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用自动控制饮水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家禽用自动控制饮水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843
决定日:2011-12-23
委内编号:5W1016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64056.3
申请日:2008-07-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罗勇
授权公告日:2009-04-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魏科军
主审员:李方芳
合议组组长:郑直
参审员:叶峰
国际分类号:A01K039/0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对比文件公开了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且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0820064056.3、名称为“家禽用自动控制饮水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8年07月0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04月15日,专利权人为魏科军。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家禽用自动控制饮水器,包括设置有饮水槽(1)的外壳(2),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外壳(2)壳体内的配重(3)和与壳体顶部固定连接的进出水控制装置,配重(3)上设有伸出壳体的挂杆(4),进出水控制装置套在挂杆(4)上,所述进出水控制装置包括设置有出水嘴(5)的给水杯(6)和设置有进水连接管(7)且与给水杯(6)配合的杯盖(8),给水杯(6)中部内凹,内凹处套接有与挂杆(4)配合上下活动的密封座(9),密封座(9)上设置有复位弹簧(10)和与伸入杯体内的进水连接管(7)配合开关的密封圈(1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家禽用自动控制饮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给水杯(6)上对称设置有两个出水嘴(5),出水嘴(5)处与壳体卡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家禽用自动控制饮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2)呈半球状,壳体上对应出水嘴(5)设置有导流槽。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家禽用自动控制饮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挂杆(4)上设置有凸台,密封座(9)的密封杆上部内凹与挂杆(4)凸台配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2或4所述的家禽用自动控制饮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复位弹簧(10)一端与密封杆配合,另一端与杯盖(8)配合复位。
6. 根据权利要求1、2或4所述的家禽用自动控制饮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杯盖(8)与给水杯(6)盖合处设置有与给水杯(6)螺纹连接的连接盖(12)。
7. 根据权利要求1、2或4所述的家禽用自动控制饮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配重(3)呈中空状。”
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之前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43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权利要求6,其包括如下四个技术方案:
“方案1、一种家禽用自动控制饮水器,包括设置有饮水槽(1)的外壳(2),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外壳(2)壳体内的配重(3)和与壳体顶部固定连接的进出水控制装置,配重(3)上设有伸出壳体的挂杆(4),进出水控制装置套在挂杆(4)上,所述进出水控制装置包括设置有出水嘴(5)的给水杯(6)和设置有进水连接管(7)且与给水杯(6)配合的杯盖(8),给水杯(6)中部内凹,内凹处套接有与挂杆(4)配合上下活动的密封座(9),密封座(9)上设置有复位弹簧(10)和与伸入杯体内的进水连接管(7)配合开关的密封圈(11)。所述杯盖(8)与给水杯(6)盖合处设置有与给水杯(6)螺纹连接的连接盖(12)。
方案2、一种家禽用自动控制饮水器,包括设置有饮水槽(1)的外壳(2),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外壳(2)壳体内的配重(3)和与壳体顶部固定连接的进出水控制装置,配重(3)上设有伸出壳体的挂杆(4),进出水控制装置套在挂杆(4)上,所述进出水控制装置包括设置有出水嘴(5)的给水杯(6)和设置有进水连接管(7)且与给水杯(6)配合的杯盖(8),给水杯(6)中部内凹,内凹处套接有与挂杆(4)配合上下活动的密封座(9),密封座(9)上设置有复位弹簧(10)和与伸入杯体内的进水连接管(7)配合开关的密封圈(11)。所述给水杯(6)上对称设置有两个出水嘴(5),出水嘴(5)处与壳体卡接。所述杯盖(8)与给水杯(6)盖合处设置有与给水杯(6)螺纹连接的连接盖(12)。
方案3、一种家禽用自动控制饮水器,包括设置有饮水槽(1)的外壳(2),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外壳(2)壳体内的配重(3)和与壳体顶部固定连接的进出水控制装置,配重(3)上设有伸出壳体的挂杆(4),进出水控制装置套在挂杆(4)上,所述进出水控制装置包括设置有出水嘴(5)的给水杯(6)和设置有进水连接管(7)且与给水杯(6)配合的杯盖(8),给水杯(6)中部内凹,内凹处套接有与挂杆(4)配合上下活动的密封座(9),密封座(9)上设置有复位弹簧(10)和与伸入杯体内的进水连接管(7)配合开关的密封圈(11)。所述外壳(2)呈半球状,壳体上对应出水嘴(5)设置有导流槽。所述挂杆(4)上设置有凸台,密封座(9)的密封杆上部内凹与挂杆(4)凸台配合。所述杯盖(8)与给水杯(6)盖合处设置有与给水杯(6)螺纹连接的连接盖(12)。
