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启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854
决定日:2011-12-26
委内编号:4W1001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10054730.0
申请日: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帕沃英蒂格盛(荷兰)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崇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莹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唐向阳
国际分类号:H02M3/335,H02M3/3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1.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整体技术方案中各个技术特征的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可以认为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是恰当的,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09月1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启动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510054730.0,申请日是2005年03月11日,专利权人是崇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启动装置,应用于电源供应器的启动,连接至一输入电压源与一维持电容,其特征在于包括有:
一晶体管,具有一源极端、一栅极端及一漏极端,该漏极端连接到该输入电压源,该源极端连接到该维持电容;
一启动控制单元,具有一输入端及一输出端,该输入端连接于该维持电容与该晶体管的源极端,该输出端连接于该晶体管的栅极端;
一切换开关,连接于该启动控制单元的输出端及该维持电容;
由此该输入电压源控制该晶体管导通,并对该维持电容进行充电,该启动控制单元从该维持电容取得一启动电压后,将控制该切换开关导通,以将该维持电容上的电能提供给一控制电路使用,并控制该晶体管截止,用以切断该输入电压源对该维持电容充电的充电路径。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启动装置,其中,该晶体管为一结型场效应晶体管。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启动装置,其中,进一步包括有一启动电阻,连接于该输入电压源与该结型场效应晶体管的漏极端。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启动装置,其中,该启动控制单元包括有:
一第一P型晶体管,其源极端连接到该维持电容与该晶体管的源极端,栅极端通过一第一电阻连接到该维持电容;
一第一N型晶体管,其漏极端连接到该第一P型晶体管的栅极端,源极端则连接一接地端;
一第一箝位器,连接于该第一P型晶体管的源极端与漏极端间;
一第二箝位器,其一端连接于该第一P型晶体管的漏极端,另一端连接到该第一N型晶体管的栅极端,并通过一第二电阻连接到该接地端;及
一放大电路,连接于该第一N型晶体管的漏极端、该维持电容、该切换开关的栅极端与该结型场效应晶体管的栅极端,根据该第一N型晶体管的切换,以进行信号的放大。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启动装置,其中,该第一箝位器与该第二箝位器依据该维持电容电位的上升而相继崩溃,进而产生一第一箝位电压与一第二箝位电压作为一磁滞临界电压范围。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启动装置,其中,该放大电路包括有:
一第二P型晶体管,其栅极端连接到该第一P型晶体管的栅极端,其源极端连接于该维持电容、该切换开关的源极端与该结型场效应晶体管的源极端;
一第一反向器,其一输入端连接于该第二P型晶体管的漏极端,一输出端连接于该切换开关的栅极端与该结型场效应晶体管的栅极端;及
一第三电阻,其一端连接于该第二P型晶体管的漏极端,另一端连接于该接地端。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启动装置,其中,该晶体管为一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启动装置,其中,进一步包括有一启动电阻,连接于该输入电压源与该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的漏极端。
9.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启动装置,其中,该启动控制单元包括有:
一第一P型晶体管,其源极端连接到该维持电容与该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的源极端,栅极端通过一第一电阻连接到该维持电容;
一第一N型晶体管,其漏极端连接到该第一P型晶体管的栅极端,源极端则连接一接地端;
一第一箝位器,连接于该第一P型晶体管的源极端与漏极端间;
一第二箝位器,其一端连接于该第一P型晶体管的漏极端,另一端连接到该第一N型晶体管的栅极端,并通过一第二电阻连接到该接地端;及
一放大电路,连接于该第一N型晶体管的漏极端、该维持电容、该切换开关的栅极端与该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的栅极端,根据该第一N型晶体管的切换,以进行信号的放大。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启动装置,其中,该第一箝位器与该第二箝位器依据该维持电容电位的上升而相继崩溃,进而产生一第一箝位电压与一第二箝位电压作为一磁滞临界电压范围。
11.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启动装置,其中,该放大电路包括有:
一第二P型晶体管,其栅极端连接到该第一P型晶体管的栅极端,其源极端连接于该维持电容、该切换开关的源极端与该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的源极端;
一第一反向器,其一输入端连接于该第二P型晶体管的漏极端,一输出端连接于该切换开关的栅极端;
一第三电阻器,其一端连接于该第二P型晶体管的漏极端,另一端连接于该接地端;
一第二反向器,其一输入端连接该第一反向器的输出端;及
一第二N型晶体管,其源极端连接于该接地端,漏极端连接于该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的栅极端,栅极端连接于该第二反向器的输出端。
12.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启动装置,其中,该放大电路包括有:
一第二P型晶体管,其栅极端连接到该第一P型晶体管的栅极端,其源极端连接于该维持电容、该切换开关的源极端与该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的源极端;
一第一反向器,其一输入端连接于该第二P型晶体管的漏极端,一输出端连接于该切换开关的栅极端;
一第三电阻,其一端连接于该第二P型晶体管的漏极端,另一端连接于该接地端;
一第二反向器,其一输入端连接该第一反向器的输出端;
一第二N型晶体管,其源极端通过一分压电阻连接至该维持电容,其漏极端连接于该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的栅极端,其栅极端连接于该第二反向器的输出端;及
一升压电容,其正端连接至该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的栅极端与该第二N型晶体管的漏极端,负端连接至该第一反向器的该输出端与该第二反向器的该输入端。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启动装置,其中,该升压电容于电源供应器重新启动时,用来加速导通该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
14.一种启动装置,应用于电源供应器,通过一启动电阻连接至一输入电压源,并连接一维持电容与一辅助绕组,其特征在于包括有:
一启动控制单元,具有一输入端及一输出端,该输入端连接于该维持电容;
一切换开关,连接于该启动控制单元的输出端及该维持电容;
该输入电压源通过启动电阻对该维持电容进行充电,该启动控制单元从维持电容取得一启动电压,以用来控制该切换开关导通,进而提供维持电容上的电能给一控制电路使用。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启动装置,其中,该启动控制单元包括有:
一第一P型晶体管,其源极端连接到该维持电容与该切换开关的源极端,栅极端通过一第一电阻连接到该维持电容;
一N型晶体管,其漏极端连接到该第一P型晶体管的栅极端,源极端则连接一接地端;
一第一箝位器,连接于该第一P型晶体管的源极端与漏极端间;
一第二箝位器,其一端连接于该第一P型晶体管的漏极端,另一端连接到N型晶体管的栅极端并通过一第二电阻连接到该接地端;及
一放大电路,连接于该N型晶体管的漏极端、该维持电容及该切换开关的栅极端,根据该N型晶体管的切换,以进行信号的放大。
16.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启动装置,其中,该第一箝位器与该第二箝位器依据该维持电容电位的上升而相继崩溃,进而产生一第一箝位电压与一第二箝位电压作为一磁滞临界电压范围。
17.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启动装置,其中,该放大电路包括有:
一第二P型晶体管,其栅极端连接到该第一P型晶体管的栅极端,其源极端连接于该维持电容、该切换开关的源极端与该晶体管的源极端;
一反向器,其一输入端连接于该第二P型晶体管的漏极端,一输出端连接于该切换开关的栅极端;及
一第三电阻,其一端连接于该第二P型晶体管的漏极端,另一端连接于该接地端。”
针对本专利,帕沃英蒂格盛(荷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03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号为US5285369A(下称对比文件1)的美国专利公开文本共6页,公开日为1994年02月08日;
附件2:公开号为US6002598A(下称对比文件2)的美国专利公开文本共5页,公开日为1999年12月14日;
附件3:公开号为US5675276A(下称对比文件3)的美国专利公开文本共7页,公开日为1997年10月07日;
附件4:对比文件1相关部分中文译文7页;
附件5:对比文件2相关部分中文译文1页;
附件6:对比文件3相关部分中文译文2页。
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提出的无效理由主要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8、1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13、15-1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0年04月0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10年04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同时补充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7:对比文件1相关部分中文译文9页;
附件8:对比文件2相关部分中文译文7页;
附件9:对比文件3相关部分中文译文10页;
附件10:公开号为US5631547A(下称对比文件4)的美国专利公开文本共43页,公开日为1997年05月20日;
附件11:公开号为US4716323 A(下称对比文件5)的美国专利公开文本共10页,公开日为1987年12月29日;
附件12: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于2010年04月26日出具的证明编号为2010-NLC-GCZM-132的文献复制证明复印件2页,附具Siliconix公司所出、Ed Oxner 修订的‘Designing with Field-Effect Transistors’第二版(下称对比文件6)封面页、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255-256页复印件共6页,出版时间为1990年;
附件13:公开号为US4772812A(下称对比文件7)的美国专利公开文本共5页,公开日为1988年09月20日;
附件14: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于2010年04月26日出具的证明编号为2010-NLC-GCZM-134的文献复制证明复印件2页,附具Mikko E.Waltari和Kari A.I. Halonen编著的‘Circuit Techniques for Low-Voltage and High-Speed A/D Converters’(下称对比文件8)封面页、书名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第79、80、240页复印件共8页,出版时间为2002年;
附件15:对比文件4相关部分中文译文52页;
附件16:对比文件5相关部分中文译文16页;
附件17:对比文件6相关部分中文译文2页;
附件18:对比文件7相关部分中文译文7页;
附件19:对比文件8相关部分中文译文2页。
请求人补充的无效理由主要是: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4或者对比文件5公开,因而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2、3分别与对比文件4,或者与对比文件5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4或者对比文件4、6或者对比文件5、6公开,因而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分别与对比文件4,或者与对比文件4、6,或者与对比文件5、6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4、6或者对比文件4、7或者对比文件4、8或者对比文件4、6、7或者对比文件4、6、8或者对比文件5、6或者对比文件5、6、7或者对比文件5、6、8公开,因而权利要求12、13相对于对比文件1、3分别与对比文件4、6,或者对比文件4、7,或者对比文件4、8,或者对比文件4、6、7,或者对比文件4、6、8,或者对比文件5、6,或者对比文件5、6、7,或者对比文件5、6、8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对比文件4或者对比文件5公开,因而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3分别与对比文件4,或者与对比文件5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6、9-13、15-17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4、9、15记载的“箝位器”概括了过宽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4、9、15的“放大电路”对具体连接方式是一种过宽的上位概括,其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存在相同的缺陷,权利要求12的“分压电阻”的连接方式是对说明书记载的特定方式的上位概括;权利要求14-17缺少解决“在电源供应器启动后,得以切断输入电压源对维持电容的充电路径,以节省电源供应器的功率损耗”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连接在充电路径中并且被耦合成在电源供应器启动后关断以切断充电路径的晶体管”,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于2010年05月04日提交了针对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至少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以下4点技术特征:“维持电容”、“由此该输入电压源控制该晶体管导通,并对该维持电容进行充电”、“该启动控制单元从该维持电容取得一启动电压后,将控制该切换开关导通,以将该维持电容上的电能提供给一控制电路使用”、“并控制该晶体管截止,用以切断该输入电压对该维持电容充电的充电路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不能得到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3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3未公开权利要求4中的“第一电阻”、“第二电阻”,而且无法将对比文件3变化后与对比文件1、2相结合,因此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3未公开权利要求4中的“启动控制单元”以及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5具备创造性;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6中的“PMOS反向放大器”与“反向器”的结合