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冷散热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液冷散热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840
决定日:2011-12-22
委内编号:4W1010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10060408.3
申请日:2006-04-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孙立峰
授权公告日:2010-01-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鸿准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喻颖
合议组组长:张琳
参审员:李方芳
国际分类号:H05K7/20(2006.01)、H01L23/473(2006.01)、G12B15/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发明的方式概括而成,且权利要求的概括没有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1月20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610060408.3、发明名称为“液冷散热装置”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04月21日,专利权人为富准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共同专利权人为鸿准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液冷散热装置,包括一中空壳体以及一容置于该中空壳体内的热交换器,所述中空壳体上设有与所述中空壳体内部连通的入液口和出液口,所述热交换器包括若干上下堆叠在一起的、结构相同的热交换板;其特征在于:每一热交换板包括若干平行布置的长条部、分布于相邻长条部之间的第一穿孔组及第二穿孔组,第一穿孔组与第二穿孔组相邻,第一穿孔组包括第一板部及分别形成在第一板部两端的二切口,第二穿孔组包括二第二板部及介于二第二板部之间的穿孔,每一热交换板的长条部与相邻热交换板的长条部对应,每一热交换板的第一穿孔组的二切口与相邻热交换板的第二穿孔组的二第二板部对应,且每一切口在液流方向上的长度大于其对应的第二板部的长度,每一热交换板的第一穿孔组的第一板部与相邻热交换板的第二穿孔组的穿孔对应,且第一板部在液流方向上的长度小于其对应的所述穿孔的在液流方向上的长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冷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每一热交换板的长条部均与相邻热交换板的长条部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冷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一穿孔组的第一板部包括若干交替排列的穿孔和板部,第二穿孔组的二第二板部之间设置若干交替排列的穿孔及板部。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液冷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每一热交换板的第一穿孔组的若干交替排列的穿孔均与相邻热交换板的第二穿孔组的若干交替排列的板部一一对应,且每一热交换板的第一穿孔组的若干交替排列的穿孔在液流方向上的长度均大于相邻热交换板的第二穿孔组的相应板部的长度,使每一热交换板上的第一穿孔组的若干交替排列的穿孔均与相邻热交换板上的第二穿孔组的若干交替排列的穿孔连通,从而形成若干冷却液流道。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冷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热交换板的形状相同,并交错地堆叠在一起;每一热交换板与相邻热交换板之间的交错角均为180°。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冷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中空壳体包括一导热基板以及一盖体;所述盖体与所述导热基板配合,形成一与所述入液口和出液口连通的容置室;所述热交换器容置于该容置室内,并与所述导热基板连接。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冷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入液口和出液口分别设置在所述中空壳体的两相对侧中部。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冷散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入液口和出液口分别设置在所述中空壳体的对角位置。”

针对上述专利权,孙立峰(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7月0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US5423376A号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复印件,共6页,公开日为1995年06月13日;
附件2:附件1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栏第1-31行、第46-68行、第2栏全部、第3栏第1-3行的中文译文,共3页;
附件3:证书号为M276260的中国台湾新型专利公报复印件,共29页,其公告日为2005年09月21日;
附件4:US2484123号美国专利授权文本复印件,共8页,授权公告日为1949年10月11日;
附件5:附件4的说明书摘要、第1栏第5-12行、第3栏第54-67行、第6栏第23-67行、第7栏第1-44行的中文译文,共2页;
附件6:US6273186B1号美国专利授权文本复印件,共9页,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08月14日;
附件7:附件6的说明书摘要、第1栏第5-12行、第3栏第54-67行、第6栏第23-67行、第7栏第1-44行的中文译文,共3页;
附件8:证书号为M288699的中国台湾新型专利公报复印件,共22页,其公告日为2006年03月11日。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出现了“切口”,而本专利说明书全文中并没有出现“切口”,在发明内容部分为“缺口”,而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为“第一穿孔313”,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2-8也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2)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①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完全被附件1所公开,两者能够适用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退一步说,即使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中空壳体”的技术特征未完全被附件1的中文译文所公开,则因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上述区别特征被附件3所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② 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所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有新颖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③ 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④ 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⑤ 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6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⑥ 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所公开,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不具有新颖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不具有创造性;⑦ 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有创造性;⑧ 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8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7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1年09月0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0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期满未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7月22日转寄的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口头审理,而专利权人未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全部无效。