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讯发光二极管给LCD屏的控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视讯发光二极管给LCD屏的控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838
决定日:2011-12-26
委内编号:4W100819
优先权日:2005-10-11
申请(专利)号:200610127569.X
申请日:2006-09-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12-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凹凸电子(武汉)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佳凝
合议组组长:周航
参审员:房宝盛
国际分类号:G09G3/36、G09G3/34、G09G3/20、G02F1/133、H05B33/08、H05B33/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份证据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二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采用的技术手段均不相同,并且目前提交的其他证据也无法表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证据的基础上很容易获得所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上述份证据无法破坏所述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
全文:
鉴于本专利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应当适用原专利法和原专利法实施细则,因此本决定中所称的法律条款均是指原专利法和原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条款。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12月16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610127569.X、名称为“视讯发光二极管给LCD屏的控制”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09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05年10月11日,专利权人为凹凸电子(武汉)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发光二极管(LED)阵列的控制器,包括:DC/DC变换器电路,用于给LED阵列供电,LED阵列至少包含并联连接在一起的一个第一LED串和一个第二LED串,各自含有至少两个LED;
其特征在于,该控制器还包括:
回馈电路,用于从第一LED串接收第一回馈信号,从第二LED串接收第二回馈信号,第一回馈信号与第一LED串中的电流成正比,第二回馈信号与第二LED串中的电流成正比,回馈电路还可比较第一回馈信号和第二回馈信号,基于此比较,参照第二LED串中的电流,进一步控制压降来调整第一LED串中的电流。
2. 权利要求1之控制器,其中:
DC/DC变换器电路可以从降压,升压,降-升压,Sepic,Zeta,Cuk DC/DC变换器拓扑中选择。
3. 权利要求1之控制器,其中:
所述回馈电路包括至少一个放大器电路用于比较第一回馈信号和第二回馈信号并生成一个控制信号,所述回馈电路还可包括一个开关,与第一回馈信号串联,所述控制信号通过控制该开关的状态来控制开关两端的压降。
4. 权利要求3之控制器,其中:
所述回馈电路还可包括一个第一检测电阻连接至所述第一回馈信号和所述放大器电路的一个输入端上,包括一个第二检测电阻连接至第二回馈信号和所述放大器电路的第二个输入端上,所述第一检测电阻和第二检测电阻的阻值相同。
5. 权利要求3之控制器,其中:
所述回馈电路还可包括一个第一检测电阻连接至所述第一回馈信号和所述放大器电路的一个输入端上,包括一个第二检测电阻连接至第二回馈信号和所述放大器电路的第二个输入端上,所述第一检测电阻和第二检测电阻的阻值不同。
其特征在于,该系统还包括:
一个能够给LED阵列供电的控制器,该控制器还可从第一LED串接收第一回馈信号,从第二LED串接收第二回馈信号,第一回馈信号与第一LED串中的电流成正比,第二回馈信号与第二LED串中的电流成正比,控制器还可比较第一回馈信号和第二回馈信号,根据此比较,控制器参照第二LED串中的电流,进一步控制一个压降来调整第一LED串中的电流。
6. 权利要求3之控制器,其中:
如果第一回馈信号大于第二回馈信号,所述放大器电路参照第二LED串中的电流,控制所述开关以增大开关两端压降,以此来减小所述第一LED串中的电流。
7. 权利要求3之控制器,其中:
如果第一回馈信号小于第二回馈信号,所述放大器电路参照第二LED串中的电流,控制所述开关以减小开关两端压降,以此来增大所述第一LED串中的电流。
8. 权利要求1之控制器,其中:
所述DC/DC变换器至少能接收第一信号,该信号与所述第一回馈信号成正比,或者能接收第二信号,该信号与所述第二回馈信号成正比,DC/DC变换器根据此来调节提供给LED阵列的功率供给。
9. 权利要求3之控制器,其中:
所述回馈电路还包括突发模式调光电路,至少与所述第一LED串或第二LED串中的一个相连,该突发模式回馈电路通过调整第一或第二回馈信号的流动可以调整所述第一LED串或第二LED串的亮度。
10. 权利要求9之控制器,其中:
突发模式调光电路包括多路转换器电路,该多路转换器电路有一个第一输入端连接至一个脉冲宽度调制(PWM)信号,一个第二输入端连接至所述控制信号,以及一个输出,连接至所述开关,开关的导通状态由该控制信号和PWM信号来控制。
11. 一个使用LED的照明系统,包括:一个LED阵列,至少包括并联连接在一起的一个第一LED串和一个第二LED串,各自含有至少两个LED;
