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扬声器电话功能的移动电话站-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扬声器电话功能的移动电话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866
决定日:2011-12-21
委内编号:4W100217
优先权日:1999-06-30
申请(专利)号:00109529.3
申请日:2000-06-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康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6-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LG电子株式会社
主审员:高栋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陈宇
国际分类号:H04Q7/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在该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00109529.3,优先权日为1999年06月30日,1999年12月07日和1999年12月20日,申请日为2000年06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6月30日。专利权人为LG情报通信株式会社,后变更为LG电子株式会社。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移动电话站,具有根据常规电话模式和扬声器电话模式可操作的扬声器电话功能,它包括:
具有第一侧的机体,该第一侧在常规电话模式期间面对使用者;
麦克风,设置在所述机体的第一侧上,用于输入一个用于传输的输入音频信号;
接收扬声器,设置在所述机体的第一侧上,用于在常规电话模式期间输出一个输出音频信号;
专用扬声器,用于在扬声器电话模式期间输出一个输出音频信号;
电话模式选择装置,用于输出一个由使用者操作确定的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电话模式选择信号处于第一状态时用于常规电话模式,处于第二状态时用于扬声器电话模式;和
控制装置,连接到所述麦克风和专用扬声器上,根据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的状态,选择性地控制输出到该专用扬声器上的输出音频信号。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电话机,其中接收扬声器和所述麦克风在常规电话模式期间被启动,所述接收扬声器在扬声器电话模式期间被禁止,并且其中专用扬声器和所述麦克风在扬声器电话模式期间被启动,专用扬声器在常规电话模式期间被禁止。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移动电话站,其中专用扬声器设置在所述机体的第二侧上,该第二侧在常规电话模式期间不面向使用者,其中第一侧设置有一个使用者控制面板,用于向移动电话站输入数据和命令。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移动电话站,其中专用扬声器安装在第二侧的一个凹陷部位的中心,该凹陷部位具有流线型曲率,用于沿从凹陷部分中心呈辐射状伸出的多个脊引导输出音频信号,当该移动电话站放在平坦表面上时,使用者控制面板不面向该平坦表面,该凹陷部分产生一个空间,使得输出音频信号能够传播。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移动电话站, 其中所述电话模式选择装置包括:
铰接到所述机体端部上的翻转式机盖;和
传感装置,用于感测所述翻转式机盖相对于所述机体的位置状态,该位置状态是打开和关闭中的一个,
其中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的状态由感测到的所述翻转式机盖的位置状态决定。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移动电话站,其中在所述翻转式机盖的位置状态为打开时处于常规电话模式,在所述翻转式机盖的位置状态为关闭时处于扬声器电话模式。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电话站,其中所述电话模式选择装置包括:
安装到所述机体一侧上的切换开关,
其中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的状态由所述切换开关的操作决定。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移动电话站,其中当所述切换开关操作时,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的状态决定扬声器功能在常规电话模式与扬声器电话模式之间切换。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电话站, 其中所述电话模式选择装置包括:
使用者控制面板,设置在所述机体的第一侧上,用于向移动电话站输入数据和命令,
其中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的状态由所述使用者控制面板的操作决定。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移动电话站,其中根据对所述使用者控制面板的操作,扬声器功能 处于常规电话模式和扬声器电话模式的其中一个。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电话站,其中所述控制装置包括一个中央处理单元、一个编码及解码器,和一个双工控制器。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电话站,其中所述控制装置包括一个声码器和一个音频编码及解码器。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电话站,还包括至少一个放大器,用于将所述输入音频信号和输出音频信号中的信号放大,其中电话模式选择信号控制所述至少一个放大器。”
针对本专利,深圳康佳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4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第1-13项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第00109529.3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即本专利),共23页;
附件2:第99106797.5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日为2000年02月02日,共19页;
附件3:公开号为EP0776115A2的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日为1997年05月28日,共9页;
