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在移动通信系统中确定的协议在确定的层中处理数据的方法和设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根据在移动通信系统中确定的协议在确定的层中处理数据的方法和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875
决定日:2011-12-22
委内编号:4W100828
优先权日:1997-08-18
申请(专利)号:98810085.1
申请日:1998-07-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04-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诺基亚公司
主审员:瑜佳
合议组组长:左一
参审员:雷连虹
国际分类号:H04L29/06(2006.01)H04L1/00(2006.01)H04Q7/24(2006.01)H04L29/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结合其所掌握的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就能够实现发明的技术方案,不存在不清楚之处,则说明书对于发明的描述就是清楚和完整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本无效审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98810085.1,名称为“根据在移动通信系统中确定的协议在确定的层中处理数据的方法和设备”的PCT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优先权日为1997年08月18日,申请日为1998年07月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04月02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在数字移动通信系统中一种数据传送的方法,在此方法中
用户数据在确定的层(A-E)中根据确定的协议进行处理,
在所说层的确定的层(E)中用户数据经过移动站(MS)和固定的移动通信网络(BSS;SGSN?BSS;SGSN)之间的物理无线电信道以无线电数据块(RB)传送,
对于所说确定层(E)的传送,确定大小的有效负载包括与执行该传送连接的校验比特(CHB)和传送比特(TB),该用户数据传送可得到的传送比特(TB)是在无线电数据块(RB)中形成的,
每个无线电数据块(RB)使用确定的编码方法(CS-1--CS-4)进行信道编码
和所说有效负载的大小取决于该编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使用至少一个确定的编码方法(CS-2,CS-3,CS-4)编码的无线电数据块的传送比特(TB)中,用户数据是在该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中被传送,而填充比特是在第二部分中被传送,以使对于用户数据的传送选择来说,所选择的传送比特的数量可由八整除。
2.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作为用于用户数据传送的传送比特(TB)的第一部分,当传送比特(TB)的数量由八除时,选择由该商指示的八比特组的数量,
而作为用于填充比特传送的传送比特(TB)的第二部分,选择由所说除法的余数指示的传送比特的数量。
3.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无线电数据块(RB)是根据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的无线电数据块之一,除了所说填充比特之外。
4.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传送比特的所说第二部分中,在信道编码中执行信道编码之前和在该无线电数据块比特交错为被传送的脉冲串之前设置填充比特。
5.在数字移动通信系统中用于发送用户数据的一种发射机/接收机设备(MS,BTS,SGSN),该设备包括
用户数据处理装置(3-15,19),用于根据确定的协议在确定的层(A-E)中处理用户数据,
发送装置(3-15,19),经过物理无线电信道在所述层的确定的层(E)中发送无线电数据块(RB)中的用户数据,
有效负载形成装置(19),用于形成无线电数据块(RB)中的确定大小的有效负载,用来传送所述的确定层(E),所说有效负载包括与传送的执行和传送用户数据可用的传送比特(TB)连接的校验比特(CHB),
信道编码装置(3),使用确定的编码方法(CS-1--CS-4)信道编码无线电数据块(RB),和所说有效负载的大小取决于使用的编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该设备包括控制装置(19),用于在无线电数据块传送比特(TB)的第一部分中传送用户数据,该无线电数据块是使用至少一种确定的编码方法(CS-2,CS-3,CS-4)编码的,和用于在所说传送比特的第二部分中传送填充比特,而传送比特的所述第一部分包括可被八整除的许多比特。
6.根据权利要求5的发射机/接收机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说控制装置(19)被安排为:当传送比特(TB)的数量被八除时选择该商获得的八比特组的数量作为用于传送用户数据的传送比特(TB)的第一部分,和
所说控制装置(19)被安排为:选择由所说除法的余数表明的比特数量作为用于传送填充比特的传送比特(TB)的第二部分。
7.根据权利要求5的发射机/接收机设备,其特征在于它被安排根据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发送传送比特(TB),除了所说填充比特之外。
8.一种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包括至少一个移动站(MS)和一个固定的移动通信网络(BSS,SGSN),该系统包括用于经过该移动站(MS)和该固定的移动通信网络(BSS;SGSN)之间的物理无线电信道传送用户数据的装置(MS,BTS),
用户数据处理装置(3-15,19),用于根据确定的协议在确定的层(A-E)中处理用户数据,
数据传送装置(3-15,19),经过除所述层外的一个确定的层(E)中的一个物理无线电信道传送无线电数据块(RB)中的用户数据,
有效负载形成装置(19),用于形成无线电数据块(RB)中的确定大小的有效负载,用于所说确定层(E)的传送,所说有效负载包括与执行该传送和传送用户数据可用的传送比特(TB)连接的校验比特(CHB),
信道编码装置(3),使用一个确定的编码方法(CS-1--CS-4)来信道编码该无线电数据块(RB),而所说有效负载的大小取决于该编码方法,
其特征在于该系统包括:
控制装置(19),为在使用至少一个确定的编码方法(CS-2,CS-3,CS-4)编码的无线电数据块的传送比特(TB)的第一部分中传送用户数据,和用于传送所说传送比特第二部分中的填充比特,和传送比特的所说第一部分包括可由八整除的比特数量。
9.根据权利要求8的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说控制装置(19)被安排为:根据当传送比特(TB)的数量被八除时获得的该商选择八比特组的数量作为用于传送用户数据的传送比特(TB)的第一部分,和
所说控制装置(19)被安排为:根据所说除法的余数选择传送比特的数量作为用于传送填充比特传送比特(TB)的第二部分。
10.根据权利要求8的移动通信系统,其特征在于它被安排根据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发送传送比特,除了所说填充比特之外。”
上海华勤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本专利于2011年03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共19页。
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为:
(一)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1.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1行记载“MAC被用于在移动站之间整除无线电信道”,其中“整除”表示数学上的倍率关系,而“MAC”和“无线电信道”并不是数学数值,故无法清楚其所要表述的二者关系。2.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3-4行记载“利用交错争取扩大传送误差”,通常传送误差应该越小越好,此处未对“扩大传送误差”给出清楚、完整的说明。3.本专利说明书第11页第3-4行记载“没有用户数据,即在无线电数据块的这些附加比特而不是填充比特中传送”,第11页第14-16行记载“在信道编码方法CS-3中选择3个附加比特(例如最后的3比特)作为填充比特和在信道编码方法CS-4中,选择7个附加比特(例如最后的7比特)作为填充比特”,上述两处记载内容前后矛盾,填充比特和附加比特指代的内容以及其二者是否传送用户数据都不清楚。4.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14-15行记载“设置确定的比特数量作为填充比特代替使用它们用于传送用户数据”,其表明现有技术中“确定的比特数量”用于传送用户数据,而本专利中“确定的比特数量”作为填充比特不传送用户数据,那么现有技术中原本由“确定的比特数量”传送的用户数据如何处理在本专利中未予以清楚地说明。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1.权利要求1第3行“所说层的确定的层”和第15行“所选择的传送比特”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也无法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涵盖了一个上位概括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知该权利要求所涵盖的方案中原本由传送比特第二部分传送的用户数据如何处理,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2.权利要求3中“该无线电数据块(RB)是根据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的无线电数据块之一,除了所说填充比特之外”的限定导致其与说明书的记载相矛盾,因此权利要求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3.权利要求5中“用户数据处理装置”、“发送装置”、“有效负载形成装置”在说明书中未有记载;权利要求5涵盖了一个上位概括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知该权利要求所涵盖的方案中原本由传送比特第二部分传送的用户数据如何处理,因此权利要求5得不到说明书支持。4. 权利要求7中“该无线电数据块(RB)是根据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的无线电数据块之一,除了所说填充比特之外”的限定导致其与说明书的记载相矛盾,因此权利要求7得不到说明书支持。5. 权利要求8中“用户数据处理装置”、“数据传送装置”、“有效负载形成装置”在说明书中未有记载;也未对“传送用户数据的装置”的位置进行限定;同时,权利要求8涵盖了一个上位概括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知该权利要求所涵盖的方案中原本由传送比特第二部分传送的用户数据如何处理,因此权利要求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6.权利要求10中“该无线电数据块(RB)是根据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的无线电数据块之一,除了所说填充比特之外”的限定导致其与说明书的记载相矛盾,因此权利要求1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7.权利要求2、4、6、9也未克服其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因此同样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5、8记载了“所说层的确定的层”,此前权利要求1、5、8只分别记载了“确定的层”,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所说层的确定的层”的含义。2.权利要求1、5、8记载了技术特征“所说确定层的传送”,按照说明书的解释,层相当于协议等级,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层如何能传送。3.权利要求1第15行记载的技术特征“所选择的传送比特”在该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而“所选择的传送比特”也不是本领域的术语,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谁来选择、如何选择以及所选择的传送比特到底是什么等问题,因此难以确定“所选择的传送比特”的含义。4.