其特征在于,该系统还包括:
一个能够给LED阵列供电的控制器,该控制器还从第一LED串接收第一回馈信号,从第二LED串接收第二回馈信号,第一回馈信号与第一LED串中的电流成正比,第二回馈信号与第二LED串中的电流成正比,控制器还比较第一回馈信号和第二回馈信号,根据此比较,控制器参照第二LED串中的电流,进一步控制一个压降来调整第一LED串中的电流。
12. 权利要求11之系统,其中:
所述控制器包括DC/DC变换器电路,用于向LED阵列提供直流电源,该DC/DC变换器电路可以从降压,升压,降-升压,Sepic,Zeta,Cuk DC/DC变换器拓扑中选择。
13. 权利要求11之系统,其中:
所述控制器包括回馈电路,该回馈电路包括至少一个放大器电路用于比较第一和第二回馈信号并生成一个控制信号,回馈电路还可包括一个开关,与所述第一回馈信号串联,上述控制信号控制该开关的导通状态以控制其两端压降。
14. 权利要求13之系统,其中:
所述回馈电路还可包括一个第一检测电阻,连接至所述第一回馈信号和所述放大器电路的一个输入端,包括一个第二检测电阻,连接至所述第二回馈信号和所述放大器电路的第二输入端,其中第一检测电阻和第二检测电阻大小相同。
15. 权利要求13之系统,其中:
所述回馈电路还可包括一个第一检测电阻,连接至所述第一回馈信号和所述放大器电路的一个输入端,包括一个第二检测电阻,连接至所述第二回馈信号和所述放大器电路的第二输入端,其中第一检测电阻和第二检测电阻大小不同。
16. 权利要求13之系统,其中:
如果第一回馈信号大于第二回馈信号,所述控制信号就会参照第二LED串中的电流,控制开关增大其两端压降,以减小第一LED串中的电流。
17. 权利要求13之系统,其中:
如果第一回馈信号小于第二回馈信号,所述控制信号就会参照第二LED串中的电流,控制开关减小其两端压降,以增大第一LED串中的电流。
18. 权利要求12之系统,其中:
所述DC/DC变换器至少能接收第一信号,该信号与所述第一回馈信号成正比,或者能接收第二信号,该信号与所述第二回馈信号成正比,DC/DC变换器根据此来调节提供给LED阵列的功率供给。
19. 权利要求11之系统,其中:
所述第一LED串包括多个选自红色LED、蓝色LED和绿色LED中的同一颜色的LED;
所述第二LED串包括多个选自红色LED、蓝色LED和绿色LED中的同一颜色的LED。
20. 权利要求13之系统,其中:
所述回馈电路还包括突发模式调光电路,该电路与所述第一和第二LED串中的至少一个相连,并能通过调整第一或第二回馈信号的流动来调整所述第一或第二LED串的亮度。
21. 权利要求20之系统,其中:
所述突发模式调光电路包括多路转换器电路,其第一输入端连接至一个PWM信号,第二输入端连接至所述控制信号,输出端连接至所述开关,该开关的导通状态由上述控制信号和PWM信号来控制。
22. 一种使用LED的照明方法,包括:给一个LED阵列供电,该LED阵列至少包含并联连接在一起的一个第一LED串和一个第二LED串,各自包含至少2个LED;
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还包括:
比较第一回馈信号和第二回馈信号,第一回馈信号来自第一LED串,其大小与第一LED串中电流成正比,第二回馈信号来自第二LED串,其大小与第二LED串中电流成正比;
根据比较第一回馈信号和第二回馈信号的结果,至少控制所述第一LED串的一个压降,参照第二LED串中的电流来调节第一LED串中的电流。
23. 权利要求22之方法,还包括:
根据第一回馈信号和第二回馈信号的比较结果,生成一个控制信号,该控制信号表明了第一回馈信号和第二回馈信号之差;
控制与第一或第二回馈信号串联的开关的导通状态以控制开关两端压降。
24. 权利要求23之方法,其中:
如果所述第一回馈信号大于第二回馈信号,所述控制信号即控制开关以增大其两端压降,参照第二LED串中的电流,使得所述第一LED串中电流减小。
25. 权利要求23之方法,其中:
如果第一回馈信号小于第二回馈信号,所述控制信号即控制开关以减小其两端压降,参照第二LED串中的电流,使得所述第一LED串中电流增大。
26. 权利要求22之方法,还包括:
根据所述第一回馈信号和第二回馈信号中的一个或同时考虑二者,调节提供给所述LED阵列的功率。
27. 权利要求22之方法,其中:
通过调整第一或第二回馈信号的流动来调节所述第一或第二LED串的亮度。
28. 权利要求27之方法,其中:
根据一个PWM信号,调整所述第一或第二回馈信号的流动。”

针对上述专利权,昌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3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2份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I236169号中国台湾地区的发明专利说明书,其上没有载明公开日期;
附件2:EP1511088A1号欧洲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2005年03月02日。
请求人认为:
(1)关于新颖性
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附件1公开了:DC/DC变换器(直流一直流转换器)、第一LED串、第二LED串、LED串各自含有两个LED以及回馈电路等结构,以及LED阵列和LED串之间是并联连接。附件1还公开了回馈电路(回授电路)以第一或第二电位中电位较低者作为回授电压,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特征“参照第二LED串中的电流,进一步控制压降来调整第一LED串中的电流”与上述附件1中的技术特征没有实质性区别。因此,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21的特征也均被附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新颖性。