方案4、一种家禽用自动控制饮水器,包括设置有饮水槽(1)的外壳(2),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外壳(2)壳体内的配重(3)和与壳体顶部固定连接的进出水控制装置,配重(3)上设有伸出壳体的挂杆(4),进出水控制装置套在挂杆(4)上,所述进出水控制装置包括设置有出水嘴(5)的给水杯(6)和设置有进水连接管(7)且与给水杯(6)配合的杯盖(8),给水杯(6)中部内凹,内凹处套接有与挂杆(4)配合上下活动的密封座(9),密封座(9)上设置有复位弹簧(10)和与伸入杯体内的进水连接管(7)配合开关的密封圈(11)。所述给水杯(6)上对称设置有两个出水嘴(5),出水嘴(5)处与壳体卡接。所述外壳(2)呈半球状,壳体上对应出水嘴(5)设置有导流槽。所述挂杆(4)上设置有凸台,密封座(9)的密封杆上部内凹与挂杆(4)凸台配合。所述杯盖(8)与给水杯(6)盖合处设置有与给水杯(6)螺纹连接的连接盖(12)。”
罗勇(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3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3-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并同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US4421061的美国专利文献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83年12月20日,共13页;
证据2:专利号为200320116692.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告日为2004年10月27日,共6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而且证据1的公开日比本专利的申请日早,因此,证据1破坏了权利要求1-7的新颖性。由于证据2公开了“水台出水嘴(10)位于升降水盘(7)上所开的流水槽(9)的上部并与该流水槽相匹配”,因此,即使本专利所述的导流槽是在壳体上开设的,这样的技术也被证据2公开,因此,证据1结合证据2破坏了权利要求3-7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8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1年09月23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其认为,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43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包括四种技术方案,即前述方案1至4。专利权人进一步指出,上述四种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至少具有如下区别特征:(1)进出水控制装置与壳体顶部是固定连接,(2)杯盖与给水杯是采用盖合连接,因此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并且正是由于上述区别,导致本专利的上述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上进水封闭式家禽自动饮水器的结构并不相同,并且请求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现有技术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2中公开的饮水器的结构变形为本专利上述技术方案所要保护的饮水器结构的技术启示,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本专利上述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符合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1年10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30日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9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没有出席。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当庭向请求人明确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范围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4383号在先生效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所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6,其包括前述四种技术方案。请求人对上述审查基础无异议,对上述四种方案的内容无异议。在此基础上,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方案1、2、3、4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方案3、4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就上述观点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本专利作出的第14383号在先生效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在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6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并且专利权人在本次无效案件审理期间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对