权利要求3记载了“该无线电数据块(RB)是根据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的无线电数据块之一,除了所说填充比特之外”,由于“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是一个现有的技术规范,这表明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除了所说填充比特之外”的技术特征都是现有技术。而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与现有技术区别的技术特征“在使用至少一个确定的编码方法(CS-2,CS-3,CS-4)编码的无线电数据块的传送比特(TB)中,用户数据是在该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中被传送,而填充比特是在第二部分中被传送的,以使对于用户数据的传送来说,所选择的传送比特的数量可由八整除”,这表明除了“填充比特是在第二部分中被传送的”之外,其他技术特征“在使用至少一个确定的编码方法(CS-2,CS-3,CS-4)编码的无线电数据块的传送比特(TB)中,用户数据是在该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中被传送,以使对于用户数据的传送来说,所选择的传送比特的数量可由八整除”也不是根据现有的“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的”,权利要求3附加的技术特征与其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矛盾。5.权利要求5记载的技术特征“用户数据处理装置(3-15,19)”、“发送装置(3-15,19)”、“有效负载形成装置(19)”、“信道编码装置(3)”、“控制装置(19)”均在该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虽然这些特征都有相应的附图标记,但根据该专利说明书附图3,附图标记3-15、19分别代表不同的独立的单元,“用户数据处理装置(3-15,19)”、“发送装置(3-15,19)”、“有效负载形成装置(19)”、“信道编码装置(3)”、“控制装置(19)”跟附图3中的这些单元之间什么关系、这些装置之间什么关系都不清楚。6. 权利要求7、10记载了“它被安排根据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发送传送比特(TB),除了所说填充比特之外”,而根据权利要求5、8的内容可知填充比特是传送比特的一部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当根据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发送传送比特时,填充比特如何能不和传送比特一块根据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发送。7. 权利要求8记载的技术特征“用户数据处理装置(3-15,19)”、“数据传送装置(3-15,19)”、“有效负载形成装置(19)”、“信道编码装置(3)”、“控制装置(19)”均在该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虽然这些特征都有相应的附图标记,但根据该专利说明书附图3,附图标记3-15、19分别代表不同的独立的单元,“用户数据处理装置(3-15,19)”、“数据传送装置(3-15,19)”、“有效负载形成装置(19)”、“信道编码装置(3)”、“控制装置(19)”跟附图3中的这些单元之间什么关系、这些装置之间什么关系都不清楚。8.权利要求10记载了“它被安排根据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发送传送比特,除了所说填充比特之外”,而根据权利要求8的内容可知填充比特是传送比特的一部分,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当根据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发送传送比特时,填充比特如何能不和传送比特一块根据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发送。9.权利要求2、4、6、9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清楚,导致上述权利要求也不清楚。
(四)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如该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11-13行所记载的,该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可使得在所有的分层结构等级之间或者在移动站MS和移动通信网络BSS;SSGN的不同的协议之间数据流动简单。独立权利要求1、5、8的技术方案中在该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传送用户数据、在第二部分传送填充比特,而现有技术中传送比特整体都是传送用户数据的,独立权利要求1、5、8均未包含原本在传送比特第二部分的位置传送的用户数据如何处理的技术特征,而原本在传送比特第二部分的位置传送的用户数据如何处理关系到能否实现不同协议之间的数据流动的发明目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5、8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对于原本在传送比特第二部分的位置传送的用户数据在该专利中如何处理。
当各从属权利要求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时,也未克服上述缺陷,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4月0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05月03日提交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补充意见,并且随该补充意见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2-1(下称证据2),WO96/27959A1,公开日为1996年09月12日,及其中文译文共41页;
附件2-2(下称证据3),WO96/27960A1,公开日为1996年09月12日,及其中文译文共42页。
其中请求人进一步补充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1.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1行记载“MAC被用于在移动站之间整除无线电信道”,其中“整除”表示数学上的倍率关系,而“MAC”和“无线电信道”并不是数学数值,故无法清楚其所要表述的二者关系。2.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3-4行记载“利用交错争取扩大传送误差”,通常传送误差应该越小越好,此处未对“扩大传送误差”给出清楚、完整的说明。3.本专利说明书第11页第3-4行记载“没有用户数据,即在无线电数据块的这些附加比特而不是填充比特中传送”,第11页第14-16行记载“在信道编码方法CS-3中选择3个附加比特(例如最后的3比特)作为填充比特和在信道编码方法CS-4中,选择7个附加比特(例如最后的7比特)作为填充比特”,上述两处记载内容前后矛盾,填充比特和附加比特指代的内容以及其二者是否传送用户数据都不清楚。4.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14-15行记载“设置确定的比特数量作为填充比特代替使用它们用于传送用户数据”,其表明现有技术中“确定的比特数量”用于传送用户数据,而本专利中“确定的比特数量”作为填充比特不传送用户数据,那么现有技术中原本由“确定的比特数量”传送的用户数据如何处理在本专利中未予以清楚地说明。5. 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17~21行记载了“确定数量的无线电数据块RB的比特是在信道编码和无线电数据块(在四脉冲串中)的交错以这样的方式传送填充比特之前设置的,即在该信道编码之前无线电数据块传送用户数据中的比特的数量是可由八比特整除的”,其表明设置可由八比特整除的用户数据是在信道编码之前完成,但是在整个发送过程中,信道编码之前还有A/D和语音编码,究竟是在信道编码之前哪个步骤完成的,该专利说明书中没有给出说明。6. 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7行-第5页第2行的记载,该专利要解决的是分层结构等级E)物理信道中,不是所有的信道编码方法都能产生面向八比特组的数据流的问题。可知该专利中设置可由八比特整除的用户数据是物理信道中对用户数据的处理。该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32行~第9页3行记载了“根据图2a中出现的分层结构等级A)-D)的协议最好在控制单元19中执行和到物理信道的用户数据的处理(在接收中从信道编码开始发送知道信道解码)在部件3-15中执行”,这表明设置可由八比特整除的用户数据是在图2a的部件3-15中执行。但是具体是由部件3-15中哪个部件执行该专利说明书中没有给出说明。7. 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20-21行记载了“在语音编码2之后,例如取决于使用的编码方法在两级中执行信道编码3”,该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25-26行记载了“信令与逻辑的消息和发送的数据直接从控制电话机的数据块的控制单元19到数据块编码数据块3a,因此自然地不对这些数据信息执行语音编码”,其中“这些数据信息”是指哪些数据信息不清楚,导致哪些数据信息执行语音编码、哪些数据信息不执行语音编码不清楚。8.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2行.第5页第2行有关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的记载,在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中,传送比特没有被分为两部分。因此对于当传送比特被分为两部分、传输不能被8整除的用户数据时,没有说明使用何种方式实现。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第3行“所说层的确定的层”和第15行“所选择的传送比特”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也无法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涵盖了一个上位概括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知该权利要求所涵盖的方案中不能被8整除的用户数据如何处理,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2.权利要求3中“该无线电数据块(RB)是根据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的无线电数据块之一,除了所说填充比特之外”的限定导致其与说明书的记载相矛盾,因此权利要求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3.权利要求5中“用户数据处理装置”、“发送装置”、“有效负载形成装置”在说明书中未有记载;权利要求5涵盖了一个上位概括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知该权利要求所涵盖的方案中用户数据部分如何形成、原本由传送比特第二部分传送的用户数据如何处理;另外,根据附图标记可知,权利要求5中确定层(E)中有效负载的形成和可被八比特整除的用户数据的设置均由说明书附图19所指向的实体单元完成,与说明书记载的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5得不到说明书支持。4. 权利要求7中“该无线电数据块(RB)是根据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的无线电数据块之一,除了所说填充比特之外”的限定导致其与说明书的记载相矛盾,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知该权利要求所涵盖的方案中填充比特如何从传送比特中分离、传送,因此权利要求7得不到说明书支持。5. 权利要求8中“用户数据处理装置”、“数据传送装置”、“有效负载形成装置”在说明书中未有记载;也未对“传送用户数据的装置”的位置进行限定;同时,权利要求8涵盖了一个上位概括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知该权利要求所涵盖的方案中能被八整除的比特如何产生、不能被八整除的比特如何处理;权利要求8中确定层(E)中有效负载的形成和可被八比特整除的用户数据的设置均由说明书附图19所指向的实体单元完成,与说明书记载的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8得不到说明书支持。6.