中的任何一个表面向内延伸时,纸的两个表面必然有一个表面在压花的压点部位既没有凸起部也没有凹下部,即具有光滑平整的外形结构,而与该光滑平整的外表面相对的另一个外表面上与所述光滑平整的外表面上相对应的压花排或压花图案的压点部位是向着所述光滑平整的外表面方向凹进的。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压花的多层纸,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单层纸。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能够对多层纸进行压花。
专利权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单层纸,并没有给出多层纸的启示,并且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达到的技术效果均不同。对比文件1是单层的压花,解决的是清晰度和深度的问题,达到使单层纸结合在一起的效果;而本专利是多层纸的压花,达到使多层纸通过压花结合在一起,并且得到平滑平整的效果。(2)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压花的单层纸,不同于本专利的压花的多层纸,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对压花的多层纸限定的技术特征都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3)虽然对比文件1第6页第18行中记载了“根据本发明的纸10可以是做成多层的”,但是反证1记载了将用于造纸的纤维分层以形成分层的织物,并在具体实施例说明了如何将由两个头箱中的纸浆单独成型的两个纸织物层,通过长网线的传递使得该两个纸织物层结合形成一个整体的结构。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多层”实际上是多个单层状的纸浆纤维,与本专利的“多层纸”含义不同。
合议组认为:根据反证1记载的内容可以得知,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纸10可以是做成多层的”中的“多层”不同于本专利的“多层纸”,对比文件1中的“多层”指的是多层的纸浆纤。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多层纸”,仅公开了压花单层纸的结构以及单层纸压花结构的工艺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7页第2-6行,说明书第11页第4-6行以及附图2),通过对比文件1的工艺方法,可以得到没有超出纸平面之外的压花花纹。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单层纸和多层纸的区别仅在于纸张的厚度、数量不同,多张单层纸叠加在一起就形成了多层纸,在对比文件1中可以通过调整辊隙的大小来放置不同厚度的纸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纸的具体厚度来调整辊隙,因此在辊隙间放置多层纸来代替单层纸时,通过上述压花加工工艺,同样可以得到具有本专利压花结构的多层纸。并且,在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14行至第2页第28行)公开了现有技术中对多层纸的压花。可见,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压花的多层纸”,即对多层纸进行压花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技术特征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多层纸是高压压花纸”。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8页第1-15行):该辊子30、32可以用用气动加载气缸,或最好用液压加载油缸对加载而压在一起。根据本发明的压花加工,是在压花压力至少大约为为1000磅/平方英寸,即采用高压压花加工的纸统称为高压压花纸。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以及对比文件的其他组合方式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520077500.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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