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盗锁芯及钥匙-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防盗锁芯及钥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891
决定日:2011-12-23
委内编号:5W1019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170818.2
申请日:2009-08-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山市基信锁芯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0-08-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杜胜勇
主审员:李超
合议组组长:郭建强
参审员:周文娟
国际分类号:E05B15/00,E05B31/00,E05B1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实用新型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8月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防盗锁芯及钥匙”的200920170818.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8月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防盗锁芯,其特征在于:它包括锁体、锁胆,所述锁体为上部是长方体,下部为两个圆柱体组合而成的几何体,且前段圆柱体为中空圆柱体,锁胆为圆柱体结构,位于锁体下部前段圆柱体的中空部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盗锁芯,其特征在于:锁体包括弹子孔、上弹子、弹簧、封门,所述弹子孔位于锁体前段,呈圆孔型由锁体顶部向下贯穿至锁胆处,数量为5-18个,在纵向上呈单排一列或多排阶梯状排列,上弹子位于弹子孔内部,上弹子上部是弹簧,封门在弹子孔顶部,并与弹子孔紧密结合。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防盗锁芯,其特征在于:所述弹子孔数量为8个。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盗锁芯,其特征在于:锁胆包括钥匙孔、台阶弹子孔、下弹子、卡片、卡片弹簧、卡片定位珠、卡片弹子、卡片弹子头、卡片弹子孔、卡片弹子槽、卡片定位珠锁定槽,所述的钥匙孔为长方形通孔,纵向贯穿锁胆,台阶弹子孔位于锁胆顶部,为圆形通孔,垂直贯穿锁胆,数量与弹子孔数量相等,且一一对应,下弹子位于台阶弹子孔内部,卡片为长方体结构,且两端下部有凸起,中间下部有圆形凹槽,卡片纵向放置于锁胆内部钥匙孔的下方,卡片弹子头位于卡片上部中段,卡片弹子槽为位于卡片底部中央位置横向的凹槽,卡片弹簧位于卡片两端凸起的上部,卡片弹子孔为长方形凹孔,位于钥匙孔下部,横向凹入锁胆,数量为1-8个,卡片弹子为底部中段有向上的凹槽,顶部有凸起的长方形结构,位于卡片弹子孔内,卡片定位珠为球形体,位于卡片底部的凹槽内,卡片定位珠锁定槽为纵向贯穿锁胆底部的槽,并将卡片定位珠置于内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防盗锁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卡片弹子孔数量为5个。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盗锁芯,其特征在于: 卡片弹子包括卡片弹子防爆开受力面、卡片弹子防拨槽,所述卡片弹子防爆开受力面位于卡片弹子底部,卡片弹子防拨槽为长方形凹槽,位于卡片弹子底部的卡片弹子防爆开受力面与卡片弹子槽之间。
7. 一种与防盗锁芯配合使用的钥匙,其特征在于:所述钥匙为前端楔形的长方体,在使用状态下插于锁胆内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与防盗锁芯配合使用的钥匙,其特征在于:钥匙包括齿花、曲型槽,所述齿花位于钥匙正面左侧,为与弹子孔对应的凹孔,曲型槽位于钥匙正面右侧,为与卡片弹子对应的凹槽,钥匙背面的齿花和曲型槽与正面完全一样。”
针对本专利,请求人中山市基信锁芯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5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16日,专利号为200520061925.3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3页;
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3日,专利号为200820003700.6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对比文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2月3日,专利号为200820003908.8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对比文件4:公开日为2008年7月30日、公开号为CN10123076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9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7、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选择,因此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对比文件4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常规选择,因此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8月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9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但并未陈述具体意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防盗锁芯,它包括锁体、锁胆,所述锁体为上部是长方体,下部为两个圆柱体组合而成的几何体,且前段圆柱体为中空圆柱体,锁胆为圆柱体结构,位于锁体下部前段圆柱体的中空部分;其特征在于:锁胆包括钥匙孔、台阶弹子孔、下弹子、卡片、卡片弹簧、卡片定位珠、卡片弹子、卡片弹子头、卡片弹子孔、卡片弹子槽、卡片定位珠锁定槽,所述的钥匙孔为长方形通孔,纵向贯穿锁胆,台阶弹子孔位于锁胆顶部,为圆形通孔,垂直贯穿锁胆,数量与弹子孔数量相等,且一一对应,下弹子位于台阶弹子孔内部,卡片为长方体结构,且两端下部有凸起,中间下部有圆形凹槽,卡片纵向放置于锁胆内部钥匙孔的下方,卡片弹子头位于卡片上部中段,卡片弹子槽为位于卡片底部中央位置横向的凹槽,卡片弹簧位于卡片两端凸起的上部,卡片弹子孔为长方形凹孔,位于钥匙孔下部,横向凹入锁胆,数量为1-8个,卡片弹子为底部中段有向上的凹槽,顶部有凸起的长方形结构,位于卡片弹子孔内,卡片定位珠为球形体,位于卡片底部的凹糟内,卡片定位珠锁定槽为纵向贯穿锁胆底部的槽,并将卡片定位珠置于内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盗锁芯,其特征在于:锁体包括弹子孔、上弹子、弹黄、封门,所述弹子孔位于锁体前段,呈圆孔型由锁体顶部向下贯穿至锁胆处,数量为5-18个,在纵向上呈单排一列或多排阶梯状排列,上弹子位于弹子孔内部,上弹子上部是弹簧,封门在弹子孔顶部,并与弹子孔紧密结合。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盗锁芯,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卡片弹子孔数量为5个。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盗锁芯,其特征在于:卡片弹子包括卡片弹子防爆开受力面、卡片弹子防拨槽,所述卡片弹子防爆开受力面位于卡片弹子底部,卡片弹子防拨槽为长方形凹槽,位于卡片弹子底部的卡片弹子防爆开受力面与卡片弹子槽之间。