附件4:第97193804.0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下称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2月14日,共28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3中的所有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因此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11-13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10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4、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04月0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0年05月07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附件,提交的附件如下(附件的编号续前):
附件5:本专利的审查档案的复印件,共13页;
附件6:对比文件2的部分中文译文,共7页;
附件7:本专利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24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9、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意见如下:
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13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13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同样,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7-13相对于对比文件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6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固定电话的面提功能和将扬声器的安装区域改换为凹陷的形状、以及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说明书并无文字记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知使用者控制面板的具体含义和构成,因此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知“使用者控制面板”其具体含义和构成,因此保护范围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0-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中的权利要求11由于专利权人的解释采用自相矛盾的表述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3的修改之处无法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这些修改都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0年05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明确删除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并将其他权利要求重新编号为权利要求1-12,但未提交正式的修改文本替换页。专利权人明确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电话站,具有根据常规电话模式和扬声器电话模式可操作的扬声器电话功能,它包括:
具有第一侧的机体,该第一侧在常规电话模式期间面对使用者;
麦克风,设置在所述机体的第一侧上,用于输入一个用于传输的输入音频信号;
接收扬声器,设置在所述机体的第一侧上,用于在常规电话模式期间输出一个输出音频信号;
专用扬声器,用于在扬声器电话模式期间输出一个输出音频信号;
电话模式选择装置,用于输出一个由使用者操作确定的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电话模式选择信号处于第一状态时用于常规电话模式,处于第二状态时用于扬声器电话模式;和
控制装置,连接到所述麦克风和专用扬声器上,根据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的状态,选择性地控制输出到该专用扬声器上的输出音频信号,
其中接收扬声器和所述麦克风在常规电话模式期间被启动,所述接收扬声器在扬声器电话模式期间被禁止,并且其中专用扬声器和所述麦克风在扬声器电话模式期间被启动,专用扬声器在常规电话模式期间被禁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电话站,其中专用扬声器设置在所述机体的第二侧上,该第
二侧在常规电话模式期间不面向使用者,其中第一侧设置有一个使用者控制面板,用于向移动电话站输入数据和命令。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移动电话站,其中专用扬声器安装在 第二侧的一个凹陷部位的中心,该凹陷部位具有流线型曲率,用于沿从凹陷部分中心呈辐射状伸出的多个脊引导输出音频信号,当该移动电话站放在平坦表面上时,使用者控制面板不面向该平坦表面,该凹陷部分产生一个空间,使得输出音频信号能够传播。
4. 一种移动电话站,具有根据常规电话模式和扬声器电话模式可操作的扬声器电话功能,它包括:
具有第一侧的机体,该第一侧在常规电话模式期间面对使用者;
麦克风,设置在所述机体的第一侧上,用于输入一个用于传输的输入音频信号;
接收扬声器,设置在所述机体的第一侧上,用于在常规电话模式期间输出一个输出音频信号;
专用扬声器,用于在扬声器电话模式期间输出一个输出音频信号;
电话模式选择装置,用于输出一个由使用者操作确定的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电话模式选择信号处于第一状态时用于常规电话模式,处于第二状态时用于扬声器电话模式;和
控制装置,连接到所述麦克风和专用扬声器上,根据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的状态,选择性地控制输出到该专用扬声器上的输出音频信号,
其中所述电话模式选择装置包括:
铰接到所述机体端部上的翻转式机盖;和
传感装置,用于感测所述翻转式机盖相对于所述机体的位置状态,该位置状态是打开和关闭中的一个,
其中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的状态由感测到的所述翻转式机盖的位置状态决定。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移动电话站,其中在所述翻转式机盖 的位置状态为打开时处于常规电话模式,在所述翻转式机盖的位置状态为关闭时处于扬声器电话模式。
6. 一种移动电话站,具有根据常规电话模式和扬声器电话模式可操作的扬声器电话功能,它包括:
具有第一侧的机体,该第一侧在常规电话模式期间面对使用者;
麦克风,设置在所述机体的第一侧上,用于输入一个用于传输的输入音频信号;
接收扬声器,设置在所述机体的第一侧上,用于在常规电话模式期间输出一个输出音频信号;
专用扬声器,用于在扬声器电话模式期间输出一个输出音频信号;
电话模式选择装置,用于输出一个由使用者操作确定的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电话模式选择信号处于第一状态时用于常规电话模式,处于第二状态时用于扬声器电话模式;和