权利要求10中“该无线电数据块(RB)是根据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的无线电数据块之一,除了所说填充比特之外”的限定导致其与说明书的记载相矛盾,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知该权利要求所涵盖的方案中填充比特部分如何分离、传送,因此权利要求10得不到说明书支持。7.权利要求2、4、6、9也未克服其各自引用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因此同样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在前次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基础上,请求人又补充了下列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理由:1.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使用至少一个确定的编码方法(CS-2,CS-3,CS-4)编码的无线电数据块的传送比特(TB)中,用户数据是在该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中被传送的,而填充比特是在第二部分中的被传送的,以使对于用户数据的传送来说,所选择的传送比特的数量可由八整除”。即:第一部分中传送用户数据,传送的用户数据可被8整除,根据说明书的公开内容和本领域技术知识,编码方法(CS-2,CS-3,CS-4)对应的用户数据比特数量是不能够被8整除的,这明显此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内容相互矛盾。另外,不能被8整除的用户数据与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是何种关系,该内容也未界定清楚。2.权利要求3中记载了“该无线电数据块(RB)是根据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的无线电数据块之一,除了所说填充比特之外”,根据权利要求1相关限定可知填充比特是传送比特的一部分,即构成无线电数据块(RB)的一部分。如果限定填充比特不采用无线电数据块(RB)的标准规范,且限定采用了除该标准规范之外的方式,那么如何从无线电数据块(RB)的传送比特中分离填充比特?填充比特采用其他的填充比特传送?3.权利要求5记载的技术特征“控制装置(19),用于在无线电数据块传送比特(TB)的第一部分中传送用户数据,该无线电数据块是使用至少一个确定的编码方法(CS-2,CS-3,CS-4)编码的,和用于在所说传送比特的第二部分传送填充比特,而传送比特的所述第一部分包括可被八整除的许多比特”,根据说明书的公开内容和本领域技术知识,编码方法(CS-2,CS-3,CS-4)对应的用户数据比特数量是不能够被8整除的。那么根据前一特征限定可知用户数据本身是不能够被8整除的,而后一特征为第一部分包括能被8整除的许多比特,那么如何构成这样的许多比特?是将用户数据增加了其他数据,还是将用户数据进行删减而构成了这样的“能被8整除的许多比特”?这些内容此处明显存在相互矛盾。另外,不能被8整除的用户数据与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是何种关系等内容也未界定清楚。4.根据权利要求5相关限定可知填充比特是传送比特的一部分,即构成无线电数据块(RB)的一部分。如果如权利要求7中限定填充比特不采用无线电数据块(RB)的标准规范,且限定采用了除该标准规范之外的方式,那么如何从无线电数据块(RB)的传送比特中分离填充比特?5.权利要求8记载的技术特征“控制装置(19),为在使用至少一个确定的编码方法(CS-2,CS-3,CS-4)编码的无线电数据块的传送比特(TB)的第一部分中传送用户数据,和用于传送所说传送比特第二部分中的填充比特,和传送比特的所说第一部分包括可由八整除的比特数量”,根据说明书的公开内容和本领域技术知识,编码方法(CS-2,CS-3,CS-4)对应的用户数据比特数量是不能够被8整除的。那么根据前一特征限定可知用户数据本身是不能够被8整除的,而后一特征为第一部分包括能被8整除的许多比特,那么如何构成这样的许多比特?是将用户数据增加了其他数据,还是将用户数据进行删减而构成了这样的“能被8整除的许多比特”?这些内容此处明显存在相互矛盾。另外,不能被8整除的用户数据与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是何种关系等内容也未界定清楚。6.根据权利要求8相关限定可知填充比特是传送比特的一部分,即构成无线电数据块(RB)的一部分。如果如权利要求10中限定填充比特不采用无线电数据块(RB)的标准规范,且限定采用了除该标准规范之外的方式,那么如何从无线电数据块(RB)的传送比特中分离填充比特?权利要求1-10的上述描述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四)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该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可使得在所有的分层结构等级之间或者在移动站MS和移动通信网络BSS;SSGN的不同的协议之间数据流动简单。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如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技术特征:1.实现数据流动简单所对应的特定的分层结构等级之间、不同的协议之间的传输的技术特征;2.将不能够被8整除的用户数据如何置于分成二个部分的传送比特TB中的必要技术特征;3.在传送的数据块中加入指示哪些数据是有效数据或填充数据的必要技术特征;4.如何使“以使对于用户数据的传送来说,所选择的传送比特的数量可由八整除”的必要技术特征;5.如何实现所选择的传送比特的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5、8缺少如下几个方面的必要技术特征:1.“用户处理装置(3-15,19),用于根据确定的协议在确定的层(A-E)中处理用户数据”、“发送装置(3-15,19),经过物理无线电信道在所述层的确定的层(E)中发送无线电数据块(RB)中的用户数据”、“有效负载形成装置(19),用于形成无线电数据块(RB)中的确定大小的有效负载,用来传送所述的确定层(E)”具体所对应的收发信机单元实体和连接结构的必要技术特征;2.可被八整除的许多比特的构成、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构成的必要技术特征,例如如何构成这样的许多比特是将用户数据增加了其他数据,还是将用户数据进行删减而构成了这样的“能被8整除的许多比特”?如果置于第一部分中那些用户数据可被8整除,那不能够被8整除剩余的用户数据如何处理?另外,在传送的数据块中加入指示哪些数据是有效数据或填充数据是必须的,否则无法正确解码;3.控制装置中执行到物理信道的用户数据处理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5、8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当各从属权利要求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时,也未克服上述缺陷,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五)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权利要求1分别与证据2、3相比,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在使用至少一个确定的编码方法(CS-2,CS-3,CS-4)编码的无线电数据块的传送比特(TB)中,用户数据是在该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中被传送,而填充比特是在第二部分中被传送,以使对于用户数据的传送选择来说,所选择的传送比特的数量可由八整除”,证据2、3均公开了:传输帧中的信息比特包含用户数据比特和填充比特,每个V.110帧内的40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比特。上述内容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在使用至少一个确定的编码方法(CS-2,CS-3,CS-4)编码的无线电数据块的传送比特中,用户数据是在该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中被传送的,而填充比特是在第二部分中被传送的,以使对于用户数据的传送来说,所选择的传送比特的数量可由八整除。此外退一步而言,采用填充比特位的方式使被编码数据达到8的整数倍也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至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用户数据在确定的层(A-E)中根据确定的协议进行处理”、“对于所说确定层(E)的传送,确定大小的有效负载包括与执行该传送连接的校验比特(CHB)和传送比特(TB)”、“所说有效负载的大小取决于该编码方法”,其均属于公知常识/惯用手段。至于权利要求1中的其他技术特征均被证据2或者证据3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2、3均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5分别与证据2、3相比,对于权利要求5中的特征“该设备包括控制装置(19),用于在无线电数据块传送比特(TB)的第一部分中传送用户数据,该无线电数据块是使用至少一种确定的编码方法(CS-2,CS-3,CS-4)编码的,和用于在所说传送比特的第二部分中传送填充比特,而传送比特的所述第一部分包括可被八整除的许多比特”,证据2、3均公开了:分频器82将数据信号分配到传输帧,传输帧中的信息比特包含用户数据比特和填充比特,每个V.110帧内的40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比特,上述内容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控制装置(19),用于在无线电数据块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中传送用户数据,该无线电数据块是使用至少一个确定的编码方法(CS-2,CS-3,CS-4)编码的,和用于在所述传送比特的第二部分传送填充比特,而传送比特的所述第一部分包括可被八整除的许多比特。此外退一步而言,采用填充比特位的方式使被编码数据达到8的整数倍也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至于权利要求5中的特征“用户数据处理装置(3-15,19),用于根据确定的协议在确定的层(A-E)中处理用户数据”、“所说有效负载包括与传送的执行和传送用户数据可用的传送比特(TB)连接的校验比特(CHB)”、“所说有效负载的大小取决于使用的编码方法”,其均属于公知常识。至于权利要求5中的其他技术特征均被证据2或者证据3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5分别相对于证据2、3均不具备创造性。
3. 权利要求8分别与证据2、3相比,对于权利要求8中的特征“控制装置(19),为在使用至少一个确定的编码方法(CS-2,CS-3,CS-4)编码的无线电数据块的传送比特(TB)的第一部分中传送用户数据,和用于传送所说传送比特第二部分中的填充比特,和传送比特的所说第一部分包括可由八整除的比特数量”,证据2、3均公开了:分频器82将数据信号分配到传输帧,传输帧中的信息比特包含用户数据比特和填充比特,每个V.110帧内的40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比特,上述内容相当于权利要求8中的控制装置(19),为在使用至少一个确定的编码方法(CS-2,CS-3,CS-4)编码的无线电数据块的传送比特(TB)的第一部分中传送用户数据,和用于传送所说传送比特的第二部分中的填充比特,和传送比特的所说第一部分包括可由八整除的比特数量。此外退一步而言,采用填充比特位的方式使被编码数据达到8的整数倍也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至于权利要求5中的特征“用户数据处理装置(3-15,19),用于根据确定的协议在确定的层(A-E)中处理用户数据”、“所说有效负载包括与执行该传送和传送用户数据可用的传送比特(TB)连接的校验比特(CHB)”、“所说有效负载的大小取决于该编码方法”,其均属于公知常识。至于权利要求8中的其他技术特征均被证据2或者证据3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8分别相对于证据2、3不具备创造性。