请求人认为:将附件1中的上下相邻的两块板分别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板部和第二板部,附件1中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邻关系的是垂直方向上的相邻关系,其它无效理由参见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8作为评价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其中,附件1、附件3、附件4、附件6、附件8均属于专利文献,附件2、附件5和附件7分别是附件1、附件4和附件6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未提交意见答复也未出席口头审理,因此视为对上述附件1、附件3、附件4、附件6、附件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上述附件1、附件4和附件6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附件1、附件3、附件4、附件6、附件8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附件1、附件3、附件4、附件6、附件8的公开日或授权公告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附件1及其提交的中文译文(下称对比文件1)、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2)、附件4及其提交的中文译文(下称对比文件3)、附件6及其提交的中文译文(下称对比文件4)、附件8(下称对比文件5)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或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出现了“切口”,而本专利说明书全文中并没有出现“切口”,在发明内容部分为“缺口”,而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为“第一穿孔313”,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8均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也包含相同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8也均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切口”和“缺口”、“穿孔”的表述方式不同,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限定,可以清楚“切口”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冷散热装置中的位置与说明书中“缺口”或“第一穿孔”的位置相同,同时“切口”也表达了与“缺口”或“第一穿孔”相同的、与“板部”相对应的开口的意思,而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液冷散热装置除了“切口”的表述方式与说明书中不同之外,已经完整的记载在本专利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6行-第3页倒数第7行),此外,在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30行还记载了“基板10大体呈矩形,可由铜、铝等导热性能良好的材料制成”,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对于所述基板可以采用冲压或切割的方式形成第一穿孔(开孔),因此切口的表达方式属于对“第一穿孔”的进一步限定,即通过切割的方式形成的“第一穿孔”。由此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液冷散热装置的技术方案是由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概括而成,这种概括没有超出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因此上述权利要求虽然用词上与说明书不一致,但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类似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从属权利要求2-8也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液冷散热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交换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第1-3、5段,附图1、2):一种用于电子组件和电工设备的热交换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液冷散热装置),所述热交换器包括具有内部空间的壳体(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中空壳体),热交换器流体可经过所述内部空间,其中所述壳体由相对的盖子形成,在相对的盖子之间有用各个盘体固定的堆叠的盘体(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若干上下堆叠在一起的热交换板),各个盘体具有开口的轮廓并被定向,以便于允许热交换器液体在盘体之间通过,且盘体通过连接块连接到盖子上;图1中示出的交换器是以实施例中所示的盒状壳体、圆柱体节段的形式;所述盒体包括两个相对的盖子1,所述盖子1之间容置有封套2,两个具有流体开口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与所述中空壳体内部连通的入液口和出液口)的连结块3使所述封套2完整,在当前的情况下用于将彼此沿直径方向相反地连接;如图2中所示,封套2由透孔织物盘体20堆叠形成(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若干上下堆叠在一起的热交换板);各个盘体20由从金属,例如铜、铝或合金的板状条体上裁掉的部分制成;应当注意的是,各个盘体20中制成的透孔织物在限制一连串的拉长开口2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穿孔组)的切割过程中定向为与彼此平行(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每一热交换板包括若干平行布置的长条部、分布于相邻长条部之间的第一穿孔组及第二穿孔组,第一穿孔组与第二穿孔组相邻);此外,各个盘体20包含两个沿直径方向相对的凹口22,为了构成形成盒体的封套2的堆叠部,首先制成有两个相同的组件,各个组件包含相同数目的盘体20,刻意使盘体轮流地成对布置,使得在每一对盘体中的开口21彼此交叉;在如此构成的两个组件之间,插入有第三个由布置成交错对的盘体20’形成的组件,其与盘体20采用相同的方式制成。此外,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2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相邻的盘体20之间凹口22、22’的位置相同,而平行设置的长条部与盘体上的开口21’彼此错开一个角度,因此相邻的盘体20的结构并不相同;此外,相邻的盘体20上平行设置的长条部与盘体上的开口21’彼此错开一个角度,可以视为公开了每一热交换板的第一穿孔组的第一板部与相邻热交换板的第二穿孔组的穿孔对应。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热交换器包括若干上下堆叠在一起的、结构相同的热交换板,即上下堆叠在一起的热交换板结构相同,而对比文件1中由对比文件1附图2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相邻的盘体20的结构并不相同;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每一热交换板分布在相邻长条部之间的第一穿孔组及第二穿孔组需要满足:第一穿孔组包括第一板部及分别形成在第一板部两端的二切口,第二穿孔组包括二第二板部及介于二第二板部之间的穿孔,每一热交换板的长条部与相邻热交换板的长条部对应,每一热交换板的第一穿孔组的二切口与相邻热交换板的第二穿孔组的二第二板部对应,且每一切口在液流方向上的长度大于其对应的第二板部的长度,且第一板部在液流方向上的长度小于其对应的第二穿孔组的穿孔在液流方向上的长度,而对比文件1中每一透孔织物制成的盘体20上形成一连串的拉长开口21,这些拉长开口不满足上述条件,对比文件1中相邻盘体上平行设置的长条部与盘体上的开口21’彼此错开一个角度,虽然有重叠,但由于未公开满足相应条件的第一穿孔组和第二穿孔组,因此不构成上述的对应关系。