控制装置,连接到所述麦克风和专用扬声器上,根据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的状态,选择性地控制输出到该专用扬声器上的输出音频信号,
其中所述电话模式选择装置包括:
安装到所述机体一侧上的切换开关,
其中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的状态由所述切换开关的操作决定。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移动电话站,其中当所述切换开关操作时,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的状态决定扬声器功能在常规电话模式与扬声器电话模式之间切换。
8. 一种移动电话站,具有根据常规电话模式和扬声器电话模式可操作的扬声器电话功能,它包括:
具有第一侧的机体,该第一侧在常规电话模式期间面对使用者;
麦克风,设置在所述机体的第一侧上,用于输入一个用于传输的输入音频信号;
接收扬声器,设置在所述机体的第一侧上,用于在常规电话模式期间输出一个输出音频信号;
专用扬声器,用于在扬声器电话模式期间输出一个输出音频信号;
电话模式选择装置,用于输出一个由使用者操作确定的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电话模式选择信号处于第一状态时用于常规电话模式,处于第二状态时用于扬声器电话模式;和
控制装置,连接到所述麦克风和专用扬声器上,根据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的状态,选择性地控制输出到该专用扬声器上的输出音频信号,
其中所述电话模式选择装置包括:
使用者控制面板,设置在所述机体的第一侧上,用于向移动电话站输入数据和命令,
其中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的状态由所述使用者控制面板的操作决定。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移动电话站,其中根据对所述使用者控制面板的操作,扬声器功能处于常规电话模式和扬声器电话模式的其中一个。
10. 一种移动电话站,具有根据常规电话模式和扬声器电话模式可操作的扬声器电话功能,它包括:
具有第一侧的机体,该第一侧在常规电话模式期间面对使用者;
麦克风,设置在所述机体的第一侧上,用于输入一个用于传输 的输入音频信号;
接收扬声器,设置在所述机体的第一侧上,用于在常规电话模式期间输出一个输出音频信号;
专用扬声器,用于在扬声器电话模式期间输出一个输出音频信号;
电话模式选择装置,用于输出一个由使用者操作确定的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电话模式选择信号处于第一状态时用于常规电话模式,处于第二状态时用于扬声器电话模式;和
控制装置,连接到所述麦克风和专用扬声器上,根据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的状态,选择性地控制输出到该专用扬声器上的输出音频信号,
其中所述控制装置包括一个中央处理单元、一个编码及解码器,和一个双工控制器。
11. 一种移动电话站,具有根据常规电话模式和扬声器电话模式可操作的扬声器电话功能,它包括:
具有第一侧的机体,该第一侧在常规电话模式期间面对使用者;
麦克风,设置在所述机体的第一侧上,用于输入一个用于传输的输入音频信号;
接收扬声器,设置在所述机体的第一侧上,用于在常规电话模式期间输出一个输出音频信号;
专用扬声器,用于在扬声器电话模式期间输出一个输出音频信号;
电话模式选择装置,用于输出一个由使用者操作确定的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电话模式选择信号处于第一状态时用于常规电话模式,处于第二状态时用于扬声器电话模式;和
控制装置,连接到所述麦克风和专用扬声器上,根据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的状态,选择性地控制输出到该专用扬声器上的输出音频信号,
其中所述控制装置包括一个声码器和一个音频编码及解码器。
12. 一种移动电话站,具有根据常规电话模式和扬声器电话模式可操作的扬声器电话功能,它包括:
具有第一侧的机体,该第一侧在常规电话模式期间面对使用者;
麦克风,设置在所述机体的第一侧上,用于输入一个用于传输的输入音频信号;
接收扬声器,设置在所述机体的第一侧上,用于在常规电话模式期间输出一个输出音频信号;
专用扬声器,用于在扬声器电话模式期间输出一个输出音频信号;
电话模式选择装置,用于输出一个由使用者操作确定的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电话模式选择信号处于第一状态时用于常规电话模式,处于第二状态时用于扬声器电话模式;和
控制装置,连接到所述麦克风和专用扬声器上,根据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的状态,选择性地控制输出到该专用扬声器上的输出音频信号,
还包括至少一个放大器,用于将所述输入音频信号和输出音频信号中的信号放大,其中电话模式选择信号控制所述至少一个放大器。”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12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具体陈述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如下区别:“麦克风,设置在所述机体的第一侧上,用于输入一个用于传输的输入音频信号”,对比文件1中的话筒装置126安装在主体100的底部角落中,而不是安装在主体100的前面较低部分中,因此基于以上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由于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引用其的权利要求2-3具有新颖性,参考针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意见,权利要求3除具有上述区别之外,还具有以下区别“其中专用扬声器安装在第二侧的一个凹陷部位的中心,该凹陷部位具有流线型曲率,用于沿从凹陷部分中心呈辐射状伸出的多个脊引导输出音频信号,当该移动电话站放在平坦表面上时,使用者控制面板不面向该平坦表面,该凹陷部分产生一个空间,使得输出音频信号能够传播”,而对比文件1图3所示的扬声器的安装区域也没有凹陷的形状,权利要求3也具有新颖性,基于与以上针对权利要求1相同的意见,权利要求4-12具有新颖性,另外权利要求12还具有如下区别:“还包括至少一个放大器,用于将所述输入音频信号和输出音频信号中的信号放大,其中电话模式选择信号控制所述至少一个放大器”。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如下区别:“电话模式选择装置,用于输出一个由使用者操作确定的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电话模式选择信号处于第一状态时用于常规电话模式,处于第二状态时用于扬声器电话模式”,对比文件2公开的开关或者按钮用来选择手机的一个模式,而不输出电话模式选择信号,因此与权利要求1的电话模式选择装置是不同的。