4.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或证据3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3、6、7、9、10的附加技术为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分别相对于证据2、3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组对其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8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及其附件转送给对方当事人。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8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了口审通知书,拟定于2011年09月23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请求人于2011年05月0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专利权人于2011年0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该意见陈述指出:(1)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第21条第2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10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专利权人当庭再次提交了于2011年09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合议组将意见陈述书副本当庭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表示使用证据2、证据3作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评价权利要求1-10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公开日期以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如下: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8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常识或者对比文件2结合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其他从属权利要求中,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2所公开,权利要求2、3、6、7、9、10的附加技术为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以2011年05月03日所提交意见陈述为准,专利权人明确其答复意见以当庭提交的书面意见为准。经过辩论,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10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充分发表了意见。其中专利权人针对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指出:本专利是将传送比特的剩余部分(即第二部分)传送填充比特,填充比特必然不能被8整除。传送比特能被8整除的部分传送用户数据,不能被8整除的部分就作为填充部分,对比文件2、3中的例1中只是用户数据恰好可以被8整除,而对比文件2、3中没有公开用户数据部分可以被任何数整除。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口审结束之后不再提交任何书面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以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为基础。
(二)证据认定
请求人共提交了证据2和证据3作为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证据2):WO96/27959A1,公开日为1996年09月12日;对比文件2(证据3): WO96/27960A1,公开日为1996年09月12日。专利权人对上述两份对比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核实,亦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上述两份对比文件均为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且专利权人对其公开日期均无异议,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均为外文证据,请求人提交了上述两篇对比文件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使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1)MAC是主要负责控制与连接物理层的物理介质,用于共享信道资源的划分与分配,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常识,并且本专利的说明书第4页第10-16行的记载“MAC被用于在移动站之间整除无线电信道和用于分配按照需要发送和接收的无线电信道”,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理解“整除”为“划分”之意,MAC用于为移动台划分无线电信道,并依据一定的准则进行分配。因此关于“MAC被用于在移动站之间整除无线电信道”的含义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交错技术可以扩散传输中的误差,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常识。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2-7行的记载“交错的456比特是在无线电路径的八个时隙中发送的,利用交错争取扩大传送误差,这通常作为错误脉冲群发送,甚至遍及发送的所有数据,在此情况下最有效的进行信道解码操作。在该交错解码之后,错误脉冲群转换为单独的差错比特,该差错比特可以在信道解码中校正”,由此可见,交错技术可以将错误脉冲群转化为单独的差错比特,从而在信道解码中校正,即将数据传输过程中的错误脉冲群扩散到更大的范围中。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将“扩大”理解为“扩散”之意,交错技术将传送误差进行扩散,因此关于“利用交错争取扩大传送误差”的含义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4页-15页表中的记载,附加比特在CS-I至CS-4情况下分别包括0、7、3、7个比特,RLC标题和RLC数据比特在CS-I至CS-4情况下分别包括16 160 (=176)、16 240 (=256)、16 288 (=304)、16 400 (=416)个比特。在CS-I至CS-4情况下,分别将附加比特与RLC标题和RLC数据比特数相加,即得到176、263、307、423个比特,这些比特数正是表2中示出的CS-I至CS-4情况下的余数比特所包括的比特数,即176、263、307、423。又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0页第22-23行、第11页第6行、第12页第11行),在现有技术中,上述附加比特也是用于“传送包含实际用户数据的RLC标题和RLC数据”,是“保留给用户数据传送的确定的比特量”,“可用于传送用户数据”。 而在本专利中,在CS-1至CS-4的不同编码方案下,分别用0、7、3、7个附加比特来传送填充比特(参见专利说明书第11页第12-16行),并且填充比特使用预订的逻辑“1”或“0”(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1页第7-8行)。因此在现有技术中“附加比特”可以用来传送用户数据,而本专利中“附加比特”用于传送“填充比特”,“填充比特”并不是用户数据。因此,虽然本专利说明书第11页第3-4行记载“没有用户数据,即在无线电数据块的这些附加比特而不是填充比特中传送”所表达的意思不准确,但是结合本专利的说明书,可以理解为“不是用户数据在无线电数据块的附加比特中传送,而是填充比特在这些附加比特中传送”,这与本专利的说明书第11页第14-16行的记载并不矛盾,并且“附加比特”、“填充比特”的指代是清楚的、是否传送用户数据也是清楚的。因此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14-15行的记载,现有技术中,“确定的比特数量”,即填充比特用于传送用户数据,而本专利中该“确定的比特数量”作为填充比特不传送用户数据。又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28-29行和第4页第3-4行的记载“LLC帧是在一个或者几个无线电数据块中传送的”、“LLC帧连续地发送。可变长度LLC帧是在一个或者多个RLC数据块中传送的”,可见LLC帧可以使用多个RLC数据块进行传送。而根据本发明的实施方式,针对CS-I至CS-4的不同情况,分别构造每个RLC数据块,即针对CS编码方式的不同对一个或多个RLC数据块中所包括的比特的数量进行调节,即RLC标题包括16个比特,RLC数据比特在CS-I至CS-4情况下分别包括160、240、288、400个比特。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10页第9-11行的记载“最好只传送这样数量的填充比特,不到一个八比特组,它留下了用户数据传送可用的尽可能多的八比特组。这样的数量在表3中给出”,以及第12页第11-13行的记载“当以这样的方式选择根据本发明的确定数量的比特时:该数量小于一个八比特组并且同时调节RLC数据块中比特的数量以便可由八整除,然而获得简单的协议比丢失用于传送用户数据的一些比特更为重要。”由此可见,原使用“确定的比特数量”发送的用户数据可以调整到下一个RLC数据块中,以使得每个每个RLC数据块中的用户数据的比特数都可以被8整除,因此本专利给出了将原本由“确定的比特数量”传送的用户数据的处理方法,并且依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关于LLC帧、RLC数据块、和无线电数据块的数据结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容易理解到将原本由“确定的比特数量”传送的用户数据封装到下一个“RLC数据块中”,进行数据比特重新的调整。因此,本专利关于原本由“确定的比特数量”传送的用户数据的如何传送是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
(5)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30行至第8页第3行的记载“控制单元19本质上控制所有的部件1-18和协调它们的操作以及控制定时。控制单元通常包括一台微处理器。分层结构协议A)-D)的协议最好在控制单元19中执行……”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了解设置可由八比特整除的用户数据是在图3所示的控制单元19中进行的,需要进行信道编码的数据中包括RLC数据块,而RLC数据块是在控制单元19中得到处理的,并非在图3中的A/D1和语音编码器2中完成。因此,本专利关于“设置可由八比特整除的用户数据”的完成是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
(6)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30行至第8页第3行的记载了“分层结构协议A)-D)的协议最好在控制单元19中执行和到物理信道的用户数据的处理(在接收中从信道编码开始发送直到信道解码)在部件3-15中执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了解设置可由八比特整除的用户数据是在图3所示的控制单元19中进行的,需要进行信道编码的数据中包括RLC数据块,而RLC数据块是在控制单元19中得到处理的,从信道编码后的数据开始发送直到信道解码是在部件3-15中执行的。因此,本专利关于“设置可由八比特整除的用户数据”的完成是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
(7)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20-21行记载了“在语音编码2之后,例如取决于使用的编码方法在两级中执行信道编码3”,说明书第7页第25-26行记载了“信令与逻辑的消息和发送的数据直接从控制电话机的数据块的控制单元19到数据块编码数据块3a,因此自然地不对这些数据信息执行语音编码”,根据上下文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不对这些数据信息执行语音编码”中的“这些数据信息”是指从控制单元19到数据块编码(单元)3a的数据信息,包括专利说明书第7页第26-27行记载的“信令与逻辑的消息和发送的数据”。因此,本专利关于“这些数据信息”的完成的描述是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
(8)针对传送比特被分成两部分,传输不能被8整除的用户数据时,根据本专利的具体实施方式,针对CS-1至CS-4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16+l60(=176)、16+240(=256)、16+288(=304)、16+400(=416)个比特的数量来构造每个RLC数据块。按照本发明的方式构成的RLC数据块都是能够被八整除的。不能完全封装在一个RLC数据块中的用户数据,可以封装在下一个RLC数据块中。因此,本专利关于“传送比特被分成两部分,传输不能被8整除的用户数据”的完成是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
