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摆防风裙的冬季运动套装-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下摆防风裙的冬季运动套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848
决定日:2011-12-22
委内编号:4W101117
优先权日:2003-11-06
申请(专利)号:200480036476.5
申请日:2004-11-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老人头运动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6-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沃尔卡牧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峥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盛钊
国际分类号:A41D1/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这些区别特征已经被其它的现有技术证据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现有技术证据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480036476.5,发明名称为“下摆防风裙拉链系统”,后变更为“具有下摆防风裙的冬季运动套装”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沃尔卡牧有限公司。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为2003年11月06日,申请日为2004年11月0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2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冬季运动套装,其包括:
防水夹克;
经过弹性处理的下摆防风裙,其具有至少两个边沿,所述下摆防风裙的第一边沿连接到所述防水夹克;
连接到所述下摆防风裙的第二边沿的至少一个紧固件;
防水裤子,其包括腰部开口和两个腿部开口;以及
连接到所述裤子的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
其中所述紧固件和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被构造,以将所述下摆防风裙可分离地固定到所述防水裤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紧固件是拉链的配合部分;
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是拉链的相应的配合部分;以及
拉链的所述配合部分和拉链的所述相应的配合部分被构造,以组合形成拉链。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防水夹克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以及
所述下摆防风裙的所述第一边沿通过拉链连接到所述夹克的所述内表面。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防水夹克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以及
所述下摆防风裙的所述第一边沿被缝合到所述夹克的所述内表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防水裤子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以及
所述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连接到所述裤子的所述外表面。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是拉链的配合部分,其永久地连接到所述裤子。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防水裤子包括两个下摆防风裙;
每个下摆防风裙被连接到所述裤子的所述内表面;以及
每个下摆防风裙至少部分地从所述裤子的腿部开口之一延伸。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防水夹克和防水裤子是由具有足够防水性和绝热性的材料构成,以在雪天情况中进行活动。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下摆防风裙被以足够的强度连接到所述防水夹克和所述裤子,以在雪天情况下,穿着者进行滑下时,起到对水和雪的屏障物的作用。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至少一个紧固件是具有标准长度的一配合拉链部分,其连接到所述下摆防风裙的所述第二边沿。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夹克由具有足够防水性和绝热性的至少一种材料构成,以在雪天情况下使用。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至少一个紧固件是具有预定标准长度的拉链的配合部分。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裤子由具有足够防水性和绝热性的材料构成,以在雪天情况下使用。”
无效宣告请求人老人头运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8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13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13不清楚,权利要求10不简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3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德国专利公开文本DE3228720A1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8页,公开日1984年02月02日;
证据2:美国专利公开文本US3737916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2页,公开日1973年06月12日;
证据3:日本专利公开文本JP2000-192305A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20页,公开日2000年07月11日;
证据4: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374022Y复印件共9页,授权公告日2000年04月19日。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1)证据1(参见证据1说明书技术领域部分,以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第2-5段、权利要求3、附图1-2)公开了一种防风雨套装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防水上装20和裤子10,其中裤子10包括腰部开口和两个腿部开口,套装由皮革制成可用于防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防水夹克”和“防水裤子”);连接件30包括弹性区域34和两个边沿,其中连接部件30的上面部分31和拉链40上半部分之间的部分为弹性处理的下摆防风裙(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经过弹性处理的下摆防风裙,其具有至少两个边沿”);连接件30的上面部分31具有粘扣带32,用于将上面部分31固定在上装20的粘合带21上(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述下摆防风裙的第一边沿连接到所述防水夹克”);拉链40的上半部分连接下摆防风裙的另一边沿,拉链40的下半部分构成连接件30的下面部分35的上部,下部粘扣带36通过的连接件30的下面部分35固定在裤子10的贴合带11上;拉链40的两个部分能够连接在一起(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连接到所述下摆防风裙的第二边沿的至少一个紧固件”、“连接到所述裤子的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其中所述紧固件和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被构造,以将所述下摆防风裙可分离地固定到所述防风裤子”)。可见,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权利要求1完全相同,且二者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2)关于本专利防止雪从衣服开口进入衣服内部的用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所公开的防风雨套装用于防雪;而且证据2公开了将组合服装用于大风、寒冷及雪地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5段及附图1-2),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所述防水夹克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以及“所述下摆防风裙的所述第一边缘”连接到所述内表面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3段及附图2);关于下摆防风裙和内表面通过“拉链”相连接,在证据1公开了“粘扣带”和“贴合带”连接的情况下,通过拉链连接二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所述防水夹克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以及“所述下摆防风裙的所述第一边缘”连接到所述内表面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3段及附图2),关于下摆防风裙和内表面进行“缝合”,证据2(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2-3段,附图1)公开了将裙部9缝合到外套内侧,而且缝合方式也是本领域常见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6)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所述防水裤子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及“所述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连接到所述裤子被证据1所公开(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1及附图2),而将所述配合紧固件连接到裤子的“外表面”是公知常识;证据4(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