上述区别在对比文件3中也没有公开或者教导,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引用其的权利要求2-3具有创造性,另外,权利要求3还具有如下区别:“其中专用扬声器安装在第二侧的一个凹陷部位的中心,该凹陷部位具有流线型曲率,用于沿从凹陷部分中心呈辐射状伸出的多个脊引导输出音频信号,当该移动电话站放在平坦表面上时,使用者控制面板不面向该平坦表面,该凹陷部分产生一个空间,使得输出音频信号能够传播”,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和3中没有任何公开或者教导,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上述区别特征的本专利能够在凹陷部位产生一个空间,使得输出音频信号能够顺利地传播,因此权利要求3具有创造性,基于与针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意见,权利要求4-7、权利要求10-12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8还具有如下区别:“使用者控制面板,设置在所述机体的第一侧上,其中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的状态由所述使用者控制面板的操作决定”,但是对比文件2和3没有公开或者教导上述区别,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8具有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8的权利要求9也具有创造性,另外,权利要求9还存在以下区别:“其中根据对所述使用者控制面板的操作,扬声器功能处于常规电话模式和扬声器电话模式的其中一个”,上述区别在对比文件2和3中没有公开或者教导,因此权利要求9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0年08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以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8:(2010)一中民初字第6304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应诉通知书,
附件9: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仅请求复审委员会尽快成立合议组并组织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0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12月06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合议组于2010年10月18日向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分别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05月0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以及2010年08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以及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5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2010年11月01日专利权人提交延期请求。
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于2010年05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于2010年11月17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页“在话筒装置与扬声器装置之间的距离不影响呼叫的情况下,话筒装置可安装在主体的前面较低端中”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以及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惯用手段的替换,因此引用其的权利要求2-3也不具有新颖性,专利权人所认为的权利要求4-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并不构成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因此权利要求4-1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除其中之一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之外,另一区别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替换,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不具有创造性,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4、6、8、10-12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5、7、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10年05月07日提交的补充意见,于2010年11月1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有如下区别特征:“电话模式选择装置,用于输出一个由使用者操作确定的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电话模式选择信号处于第一状态时用于常规电话模式,处于第二状态时用于扬声器电话模式”,和“所述接收扬声器在扬声器电话模式期间被禁止,并且其中专用扬声器和所述麦克风在扬声器电话模式期间被启动,专用扬声器在常规电话模式期间被禁止”,而在对比文件2中,开关或者按钮与权利要求1中的电话模式选择装置是不同的,另外,无论在常规电话模式还是在扬声器电话模式,都使用相同的扬声器和麦克风,只不过在扬声器电话模式时,增大了二者的增益而已,尽管在对比文件2中提到安装另一个扬声器和麦克风增大在扬声器电话模式下扬声器的输出音量和录音电平,但是无论在哪种模式下,扬声器和麦克风都是在工作。由于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3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另外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或者教导,也不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为:“电话模式选择装置,用于输出一个由使用者操作确定的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电话模式选择信号处于第一状态时用于常规电话模式,处于第二状态时用于扬声器电话模式”,“传感装置,用于感测所述翻转式机盖相对于所述机体的位置状态,该位置状态是打开和关闭中的一个,其中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的状态由感测到的所述翻转式机盖的位置状态决定”,上述区别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引用其的权利要求5也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为:“电话模式选择装置,用于输出一个由使用者操作确定的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