(四)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对于权利要求1中“所说层的确定的层”,说明书第1页第1段记载了“在所说层的确定的层中它经过移动站和确定的移动通信网之间的物理无线电信道以无线电数据块传送用户数据”,说明书第3页也记载了包含多个层A-E,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理解,所说层是指层A-E,确定的层是指其中之一,因此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特征;对于“所选择的传送比特的数量可由八整除”,说明书第5页第19、20行记载了“在该信道编码之前无线电数据块传送用户数据中的比特的数量是可由八整除的”,即,选择的用户数据部分传送的比特数量能够被八整除。另外,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用户数据是在该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中被传送的,而填充比特是在第二部分中被传送的”,即,用户数据在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被传送(能够被八整除),而填充比特在第二部分传送,说明书第11页第12-16行记载了上述内容。因此,用户数据全部在能够被八整除的部分进行传送,不存在请求人所说的不能被八整除的部分不知道如何处理的情形。综上,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3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第11页第27-31行记载了“通过使用本发明,在每个信道编码方法中获得面向八比特组的用户数据比特或者RLC数据比特数量。相同的,在示于表1的信道编码和穿孔之后,它在每个方法中还获得期望数量的比特456。在这种方式中穿孔不需要改变。这是由于在根据本发明的方法中有效负载的大小相对于在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中定义的有效负载保持无变化”,即,除了填充比特这一数据块内部的设置以外,整体无线电数据块符合GSM标准技术规范。因此,权利要求3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5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第8页第30行至第9页第3行记载了“在作为移动站的中央控制单元的收发信机中,有控制单元19,它本质上控制所有的部件1-18和协调它们的操作以及控制定时。控制单元19例如通常包括一台微处理器。根据在图2a中出现的分层结构等级A)-D)的协议最好在控制单元19中执行和到物理信道的用户数据的处理(在接收中从信道编码开始发送直到信道解码)在部件3-15中执行”,说明书第8页第10-20行记载了发射机和调制解调单元,说明书第11页第12行至第26行记载了无线电数据块中有效负载的分配方法。可见,控制单元19配合附图3所示的各个部件完成了权利要求5中“用户数据处理装置”、“发送装置”、“有效负载形成装置”所具备的功能。由于通信领域的设备通常是由控制设备控制各个外围设备以实现不同的功能,单独限定各个实体设备并不能很好的体现通信领域发明创造的特点,因此很多情况下用结构来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权利要求5即是从功能的角度对整个系统的功能进行了划分和概括,而这种划分及概括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且显而易见的。因此,在说明书对各项功能均予以清楚的记载的情况下,上述设备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对于请求人关于不能被八整除的用户数据如何处理的理由,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用户数据是在该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中被传送的,而填充比特是在第二部分中被传送的”,即,用户数据在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被传送(能够被八整除),而填充比特在第二部分传送,说明书第11页第12-16行记载了上述内容。因此,用户数据全部在能够被八整除的部分进行传送,不存在请求人所说的不能被八整除的部分不知道如何处理的情形。另外,对于附图标记与说明书记载不一致的相关理由,由于一项附图标记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无限定作用,因此由权利要求中附图标记推测的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权利要求5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7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第11页第27-31行记载了“通过使用本发明,在每个信道编码方法中获得面向八比特组的用户数据比特或者RLC数据比特数量。相同的,在示于表1的信道编码和穿孔之后,它在每个方法中还获得期望数量的比特456。在这种方式中穿孔不需要改变。这是由于在根据本发明的方法中有效负载的大小相对于在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中定义的有效负载保持无变化”,即,除了填充比特这一数据块内部的设置以外,整体无线电数据块符合GSM标准技术规范。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能够清楚地知晓,本专利的用户数据在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中根据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被传送,其比特数量可由八整除,而传送比特的第二部分与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的区别仅在于其传送的内容是填充比特而不是用户数据,而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填充比特无法分离、传送的问题,权利要求7中的“第二部分”可以通过公知的帧检测的方式进行检测。例如,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填充比特位于尾比特之后,下一数据块的MAC-标题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很容易根据此特征分离填充比特并进行传送。因此,权利要求7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8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第8页第30行至第9页第3行记载了“在作为移动站的中央控制单元的收发信机中,有控制单元19,它本质上控制所有的部件1-18和协调它们的操作以及控制定时。控制单元19例如通常包括一台微处理器。根据在图2a中出现的分层结构等级A)-D)的协议最好在控制单元19中执行和到物理信道的用户数据的处理(在接收中从信道编码开始发送直到信道解码)在部件3-15中执行”,说明书第8页第10-20行记载了发射机和调制解调单元,说明书第11页第12行至第26行记载了无线电数据块中有效负载的分配方法。可见,控制单元19配合附图3所示的各个部件完成了权利要求5中“用户数据处理装置”、“发送装置”、“有效负载形成装置”所具备的功能。由于通信领域的设备通常是由控制设备控制各个外围设备以实现不同的功能,单独限定各个实体设备并不能很好的体现通信领域发明创造的特点,因此很多情况下用结构来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权利要求8即是从功能的角度对整个系统的功能进行了划分和概括,而这种划分及概括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清楚且显而易见的。因此,在说明书对各项功能均予以清楚的记载的情况下,上述设备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对于传送用户数据的装置的位置,说明书第7页第7-12行记载了“为了说明根据本发明的收发信机和物理层的处理,在下面参照图3说明GSM系统的发射机和接收机的作用,其中它根据GSM系统提供移动电话机中的收发信机的方框图。基站的收发信机不同于移动电话机的收发信机通常在于:它是多通道的收发信机和它没有麦克风也没有扬声器,在其它方面在结构和操作原理上它类似于移动电话机的收发信机”,说明:上述传送用户数据的装置,既可以设置在基站中,也可以设置在移动终端中。对于请求人关于能被八整除的用户数据如何产生和不能被八整除的用户数据如何处理的理由,权利要求8中限定了“用户数据是在该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中被传送的,而填充比特是在第二部分中被传送的”,即,用户数据在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被传送(能够被八整除),而填充比特在第二部分传送,说明书第11页第12-16行记载了上述内容。因此,用户数据全部在能够被八整除的部分进行传送,不存在请求人所说的不能被八整除的部分不知道如何处理的情形,而能被八整除的用户数据如何产生,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描述所容易想到的,可以是八的任意倍数关系。另外,对于附图标记与说明书记载不一致的相关理由,由于一项附图标记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无限定作用,因此由权利要求中附图标记推测的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权利要求8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10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第11页第27-31行记载了“通过使用本发明,在每个信道编码方法中获得面向八比特组的用户数据比特或者RLC数据比特数量。相同的,在示于表1的信道编码和穿孔之后,它在每个方法中还获得期望数量的比特456。在这种方式中穿孔不需要改变。这是由于在根据本发明的方法中有效负载的大小相对于在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中定义的有效负载保持无变化”,即,除了填充比特这一数据块内部的设置以外,整体无线电数据块符合GSM标准技术规范。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能够清楚地知晓,本专利的用户数据在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中根据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被传送,其比特数量可由八整除,而传送比特的第二部分与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的区别仅在于其传送的内容是填充比特而不是用户数据,而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填充比特无法分离、传送的问题,权利要求10中的“第二部分”可以通过公知的帧检测的方式进行检测。例如,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填充比特位于尾比特之后,下一数据块的MAC-标题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很容易根据此特征分离填充比特并进行传送。因此,权利要求10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7)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4、6、9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五)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对于权利要求1、5、8中记载的“所说层的确定的层”,根据权利要求书中上下文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说明书之后可以知晓,“所说层的确定的层”指的就是用户数据传送的层,即物理层。
(2)对于权利要求1、5、8记载的“所说确定层的传送”,根据权利要求书中上下文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说明书之后可以知晓,其含义为“位于所说确定层的传送”。
