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状散热装置的挤压紧结改良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环状散热装置的挤压紧结改良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847
决定日:2011-12-23
委内编号:5W1023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135402.2
申请日:2008-09-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12-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世明
主审员:姜海
合议组组长:翁晓君
参审员:柴瑾
国际分类号:H05K7/20(2006.01);F21V2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的方法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方法,且这种方法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的限定,而不是对于方法本身的限定,则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如果将现有技术中已知材料应用在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则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同样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2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环状散热装置的挤压紧结改良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820135402.2,申请日为2008年09月25日,专利权人为陈世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环状散热装置的挤压紧结改良结构,该散热装置是透过模具对各结构进行挤压铆合紧结而成型,其特征在于,该环状散热装置的组成包括:
一环状体,该环状体为中空,外缘环设有复数导沟以及凹槽,并且该导沟与凹槽为相邻互错顺序排列;
一底板,设置于环状体内;
复数散热鳍片,沿着环状体外侧排列,且各散热鳍片导引插置于凹槽;
藉由冲子对导沟挤压及成型模具直接对底板挤压,形变的底板紧结于环状体内,使各散热鳍片受到各自两侧的导沟推挤,被紧密的铆合于凹槽中,达到环状体、底板及散热鳍片紧结为一体。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状散热装置的挤压紧结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该环状体内的该底板上设有一提供电子发热组件置放的空间。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状散热装置的挤压紧结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环状体和散热鳍片可透过铁、铜、铝或其合金材料结合。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状散热装置的挤压紧结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底板边缘为非全面接触与环状体紧结。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环状散热装置的挤压紧结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底板为规则的凹凸边设计。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环状散热装置的挤压紧结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底板为不规则的凹凸边设计。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环状散热装置的挤压紧结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底板为圆弧边设计。
8.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环状散热装置的挤压紧结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底板与环状体在挤压紧结后具有间隙。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状散热装置的挤压紧结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环状体可为圆、半圆、椭圆、四角形、多角形或锥形、几何型的任一种。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状散热装置的挤压紧结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环状体为不规则型。
11. 如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环状散热装置的挤压紧结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底板等于或小于环状体内径且设置在环状体内。
12. 如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环状散热装置的挤压紧结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底板略大于环状体内径且设置在环状体内,且底板的一表面设有电子发热组件。
13. 如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环状散热装置的挤压紧结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该底板是由两钣件组成。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环状散热装置的挤压紧结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底板为至少两不同材质的钣件组成。
15.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环状散热装置的挤压紧结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该电子发热组件为发光二极管,发光二极管模块或芯片的任一种。
16. 如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环状散热装置的挤压紧结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该底板为铜、铝或铁等高导热系数的金属材。”
针对上述专利权,厦门捷能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8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3、16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权利要求9、1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列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200820007078.6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17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1月21日。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指出:(1)比较附件的权利要求1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可以发现:两者的环状体内部都设有一提供热源贴靠安装的座板,所不同的是,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座板系采用“藉由……成型模具直接对底板挤压,形变的底板紧结环状体内”。附件1中,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承认(第5页第2段):包含环状体、散热鳍片及底板的LED散热装置是公知的,只不过散热鳍片及底板采用焊接方式与环状体固定连接。也就是说: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其结构并没有改变,所改变的只是底板的固定方法,即通过利用底板在模具冲压下塑性变形紧结于环状体内。专利法第2条第3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显然,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以无效。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2是“该环状体内的该底板上设有一提供电子发热组件置放的空间”,权利要求2并不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进行限定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范畴,因此应予以无效。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3是“环状体和散热鳍片可透过铁、铜、铝或其它合金材料结合”,该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因此应予以无效。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6是“该底板为铜、铝或铁等高导热系数的金属材”,该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因此应予以无效。