电话模式选择信号处于第一状态时用于常规电话模式,处于第二状态时用于扬声器电话模式”,权利要求6-7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2具有如下区别特征:“使用者控制面板,设置在所述机体的第一侧上,其中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的状态由所述使用者控制面板的操作决定”,而对比文件2中的键盘或者显示屏不位于在常规电话模式期间面对使用者的第一侧上,上述区别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引用其的权利要求9也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另外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未公开,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2具有如下区别特征:“电话模式选择装置,用于输出一个由使用者操作确定的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电话模式选择信号处于第一状态时用于常规电话模式,处于第二状态时用于扬声器电话模式;其中所述控制装置包括一个中央处理单元、一个编码及解码器,和一个双工控制器”,上述区别也不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电话模式选择装置,用于输出一个由使用者操作确定的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电话模式选择信号处于第一状态时用于常规电话模式,处于第二状态时用于扬声器电话模式;其中所述控制装置包括一个声码器和一个音频编码及解码器”,上述区别也不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电话模式选择装置,用于输出一个由使用者操作确定的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电话模式选择信号处于第一状态时用于常规电话模式,处于第二状态时用于扬声器电话模式”,上述区别也不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12以说明书为依据,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另外,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权利要求2中的使用者控制面板由菜单选择键、消息输入键以及窗口共同构成,权利要求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中的使用者控制面板由菜单选择键、消息输入键、LCD屏以及窗口共同构成,同时可知,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的状态由所述使用者控制面板的操作决定,权利要求8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0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能够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案合议组于2010年11月29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1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附件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对对比文件3的公开日期有异议,请求人当庭放弃对比文件3以及相关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础,请求人对此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口审结束之后三日内提交权利要求书的正式修改文本。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0年11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1月01日提交的延期请求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2、8、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0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正式替换页,替换页中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与2010年05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所明确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相同。
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15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坚持于2010年05月10日和2010年11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认为权利要求1-12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2月16日再次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正式替换页和2010年12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2010年05月10日的意见陈述书中明确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将其余权利要求重新编号为权利要求第1-12项,并于口审结束后2010年12月07日提交了正式的替换文本,正式替换文本中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与意见陈述书中记载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完全相同,由于请求人对于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未提出异议,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为专利权人于2010年12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2。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2为公开的欧洲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以及对于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未提出异议,由于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下面本案合议组就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2是否具有创造性予以评述。