9行,附图4)也公开了下装通过拉链与身体部分相连接,且拉链位于裤腰边缘,在此基础上拉链连接于裤子外表面是一种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7)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是拉链的配合部分”及其“永久地”连接到所述裤子被证据1公开,基于与权利要求5相类似地分析,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8)权利要求7的附件技术特征被证据3(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3-4段及附图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9)权利要求8、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以上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10)关于权利要求9,在证据1和2的基础上获得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11)权利要求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以上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12)权利要求8、11、13的技术特征“具有足够防水性和绝热性的材料构成”没有限定防水和绝热的程度,权利要求9的技术特征“以足够的强度连接到所述防水夹克和所述裤子”没有对强度达到的程度进行限定,权利要求10、12的“标准长度”、“预订标准长度”没有限定长度或采用何种标准或预定标准,造成以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重复,造成该权利要求不简洁;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综上,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3全部无效。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8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0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或4及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5,并修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6-13的序号和引用关系构成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9。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冬季运动套装,其包括:
防水夹克,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
经过弹性处理的下摆防风裙,其具有至少两个边沿,所述下摆防风裙的第一边沿通过拉链连接到所述夹克的所述内表面或者所述下摆防风裙的所述第一边沿被缝合到所述夹克的所述内表面;
连接到所述下摆防风裙的第二边沿的至少一个紧固件;
防水裤子,其包括腰部开口和两个腿部开口,该防水裤子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以及
连接到所述裤子的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所述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连接到所述裤子的所述外表面;
其中所述紧固件和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被构造,以将所述下摆防风裙可分离地固定到所述防水裤子;
其中,所述紧固件是拉链的配合部分,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是拉链的相应的配合部分,以及拉链的所述配合部分和拉链的所述相应的配合部分被构造,以组合形成拉链。”
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1-3作为外文证据没有提交著录项目信息的中文译文,无法显示其公开日期,因此应不予采信。(2)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不同,而且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经过弹性处理的下摆防风裙,其具有至少两个边沿”,“所述下摆防风裙的第一边沿通过拉链连接到所述夹克的所述内表面或者所述下摆防风裙的所述第一边沿被缝合到所述夹克的所述内表面”,“连接到所述裤子的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所述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连接到所述裤子的所述外表面”;证据2-3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经过弹性处理的下摆防风裙”,证据4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防水夹克”和“下摆防风裙”,没有给出防雪进入衣服内部的技术启示,因此证据2-4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 具备创造性。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3)关于权利要求4、7、9,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知道套装材料的防水性和绝热性要求,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清楚的;关于权利要求5,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足以使下摆防风裙在穿着者在雪天情况下滑下时起到屏障物作用所要求的强度,因此其保护范围清楚;关于权利要求6、8,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拉链的术语“标准长度”和“预定标准长度”是生产商确定的拉链尺寸的参照尺寸,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清楚的;而且,关于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对至少一个紧固件具有“标准长度”进行了限定,与权利要求1并不重复;综上,以上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 年10 月24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 年 12月14 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合议组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转送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1年12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证据1-3作为专利文献,根据专利文献INID码的常识,可以从其著录项目页中确认其公开或公告日期;而且对于无效请求中所引用的证据1-3的部分,请求人已给出了中文译文。(2)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合并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5的特征,这种修改方式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应不予接受。(3)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参见无效宣告请求书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3-5的评述可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经过弹性处理的下摆防风裙”及“至少两个边沿”、“下摆防风裙的第一边沿”连接到夹克内表面、“连接到所述裤子的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等特征被证据1公开,对于下摆防风裙通过拉链、缝合等方式连接到夹克内表面以及拉链与裤子的“外表面”相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和常规选择,属于公知常识,因此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相应地,参见无效宣告请求书,其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3)坚持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1年12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当庭转送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补正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针对2011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用“或者”连接的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将其在形式上修改为两项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1-2,并适应性调整了从属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冬季运动套装,其包括:
防水夹克,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
经过弹性处理的下摆防风裙,其具有至少两个边沿,所述下摆防风裙的第一边沿通过拉链连接到所述夹克的所述内表面;
连接到所述下摆防风裙的第二边沿的至少一个紧固件;
防水裤子,其包括腰部开口和两个腿部开口,该防水裤子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以及
连接到所述裤子的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所述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连接到所述裤子的所述外表面;
其中所述紧固件和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被构造,以将所述下摆防风裙可分离地固定到所述防水裤子;
其中,所述紧固件是拉链的配合部分,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是拉链的相应的配合部分,以及拉链的所述配合部分和拉链的所述相应的配合部分被构造,以组合形成拉链。
2. 一种冬季运动套装,其包括:
防水夹克,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
经过弹性处理的下摆防风裙,其具有至少两个边沿,所述下摆防风裙的第一边沿被缝合到所述夹克的所述内表面;
连接到所述下摆防风裙的第二边沿的至少一个紧固件;
防水裤子,其包括腰部开口和两个腿部开口,该防水裤子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以及
连接到所述裤子的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所述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连接到所述裤子的所述外表面;
其中所述紧固件和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被构造,以将所述下摆防风裙可分离地固定到所述防水裤子;
其中,所述紧固件是拉链的配合部分,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是拉链的相应的配合部分,以及拉链的所述配合部分和拉链的所述相应的配合部分被构造,以组合形成拉链。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是拉链的配合部分,其永久地连接到所述裤子。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防水裤子包括两个下摆防风裙;
每个下摆防风裙被连接到所述裤子的所述内表面;以及
每个下摆防风裙至少部分地从所述裤子的腿部开口之一延伸。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防水夹克和防水裤子是由具有足够防水性和绝热性的材料构成,以在雪天情况中进行活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下摆防风裙被以足够的强度连接到所述防水夹克和所述裤子,以在雪天情况下,穿着者进行滑下时,起到对水和雪的屏障物的作用。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至少一个紧固件是具有标准长度的一配合拉链部分,其连接到所述下摆防风裙的所述第二边沿。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夹克由具有足够防水性和绝热性的至少一种材料构成,以在雪天情况下使用。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至少一个紧固件是具有预定标准长度的拉链的配合部分。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裤子由具有足够防水性和绝热性的材料构成,以在雪天情况下使用。”
合议组当庭将上述权利要求书转送请求人,请求人表示对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确定以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1-10为基础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1-10,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1)权利要求5-10不清楚,权利要求7不简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放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坚持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评述方式为: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分别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分别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2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以上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针对本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应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因此依职权将上述“权利要求5-10不清楚,权利要求7不简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的对应法条变更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当庭表示没有异议。
关于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1-4,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仍认为证据1-3作为外文证据没有提交著录项目信息的中文译文,因此应不予采信。
在此基础上,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当庭陈述具体意见如下:1)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常识可以清楚地知道套装材料的防水性和绝热性程度以及下摆防风裙的强度,也可以知道拉链的标准长度和预定标准长度,因此权利要求5-10保护范围清楚;权利要求7整体上对紧固件进行了进一步限定,不存在不简洁的问题,以上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证据1的弹性区域本身不能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经过弹性处理的下摆防风裙”,而且该弹性区域不是直接连接到上装,也不是直接连接到裤子的外表面,可见与本专利“下摆防风裙”的连接关系也不相同,因此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经过弹性处理的下摆防风裙”、“下摆防风裙的第一边沿通过拉链连接到所述夹克的所述内表面”、“连接到所述裤子的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所述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连接到所述裤子的所述外表面”的技术特征,上述区别特征没有被证据2、4公开,也不属于公知常识;通过上述区别特征可以起到在滑雪运动中防雪特别是防止雪堆积在夹克和裤子之间的有益效果,而证据1-2、4都没有给出用于防雪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3)相类似地,权利要求2也具有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3-10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被证据1-4公开,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以上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在口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14 日口头审理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1年1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证据1-4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以上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关于证据1-3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上述中文译文予以采信。
针对专利权人提出的证据1-3未提供著录项目信息的中文译文,无法显示公开日期的质疑,合议组认为:证据1-3作为专利文献,其著录项目信息页按照专利文献的标准格式出版并标注了专利文献著录项目代码INID,从中可以确认其公开日期,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冬季运动套装。证据1(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第2-5段、权利要求1-3、附图1-2及其中文译文)公开了一种防风雨套装,由裤子10和上装20组成,从附图2中可以看到所述裤子10和上装20均包括内、外表面,所述裤子10具有一个腰部开口;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裤子10必然会在裤腿末端具有两个腿部开口(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防水夹克,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和“防水裤子,其包括腰部开口和两个腿部开口,该防水裤子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所述裤子10和上装20的腰边内侧分别具有贴合带11或21;为了连接上装20和裤子10设置连接件30,连接件30的上面部分31在其上缘具有粘扣带32,通过粘扣带32将上面部分31固定在上装20的贴合带21上;上面部分31的弹性区域34向下连接在粘扣带32上,弹性区域34在横向上足够柔韧(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经过弹性处理的下摆防风裙,其具有至少两个边沿”以及“所述下摆防风裙的第一边沿”连接到“所述夹克的所述内表面”);上面部分31最终由拉链40的一部分向下锁合(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连接到所述下摆防风裙的第二边沿的至少一个紧固件”和“所述紧固件是拉链的配合部份”),拉链40的另一半构成连接件30的下面部分35的上部,所述下面部分35通过下部粘扣带36固定在裤子10内侧的贴合带11上(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连接到所述裤子的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和“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是拉链的相应的配合部分,以及拉链的所述配合部分和拉链的所述相应的配合部分被构造,以组合形成拉链”,以及“所述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连接到所述裤子”)。通过附图2可以看到通过所述拉链40将弹性区域34可分离地固定到所述裤子10,从而通过环绕的拉链40使上装20与裤子10相连接,为穿着者提供最佳保护使其不受各种天气的影响(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其中所紧固件和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被构造,以将所述下摆防风裙可分离地固定到所述防水裤子”)。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其区别特征在于:a.所述下摆防风裙与所述夹克内表面的连接是通过拉链实现的,而证据1中弹性区域与上装内表面通过粘扣带连接;b.所述配合紧固件连接到裤子的外表面,而证据1中拉链40的下半部分位于裤子内表面。