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以2009年04月15日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为审查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为美国专利文献的复印件,证据2为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两者均是专利文献,属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未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未对上述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且证据1、2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及2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1)关于方案1的新颖性
方案1请求保护一种家禽用自动控制饮水器,证据1公开了一种悬挂式家禽饮水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2页第4段-第3页第7段,图1、2):所述饮水机包括吊杆装置2、水箱4及圆颈烧瓶8,在水箱4的下端配备水槽7,圆颈烧瓶8连接在吊杆装置下端,并且放置在水箱4内,在圆颈烧瓶8上端设有伸出水箱的立杆10,进出水装置套在立杆10上,其包括阀套20,阀套20由包含管状进水口22的上阀套部分21、包含两个出水口24和25的下阀套部分23以及套管26组成,套管26可连接上阀套部分21,并且通过螺纹连接下阀套部分23,上阀套部分21还包括作为进水口延伸部分的中空导管元件27,下阀套部分23中部内凹,与套管一起用于控制水槽7入水水流的环形弹性垫圈30,由内凹处的支架31进行支撑,支架31套接在立杆10上,支架31的下端形成环形边35,用于连接环形弹性垫圈30,从而使垫圈30被支架31牢固地支撑在水平位置,支架31上端与套管41之间插入弹簧40,作为阀套的弹簧装置,支架31和环形边35在进出水时相对于进水口导管上下活动,水槽内开始没有水时,环形边上的垫圈30与进水口导管保持距离,水通过导管和垫圈流入出水口24和25,并流入水槽7,水达到一定水位时进水口导管与环形垫圈接合,停止供水。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证据1中的水箱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外壳,圆颈烧瓶8相当于本专利的配重,立杆10相当于本专利的挂杆,出水口24、25相当于本专利的出水嘴,下阀套部分23相当于本专利的给水杯,管状进水口22和中空导管元件27的组合相当于本专利的进水连接管,上阀套部分21相当于本专利的杯盖,套管26相当于本专利的杯盖与给水杯盖合处设置的连接盖,支架31和环形边35相当于本专利的密封座,弹性垫圈30相当于本专利的密封圈,弹簧40相当于本专利的复位弹簧,弹性垫圈30与进水管配合控制进出水相当于本专利的密封圈与进水连接管配合开关。且上述部件的连接关系与本专利方案1中相同,所起作用也与方案1中相同。因此,方案1的全部技术特征都已经被证据1公开,且二者都属于家禽饮水器的技术领域,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都能达到对家禽饮水器的水量进行自动控制的相同的技术效果,因而方案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2)关于方案2的新颖性
参见上述对方案1的评述部分,证据1已经公开了方案1的全部技术特征,为节约篇幅,对方案2中相同的技术特征的评述,此处不再赘述。此外,方案2中还包括特征“所述给水杯(6)上对称设置有两个出水嘴(5),出水嘴(5)处与壳体卡接”,对于上述特征,证据1还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2页最后1段-第3页第1段,图1、2):下阀套部分23的两个出水口24和25为管状出水口,从阀套直径对边侧向突出,与水箱4上端形成的卡口插槽6一起作为卡口插头,这样,可以通过将24和25传送到水箱4上端对边上的卡口插槽6内,并转动水箱,将管状出水口固定在插槽内(相当于方案2中的给水杯上对称设置有两个出水嘴,出水嘴处与壳体卡接)。由此可见,方案2的全部技术特征都已经被证据1公开,且二者都属于家禽饮水器的技术领域,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都能达到对家禽饮水器的水量进行自动控制的相同的技术效果,因而方案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方案3的创造性
参见上述对方案1的评述部分,证据1已经公开了方案1的全部技术特征,为节约篇幅,对方案3中相同的技术特征的评述,此处不再赘述。此外,方案3中还包括特征“所述外壳(2)呈半球状,壳体上对应出水嘴(5)设置有导流槽。所述挂杆(4)上设置有凸台,密封座(9)的密封杆上部内凹与挂杆(4)凸台配合”。对于上述特征,证据1还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3页第2-6段,图1、2):水箱4呈半球状,流入出水口24和25的水沿着水箱的外表面流入环形水槽7;支架31形成直径略大于立杆10外径的上环形部分32用于相应连接,并且形成加大直径的下环形部分33,连接立杆外表面上阀装置壁29的上方,环形凸肩34与立杆10上的外环形凸肩12结合,确定32和33部分的结合处,从而固定支架在立杆上的位置(相当于方案3中的挂杆上设置有凸台,密封座的密封杆上部内凹与挂杆凸台配合)。
由上述内容可知,方案3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方案3中壳体上对应出水嘴设置有导流槽。基于该区别特征,方案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方便地将出水口的水引流入水槽内。但该区别特征已经被证据2公开,证据2公开了一种上进水封闭式家禽自动饮水器,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图1):水台出水嘴10位于升降水盘7上所开的流水槽9的上部并与该流水槽相匹配,流水槽9沿升降水盘7的外壁伸向升降水盘7下部的环形水槽的上部。上述特征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方案3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将出水口的水引流到水槽内供家禽饮用,因此证据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证据1以得到本专利方案3的技术启示,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方案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方案3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方案4的创造性