3.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关于权利要求1-12的创造性
3.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移动电话站,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便于使用免提模式的双模式移动通信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的第1页到第3页,图1到图3):“该双模式通信设备包括两个单独的用户界面,即第一用户界面1和第二用户界面2,图2a(第一用户界面)中用户像常规移动电话一样将设备保持在他头部的一侧(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具有第一侧的机体,第一侧在常规电话模式期间面对使用者),图2b中用户使用第二用户界面2,将所述设备移动到他面前并且打开它(将所述设备的部件变成打开状态)。”,另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所述设备包括至少一个扬声器3和第二扬声器5,以及至少一个麦克风4,参见图1所示,扬声器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接收扬声器)和麦克风4设置在第一用户界面,(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麦克风以及接收扬声器设置在机体的第一侧上,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接收扬声器在常规电话模式期间输出音频信号,接收扬声器和麦克风在常规电话模式期间被启动)。为了使在图2b的情形中保持通话没有障碍,必须增大扬声器3的输出音量,所述设备可安装另一个扬声器5(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专用扬声器),该扬声器在设备打开时候开启(相当于在扬声器电话模式期间输出音频信号),并且输出音量比电话扬声器3的输出音量大,所述设备包括开关15,开关的功能是将免提功能需要的信息提供给控制单元7(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控制装置),该开关为响应打开设备而起作用,通过按下第二用户界面的任何开关或者按键,通知控制单元第二用户界面已经被使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扬声器电话模式)。当控制单元获得第二用户界面已经被使用的信息时,控制单元开启在第二用户界面使用期间有助于保持通话的所谓免提功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专用扬声器和麦克风在扬声器电话模式期间被启动),这些功能包括至少增大输出音量,当停止使用第二用户界面时,控制单元再次通过开关15得到各自的信息,然后,控制单元关闭免提功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专用扬声器在常规电话模式期间被禁止)并且用户可像传统移动电话一样使用设备(以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用于常规电话模式,以及控制装置选择性的控制输出到专用扬声器上的输出音频信号)。由此可见,以上所描述的所述设备包括第一用户界面和第二用户界面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移动电话站具有根据常规电话模式和扬声器模式可操作的扬声器电话功能,对比文件2中移动通信设备的双模式也就是在常规电话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免提模式即权利要求1中所谓的扬声器电话模式,用户在第一用户界面使用期间像传统移动电话一样使用设备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常规电话模式,以及用户在第二用户界面使用期间开启免提功能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扬声器电话模式,所述开关15的开启和关闭对应于移动通信设备的不同工作模式。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所述开关也可通过与开启不同的开关来起动。在优选方式中,当设备打开时,免提功能不是自动开启的,而是仅在用户已按下第二用户界面的特定按键之后开启。在使用第二用户界面期间,用户也可通过使用相同的按键关闭免提功能,或者通过使用相同的按键关掉设备,借此对上述设备部件互动作出反应的开关自动关闭免提功能。”,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所述开关的功能是将免提功能需要的信息提供给控制单元7以及当停止使用第二用户界面时,控制单元再次通过开关15得到各自的信息然后控制单元关闭免提功能,可以得出:通过开关输出的信息用于控制移动通信设备的工作模式选择。另外,参见对比文件2的图3所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麦克风4以及扬声器5连接到控制单元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装置连接到麦克风和专用扬声器上)。
由以上分析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 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电话模式选择装置,用于输出一个由使用者操作确定的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电话模式选择信号处于第一状态时用于常规电话模式,处于第二状态时用于扬声器电话模式,以及控制装置根据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的状态控制输出,而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开关或者按键以及开关的功能是提供免提功能需要的信息,控制单元根据通过开关得到的信息用于开启第二用户界面和停止使用第二用户界面,也就是说所述开关15的开启和关闭对应于移动通信设备的不同工作模式;(2)所述接收扬声器在扬声器电话模式期间被禁止,对比文件2在扬声器电话模式期间未禁止接收扬声器,也就是说接收扬声器无论在常规电话模式还是在扬声器电话模式中都是工作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首先,电话模式选择装置可以由开关或者按键集成在一起进行选择,从电话模式选择装置名称本身理解电话模式选择可以是选择设备的工作模式;再者,对比文件2中的双模式移动通信设备处于不同工作模式如第一用户界面和第二用户界面时选择的电话模式也是不同的,因此二者字面含义虽有所不同,但是电话模式选择和工作模式选择是可相互替换的术语,尽管对比文件2未明确公开开关或者按键输出的信息就是电话模式选择信号,以及电话模式选择信号可处于第一状态和第二状态,但是在对比文件2中通过使用者操作开关或者按键使得移动通信设备处于不同的工作模式时其对应的开关或者按键的输出信息也是不同的;最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由于开关或者按键的本身固有特性其工作状态通常具有可被设置的第一状态和第二状态,从而将开关或者按键的输出信息和具有第一状态和第二状态的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相关联并且用后者替换前者,进而将开关或者按键替换成电话模式选择装