(2)关于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通过压降调整电流回馈电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1是包含与权利要求1相同特征的使用LED的照明系统,而使用LED的照明系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22是包含与权利要求1相同特征的使用LED的照明方法,因此权利要求22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0、12-21、23-2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2公开,或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1年4月22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仍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补充提交了如下2份附件作为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3:公开号为CN146969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期为2004年1月21日;
附件4:公开号为CN151283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期为2004年7月14日。
请求人补充认为:(1)关于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21中第一LED串、第二LED串、回馈电路、DC-DC变换器电路、放大器、第一检测电阻、第二检测电阻、脉冲宽度调制(PMW)信号等均已经被附件1第13页至18页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1相对于附件1均不具备新颖性。
(2)关于创造性
附件1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参照第二LED串中的电流,进一步控制压降来调整第一LED串中的电流”,最终实现的是技术效果是使得两个电流回馈信号的电流值相等。附件1公开了回馈电路(回授电路)以第一或第二电位中电位较低者作为回授电压,说明附件1的发明目的是“使每串发光二极体串列都具有相同的电流大小以产生相同的发光亮度”。本专利权利要求1上述特征与上述附件1没有实质性的区别,通过压降调整电流回馈电路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附件3公开了一种驱动多支放电灯管的变流器,并说明了比较第一检测信号和第二检测信号,以产生比较信号控制第一电流平衡电路及第二电流平衡电路,使第一灯管电流和第二灯管电流相等。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1与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4公开了一种冷阴极荧光灯管驱动装置,其具体公开了:主灯管对应的光敏元件输出的电流分流至该主灯管反馈控制电路和每一次灯管反馈控制电路,并和每一次灯管对应的光敏元件输出的电流比对,达到各灯管等辉度驱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1、3、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28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8月0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补充意见陈述书及其所有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9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0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1年09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附件2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因此对附件2不予考虑。请求人没有对独立权利要求1、11、22与附件1、3、4公开的内容具体比对,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通过压降调整电流回馈电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公知常识。此外,不清楚请求人将附件1、3和4中的哪一个或哪几个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也没有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10、12-21和23-2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1、2和3的哪些部分中被公开,而且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它们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的专利代理人王惠香和公民代理陈申军出庭参加,专利权人委托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专利代理人张浩、陈炜和公民代理赵立军出庭参加。
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09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和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8相对于附件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明确放弃权利要求2-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并放弃附件2作为证据使用。