(3)对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在使用至少一个确定的编码方法(CS-2,CS-3,CS-4)编码的无线电数据块的传送比特(TB)中,用户数据是在该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中被传送的,而填充比特是在第二部分中的被传送的,以使对于用户数据的传送来说,所选择的传送比特的数量可由八整除”,根据权利要求书中上下文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说明书之后可以知晓,本专利是把传送比特(对应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中的用户数据)分成了用户数据和填充比特,用户数据位于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填充比特位于传送比特的第二部分,用户数据可被八整除。
(4) 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所选择的传送比特的数量可由八整除”,根据权利要求书中上下文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说明书之后可以知晓,其含义为“传送比特所选择的数量可由八整除”。
(5) 权利要求3记载了“该无线电数据块(RB)是根据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的无线电数据块之一,除了所说填充比特之外”,根据权利要求书中上下文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说明书之后可以知晓,其含义为“无线电数据块(RB)除了填充比特之外,其他部分满足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的要求”。也就是说,除了填充比特部分不满足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的要求之外,其他部分是满足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的要求的。填充比特同样作为无线电数据块的一部分传送,只是其不符合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填充比特位于尾比特之后,下一数据块的MAC-标题之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很容易的分离填充比特。
(6)权利要求5中关于装置各个模块的技术特征,根据权利要求书中上下文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说明书之后可以知晓,上述装置的各个模块,采取的是功能特征的撰写方式,因为上述技术特征使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使用功能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上述各个模块的功能特征是清楚的,对应于说明书中各个单元或者单元的组合所完成的功能。此外,对于权利要求5中“传送比特”、“用户比特”、“填充比特”,根据权利要求书中上下文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说明书之后可以知晓,本专利是把传送比特(对应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中的用户数据)分成了用户数据和填充比特,用户数据位于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填充比特位于传送比特的第二部分,用户数据可被八整除。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填充比特位于尾比特之后,下一数据块的MAC-标题之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很容易的分离填充比特。
(7)权利要求7、10记载了“它被安排根据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发送传送比特(TB),除了所说填充比特之外”,根据权利要求书中上下文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说明书之后可以知晓,其含义为“传送比特(TB)除了填充比特之外,其他部分满足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的要求”,权利要求7、10采取了从发送方式的角度来阐述上述内容。
(8)权利要求8中关于装置各个模块的技术特征,根据权利要求书中上下文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说明书之后可以知晓,上述装置的各个模块,采取的是功能特征的撰写方式,因为上述技术特征使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使用功能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上述各个模块的功能特征是清楚的,对应于说明书中各个单元或者单元的组合所完成的功能。此外,对于权利要求8中“传送比特”、“用户比特”、“填充比特”,根据权利要求书中上下文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说明书之后可以知晓,本专利是把传送比特(对应GSM标准技术规范03.64中的用户数据)分成了用户数据和填充比特,用户数据位于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填充比特位于传送比特的第二部分,用户数据可被八整除。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填充比特位于尾比特之后,下一数据块的MAC-标题之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很容易的分离填充比特。
(9)权利要求10中,根据权利要求书中上下文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说明书之后可以知晓,填充比特位于尾比特之后,下一数据块的MAC-标题之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很容易的分离填充比特。
(10)权利要求2、4、6、9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是清楚的,上述权利要求2、4、6、9也是清楚的。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0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六)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合议组认为:在说明书第1页第13-14行记载“本发明具体地说涉及在GSM系统GPRS分组交换业务中的数据传送”;第1页第24行至第2页第3行记载了“对于使用分组交换的信息传递在移动通信系统中已知是根据分组预约多址的协议,成为PRMA(PRMA,分组预约多址)。也称为分组无线电。PRMA是在时分载波中多路复用数字式语言或者数据的一种技术,即PRMA在时分多址(TDMA,时分多址)无线电信道中使用,在此情况下在确定的时刻使用时分进行发送和接收。PRMA协议是在移动站和基站之间通信时在蜂窝移动通信系统中使用的。GSM GPRS(一般的分组无线电业务)系统是根据PRMA型协议的系统的一个例子”;第5页第3-5行记载了“出版物WO97/16899公开了一种数据传送方法,其中信道编码包括将在具有最小288比特大小的数据块中发送的比特分组,之后以1/2速率卷积编码和从该数据块中删除比特以便得到456比特”;第9页第12-13行记载了“在下面更详细地说明在分组数据业务信道(PDTCH,分组数据业务信道)中执行信道编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可以知晓,由传送比特第二部分传送的用户数据将会在下一个数据块传送。因为使用不同的数据块将用户数据分开传送是分组数据通讯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不是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来自更高协议级的八比特组分配给较低的协议级的不同的数据块时,该数据和协议的处理比较困难。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数字移动通信系统中一种数据传送的方法,其中的技术方案具体限定了“用户数据是在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中被传送,其比特数量是可由八整除,而传送比特的第二部分是用于传送填充比特而不是用户数据”,该技术方案能够解决由于当来自更高协议级的八比特组分配给较低的协议级的不同的数据块时,该数据和协议的处理比较困难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参考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所引用的GSM无线电技术规范04.65、03.60、04.64、03.64等获取有关各层之间和不同协议之间的传输的内容;本专利中处理的用户数据不存在不能被八整除的情况;接收方可以根据当前的信道编码方法并且例如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第10页的表3即可知道所收到的数据块中哪些比特是用户数据、哪些比特是填充比特;从一个数据块中截取可由八整除的比特串是常规技术手段,采用该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实施“用户数据是在该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中被传送的,而填充比特是在第二部分中被传送的”;权利要求1中还明确记载了“所选择的传送比特的数量”。同理,权利要求5限定了在数字移动通信系统中用于发送用户数据的一种发射机/接收机设备(MS,BTS,SGSN),权利要求8限定了一种数字移动通信系统,上述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七)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数字移动通信系统中数据传送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数字移动系统中的高速数据传输方法,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3页第19行至第5页第27行):本方法可应用于数字TDMA型移动通信系统中,根据EIA/TIA暂时标准IS/41.3(相当于确定的协议)的移动通信系统等的高速数据传输。TDMA帧在无线接口Radio I/F中,在基站BTS和移动台MS间通过GSM网络(相当于固定的移动通信网络)进行传输,数据通过不同业务信道在无线电通路(相当于物理无线电信道)上以数据帧结构(可视为一种无线电数据块)传输。数据经过信道编码(相当于使用确定的编码方法进行信道编码)、间插、脉冲串形成和调制、以及相应的解调、去间插和信道解码等流程。传送的数据包括用户数据比特部分和填充比特部分,在对比文件1的例1中,帧内的40个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8个信息比特携带填充比特。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用户数据在确定的层(A-E)中根据确定的协议进行处理,(2)对于所说确定层(E)的传送,确定大小的有效负载包括与执行该传送连接的校验比特(CHB)和传送比特(TB),(3)所说有效负载的大小取决于该编码方法,(4)在使用至少一个确定的编码方法(CS-2,CS-3,CS-4)编码的无线电数据块的传送比特(TB)中,用户数据是在该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中被传送,而填充比特是在第二部分中被传送,以使对于用户数据的传送选择来说,所选择的传送比特的数量可由八整除。对于区别特征(1)-(3),由于通信系统中,无论是电路交换或者分组交换,其协议一般均为分层协议,对于每个协议层而言,无线通信系统的传输特性决定其在传输负载时一般均设置校验比特(CHB)和传送比特(TB),而不同的编码方法可以决定有效负载的大小是由其系统特性决定的,故区别特征(1)-(3)属于通信系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特征(4),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例1中公开了传输帧中的信息比特包含用户数据比特和填充比特,每个V.110帧内的40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比特,而40能够被8整除。合议组认为,虽然数字通信是以字节为单位进行传送,但请求人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并未对用户数据传送作出具体规定。而本发明正是通过对用户数据传送作出规定,即规定在信道编码之前无线电数据块传送用户数据中的比特数量可由八整除,从而解决了说明书第5页第25-29行所述的问题,并取得了良好的技术效果(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8-14行):获得了更为简单的协议执行。