根据以上区别特征的作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拉链实现下摆防风裙与夹克内表面的可拆卸连接,以及通过下摆防风裙与裤子外表面的结合防止在裤子和夹克连接部堆积雪。然而,首先,证据1公开了弹性区域与上装内表面之间可拆卸的连接,虽然证据1中是通过粘扣带来实现这种连接的,但是拉链和粘扣带都属于服装领域中常用的可拆卸连接部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拉链实现二者的可拆卸连接也是容易相到的,因此上述区别特征a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次,证据1公开了通过相配合的拉链40实现上装与裤子的紧密无缝连接,因此给出了利用拉链封闭上装与裤子之间的缝隙从而防止风雪进入和堆积于衣服内部的技术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的基础上,将拉链的下半部分设置于裤子外表面来实现上装与裤子的封闭,这种技术手段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上述区别特征b同样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可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本专利权利要求2涉及一种冬季运动套装。证据1(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第2-5段、权利要求2-3、附图1-2及其中文译文)公开了一种防风雨套装,由裤子10和上装20组成,从附图2中可以看到所述裤子10和上装20均包括内、外表面,所述裤子10具有一个腰部开口;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裤子10必然会在裤腿末端具有两个腿部开口(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防水夹克,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和“防水裤子,其包括腰部开口和两个腿部开口,该防水裤子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所述裤子10和上装20的腰边内侧分别具有贴合带11或21;为了连接上装20和裤子10设置连接件30,连接件30的上面部分31在其上缘具有粘扣带32,通过粘扣带32将上面部分31固定在上装20的贴合带21上;上面部分31的弹性区域34向下连接在粘扣带32上,弹性区域34在横向上足够柔韧(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经过弹性处理的下摆防风裙,其具有至少两个边沿”以及“所述下摆防风裙的第一边沿”连接到“所述夹克的所述内表面”);上面部分31最终由拉链40的一部分向下锁合(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连接到所述下摆防风裙的第二边沿的至少一个紧固件”和“所述紧固件是拉链的配合部份”),拉链40的另一半构成连接件30的下面部分35的上部,所述下面部分35通过下部粘扣带36固定在裤子10内侧的贴合带11上(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连接到所述裤子的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和“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是拉链的相应的配合部分,以及拉链的所述配合部分和拉链的所述相应的配合部分被构造,以组合形成拉链”,以及“所述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连接到所述裤子”)。通过附图2可以看到通过所述拉链40将弹性区域34可分离地固定到所述裤子10,从而通过环绕的拉链40使上装20与裤子10相连接,为穿着者提供最佳保护使其不受各种天气的影响(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其中所紧固件和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被构造,以将所述下摆防风裙可分离地固定到所述防水裤子”)。
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其区别特征在于:a.所述下摆防风裙与所述夹克内表面的连接是通过缝合实现的,而证据1中弹性区域与上装内表面通过粘扣带连接;b.所述配合紧固件连接到裤子的外表面,而证据1中拉链40的下半部分位于裤子内表面。根据以上区别特征的作用,本专利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缝合实现下摆防风裙与夹克内表面的固定连接,以及通过下摆防风裙与裤子外表面的结合防止在裤子和夹克连接部堆积雪。证据2(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2-3段,附图2)公开了一种防风的外套和裤子组合,其中用于防风的裙部9和11缝合固定于外套1的腰部内侧,可见证据2公开了将防风裙缝合固定于上装内表面的技术方案,因此上述区别特征a已经在证据2中公开,且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作用相同。其次,证据1公开了通过相配合的拉链40实现上装与裤子的紧密无缝连接,因此给出了利用拉链封闭上装与裤子之间的缝隙从而防止风雪进入和堆积于衣服内部的技术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的基础上,将拉链的下半部分设置于裤子外表面来实现上装与裤子的封闭,这种技术手段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上述区别特征b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可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是拉链的配合部分,其永久地连接到所述裤子”。证据1(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5段及中文译文)公开了拉链40的下半部分(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是拉链的配合部分”)通过粘扣带36连接到裤子。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拉链配合部分永久性连接到裤子也是容易想到的,可以用缝合等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来实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证据1、2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防水裤子的两个下摆防风裙。证据3(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3段及中文译文,图1)公开了在裤子10裤角的里子内周部分上连接鞋罩3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两个下摆防风裙”和“每个下摆防风裙被连接到所述裤子的所述内表面”),从图1中可以看到该鞋罩30从裤子的裤角向外延伸(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每个下摆防风裙至少部分地从所述裤子的腿部开口之一延伸”)。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全部被证据3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3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证据1、2、3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防水夹克和防水裤子是由具有足够防水性和绝热性的材料构成的。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晓各种服装材料的防水和绝热性能,在此基础上根据冬季运动的特点采用具有足够防水性和绝热性的材料来制作防水夹克和防水裤子,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以上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证据1、2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下摆防风裙被以足够的强度连接以起到对水和雪的屏障作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冬季运动的特点选择具有足够强度的方式对上装和裤子之间的连接件进行连接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以上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证据1、2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所述紧固件是具有标准长度或预定标准长度的拉链的配合部分。服装通常是按照国际通用的标准尺码进行生产的,不同的尺码具有预定的标准长度,因而所采用拉链等服装零件通常也采用预定的标准长度。针对不同尺码的服装,采用预定标准长度的拉链,这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以上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证据1、2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关于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及口审当庭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所发表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1公开了弹性区域34,该弹性区域利用环绕的拉链连接上装和裤子,从而封闭了二者之间的缝隙,能够起到防止风雪进行衣服内部的作用,而且该弹性区域34也具有柔韧弹性,因此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的“经过弹性处理的下摆防风裙”本身。虽然在证据1中弹性区域34与上装及裤子在连接方式上与本专利的“下摆防风裙”有所不同,但参见对权利要求1、2的评述,这些连接方式上的区别特征也被证据2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其次,虽然证据1公开的是一种防风雨套装,但是其同样是采用拉链封闭了上装和裤子之间的缝隙,因此在风雪环境下也能够起到防止雪进入和堆积于套装内部的作用,能够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取得相同的预期效果。再次,证据1已经给出了利用拉链封闭上装与裤子之间的缝隙从而防止风雪进入和堆积于衣服内部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拉链的下半部分设置于裤子外表面,同样用来实现上装与裤子的封闭,这种技术手段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组合方式,本决定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480036476.5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480036476.5,发明名称为“下摆防风裙拉链系统”,后变更为“具有下摆防风裙的冬季运动套装”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沃尔卡牧有限公司。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为2003年11月06日,申请日为2004年11月0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6月2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冬季运动套装,其包括:
防水夹克;
经过弹性处理的下摆防风裙,其具有至少两个边沿,所述下摆防风裙的第一边沿连接到所述防水夹克;
连接到所述下摆防风裙的第二边沿的至少一个紧固件;
防水裤子,其包括腰部开口和两个腿部开口;以及
连接到所述裤子的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
其中所述紧固件和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被构造,以将所述下摆防风裙可分离地固定到所述防水裤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紧固件是拉链的配合部分;
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是拉链的相应的配合部分;以及
拉链的所述配合部分和拉链的所述相应的配合部分被构造,以组合形成拉链。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防水夹克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以及
所述下摆防风裙的所述第一边沿通过拉链连接到所述夹克的所述内表面。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防水夹克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以及
所述下摆防风裙的所述第一边沿被缝合到所述夹克的所述内表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防水裤子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以及
所述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连接到所述裤子的所述外表面。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是拉链的配合部分,其永久地连接到所述裤子。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防水裤子包括两个下摆防风裙;
每个下摆防风裙被连接到所述裤子的所述内表面;以及
每个下摆防风裙至少部分地从所述裤子的腿部开口之一延伸。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防水夹克和防水裤子是由具有足够防水性和绝热性的材料构成,以在雪天情况中进行活动。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下摆防风裙被以足够的强度连接到所述防水夹克和所述裤子,以在雪天情况下,穿着者进行滑下时,起到对水和雪的屏障物的作用。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至少一个紧固件是具有标准长度的一配合拉链部分,其连接到所述下摆防风裙的所述第二边沿。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夹克由具有足够防水性和绝热性的至少一种材料构成,以在雪天情况下使用。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至少一个紧固件是具有预定标准长度的拉链的配合部分。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裤子由具有足够防水性和绝热性的材料构成,以在雪天情况下使用。”
无效宣告请求人老人头运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8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13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13不清楚,权利要求10不简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因此,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3全部无效。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德国专利公开文本DE3228720A1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8页,公开日1984年02月02日;
证据2:美国专利公开文本US3737916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2页,公开日1973年06月12日;
证据3:日本专利公开文本JP2000-192305A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20页,公开日2000年07月11日;
证据4: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CN2374022Y复印件共9页,授权公告日2000年04月19日。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1)证据1(参见证据1说明书技术领域部分,以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第2-5段、权利要求3、附图1-2)公开了一种防风雨套装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防水上装20和裤子10,其中裤子10包括腰部开口和两个腿部开口,套装由皮革制成可用于防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防水夹克”和“防水裤子”);连接件30包括弹性区域34和两个边沿,其中连接部件30的上面部分31和拉链40上半部分之间的部分为弹性处理的下摆防风裙(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经过弹性处理的下摆防风裙,其具有至少两个边沿”);连接件30的上面部分31具有粘扣带32,用于将上面部分31固定在上装20的粘合带21上(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述下摆防风裙的第一边沿连接到所述防水夹克”);拉链40的上半部分连接下摆防风裙的另一边沿,拉链40的下半部分构成连接件30的下面部分35的上部,下部粘扣带36通过的连接件30的下面部分35固定在裤子10的贴合带11上;拉链40的两个部分能够连接在一起(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连接到所述下摆防风裙的第二边沿的至少一个紧固件”、“连接到所述裤子的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其中所述紧固件和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被构造,以将所述下摆防风裙可分离地固定到所述防风裤子”)。可见,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权利要求1完全相同,且二者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2)关于本专利防止雪从衣服开口进入衣服内部的用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1所公开的防风雨套装用于防雪;而且证据2公开了将组合服装用于大风、寒冷及雪地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5段及附图1-2),因此该权利要求也不具有新颖性或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所述防水夹克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以及“所述下摆防风裙的所述第一边缘”连接到所述内表面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3段及附图2);关于下摆防风裙和内表面通过“拉链”相连接,在证据1公开了“粘扣带”和“贴合带”连接的情况下,通过拉链连接二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所述防水夹克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以及“所述下摆防风裙的所述第一边缘”连接到所述内表面被证据1公开(参见证据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3段及附图2),关于下摆防风裙和内表面进行“缝合”,证据2(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2-3段,附图1)公开了将裙部9缝合到外套内侧,而且缝合方式也是本领域常见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6)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所述防水裤子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及“所述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连接到所述裤子被证据1所公开(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1及附图2),而将所述配合紧固件连接到裤子的“外表面”是公知常识;证据4(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9行,附图4)也公开了下装通过拉链与身体部分相连接,且拉链位于裤腰边缘,在此基础上拉链连接于裤子外表面是一种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7)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是拉链的配合部分”及其“永久地”连接到所述裤子被证据1公开,基于与权利要求5相类似地分析,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8)权利要求7的附件技术特征被证据3(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3-4段及附图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9)权利要求8、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以上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10)关于权利要求9,在证据1和2的基础上获得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11)权利要求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以上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12)权利要求8、11、13的技术特征“具有足够防水性和绝热性的材料构成”没有限定防水和绝热的程度,权利要求9的技术特征“以足够的强度连接到所述防水夹克和所述裤子”没有对强度达到的程度进行限定,权利要求10、12的“标准长度”、“预订标准长度”没有限定长度或采用何种标准或预定标准,造成以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重复,造成该权利要求不简洁;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综上,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3全部无效。