专利权人对附件3、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认为附件1的公开日期错误,对附件1的真实性不发表意见,同意合议组代为核实附件1的真实性。此外,专利权人认为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没有结合证据具体分析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
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鉴于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补充意见陈述书中已经列举了证据,并进行了技术方案的对比,经审查,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故合议组仍对请求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进行审理。
(一)关于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第11页第2段、第13页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基本结构,对回馈电路也有相关的描述。附件1中回授电路208检测到的控制信号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回馈信号。此外,虽然请求人承认本专利与附件1在电流与回馈信号成正比以及控制压降来调整电流方面存在区别,但仍坚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是通过控制控制信号的大小来调整第一电流和第二电流的大小,但这两个控制信号是外部控制的信号,并不是作为回馈信号来提供,也没有起到回馈的作用,回授电路208也没有接收这两个控制信号,回授电路208是将V1和V2两端的电位作为回馈信号,从而附件1中的回馈信号不可能与LED串的电流成正比。因此,附件1没公开权利要求1中关于两个回馈信号与LED串的电流成正比的特征,以及比较两个回馈信号并参照第二LED串中的电流进一步控制压降来调整第一LED串中的电流的特征。
(二)关于创造性:
(1)针对独立权利要求1、11、22相对于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或者附件1结合附件3和公知常识,或者附件1结合附件4和公知常识: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第一个区别技术特征是关于第一回馈信号和第二回馈信号分别与这两个电流成正比的特征,在附件1中测量的回馈信号是两个电压值,而没有公开成正比的电流这样的特征;第二个区别技术特征是基于两个回馈信号的比较,参照第二LED串中的电流来控制第一LED串中的电流的区别。这两个区别都是公知常识。此外,后一个区别技术特征在附件3或4中也有所启示。虽然附件3和4都是荧光管灯,但目的都是在LCD面板的照明调整灯电流,使得灯管电流达到一致,其反馈系统可用于LED灯。附件3还公开了变压器,以及通过调整电压和压降之间的变化,以电压来调整电流。只要附件3有压降调整的技术特征,就说明给出了通过控制压降来调整灯管电流的技术启示。另外,附件4也有对比输出电流的类似特征。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中的控制信号不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回馈信号。附件1第11页第2段回授电路208是把电位V1和V2中较小的电位值作为回授电压提供给直流-直流转换电路,并采用定电流电路来给LED提供输送电流。本专利是比较与两LED串电流有关的检测信号,利用信号的差值进行回馈以调整两LED串中的电流一致。两者原理不同。附件3是电流平衡电路,不同于回馈电路,其中检测信号跟灯管电流不是正比的关系,回馈信号比较的结果是两个电流中一个电流升高,同时另一个电流降低,不是本专利中的参照一个电流来调整另一个电流。附件4是通过光敏元件来检测灯管的辉度并得到辉度电流来提供给相应电路来控制次灯管的电流。附件3和4都用在交流领域,与本专利的直流方式差别较大,因此附件3和4的灯管不能相当于本专利中的LED串,而且调整电流的方式也完全不同。
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表示:针对独立权利要求11、22与权利要求1的意见陈述基本相同。
(3)针对从属权利要求2-10、12-21、23-28:
请求人认为: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对变换器电路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对于权利要求3,在附件1公开了放大器。虽然附件1中没有公开开关,但开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于权利要求4,附件1第9页第2段有相应的输出方式,对检测电阻的方式属于常规选择。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6、7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权利要求8,直流变换器本身就可以进行相应功能的调整。对于权利要求9,调光电路本身就是一种调节模式,而且在LED中按照调整亮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权利要求10中的PMW信号被附件1公开,另外,开关导通状态的相关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此外,权利要求19中有关同一颜色的特征是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引用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需要相应的证据证明。附件1中包括的放大器的定电流电路不是回馈电路。权利要求3中的开关实际是通过晶体管实现的,不同于附件1图2中的两个二极管。
