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分体式泡茶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874
决定日:2011-12-23
委内编号:5W1016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93364.0
申请日:2009-08-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5-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林剑鸿
主审员:黄颖
合议组组长:路剑锋
参审员:朱家群
国际分类号:A47G19/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仅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则不足以使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5月26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920193364.0,申请日为2009年08月25日,名称为“分体式泡茶杯”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分体式泡茶杯,包括杯体(1)和上盖(2);其特征在于:所述杯体(1)由主杯体(11)以及与主杯体(11)螺纹连接的上杯体(12)组成,在上杯体(12)内安装有过滤网(121),所述上盖(2)与主杯体(11)或上杯体(12)相配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体式泡茶杯,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一个带有内螺纹的装饰盖(3),在主杯体(11)底侧设有与装饰盖(3)的内螺纹相配合的外螺纹,该装饰盖(3)通过其内螺纹与主杯体(11)的外螺纹相配合而螺纹连接在主杯体(11)底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体式泡茶杯,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主杯体(11)的外杯壁上设有弧形装饰槽(111)。”
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3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与附件1相比均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3无效,请求人在请求书正文中引用了以下附件:
附件1:200610108821.2号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8年2月13日。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结合附件1详细陈述了其无效理由,但是未提交附件1的全文。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4月20日向请求人发出补正通知书,告知其无效请求书中缺少附件1,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予以补正。
无效请求人于2011年5月3日提交了补正书,补充提交了附件1的全文。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6月1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2011年8月23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如对本案合议组成员有回避请求,于7日内提交书面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请求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未针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答复。本案的审查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
2.证据认定
附件1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附件1公开了一种组合保温茶具,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包括上盖(1)、茶叶容器(2)、茶水杯(3)、茶具下备用盖(4)。茶叶容器(2)内部下连接过滤网,茶具组合采用螺纹连接。常态是(1、2、3、4)组合,茶叶容器(2)下端螺距与茶水杯(3)下端螺距是互换的,茶具下备用盖(4)与茶水杯(3)上端螺距是互换的,该茶具也可以组合成(4、3、2、1)的形式。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对比可知,附件1的组合茶具与本专利的分体式泡茶杯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附件1的上盖(1)、茶叶容器(2)、茶水杯(3)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上盖(2)、上杯体(12)、主杯体(11)并且各部分之间通过螺纹连接,在茶水容器(2)内也安装有过滤网,上盖(1)与茶叶容器(3)配合,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上盖(2)既可与上杯体(12)相配合,亦可和主杯体(11)相配合;而附件1中上盖(1)与茶叶容器(2)采用螺纹连接配合,此外“茶叶容器(2)下端螺距与茶水杯(3)下端螺距是互换的,茶具下备用盖(4)与茶水杯(3)上端螺距是互换的”。
合议组认为: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仅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则不足以使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因此,虽然附件1没有直接公开上盖(1)可以与茶水杯(3)相配合,但其下备用盖(4)可与茶水杯(3)配合,因此其给出了将上盖(1)也与茶水杯(3)实现配合的技术启示,而且同一产品的盖子与备用盖选择同样的螺纹以方便互换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与附件1公开的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将权利要求2与附件1进行对比可知,附件1中的下备用盖(4)完全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装饰盖(3),其同样通过螺纹连接于盛水的茶水杯底部,因此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亦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也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其进一步限定了“在所述主杯体(11)的外杯壁上设有弧形装饰槽(111)”,正如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所述,在茶杯杯体外壁上设有装饰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弧形装饰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采用的常规手法,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3亦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920193364.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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