5. 一种与防盗锁芯配合使用的钥匙,其特征在于:所述钥匙为前端楔形的长方体,在使用状态下插于锁胆内部。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与防盗锁芯配合使用的钥匙,其特征在于:钥匙包括齿花、曲型槽,所述齿花位于钥匙正面左侧,为与弹子孔对应的凹孔,曲型槽位于钥匙正面右侧,为与卡片弹子对应的凹槽,钥匙背面的齿花和曲型槽与正面完全一样。”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9月23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9月1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表示对专利人对权利要求进行的修改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宣布专利权人于2011年9月13日提交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规定,予以接受,因此本案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1年9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对比文件4、或者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对比文件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6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可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11年9月13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和3,分别将原权利要求2和4、4和6合并,保留原权利要求3、7、8,并修改了引用关系,从而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6,合议组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予以接受。
因此,本案的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1年9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因此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并且对比文件1-4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法律适用
本案属于根据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的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适用原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4、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若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实用新型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1)关于权利要求1
附件1公开了一种防盗锁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2段-第6页第2段,图1-15):本实用新型为一种锁芯,它包括锁壳1(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锁体14)和锁胆2(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锁胆2);所述锁壳1上部是长方体,下部为两个圆柱体组合而成的几何体,且前段圆柱体为中空圆柱体;锁胆2为圆柱体结构,位于锁体下部前段圆柱体的中空部分;锁胆2包括:锁胆槽204(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钥匙孔23)、正面弹子孔201(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台阶弹子孔16)、正面弹子34(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下弹子3)、横片44(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卡片12)、横片弹簧43(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卡片弹簧11)、侧面弹子42(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卡片弹子8)、弹销421(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卡片弹子头10)、侧槽203(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卡片弹子孔4)、横片滑进槽423(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卡片弹子槽9)、横片锁定槽103(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卡片定位珠锁定槽15);锁胆槽204(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钥匙孔23)为长方形通孔,纵向贯穿锁胆2;正面弹子孔201(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台阶弹子孔16)位于锁胆的正面顶部,为圆形通孔,并垂直贯穿锁胆,正面弹子孔201的数量与安装孔101(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弹子孔2)的数量相等,且一一对应;正面弹子34装入锁胆的正面弹子孔201内;横片44(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卡片12)为长方体结构,两端具有向外的突出部位;横片44放置于横片放置槽205内,横片放置槽205位于锁胆2内部的锁胆槽204(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钥匙孔23)的下方;侧面弹子42的上方中段设置有弹销421(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