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表示:对从属权利要求12-18、20、21、23-28的意见和从属权利要求2-10的意见陈述基本相同。
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已充分发表意见,没有新的意见需要补充,双方意见以当庭陈述为准。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证据和审查范围
1、关于证据
在本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当中,请求人共提交了4份证据,分别为附件1-4。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放弃附件2作为证据使用。附件1为中国台湾地区的发明专利说明书,上面没有记载公开日期,附件3、4均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专利权人认可附件3、4的真实性,但对附件1的公开日期提出质疑,同意由合议组代为核实附件1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经合议组核实,确认附件1、3和4的真实性,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附件1的公告日为2005年7月11日,附件3、4的公开日期分别为2004年1月21日和2004年7月14日,均早于本申请的优先权日,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审查范围
专利权人认为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没有结合证据具体分析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第1款规定:依照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规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本细则第64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本案中,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已先后明确地列出4份附件作为证据,并指出了在附件1、3、4的何处公开了何种特征,并将这些特征用来与本专利权利要求方案中的特征对比,从而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意见。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8相对于附件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明确放弃权利要求2-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并放弃附件2作为证据使用。因而,合议组认为: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对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已经作出具体说明,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鉴于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进一步明确了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因此本案的审查范围以请求人当庭明确的理由为准。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在本案中,请求人认为附件1可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其中的回授电路208检测到的控制信号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回馈信号。此外,请求人承认本专利与附件1在电流与回馈信号成正比以及控制压降来调整电流方面存在区别,但仍坚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发光二极管(LED)阵列的控制器。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多个LED的系统中,由于LED的压降差异会导致每个LED电流不同且亮度不均匀,而当采用整个LED串联一起时,LED串两端的电压过高又导致成本过高,如使用多个电源级给LED串中的每一个LED供电,则通常要求所有电源同步,并且具有控制电路体积大、效率低、构造复杂的缺陷。由此,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平衡各个LED串中的电流的同时降低成本、简化电路结构。为达到该目的,本专利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对于采用DC/DC(直流/直流)变换器供电且并联在一起的各LED串,在LED阵列控制器中设置回馈电路,分别从各LED串中接收与LED串中的电流成正比的回馈信号,并将回馈信号进行比较,基于比较结果,参照其中一个LED串中的电流,进一步控制压降来调整另一LED串中的电流。
附件1公开了一种发光二极管驱动装置,其也能够驱动两个发光二级体(LED)串,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附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直流-直流转换器将输出直流电压DC对并连的两个发光二级体串供电时,当每个发光二级体串的电压降不同,电流便不同,直流-直流转换器无法依据其中一个发光二级体串的回授电压精确控制每串LED串产生相同的亮度,造成整体亮度不均匀的缺陷。因而附件1的发明目的在于,采用分别由各定电流电路驱动各个发光二级体串的方式,使每个发光二级体串都具有相同的电流大小以使得发光亮度相同。