置以及控制装置根据电话模式选择信号,而不是根据开关或者按键的输出信息控制音频信号输出是显而易见的;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合议组认为:在扬声器电话模式期间是否禁止接收扬声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惯用技术手段,由于接收扬声器和专用扬声器都与控制单元连接,在控制单元开启在第二用户界面使用期间有助于保持通话的所谓免提功能时,控制单元可以根据移动设备的实际使用环境选择性地控制接收扬声器和专用扬声器的输出,如为了避免多个扬声器相互之间可能产生的干扰而禁止接收扬声器或考虑增强免提通话的功能而开启并增大接收扬声器的音量,这种具体方案的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其实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料的,因此,现有技术中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专用扬声器设置在所述机体的第二侧上,该第二侧在常规电话模式期间不面向使用者,其中第一侧设置有一个使用者控制面板,用于向移动电话站输入数据和命令。参见对比文件2的图2b,专用扬声器5设置在第二用户界面的打开状态的内侧位置,相当于扬声器5设置在机体的第二侧上,在第一用户界面即在常规电话模式下不面向使用者,参见对比文件2的图1,其中1a和1b分别是数字键盘和显示屏,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键盘和显示屏可同样用于输入数据和命令,因此位于第一界面上的数字键盘和显示屏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在第一侧上设置有一个使用者面板。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其的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3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专用扬声器的安装在第二侧上的位置以及凹陷部分的相关特征。对此,合议组认为:专用扬声器的安装在第二侧的凹陷部位的中心以及凹陷部位的构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专用扬声器不仅可以安装在第二侧的凹陷部位上,也可以安装在机体的任何位置,例如机体的前面或者侧面,而对比文件2中的专用扬声器5设置在第二用户界面的打开状态的内侧位置,其次,在使用者控制面板不面向移动电话站所放置的平坦表面上的情况下,凹陷部位产生空间,是将专用扬声器设置在机体后侧背面并且在使用时不面向使用者的情况下为了传播音频信号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其的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4权利要求4对应于修改前的权利要求5,除与权利要求1中相同的特征之外还包括,其中该电话模式选择装置包括:铰接到所述机体端部上的翻转式机盖;和传感装置,用于感测所述翻转式机盖相对于所述机体的位置状态,该位置状态是打开和关闭中的一个,其中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的状态由感测到的所述翻转式机盖的位置状态决定。参考针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除权利要求5中限定的电话模式选择装置的具体构成之外,其余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已经予以评述。对于电话模式选择装置的构成,合议组认为:首先,从对比文件2的图1中看出有翻转式机盖,虽然对比文件2未明确公开连接方式,但是采用铰接的方式将翻转式机盖铰接到机体端部上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次,设置感测机盖相对于机体位置状态的传感装置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的第1页到第3页,图1到图3)公开了该设备可以安装另一个扬声器5,该扬声器在设备打开时候开启,开关15的功能是将免提功能需要的信息提供给控制单元7,该开关为响应打开设备而起作用,当停止使用第二用户界面时,控制单元再次通过开关15得到各自的信息,然后,控制单元关闭免提功能,并且用户可像传统移动电话一样使用设备。由以上内容可知,设备打开和闭合的位置状态相应地也对应于第一用户界面和第二用户界面,所述开关响应于设备打开和闭合的位置状态而起作用并且提供信息给控制单元,因此参考针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在被对比文件2基础上能够容易想到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的状态由感测到的所述机盖的位置状态决定,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在所述翻转式机盖的位置状态为打开时处于常规电话模式,在所述翻转式机盖的位置状态为关闭时处于扬声器电话模式。参见对比文件2的图2a,机盖闭合时为第一用户界面(相当于常规电话模式),参见图2b,机盖打开时为第二用户界面(相当于扬声器电话模式),这与权利要求5中的相应状态正好处于相反的状态,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设置不同的状态对应于不同的模式是显而易见的,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6权利要求6对应于修改前的权利要求7,除与权利要求1中相同的特征之外还包括,其中所述电话模式选择装置包括:安装到所述机体一侧上的切换开关,其中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的状态由所述切换开关的操作决定。参考针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除权利要求6中限定的电话模式选择装置的具体构成之外,其余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已经予以评述。对于电话模式选择装置的构成,对比文件2(具体参见同前)公开了:当设备打开时,免提功能不是自动开启的,而是仅在用户已按下第二用户界面的特定按键之后开启。在使用第二用户界面期间,用户也可通过使用相同的按键关闭免提功能。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该特定按键相当于安装在机体一侧上的切换开关,相应地,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的状态也将由该切换开关的操作决定,因此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当所述切换开关操作时,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的状态决定扬声器功能在常规电话模式与扬声器电话模式之间切换。对此,合议组认为:基于对权利要求6的评述可以得到,在采用切换开关开启和关闭免提功能的情况下(即在接收电话模和扬声器电话模式之间进行切换时),扬声器功能在模式之间的切换由切换开关操作决定的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的状态所决定。