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8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0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或4及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删除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5,并修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6-13的序号和引用关系构成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9。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冬季运动套装,其包括:
防水夹克,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
经过弹性处理的下摆防风裙,其具有至少两个边沿,所述下摆防风裙的第一边沿通过拉链连接到所述夹克的所述内表面或者所述下摆防风裙的所述第一边沿被缝合到所述夹克的所述内表面;
连接到所述下摆防风裙的第二边沿的至少一个紧固件;
防水裤子,其包括腰部开口和两个腿部开口,该防水裤子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以及
连接到所述裤子的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所述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连接到所述裤子的所述外表面;
其中所述紧固件和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被构造,以将所述下摆防风裙可分离地固定到所述防水裤子;
其中,所述紧固件是拉链的配合部分,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是拉链的相应的配合部分,以及拉链的所述配合部分和拉链的所述相应的配合部分被构造,以组合形成拉链。”
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1-3作为外文证据没有提交著录项目信息的中文译文,无法显示其公开日期,因此应不予采信。(2)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不同,而且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经过弹性处理的下摆防风裙,其具有至少两个边沿”,“所述下摆防风裙的第一边沿通过拉链连接到所述夹克的所述内表面或者所述下摆防风裙的所述第一边沿被缝合到所述夹克的所述内表面”,“连接到所述裤子的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所述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连接到所述裤子的所述外表面”;证据2-3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经过弹性处理的下摆防风裙”,证据4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防水夹克”和“下摆防风裙”,没有给出防雪进入衣服内部的技术启示,因此证据2-4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上述区别特征也不属于公知常识;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 具备创造性。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3)关于权利要求4、7、9,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知道套装材料的防水性和绝热性要求,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清楚的;关于权利要求5,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足以使下摆防风裙在穿着者在雪天情况下滑下时起到屏障物作用所要求的强度,因此其保护范围清楚;关于权利要求6、8,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理解拉链的术语“标准长度”和“预定标准长度”是生产商确定的拉链尺寸的参照尺寸,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是清楚的;而且,关于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对至少一个紧固件具有“标准长度”进行了限定,与权利要求1并不重复;综上,以上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 年10 月24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 年 12月14 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合议组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及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转送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1年12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1)证据1-3作为专利文献,根据专利文献INID码的常识,可以从其著录项目页中确认其公开或公告日期;而且对于无效请求中所引用的证据1-3的部分,请求人已给出了中文译文。(2)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合并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2-5的特征,这种修改方式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应不予接受。(3)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参见无效宣告请求书对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3-5的评述可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经过弹性处理的下摆防风裙”及“至少两个边沿”、“下摆防风裙的第一边沿”连接到夹克内表面、“连接到所述裤子的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等特征被证据1公开,对于下摆防风裙通过拉链、缝合等方式连接到夹克内表面以及拉链与裤子的“外表面”相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和常规选择,属于公知常识,因此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相应地,参见无效宣告请求书,其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3)坚持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1年12月0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当庭转送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补正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针对2011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用“或者”连接的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将其在形式上修改为两项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1-2,并适应性调整了从属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冬季运动套装,其包括:
防水夹克,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
经过弹性处理的下摆防风裙,其具有至少两个边沿,所述下摆防风裙的第一边沿通过拉链连接到所述夹克的所述内表面;
连接到所述下摆防风裙的第二边沿的至少一个紧固件;
防水裤子,其包括腰部开口和两个腿部开口,该防水裤子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以及
连接到所述裤子的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所述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连接到所述裤子的所述外表面;
其中所述紧固件和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被构造,以将所述下摆防风裙可分离地固定到所述防水裤子;
其中,所述紧固件是拉链的配合部分,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是拉链的相应的配合部分,以及拉链的所述配合部分和拉链的所述相应的配合部分被构造,以组合形成拉链。
2. 一种冬季运动套装,其包括:
防水夹克,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
经过弹性处理的下摆防风裙,其具有至少两个边沿,所述下摆防风裙的第一边沿被缝合到所述夹克的所述内表面;
连接到所述下摆防风裙的第二边沿的至少一个紧固件;
防水裤子,其包括腰部开口和两个腿部开口,该防水裤子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以及
连接到所述裤子的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所述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连接到所述裤子的所述外表面;