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还存在上述区别特征①、②,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并不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于请求人认为的对比文件1中上下相邻的两块板分别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板部和第二板部,对比文件1中垂直方向上的相邻关系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相邻关系的无效理由,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每一热交换板包括若干平行布置的长条部、分布于相邻长条部之间的第一穿孔组及第二穿孔组”、“第一穿孔组包括第一板部”、“第二穿孔组包括二第二板部”,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已经明确限定了每一热交换板包括第一穿孔组及第二穿孔组,而第一板部和第二板部分别属于第一穿孔组和第二穿孔组,因此已经明确限定了第一板部和第二板部均位于同一块热交换板上,所以不能用垂直方向上的相邻两块板来对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板部和第二板部,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2、6
从属权利要求2、6均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如上文有关新颖性的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热交换器包括若干上下堆叠在一起的、结构相同的热交换板,即上下堆叠在一起的热交换板结构相同,而对比文件1中由对比文件1附图2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相邻的盘体20的结构并不相同;②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每一热交换板分布在相邻长条部之间的第一穿孔组及第二穿孔组需要满足:第一穿孔组包括第一板部及分别形成在第一板部两端的二切口,第二穿孔组包括二第二板部及介于二第二板部之间的穿孔,每一热交换板的长条部与相邻热交换板的长条部对应,每一热交换板的第一穿孔组的二切口与相邻热交换板的第二穿孔组的二第二板部对应,且每一切口在液流方向上的长度大于其对应的第二板部的长度,且第一板部在液流方向上的长度小于其对应的第二穿孔组的穿孔在液流方向上的长度,而对比文件1中每一透孔织物制成的盘体20上形成一连串的拉长开口21,这些拉长开口不满足上述条件,对比文件1中相邻盘体上平行设置的长条部与盘体上的开口21‘彼此错开一个角度,虽然有重叠,但由于未公开满足相应条件的第一穿孔组和第二穿孔组,因此不构成上述的对应关系。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水冷头,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摘要,附图1、2):一种水冷头10,该水冷头10的上方盖体101上设有入液口103与出液口104,所述入液口103和出液口104分别设置在所述盖体101之两相对侧中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①~②,也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①~②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未举证上述区别特征①~②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6
从属权利要求2、6均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第一穿孔组的第一板部包括若干交替排列的穿孔和板部,第二穿孔组的二第二板部之间设置若干交替排列的穿孔及板部”。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薄片状的吹风管头,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第1段、第3段,附图2、6、12):一种薄片状的吹风管头,图5-图10示出液体-冷却头的变换,如图12所示,迭片结构E3具有深端切除部分;此外,由对比文件3的附图2、6、12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每一个迭片并不完全相同,每一个迭片上具有一个或多个长条形或方锯齿形的穿孔。由此可见,由于对比文件3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限定的满足特定条件的第一穿孔组和第二穿孔组,因此对比文件3未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未公开上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①~②,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由于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热交换板的形状相同,并交错地堆叠在一起;每一热交换板与相邻热交换板之间的交错角均为180°”。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交错的扰流柱排,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第2页第5-8行、第3页第14-17行,附图4):本发明的扰流柱排包括多个鳍状物部件;因此,在优选的制造扰流柱排的方法中,各个鳍状物部件首先从例如金属薄片原料冲压出;在图4中有所描绘,其示出鳍状物部件402a和402b相对于彼此放置,以使得鳍状物部件402a是鳍状物部件402b的反向镜像,反之亦然;此外,由对比文件4附图4也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鳍状物部件402a和鳍状物部件402b结构相同,只是颠倒了180°(即交错角为180°),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特征①,但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②,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
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入液口和出液口分别设置在所述中空壳体的两相对侧中部”。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水冷头,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摘要,附图1、2):一种水冷头10,该水冷头10的上方盖体101上设有入液口103与出液口104,所述入液口103和出液口104分别设置在所述盖体101之两相对侧中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但未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特征①~②,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
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入液口和出液口分别设置在所述中空壳体的对角位置”。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水冷座,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5的权利要求1、附图1):一种回流式水冷座,在外壳内包括一散热区隔单元,其设于外壳之水室内,包括数片间隔并由第一基壁往第二基壁延伸的散热片,前述散热片并构成一条迂回水道;此外,由对比文件5的附图1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水冷座1的上方盖板13上设有入口131与出口132,所述入口131和出口132分别设置在所述盖板13的对角位置。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但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①~②,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5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5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8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均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200610060408.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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