(2)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1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底板的固定方法不一样,但两技术方案的结构是一样的。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附件1构成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抵触申请,因此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3)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9是“环状体可为圆、半圆、椭圆、四角形、多角形或锥形、几何型的任一种”,在该权利要求中,几何型的任一种包括圆、半圆、椭圆、四角形,多角形包括四角形,因此一个技术方案既包括上位概念,又包括下位概念,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另一方面,环状体是立体结构,而在限定该立体结构时却采用平面的术语如圆、半圆、椭圆,一般公众难以明白该权利要求所要限定的形状或者结构。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9限定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应予以无效。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1引用了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4,其表述为:底板等于或小于环状体内径且设置在环状体内。该限定的技术特征在引用权利要求1时,权利要求1中的底板与环状体内径是接触的,因此两者是相等的,这里进一步限定底板小于环状体内径与权利要求1是矛盾的,底板设于环状体内这一技术特征是重复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1限定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应予以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9月0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1年11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2月2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都出席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明确了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2)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
(3)合议组告知请求人:本案的审理应适用2001年7月起实施的《专利法》及相应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基于此,请求人放弃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请求理由,放弃对证据1的使用。并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2、3、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专利权人放弃权利要求9并列技术方案中的包含技术特征“多角形”、“几何型”的两个技术方案,请求人对于上述修改方式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主动删除了权利要求9中包含技术特征“多角形”、“几何型”的两个技术方案,请求人对于上述修改方式无异议,并且这样的删除方式也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09年12月30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第1-8、10-16项及删除“多角形”、“几何型”两个并列技术方案后的权利要求9、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9的内容如下: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环状散热装置的挤压紧结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其中,环状体可为圆、半圆、椭圆、四角形或锥形的任一种”。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1)通过与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段的内容“另外,如中国台湾专利公告第M317539号《发光二极管灯具》的较佳实施例,该案的散热主要是透过导热柱及复数个散热鳍片环形串接所组合成的散热模块,该散热鳍片环绕靠合于该导热柱外围呈放射状,令该散热鳍片于环绕导热柱的一顶端形成与该导热柱同轴心的一凹阶,且放置发光二极管的底板即可放入凹阶中,以提供散热效能。”对比后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的结构是相同的,区别只在于工艺,即实现方式是“藉由冲子对导沟挤压及成型模具直接对底板挤压,形变的底板紧结于环状体内,使各散热鳍片受到各自两侧的导沟推挤,被紧密的铆合于凹槽中,达到环状体、底板及散热鳍片紧结为一体”,即其是通过对工艺的改进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而不是通过具体结构的改造来解决的;另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1节的规定: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由于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16是对材料的限定,所以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前提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在于:使得底板、环状结构、散热鳍片紧结为一体,其是对产品的构造进行的改进。权利要求1中采用的方法“藉由冲子对导沟挤压及成型模具直接对底板挤压,形变的底板紧结于环状体内,使各散热鳍片受到各自两侧的导沟推挤,被紧密的铆合于凹槽中,达到环状体、底板及散热鳍片紧结为一体”,是通过已知的挤压方法实现导沟和底板的形变,使得鳍片受到推挤被铆合在凹槽中,并通过成型模具直接对底板挤压,使得形变的底板紧结于环状体内,最终获得底板、环状体、散热鳍片紧结为一体的结构。且这种挤压的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掌握的技术,其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的限定,而不是对于方法本身的限定。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2)由于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3、16是将现有技术中已知材料应用在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因此,对于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对于权利要求9,由于专利权人删除了权利要求9中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包含技术特征“多角形”、“几何型”的并列技术方案,请求人对于上述修改方式无异议。因此权利要求9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已经通过技术方案的删除得到克服。
对于权利要求11,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或4,可知,底板应该与环状体大小一致,而不能小于环状体内径;且底板存在加工前(挤压前)和加工后两种不同内径的底板,而这里没有明确限定是加工前还是加工后的底板,因此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另外,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形变的底板紧结于环状体内”,可知底板与环状体内径必然是相等的,权利要求11中“底板等于环状体内径”属于重复限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底板等于或小于环状体内径且设置在环状体内”,其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底板进行的进一步限定,即通过对底板挤压,使形变的底板紧结于环状体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挤压是为了形变,小于或等于环状体内径的底板必然是挤压前的底板,所以权利要求11清楚地限定了底板大小与环状体内径的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1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135402.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中权利要求9的包含技术特征“环状体为多角形或几何型”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1-8、10-16和权利要求9的包含技术特征“环状体可为圆、半圆、椭圆、四角形或锥形的任一种”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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