其中所述紧固件和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被构造,以将所述下摆防风裙可分离地固定到所述防水裤子;
其中,所述紧固件是拉链的配合部分,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是拉链的相应的配合部分,以及拉链的所述配合部分和拉链的所述相应的配合部分被构造,以组合形成拉链。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是拉链的配合部分,其永久地连接到所述裤子。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防水裤子包括两个下摆防风裙;
每个下摆防风裙被连接到所述裤子的所述内表面;以及
每个下摆防风裙至少部分地从所述裤子的腿部开口之一延伸。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防水夹克和防水裤子是由具有足够防水性和绝热性的材料构成,以在雪天情况中进行活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下摆防风裙被以足够的强度连接到所述防水夹克和所述裤子,以在雪天情况下,穿着者进行滑下时,起到对水和雪的屏障物的作用。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至少一个紧固件是具有标准长度的一配合拉链部分,其连接到所述下摆防风裙的所述第二边沿。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夹克由具有足够防水性和绝热性的至少一种材料构成,以在雪天情况下使用。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至少一个紧固件是具有预定标准长度的拉链的配合部分。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冬季运动套装,其中:
所述裤子由具有足够防水性和绝热性的材料构成,以在雪天情况下使用。”
合议组当庭将上述权利要求书转送请求人,请求人表示对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确定以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1-10为基础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1-10,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1)权利要求5-10不清楚,权利要求7不简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放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坚持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评述方式为: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与证据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分别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分别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2公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以上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针对本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应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因此依职权将上述“权利要求5-10不清楚,权利要求7不简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的对应法条变更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当庭表示没有异议。
关于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1-4,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中文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仍认为证据1-3作为外文证据没有提交著录项目信息的中文译文,因此应不予采信。
在此基础上,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上述无效理由,当庭陈述具体意见如下:1)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常识可以清楚地知道套装材料的防水性和绝热性程度以及下摆防风裙的强度,也可以知道拉链的标准长度和预定标准长度,因此权利要求5-10保护范围清楚;权利要求7整体上对紧固件进行了进一步限定,不存在不简洁的问题,以上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证据1的弹性区域本身不能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经过弹性处理的下摆防风裙”,而且该弹性区域不是直接连接到上装,也不是直接连接到裤子的外表面,可见与本专利“下摆防风裙”的连接关系也不相同,因此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经过弹性处理的下摆防风裙”、“下摆防风裙的第一边沿通过拉链连接到所述夹克的所述内表面”、“连接到所述裤子的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所述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连接到所述裤子的所述外表面”的技术特征,上述区别特征没有被证据2、4公开,也不属于公知常识;通过上述区别特征可以起到在滑雪运动中防雪特别是防止雪堆积在夹克和裤子之间的有益效果,而证据1-2、4都没有给出用于防雪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3)相类似地,权利要求2也具有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3-10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被证据1-4公开,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公知常识,因此以上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在口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1年12月14 日口头审理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修改”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1年12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证据1-4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以上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关于证据1-3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上述中文译文予以采信。
针对专利权人提出的证据1-3未提供著录项目信息的中文译文,无法显示公开日期的质疑,合议组认为:证据1-3作为专利文献,其著录项目信息页按照专利文献的标准格式出版并标注了专利文献著录项目代码INID,从中可以确认其公开日期,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冬季运动套装。证据1(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第2-5段、权利要求1-3、附图1-2及其中文译文)公开了一种防风雨套装,由裤子10和上装20组成,从附图2中可以看到所述裤子10和上装20均包括内、外表面,所述裤子10具有一个腰部开口;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裤子10必然会在裤腿末端具有两个腿部开口(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防水夹克,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和“防水裤子,其包括腰部开口和两个腿部开口,该防水裤子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所述裤子10和上装20的腰边内侧分别具有贴合带11或21;为了连接上装20和裤子10设置连接件30,连接件30的上面部分31在其上缘具有粘扣带32,通过粘扣带32将上面部分31固定在上装20的贴合带21上;上面部分31的弹性区域34向下连接在粘扣带32上,弹性区域34在横向上足够柔韧(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经过弹性处理的下摆防风裙,其具有至少两个边沿”以及“所述下摆防风裙的第一边沿”连接到“所述夹克的所述内表面”);上面部分31最终由拉链40的一部分向下锁合(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连接到所述下摆防风裙的第二边沿的至少一个紧固件”和“所述紧固件是拉链的配合部份”),拉链40的另一半构成连接件30的下面部分35的上部,所述下面部分35通过下部粘扣带36固定在裤子10内侧的贴合带11上(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连接到所述裤子的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和“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是拉链的相应的配合部分,以及拉链的所述配合部分和拉链的所述相应的配合部分被构造,以组合形成拉链”,以及“所述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连接到所述裤子”)。通过附图2可以看到通过所述拉链40将弹性区域34可分离地固定到所述裤子10,从而通过环绕的拉链40使上装20与裤子10相连接,为穿着者提供最佳保护使其不受各种天气的影响(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其中所紧固件和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被构造,以将所述下摆防风裙可分离地固定到所述防水裤子”)。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其区别特征在于:a.所述下摆防风裙与所述夹克内表面的连接是通过拉链实现的,而证据1中弹性区域与上装内表面通过粘扣带连接;b.所述配合紧固件连接到裤子的外表面,而证据1中拉链40的下半部分位于裤子内表面。根据以上区别特征的作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拉链实现下摆防风裙与夹克内表面的可拆卸连接,以及通过下摆防风裙与裤子外表面的结合防止在裤子和夹克连接部堆积雪。