因此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8权利要求8对应于修改前的权利要求9,除与权利要求1中相同的特征之外还包括,其中所述电话模式选择装置包括:使用者控制面板,设置在所述机体的第一侧上,用于向移动电话站输入数据和命令,其中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的状态由所述使用者控制面板的操作决定。参考针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除权利要求8中限定的电话模式选择装置的具体构成之外,其余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已经予以评述。对于电话模式选择装置的构成,参见对比文件2(参见同前)图1以及图2a,其中1a和1b分别是数字键盘和显示屏,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键盘和显示屏可同样用于输入数据和命令,因此位于第一界面上的数字键盘和显示屏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的在机体第一侧上设置有一个使用者控制面板;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设备打开时,免提功能不是自动开启的,而是仅在用户已按下第二用户界面的特定按键之后开启。在使用第二用户界面期间,用户也可通过使用相同的按键关闭免提功能,借此对上述设备部件互动作出反应的开关自动关闭免提功能,由此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可以得出所述开关或者按键用于输出由使用者操作确定的电话模式选择信号,本领域技术人员因此得到技术启示,在免提功能不自动开启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第一侧上设置的使用者控制面板上进行所述开关或者按键操作来决定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的状态,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9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其中根据对所述使用者控制面板的操作,扬声器功能处于常规电话模式和扬声器电话模式的其中一个。参见以上对权利要求8的相关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在对比文件2中通过在使用者控制面板上的操作可开启和关闭免提功能,使得扬声器功能在常规电话模式和扬声器电话模式中进行切换,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10权利要求10对应于修改前的权利要求11,除与权利要求1中相同的特征之外还包括,其中所述控制装置包括一个中央处理单元、一个编码及解码器、和一个双工控制器。参考针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除权利要求10中限定的控制装置的具体构成之外,其余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已经予以评述。关于控制装置的具体构成,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2页第一段最后两行)公开了,为简便起见,用于实际数据通信功能的所有其他部件在图3中仅显示为模块符号14,因此为了进行数据通信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模块符号14所代表的模块应当包括有相关的编码器和解码器,以及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1页最后一段第二行)还公开了控制单元7优选为中央处理单元,而在扬声器电话模式中,选择性地接收和发送来自编译码器等的音频信号设置双工控制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所述控制装置包括中央处理单元、编码及解码器和双工控制器,从而进一步得到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0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11权利要求11对应于修改前的权利要求12,除与权利要求1中相同的特征之外还包括,所述控制装置包括一个声码器和一个音频编码及解码器。参考针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除权利要求11中限定的控制装置的具体构成之外,其余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已经予以评述。关于控制装置的具体构成,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2页第一段最后两行)公开了,为简便起见,用于实际数据通信功能的所有其他部件在图3中仅显示为模块符号14,因此为了进行数据通信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模块符号14所代表的模块应当包括有相关的音频编码器和解码器、声码器,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12权利要求12对应于修改前的权利要求13,除与权利要求1中相同的特征之外还包括至少一个放大器,用于将所述输入音频信号和输出音频信号中的信号放大,其中电话模式选择信号控制所述至少一个放大器。参考针对权利要求1的相关评述,除权利要求12中限定的放大器之外,其余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已经予以评述。关于放大器,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2页第1段,图3)公开了扬声器的音量取决于输出电路的放大模块9的增益,以及麦克风的录音水平取决于录音电路的放大模块10的增益(由于扬声器和麦克风分别用于输出音频信号和输入音频信号,因此上述内容相当于权利要求12中的至少一个放大器,用于将所述输入音频信号和输出音频信号中的信号放大),因此在电话模式选择信号的作用下,扬声器模式在常规电话模式和扬声器电话模式之间进行切换,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从对比文件2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电话模式选择信号应当控制所述至少一个放大器。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对于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所指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基于以上的相关评述对其不予认可,具体理由在以上详尽地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2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上述结论,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00109529.3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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