参见上述对方案1的评述部分,证据1已经公开了方案1的全部技术特征,为节约篇幅,对方案4中相同的技术特征的评述,此处不再赘述。此外,方案4中还包括特征“所述给水杯(6)上对称设置有两个出水嘴(5),出水嘴(5)处与壳体卡接。所述外壳(2)呈半球状,壳体上对应出水嘴(5)设置有导流槽。所述挂杆(4)上设置有凸台,密封座(9)的密封杆上部内凹与挂杆(4)凸台配合”。对于上述特征,证据1还公开了(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2页最后1段-第3页第6段,图1、2):下阀套部分23的两个出水口24和25为管状出水口,从阀套直径对边侧向突出,与水箱4上端形成的卡口插槽6一起作为卡口插头,这样,可以通过将24和25传送到水箱4上端对边上的卡口插槽6内,并转动水箱,将管状出水口固定在插槽内(相当于方案4中的给水杯上对称设置有两个出水嘴,出水嘴处与壳体卡接)。水箱4呈半球状,流入出水口24和25的水沿着水箱的外表面流入环形水槽7;支架31形成直径略大于立杆10外径的上环形部分32用于相应连接,并且形成加大直径的下环形部分33,连接立杆外表面上阀装置壁29的上方,环形凸肩34与立杆10上的外环形凸肩12结合,确定32和33部分的结合处,从而固定支架在立杆上的位置(相当于方案4中的挂杆上设置有凸台,密封座的密封杆上部内凹与挂杆凸台配合)。
由上述内容可知,方案4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方案4中壳体上对应出水嘴设置有导流槽。基于该区别特征,方案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方便地将出水口的水引流入水槽内。但该区别特征已经被证据2公开,证据2公开了一种上进水封闭式家禽自动饮水器,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图1):水台出水嘴10位于升降水盘7上所开的流水槽9的上部并与该流水槽相匹配,流水槽9沿升降水盘7的外壁伸向升降水盘7下部的环形水槽的上部。上述特征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方案4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将出水口的水引流到水槽内供家禽饮用,因此证据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证据1以得到本专利方案4的技术启示,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得到方案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方案4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的答复
专利权人在2011年09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至少具有如下区别特征:(1)进出水控制装置与壳体顶部是固定连接,(2)杯盖与给水杯是采用盖合连接。因此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并且请求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现有技术存在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2中公开的饮水器的结构变形为本专利上述技术方案所要保护的饮水器结构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公开了家禽饮水机中阀套20包括上阀套部分21和下阀套部分23,下阀套部分23包括圆形结构,用于连接水箱4上端圆形部分5内侧的外壁28,并且可以通过将下阀套部分23的两个出水口24和25传送到水箱4上端对边上的卡口插槽6内,将管状出水口固定在插槽内,快速将水箱4与阀套20连接,其中下阀套部分23属于进出水控制装置的一部分(参见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2页最后1段-第3页第1段,图1),因此,证据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中进出水控制装置与壳体顶部是固定连接的技术特征。证据1中还公开了阀套20由包含管状进水口22的上阀套部分21、包含两个出水口24和25的下阀套部分23以及套管26组成,套管26可连接上阀套部分21,并且通过螺纹连接下阀套部分23,其中,下阀套部分23相当于本专利的给水杯,上阀套部分21相当于本专利的杯盖,套管26相当于本专利的连接盖,结合图1和图2可知,上阀套部分在下阀套部分的上端,可以理解为盖合结构,并且在盖合处设置有与下阀套部分螺纹连接的套管,相当于本专利中杯盖与给水杯盖合处的连接盖,因此证据1公开了杯盖与给水杯是采用盖合连接的技术特征。如前文的评述,方案1和方案2的技术特征都被证据1公开,不具备新颖性;而方案3、方案4与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壳体上对应出水嘴设置有导流槽,该区别特征又已被证据2公开,且在证据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专利中相同,因此证据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方案3、方案4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综上,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观点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064056.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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