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40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比特仅仅是一个特例,根据该对比文件上下文可见,其仅仅是为了适应速率适配的要求,与权利要求中区别特征(4)的技术效果完全不同,且对比文件1还给出了相反的教导,用户数据比特也可以不为8的倍数(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例3,其中36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比特,36不能被8整除),因此从对比文件1给出的40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比特的一个特例还不足以得出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用户数据的传送选择来说,所选择的传送比特的数量可由八整除”这样的内容,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至于请求人认为由于采用填充比特位的方式使被编码数据达到8的整数倍也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故“被八整除”这样的特征属于惯用手段,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并未举出证据证明其论点,而根据合议组目前了解的本领域知识,也不足以说明该特征(4)为惯用手段。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在数字移动通信系统中数据传送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数字移动系统中的高速数据传输方法,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中文译文第3页第17行至第5页第24行):本方法可应用于数字TDMA型移动通信系统中,根据EIA/TIA暂时标准IS/41.3(相当于确定的协议)的移动通信系统等的高速数据传输。TDMA帧在无线接口Radio I/F中,在基站BTS和移动台MS间通过GSM网络(相当于固定的移动通信网络)进行传输,数据通过不同业务信道在无线电通路(相当于物理无线电信道)上以数据帧结构(可视为一种无线电数据块)传输。数据经过信道编码(相当于使用确定的编码方法进行信道编码)、间插、脉冲串形成和调制、以及相应的解调、去间插和信道解码等流程。传送的数据包括用户数据比特部分和填充比特部分,在对比文件2的例1中,帧内的40个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8个信息比特携带填充比特。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用户数据在确定的层(A-E)中根据确定的协议进行处理,(2)对于所说确定层(E)的传送,确定大小的有效负载包括与执行该传送连接的校验比特(CHB)和传送比特(TB),(3)所说有效负载的大小取决于该编码方法,(4)在使用至少一个确定的编码方法(CS-2,CS-3,CS-4)编码的无线电数据块的传送比特(TB)中,用户数据是在该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中被传送,而填充比特是在第二部分中被传送,以使对于用户数据的传送选择来说,所选择的传送比特的数量可由八整除。对于区别特征(1)-(3),由于通信系统中,无论是电路交换或者分组交换,其协议一般均为分层协议,对于每个协议层而言,无线通信系统的传输特性决定其在传输负载时一般均设置校验比特(CHB)和传送比特(TB),而不同的编码方法可以决定有效负载的大小是由其系统特性决定的,故区别特征(1)-(3)属于通信系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特征(4),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例1中公开了传输帧中的信息比特包含用户数据比特和填充比特,每个V.110帧内的40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比特,而40能够被8整除。合议组认为,虽然数字通信是以字节为单位进行传送,但请求人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并未对用户数据传送作出具体规定。而本发明正是通过对用户数据传送作出规定,即规定在信道编码之前无线电数据块传送用户数据中的比特数量可由八整除,从而解决了说明书第5页第25-29行所述的问题,并取得了良好的技术效果(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8-14行):获得了更为简单的协议执行。对比文件2中给出的40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比特仅仅是一个特例,根据该对比文件上下文可见,其仅仅是为了适应速率适配的要求,与权利要求中区别特征(4)的技术效果完全不同,且对比文件2还给出了相反的教导,用户数据比特也可以不为8的倍数(具体参见对比文件2的例3,其中36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比特,36不能被8整除),因此从对比文件2给出的40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比特的一个特例还不足以得出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用户数据的传送选择来说,所选择的传送比特的数量可由八整除”这样的内容,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至于请求人认为由于采用填充比特位的方式使被编码数据达到8的整数倍也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故“被八整除”这样的特征属于惯用手段,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并未举出证据证明其论点,而根据合议组目前了解的本领域知识,也不足以说明该特征(4)为惯用手段。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因此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3、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发射机/接收机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数字移动系统中的高速数据传输方法及系统,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3页第19行至第5页第27行):本方法可应用于数字TDMA型移动通信系统中,根据EIA/TIA暂时标准IS/41.3(相当于确定的协议)的移动通信系统等的高速数据传输。TDMA帧在无线接口Radio I/F中,在基站BTS和移动台MS间通过GSM网络(相当于固定的移动通信网络)进行传输,数据通过不同业务信道在无线电通路(相当于物理无线电信道)上以数据帧结构(可视为一种无线电数据块)传输。帧通过传输器80、81(相当于发送装置经过物理无线电信道发送无线电数据块中的用户数据)被传输至接收机83、84。数据经过信道编码(相当于信道编码装置使用确定的编码方法进行信道编码)、间插、脉冲串形成和调制、以及相应的解调、去间插和信道解码等流程。传送的数据包括用户数据比特部分和填充比特部分,在对比文件1的例1中,帧内的40个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8个信息比特携带填充比特。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用户数据处理装置在确定的层(A-E)中根据确定的协议处理用户数据,(2)有效负载形成装置,形成有效负载,用来传送所述的确定层(E),有效负载包括校验比特(CHB)和传送比特(TB),(3)所说有效负载的大小取决于该编码方法,(4)在使用至少一个确定的编码方法(CS-2,CS-3,CS-4)编码的无线电数据块的传送比特(TB)中,填充比特是在第二部分中被传送,用户数据是在该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中被传送,而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包括可被八整除的许多比特。对于区别特征(1)-(3),由于通信系统中,无论是电路交换或者分组交换,其协议一般均为分层协议,对于每个协议层而言,无线通信系统的传输特性决定其在传输负载时一般均设置校验比特(CHB)和传送比特(TB),而不同的编码方法可以决定有效负载的大小是由其系统特性决定的,故区别特征(1)-(3)属于通信系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特征(4),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例1中公开了传输帧中的信息比特包含用户数据比特和填充比特,每个V.110帧内的40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比特,而40能够被8整除。合议组认为,虽然数字通信是以字节为单位进行传送,但请求人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并未对用户数据传送作出具体规定。而本发明正是通过对用户数据传送作出规定,即规定在信道编码之前无线电数据块传送用户数据中的比特数量可由八整除,从而解决了说明书第5页第25-29行所述的问题,并取得了良好的技术效果(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8-14行):获得了更为简单的协议执行。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40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比特仅仅是一个特例,根据该对比文件上下文可见,其仅仅是为了适应速率适配的要求,与权利要求中区别特征(4)的技术效果完全不同,且对比文件1还给出了相反的教导,用户数据比特也可以不为8的倍数(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例3,其中36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比特,36不能被8整除),因此从对比文件1给出的40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比特的一个特例还不足以得出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用户数据是在该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中被传送,而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包括可被八整除的许多比特”这样的内容,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至于请求人认为由于采用填充比特位的方式使被编码数据达到8的整数倍也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故“被八整除”这样的特征属于惯用手段,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并未举出证据证明其论点,而根据合议组目前了解的本领域知识,也不足以说明该特征(4)为惯用手段。综上,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发射机/接收机设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数字移动系统中的高速数据传输方法及系统,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3页第17行至第5页第24行):本方法可应用于数字TDMA型移动通信系统中,根据EIA/TIA暂时标准IS/41.3(相当于确定的协议)的移动通信系统等的高速数据传输。TDMA帧在无线接口Radio I/F中,在基站BTS和移动台MS间通过GSM网络(相当于固定的移动通信网络)进行传输,数据通过不同业务信道在无线电通路(相当于物理无线电信道)上以数据帧结构(可视为一种无线电数据块)传输。帧通过传输器80、81(相当于发送装置经过物理无线电信道发送无线电数据块中的用户数据)被传输至接收机83、84。数据经过信道编码(相当于信道编码装置使用确定的编码方法进行信道编码)、间插、脉冲串形成和调制、以及相应的解调、去间插和信道解码等流程。传送的数据包括用户数据比特部分和填充比特部分,在对比文件2的例1中,帧内的40个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8个信息比特携带填充比特。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用户数据处理装置在确定的层(A-E)中根据确定的协议处理用户数据,(2)有效负载形成装置,形成有效负载,用来传送所述的确定层(E),有效负载包括校验比特(CHB)和传送比特(TB),(3)所说有效负载的大小取决于该编码方法,(4)在使用至少一个确定的编码方法(CS-2,CS-3,CS-4)编码的无线电数据块的传送比特(TB)中,填充比特是在第二部分中被传送,用户数据是在该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中被传送,而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包括可被八整除的许多比特。