然而,首先,证据1公开了弹性区域与上装内表面之间可拆卸的连接,虽然证据1中是通过粘扣带来实现这种连接的,但是拉链和粘扣带都属于服装领域中常用的可拆卸连接部件,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拉链实现二者的可拆卸连接也是容易相到的,因此上述区别特征a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次,证据1公开了通过相配合的拉链40实现上装与裤子的紧密无缝连接,因此给出了利用拉链封闭上装与裤子之间的缝隙从而防止风雪进入和堆积于衣服内部的技术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的基础上,将拉链的下半部分设置于裤子外表面来实现上装与裤子的封闭,这种技术手段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上述区别特征b同样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可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本专利权利要求2涉及一种冬季运动套装。证据1(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第2-5段、权利要求2-3、附图1-2及其中文译文)公开了一种防风雨套装,由裤子10和上装20组成,从附图2中可以看到所述裤子10和上装20均包括内、外表面,所述裤子10具有一个腰部开口;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裤子10必然会在裤腿末端具有两个腿部开口(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防水夹克,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和“防水裤子,其包括腰部开口和两个腿部开口,该防水裤子包括内表面和外表面”)。所述裤子10和上装20的腰边内侧分别具有贴合带11或21;为了连接上装20和裤子10设置连接件30,连接件30的上面部分31在其上缘具有粘扣带32,通过粘扣带32将上面部分31固定在上装20的贴合带21上;上面部分31的弹性区域34向下连接在粘扣带32上,弹性区域34在横向上足够柔韧(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经过弹性处理的下摆防风裙,其具有至少两个边沿”以及“所述下摆防风裙的第一边沿”连接到“所述夹克的所述内表面”);上面部分31最终由拉链40的一部分向下锁合(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连接到所述下摆防风裙的第二边沿的至少一个紧固件”和“所述紧固件是拉链的配合部份”),拉链40的另一半构成连接件30的下面部分35的上部,所述下面部分35通过下部粘扣带36固定在裤子10内侧的贴合带11上(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连接到所述裤子的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和“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是拉链的相应的配合部分,以及拉链的所述配合部分和拉链的所述相应的配合部分被构造,以组合形成拉链”,以及“所述至少一个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连接到所述裤子”)。通过附图2可以看到通过所述拉链40将弹性区域34可分离地固定到所述裤子10,从而通过环绕的拉链40使上装20与裤子10相连接,为穿着者提供最佳保护使其不受各种天气的影响(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其中所紧固件和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被构造,以将所述下摆防风裙可分离地固定到所述防水裤子”)。
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其区别特征在于:a.所述下摆防风裙与所述夹克内表面的连接是通过缝合实现的,而证据1中弹性区域与上装内表面通过粘扣带连接;b.所述配合紧固件连接到裤子的外表面,而证据1中拉链40的下半部分位于裤子内表面。根据以上区别特征的作用,本专利权利要求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缝合实现下摆防风裙与夹克内表面的固定连接,以及通过下摆防风裙与裤子外表面的结合防止在裤子和夹克连接部堆积雪。证据2(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2-3段,附图2)公开了一种防风的外套和裤子组合,其中用于防风的裙部9和11缝合固定于外套1的腰部内侧,可见证据2公开了将防风裙缝合固定于上装内表面的技术方案,因此上述区别特征a已经在证据2中公开,且作用与其在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作用相同。其次,证据1公开了通过相配合的拉链40实现上装与裤子的紧密无缝连接,因此给出了利用拉链封闭上装与裤子之间的缝隙从而防止风雪进入和堆积于衣服内部的技术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的基础上,将拉链的下半部分设置于裤子外表面来实现上装与裤子的封闭,这种技术手段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上述区别特征b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可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是拉链的配合部分,其永久地连接到所述裤子”。证据1(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5段及中文译文)公开了拉链40的下半部分(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述相应的配合紧固件是拉链的配合部分”)通过粘扣带36连接到裤子。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拉链配合部分永久性连接到裤子也是容易想到的,可以用缝合等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来实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证据1、2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防水裤子的两个下摆防风裙。证据3(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3段及中文译文,图1)公开了在裤子10裤角的里子内周部分上连接鞋罩3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两个下摆防风裙”和“每个下摆防风裙被连接到所述裤子的所述内表面”),从图1中可以看到该鞋罩30从裤子的裤角向外延伸(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每个下摆防风裙至少部分地从所述裤子的腿部开口之一延伸”)。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全部被证据3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3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证据1、2、3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防水夹克和防水裤子是由具有足够防水性和绝热性的材料构成的。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晓各种服装材料的防水和绝热性能,在此基础上根据冬季运动的特点采用具有足够防水性和绝热性的材料来制作防水夹克和防水裤子,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以上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证据1、2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下摆防风裙被以足够的强度连接以起到对水和雪的屏障作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冬季运动的特点选择具有足够强度的方式对上装和裤子之间的连接件进行连接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以上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证据1、2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所述紧固件是具有标准长度或预定标准长度的拉链的配合部分。服装通常是按照国际通用的标准尺码进行生产的,不同的尺码具有预定的标准长度,因而所采用拉链等服装零件通常也采用预定的标准长度。针对不同尺码的服装,采用预定标准长度的拉链,这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以上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或者证据1、2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关于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及口审当庭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所发表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1公开了弹性区域34,该弹性区域利用环绕的拉链连接上装和裤子,从而封闭了二者之间的缝隙,能够起到防止风雪进行衣服内部的作用,而且该弹性区域34也具有柔韧弹性,因此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的“经过弹性处理的下摆防风裙”本身。虽然在证据1中弹性区域34与上装及裤子在连接方式上与本专利的“下摆防风裙”有所不同,但参见对权利要求1、2的评述,这些连接方式上的区别特征也被证据2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其次,虽然证据1公开的是一种防风雨套装,但是其同样是采用拉链封闭了上装和裤子之间的缝隙,因此在风雪环境下也能够起到防止雪进入和堆积于套装内部的作用,能够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取得相同的预期效果。再次,证据1已经给出了利用拉链封闭上装与裤子之间的缝隙从而防止风雪进入和堆积于衣服内部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拉链的下半部分设置于裤子外表面,同样用来实现上装与裤子的封闭,这种技术手段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组合方式,本决定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480036476.5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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