具体而言,附件1公开了(参见附件1第8-13页,附图1-3B):直流-直流(即DC-DC)转换电路,其作用也是给发光二级管(LED)阵列供电,第一发光二极体串204(1),第二发光二极体串204(2),两个发光二极体串各含多个LED,从附图1可以看出这两个发光二极体串是并联方式连接到一起的,回授电路208将与第一发光二极体串204(1)连接的第一电位V1以及与第二发光二极体串204(2)连接的第二电位V2中的电位较低者作为回授电压。从附图2所示的电路连接关系可知,附件1同样具有回授电路208而且其中的回授电路208比较第一发光二极体串204(1)、第二发光二极体串204(2)中电压降较大的发光二极体串,并且通过直流-直流转换电路,调整施加到该发光二极体串施加的电压。
因此,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回馈信号和第二回馈信号分别与第一LED串中的电流和第二LED串中的电流成正比;以及其回馈电路是基于第一回馈信号和第二回馈信号的比较,参照第二LED串中的电流,进一步控制压降来调整第一LED串中的电流;而附件1中的回授信号是回授电压,不反馈与电流成正比的信号,以及利用回授电路调整施加到该发光二极体串施加的电压,并不是调整发光二极体串中的电流。
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均涉及了用于驱动由两个LED串构成的LED阵列的控制电路,也都希望通过驱动电路的设置使得各LED串的发光亮度能够均匀,但两者对LED的供电方式不同决定了两者具体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基于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1-2段可知,本专利所采用的是直流电压对LED串供电的方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通过回馈电路调整通过LED串内的电流使得各LED串内的电流相平衡,而附件1采用的是固定电流的直流电流源对LED串供电的方式,也就是说,各LED串内的电流已由定电流电路所决定,不会再通过回授电路而改变,而回授电路的作用是将两个能够反映LED串上电压降的电位比较后仅调整电位较低者的电位,来保证LED串上具有较为适合的电压降。可见,附件1采用的技术手段并不是调整LED串内的电流,更不是参照一个LED串中的电流,进一步控制压降来调整另一个LED串中的电流,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之一。
本专利与附件1的另一个区别在于所采用的回馈信号也有所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两个回馈信号分别与两个LED串中的电流成正比。而附件1公开的是(参见附件1第8页倒数第3-4行)第一发光二极体串连接的第一电位以及与第二发光二极体串连接的第二电位中的电位较低者作为回授电压,上述第一、第二电位实际上分别是直流电压减去相应发光二极体串的电压降所得到的电位,并不与各自发光二极体串中的电流成正比,因此附件1的回授信号与本专利的回馈信号不同。
此外,针对专利权人主张的附件1回授电路208检测到的控制信号相当于本专利中回馈信号的观点,鉴于附件1明确记载了用作回馈的是回授电压(参见附件1第8页倒数第3-4行),并且由附件1第9页记载可知,两个定电流电路是分别根据电阻的大小调整控制信号的电压从而对应产生固定的电流,也就是说,定电流电路中的控制信号仅是用来调整电流源电流大小的,其与回授电路无关,也不是反映第一、第二发光二极体串中电流大小的回馈信号,附件1也没有记载控制信号在电路中实现回馈作用,因此控制信号不能对应本专利中与电流成正比的回馈信号。
综上所述,由于附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使得两者方案存在实质不同,因此,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成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附件1存在的上述两个区别都是公知常识。此外,附件3和4也启示了参照一个LED串中的电流,进一步控制压降来调整另一个LED串中的电流的技术特征。附件3公开的是调整荧光管灯的电流,其反馈系统可用于LED灯。附件3公开了检测信号最后达到电流相同,其中只要显示有压降调整的技术特征,就有通过压降调整控制电流的启示。附件4公开的是调整荧光管灯的电流,其反馈系统可用于LED灯。在附件4也有类似权利要求1的输出电流对比,定电流也是通过电压的调整来达到定电流的功能。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1、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1)参见上述关于权利要求1新颖性的评述,基于对本专利和附件1技术手段和发明目的的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附件1之间存在上述两个区别特征,其根本原因在于本专利与附件1对LED的供电原理不同,从而导致对于LED阵列发光亮度均匀的实现方式不同。本专利所提出的解决方案是使得并联的多个LED串中各个LED串中的电流能够平衡,各LED串的电源实际为电压源,因而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通过参照一个LED串中的电流改变其他LED串中的电压降从而调整电流;而附件1虽然也是为了使LED发光均匀,但其中提出的解决方案是使对应流过第一、第二发光二极体串的第一、第二电流固定,也就是说,各发光二极体串的电源实际为电流源,其与本专利的供电方式根本不同。由于电流源流出的电流值大小是固定的,因此这种供电方式的控制器不会去采用与发光二极体串内的电流成正比的回授信号进行比较,也不会根据回授电压来调整电流源。