对于区别特征(1)-(3),由于通信系统中,无论是电路交换或者分组交换,其协议一般均为分层协议,对于每个协议层而言,无线通信系统的传输特性决定其在传输负载时一般均设置校验比特(CHB)和传送比特(TB),而不同的编码方法可以决定有效负载的大小是由其系统特性决定的,故区别特征(1)-(3)属于通信系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特征(4),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例1中公开了传输帧中的信息比特包含用户数据比特和填充比特,每个V.110帧内的40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比特,而40能够被8整除。合议组认为,虽然数字通信是以字节为单位进行传送,但请求人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并未对用户数据传送作出具体规定。而本发明正是通过对用户数据传送作出规定,即规定在信道编码之前无线电数据块传送用户数据中的比特数量可由八整除,从而解决了说明书第5页第25-29行所述的问题,并取得了良好的技术效果(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8-14行):获得了更为简单的协议执行。对比文件2中给出的40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比特仅仅是一个特例,根据该对比文件上下文可见,其仅仅是为了适应速率适配的要求,与权利要求中区别特征(4)的技术效果完全不同,且对比文件2还给出了相反的教导,用户数据比特也可以不为8的倍数(具体参见对比文件2的例3,其中36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比特,36不能被8整除),因此从对比文件2给出的40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比特的一个特例还不足以得出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用户数据是在该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中被传送,而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包括可被八整除的许多比特”这样的内容,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至于请求人认为由于采用填充比特位的方式使被编码数据达到8的整数倍也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故“被八整除”这样的特征属于惯用手段,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并未举出证据证明其论点,而根据合议组目前了解的本领域知识,也不足以说明该特征(4)为惯用手段。综上,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因此引用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6、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数字移动系统中的高速数据传输方法及系统,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3页第19行至第5页第27行):本方法可应用于数字TDMA型移动通信系统中,根据EIA/TIA暂时标准IS/41.3(相当于确定的协议)的移动通信系统等的高速数据传输。TDMA帧在无线接口Radio I/F中,在基站BTS和移动台MS间通过GSM网络(相当于固定的移动通信网络)进行传输,数据通过不同业务信道在无线电通路(相当于物理无线电信道)上以数据帧结构(可视为一种无线电数据块)传输。帧通过传输器80、81(相当于数据发送装置经过物理无线电信道发送无线电数据块中的用户数据)被传输至接收机83、84。数据经过信道编码(相当于信道编码装置使用确定的编码方法进行信道编码)、间插、脉冲串形成和调制、以及相应的解调、去间插和信道解码等流程。传送的数据包括用户数据比特部分和填充比特部分,在对比文件1的例1中,帧内的40个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8个信息比特携带填充比特。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用户数据处理装置根据确定的协议在确定的层(A-E)中处理用户数据,(2)有效负载形成装置,形成确定大小的有效负载,用于所述的确定层(E)的传送,有效负载包括校验比特(CHB)和传送比特(TB),(3)所说有效负载的大小取决于该编码方法,(4)在使用至少一个确定的编码方法(CS-2,CS-3,CS-4)编码的无线电数据块的传送比特(TB)中,填充比特是在第二部分中被传送,该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中传送用户数据,传送比特的所说第一部分包括可由八整除的比特数量。对于区别特征(1)-(3),由于通信系统中,无论是电路交换或者分组交换,其协议一般均为分层协议,对于每个协议层而言,无线通信系统的传输特性决定其在传输负载时一般均设置校验比特(CHB)和传送比特(TB),而不同的编码方法可以决定有效负载的大小是由其系统特性决定的,故区别特征(1)-(3)属于通信系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特征(4),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例1中公开了传输帧中的信息比特包含用户数据比特和填充比特,每个V.110帧内的40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比特,而40能够被8整除。合议组认为,虽然数字通信是以字节为单位进行传送,但请求人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并未对用户数据传送作出具体规定。而本发明正是通过对用户数据传送作出规定,即规定在信道编码之前无线电数据块传送用户数据中的比特数量可由八整除,从而解决了说明书第5页第25-29行所述的问题,并取得了良好的技术效果(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8-14行):获得了更为简单的协议执行。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40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比特仅仅是一个特例,根据该对比文件上下文可见,其仅仅是为了适应速率适配的要求,与权利要求中区别特征(4)的技术效果完全不同,且对比文件1还给出了相反的教导,用户数据比特也可以不为8的倍数(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例3,其中36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比特,36不能被8整除),因此从对比文件1给出的40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比特的一个特例还不足以得出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用户数据是在该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中被传送,而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包括可被八整除的许多比特”这样的内容,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至于请求人认为由于采用填充比特位的方式使被编码数据达到8的整数倍也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故“被八整除”这样的特征属于惯用手段,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并未举出证据证明其论点,而根据合议组目前了解的本领域知识,也不足以说明该特征(4)为惯用手段。综上,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在数字移动系统中的高速数据传输方法及系统,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第3页第17行至第5页第24行):本方法可应用于数字TDMA型移动通信系统中,根据EIA/TIA暂时标准IS/41.3(相当于确定的协议)的移动通信系统等的高速数据传输。TDMA帧在无线接口Radio I/F中,在基站BTS和移动台MS间通过GSM网络(相当于固定的移动通信网络)进行传输,数据通过不同业务信道在无线电通路(相当于物理无线电信道)上以数据帧结构(可视为一种无线电数据块)传输。帧通过传输器80、81(相当于数据发送装置经过物理无线电信道发送无线电数据块中的用户数据)被传输至接收机83、84。数据经过信道编码(相当于信道编码装置使用确定的编码方法进行信道编码)、间插、脉冲串形成和调制、以及相应的解调、去间插和信道解码等流程。传送的数据包括用户数据比特部分和填充比特部分,在对比文件2的例1中,帧内的40个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8个信息比特携带填充比特。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用户数据处理装置根据确定的协议在确定的层(A-E)中处理用户数据,(2)有效负载形成装置,形成确定大小的有效负载,用于所述的确定层(E)的传送,有效负载包括校验比特(CHB)和传送比特(TB),(3)所说有效负载的大小取决于该编码方法,(4)在使用至少一个确定的编码方法(CS-2,CS-3,CS-4)编码的无线电数据块的传送比特(TB)中,填充比特是在第二部分中被传送,该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中传送用户数据,传送比特的所说第一部分包括可由八整除的比特数量。对于区别特征(1)-(3),由于通信系统中,无论是电路交换或者分组交换,其协议一般均为分层协议,对于每个协议层而言,无线通信系统的传输特性决定其在传输负载时一般均设置校验比特(CHB)和传送比特(TB),而不同的编码方法可以决定有效负载的大小是由其系统特性决定的,故区别特征(1)-(3)属于通信系统的公知常识。对于区别特征(4),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的例1中公开了传输帧中的信息比特包含用户数据比特和填充比特,每个V.110帧内的40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比特,而40能够被8整除。合议组认为,虽然数字通信是以字节为单位进行传送,但请求人提交的现有技术证据并未对用户数据传送作出具体规定。而本发明正是通过对用户数据传送作出规定,即规定在信道编码之前无线电数据块传送用户数据中的比特数量可由八整除,从而解决了说明书第5页第25-29行所述的问题,并取得了良好的技术效果(具体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8-14行):获得了更为简单的协议执行。对比文件2中给出的40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比特仅仅是一个特例,根据该对比文件上下文可见,其仅仅是为了适应速率适配的要求,与权利要求中区别特征(4)的技术效果完全不同,且对比文件2还给出了相反的教导,用户数据比特也可以不为8的倍数(具体参见对比文件2的例3,其中36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比特,36不能被8整除),因此从对比文件2给出的40信息比特携带用户数据比特的一个特例还不足以得出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用户数据是在该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中被传送,而传送比特的第一部分包括可被八整除的许多比特”这样的内容,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至于请求人认为由于采用填充比特位的方式使被编码数据达到8的整数倍也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故“被八整除”这样的特征属于惯用手段,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并未举出证据证明其论点,而根据合议组目前了解的本领域知识,也不足以说明该特征(4)为惯用手段。综上,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创造性,因此引用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9、10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98810085.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