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仪(台式)-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美容仪(台式)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886
决定日:2011-12-21
委内编号:6W1013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30084128.0
申请日:2009-07-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市威雅贸易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4-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黄琨
主审员:李巍巍
合议组组长:杨凤云
参审员:官墨蓝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803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虽然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功能略有不同,但所述功能的不同在形式上没有体现或者处于视觉不受关注的部位或者其表现形式是受技术功能的限制做出的唯一变化,则功能的不同不能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的变化产生显著影响。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4月07日授权公告、名称为“美容仪(台式)”的第200930084128.0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07月30日,专利权人为黄琨。
针对本专利,广州市威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6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第 03300035.2号外观设计专利打印件,共6页,公告号为CN3319645、公告日期为2003年09月03日;
附件2:第03300036.0号外观设计专利打印件,共6页,公告号为CN3317855、公告日期为2003年08月27日;
附件3: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出具的《(2011)粤穗广证内经字第47237号》公证书复印件,共14页,其中对在新浪网站搜索“欧美雅美体仪”的过程及相关网页信息进行了公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或附件2或附件3分别相比,不同之处在于仪表板上的按键略有不同,所述区别仅为局部细微变化,在整体设计中所占比例很小,对整体视觉效果没有产生显著的影响。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7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请求书,2011年08月17日,专利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⑴ 请求人所提交的附件均不能证明其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故其不符合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的要求,无效宣告请求应不予受理;⑵ 附件1和附件2均已于2007年因未缴纳年费被终止专利权,并且本专利与附件1或附件2的外观设计差异十分明显,故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予以证实,应当维持本专利有效。专利权人未对附件3进行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9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14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还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并告知请求人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壹个月内或在口头审理时一并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及请求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明确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在先公开发表)的规定,当庭提交了附件3的原件。请求人明确附件3中的图片与附件1的图片相同,公开的图片都是美体仪,公开时间为2005年05月17日,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至附件3分别比较,为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2)专利权人认可附件3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对附件1至附件3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认可附件3中的产品图片与附件1中图片的内容相同,本专利按键的布置、功能与附件1不同,其他是相同的。专利权人对附件3的意见同附件1的意见。
(3)专利权人认为美容仪在80年代初期就已经开始生产,相同的外形可以有很多功能;台式的都采用本专利的外形,表面斜面,便于操作,输出部位位于子弹形的线条中便于安装和操作;,本专利主要利用超声波和真空吸附、利用冷热的原理用于脸部的美容,附件1与附件2的功能相同,都是通过电流按摩、用于美体的,没有超声波和冷热锤的功能;本专利的真空吸力表只能通过机械方式实现,因此附件1和2不可能实现真空吸附。