卡片弹子头10);横片滑进槽423(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卡片弹子槽9)为横向的凹槽;横片弹簧43放置在横片44的两端突出部位的上方;侧槽203(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卡片弹子孔4)为长方形凹孔,侧槽203位于锁胆槽204的下方,横向凹入锁胆,侧槽203的数量为4个;侧面弹子42底部中段有向上的凹槽,顶部有凸起的长方形结构,位于侧槽203内;横片锁定槽103为贯穿锁胆底部的槽,与横片44的圆弧形底部441相对应;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卡片中间下部有圆形凹槽,定位珠为球形体位于卡片底部的凹槽内;②卡片两端设置有凸起,卡片弹簧位于卡片两端凸起的上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①利用定位珠与卡片下部圆形凹槽的配合将定位珠锁定在卡片定位珠锁定槽中,从而使锁胆和锁体锁定;②通过卡片上的凸起保持弹簧的稳定。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锁芯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一种锁芯包括定位片、钢球、定位片锁定槽,其中定位片上设有符合钢球大小的凹槽,锁体上设有与定位片和钢球相对应的定位片锁定槽。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在定位片上设置凹槽、利用与凹槽相匹配的定位珠并且配合锁体上的定位珠锁定槽来锁定锁胆和锁体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横片,其两端上设置有横片弹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与弹簧作用的横片上设置凸起以保持弹簧受力时的稳定性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公开的侧面弹子具有侧面压簧,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卡片弹子采用的是无簧结构,由于取消了受力点增加了开启难度,而且由于卡片弹子处于无规则的停留状态,也给技术开启带来的难度。②卡片下部设置卡片定位珠的圆形凹槽增加了受力面积,增强了锁合的牢靠度。
对比,合议组认为:①作为一项权利要求,其技术方案以其文字限定的为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卡片弹子采用了无簧结构,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有、无侧面弹簧的技术效果,根据需要设置或取消侧面弹簧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规选择,并可预料其效果。此外,对比文件1的侧面弹子虽然具有侧珠压簧、并且侧面弹子处于侧珠压簧压力作用的位置上,但是撬锁者依然难以将所有侧面弹子的横片滑进槽同时拨弄到与横片相对应的位置,也就是说即使在设置了压簧的情况下,撬锁者在拨动过程中也难以根据受到的弹簧阻力来判断是否所有侧面弹子的横片滑进槽同时处于横片能够恰好进入的位置,因而也就无法将锁胆转动,因此,专利人权人认为采用无簧结构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和无簧结构并没有确定的联系。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定位片和钢球相互配合锁定锁胆和锁体的方式,并且指出通过卡片和钢球抱死功能,加强了安全防盗能力。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的定位片凹槽和钢球在锁定锁胆和锁壳时与本专利的卡片上的凹槽和卡片定位珠的作用与效果相同,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凹槽和定位珠锁定锁胆和锁壳的技术启示。
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在锁壳和锁胆的正方向上设有封珠31(对应权利要求2的封门17)、正面压簧32(对应于权利要求2的弹簧18)、平珠33(对应权利要求2的上弹子19),其中平珠33、正面压簧32、封珠31一次装入到锁壳的安装孔101(对应于权利要求2的弹子孔2)内,安装孔101为圆孔形,位于锁壳的前段,由锁壳顶部向下贯穿锁胆处,数量为10个, 在纵向上呈两排阶梯状排列,平珠33位于安装孔101内,上方是正面压簧32,封珠31在安装孔101顶部,封珠31与安装孔101过盈配合即两者紧密结合。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卡片弹子孔数量为5个。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具体内容:侧槽203的数量是4个。然而根据锁芯的使用需求,确定具体所需要的卡片弹子以及卡片弹子孔的数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
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1-16行,及图14-15):在侧面弹子42下方的横片滑进槽423旁还开有一个防挑拨槽424(对应于权利要求4的卡片弹子防拨槽25),防挑拨槽424为长方形凹槽,位于防挑拨槽424旁边的底面(相当于卡片弹子防爆开受力面)与横片滑进槽423之间。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是一种与防盗锁芯配合使用的钥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钥匙,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图7-12):钥匙的前端左右为楔形的长方体,钥匙在使用状态下插入锁胆内部。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5钥匙的前端上下也为楔形。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方便钥匙插入锁胆并与锁定装置作用,将钥匙的前端在厚度方向上也设置成楔形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关于从属权利要求6
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1行-第5页第1行,图7-13):在钥匙5上开有供侧面弹子42的弹销421滑进并推动侧面弹子向左移动的弹销槽51(对应于权利要求6的曲型槽32)以及牙花(对应于权利要求6的齿花),弹销槽51和牙花在钥匙5的同一面上,牙花设置在钥匙面的一侧,弹销槽51设置在同一钥匙面的另一侧,钥匙的两个面都设有牙花和弹销槽51,而将齿花设置于钥匙正面右侧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的结论,故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不具备创造性的其他证据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170818.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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