换句话说,附件1是直接调整各个发光二极体串内的电压降,本身不存在需要平衡LED串中电流的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与附件1对LED的供电原理存在上述根本不同,该附件1没有给出参照第二LED串中的电流进一步控制压降来调整第一LED串中的电流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附件1的技术方案改变成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那样的驱动控制方式。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去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并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请求人关于附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2)附件3公开了一种驱动多支放电灯管的变流器,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同时驱动多支CCFL灯管的变流器,通过电流平衡电路,以简单、经济的线路驱动LCD背光模块中的多支灯管,平衡灯管中的电流,延长灯管的寿命。附件3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通过设置变压器、分别对应于两个放电灯管的电流平衡电路、以及比较电路的方式,根据两个放电灯管的灯管电流分别产生检测信号,通过比较电路比较这两个检测信号,由灯管驱动电路增加一个放电灯管的灯管电流,同时减少一个放电灯管的灯管电流,以达到两个放电灯管电流平衡的目的。附件3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3的权利要求1-24):两个电流平衡电路分别检测流经两个灯管的灯管电流,比较电路通过接受第一、第二检测信号并比较第一、第二检测信号产生比较信号以控制这两个电流平衡电路,使得两个灯管电流相等。可见,附件3的技术领域是驱动背光模块中的多支CCFL灯管,由于CCFL驱动电路需要脉宽调制控制电路以及带有初级和次级线圈的变压器对CCFL灯管供电,当点亮灯管时还必须对灯管提供远高于灯管正常运转电压的启动电压,这些结构是必不可少的,因而其驱动电路的结构与本专利或附件1中仅需要直流电流源或直流电压源的驱动LED阵列完全不相同,不具有可比性。此外,由于附件3的发明目的是为了使各个灯管的电流平衡,采用的手段是利用比较信号同时控制两个灯管电流各自变化直到电流相等,其与附件1所述的技术方案在原理和技术手段上也存在根本不同,故两篇附件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通过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请求人关于附件1、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3)附件4公开了一种冷阴极荧光灯驱动装置,冷阴极荧光灯也就是CCFL,因而参见附件3的描述,其技术领域与本专利完全不同。附件4所要解决的是现有技术中多个冷阴极荧光灯驱动亮度不同的问题,其采用的技术手段是通过光敏元件检测各冷阴极荧光灯的辉度,选取其中之一作为主灯管,其余各灯管的辉度值跟随主灯管辉度变动,从而达到使得各冷阴极荧光灯的辉度始终保持一致,且不随时间变化出现辉度差异的技术效果。附件4具体公开了(参见附件4的权利要求1-8):主灯管对应的光敏元件输出的电流分流至该主灯管反馈控制电路和每一次灯管反馈控制电路,并和每一次灯管对应的光敏元件输出的电流比对,达到各灯管等辉度驱动。其中,由于比较的是光敏元件的输出电流,其对应于灯管的辉度,与流经灯管电流的平方成正比,而不是与流经灯管的电流成正比。附近4中冷阴极荧光灯管的驱动电路的结构涉及LC并联谐振变压电路和脉宽调制控制电路,并不是通过简单反馈直接控制灯管两端的压降来实现对灯管电流的控制。可见,与附件3类似,附件4与本专利与附件1所述的技术方案在原理和技术手段上也存在根本不同,两篇附件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通过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请求人关于附件1、4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破坏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同理,请求人基于相同的证据组合方式主张独立权利要求11、22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权利要求2-10分别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2-21分别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1,权利要求23-28分别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2,基于与前述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11、22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不成立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10、12-21、23-28相对上述附件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请求人请求无效本专利的理由均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610127569.X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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