2011年10月25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口头审理代理词,坚持原有的主张。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9年07月30日),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1可以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证据。
3、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附件1与本专利均是用于美容的产品,尽管可能存在专利权人所述的本专利用于美脸、附件1用于美体而在具体部件的设置上有些差异,但具体部件的功能差异并不影响二者构成用途相近的产品,二者具有可比性,可以依据附件1进行相同和相近似判断。
本专利公告了美容仪(台式)外观设计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俯视图,简要说明中记载:“本外观设计底面无设计要点,省略仰视图。”从各视图观察,本专利的美容仪主要包括主机体和设置在主机体上的仪表板,主机体的正面和侧面的截面都大致呈梯形,后宽前窄和后高前低;从侧面看,后部从中部起略向外凸起,呈弧形曲面向前过渡延伸,主机体的左右两侧边外凸,构成外飘的把手,其下方为斜置条状透气栏栅;主机体的后部左侧为空气滤气器插口,中部和右侧为电源开关、保险及点状透气栅等;从俯视图所在的正面方向看,前端为曲面状,两侧向外弧形凸起,前端左右两侧各有一大致呈“子弹”形的平面分隔线条,其上为左3右1的插孔,左面的3个插孔可以插超声波探头,右面的插孔可以插冷热锤插口;主机体的顶面的中下部为一个半圆形的控制面板,半圆形控制面板内有“U”形分隔线,“U”形区域中间有一圆形指针式带刻度的压力表,在半圆形面板内于U形区域外围为突出于表面的多个圆形按钮及三个小显示屏,这些按钮和显示屏大致呈 “L”形排列,其中在半圆形面板的左下角为电源开关,依次向右一字形排列有四个按钮及超声波波形显示屏、在压力表正下方的三个超声波探头选择钮、两个按钮及显示屏、圆形控制钮,在所述四个按钮及其显示屏的正上方还有两个控制冷热锤的按钮及其显示屏主机体的后部左侧为空气滤气器插口,中部和右侧为电源底座、保险座及点状透气栏栅等设计。(详见本专利附图)
附件1公开了一款微电脑智能美容仪的外观设计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俯视图和立体图,简要说明中记载:“右视图与左视图对称,故省略右视图。仰视图设计无要点,故省略仰视图。”从各视图观察,附件1的美容仪主要包括主机体和设置在主机体上的仪表板,主机体的正面和侧面的截面都大致呈梯形,后宽前窄和后高前低;从侧面看,后部从中部起略向外凸起,呈弧形曲面向前过渡延伸,主机体的左右两侧外凸,构成外飘的把手,其下方为斜置射线状透气栅;主机体的后部左侧及右侧各为点状透气栏栅,中部为电源开关、保险等设计;主机体的底部有呈圆形的支脚;从俯视图所在的正面方向看,前端为曲面状,两侧向外弧形凸起,前端左右两侧各有一大致呈“子弹”形的平面分隔线条,其上为左右两边各有3个输出输入孔;主机体的顶面的中下部为一个半圆形控制面板,半圆形控制面板内有“U”形分隔线,“U”形区域中间有一长方形显示屏,在半圆形面板内于U形区域外围下部为略呈弧形左右方向排列的若干触摸式控制键主机体的后部左侧及右侧各为点状透气栏栅,中部为电源底座、保险座等设计;主机体的底部大致呈圆形的支垫设计。(详见附件1附图)
将本专利与附件1相比较可知,二者的相同点在于:整体形状相同、主机体控制面板形状相同,而且控制面板内都有“U”形分隔的显示区,U形区域外围均设置若干按钮控制键、主机体前端左右侧都有大致呈“子弹”形的平面分隔,其上均有输出输入孔、主机体的左右两侧下方都有透气栅、主机体后部设置电源开关、保险和点状透气栅。二者的不同点在于:①控制面板中的显示区的显示手段不同,本专利为指针式压力表,附件1为显示屏;②主机体顶面控制面板中的按钮控制键的形状和排列不同,本专利的突出圆形按钮大致呈“L形”,且还有三个小显示屏,附件1的触摸式控制键略呈弧形排列,且无小显示屏;③主体机前端右侧的输出输入孔的数量不同,本专利为1个,附件1为3个;④主机体后部的设计略有不同,本专利左侧为空气滤气器插口,附件1为点状透气栏栅;⑤主体机左右两侧的透气栅略有不同,本专利为斜置条状,附件1为射线状。
合议组认为,对于本专利这种产品而言,能够实现产品整体功能的内部技术性部件和电路等被包容在外壳内,外部可见的主要是外壳以及外壳上的按钮及显示部件等的布局。即使产品设计在以往产品的功能上做出改变,但这些改变主要是由内部的部件和结构的改进带来的,而在外形上可见的按钮的具体功能仅仅是适应内部部件和结构做出的变化。虽然专利权人反复强调本专利的功能与证据1的功能不同,但外观设计所保护的范围在于产品的整体外观,如果功能的变化在产品的整体外观上不能体现或者处于不受视觉关注的部位或者是受技术功能的限制做出的唯一变化,那么功能的变化不能对产品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的变化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本案中,对整体视觉效果能够产生显著影响的是产品的整体形状和正面上按钮、显示部件等的布局。
关于不同点①,虽然压力表与显示屏的外观不同,但二者都是显示产品的一些参数,并且其设置位置都是位于突出显示功能的U形区域内,而且专利权人强调本专利的真空压力表只能通过机械方式实现,所以该不同点仅仅是适应美容仪真空吸附功能不同而采用的适应显示方式;关于不同点②,本专利和附件1的按钮都是常见的按钮或控制键的形式,虽然二者按钮的排布略有不同并且本专利增加了小显示屏,但二者都是在U形区域下方沿着半圆形面板的底边按照左右方向进行按钮的排布,二者的不同属于在附件1的基础上进行的简单变化;关于不同点③,输出输入孔或插孔的多少是根据产品需要进行设置,本专利只是在附件1的相应部位根据需要做出了插孔数量上的改变;关于不同点④和⑤,都属于在使用时不易看到的部位,本专利的空气滤气器插口仅仅是出于技术功能的实现做出的设计,透气栅是为了散热,其设置位置是根据内部部件的散热要求决定的,尽管其形状可以采用各种形式,但本专利和附件1的透气栅的形状很接近。故不同点①、②、③、④、⑤均不足以对产品整体的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附件1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930084128.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