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器件组合及其具体连接方式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不存在将对比文件1的两个具有相反技术教导的技术方案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3未公开其权利要求9中的“第一电阻”、“第二电阻”、“启动控制单元”,更不可将对比文件3进行变化后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不可能将对比文件3的磁滞电路上下翻转从而得到权利要求4的启动控制单元,因此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从而权利要求10-13也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4中“维持电容”、“该输入电压源通过启动电阻对该维持电容进行充电”、“该启动控制单元从该维持电容取得一启动电压,以用来控制该切换开关导通,进而提供维持电容上的电能给一控制电路使用”,而且对比文件1图1和图2的技术方案具有相反的技术教导,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17均有部分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3公开,在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15-17也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0年05月25日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04月30日补充提交的无效理由和证据全部转送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0年05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10年07月0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针对请求人于2010年04月30日补充提交的无效理由及证据进行答辩,认为上述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请求人于2010年07月0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针对专利权人于2010年05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进行答辩。
合议组于2010年07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情况,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0年09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组长进行了变更。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0年07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专利权人可针对该意见陈述书于口头审理结束之后7日内提交答辩意见,逾期未提交视为没有异议。口头审理当庭明确了以下事实: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2010年04月30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陈述一致,并以2010年04月30日提交的对比文件1-3的中文译文为准;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附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可对比文件6、8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认可对比文件1-8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对应的是本专利图7的技术方案,其缺少了图3中的晶体管40,而专利权人认为图3和图7是两个不同的实施例,都可以支持权利要求14,且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是解决启动时控制电路90的启动电压的问题,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请求人明确创造性的评述方式中,以对比文件1为最近的现有技术,双方当事人的其他具体答辩意见以书面意见为准。
请求人于2010年09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进一步陈述其无效理由,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对照图14页。
专利权人于2010年09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针对请求人于2010年07月0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进行答辩。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未提交任何修改文件,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2.关于证据
请求人在无效程序中提交了对比文件1-8,并同时提交了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针对对比文件6、8的文献复制证明,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附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可对比文件6、8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认可对比文件1-8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合议组核实,也没有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对比文件1-8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予以认可。因为对比文件1-8均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文献,因此,对比文件1-8均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3.关于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使之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不能区别开来,则该项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指出,权利要求14缺少连接在充电路径中并且被耦合成在电源供应器启动后关断以切断充电路径的晶体管,不能解决在电源供应器启动之后切断充电路径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4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且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15-17均未记载上述晶体管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4-17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附图3和图7的两个不同的实施例都可以支持权利要求14,且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是解决启动时控制电路90的启动电压的问题,并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14中记载了“电源供应器,通过一启动电阻连接至一输入电压源,并连接一维持电容与一辅助绕组”,但权利要求14-17均未记载漏极端连接到输入电压源、源极端连接到维持电容的晶体管,也未记载在启动后控制该晶体管截止用以切断输入电压源对维持电容充电的充电路径的相关技术特征。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的记载,现有技术中电源供应器启动后无法将启动电阻进行切断隔离,使之消耗了不必要的功率损耗,因而本专利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要解决启动电阻在启动后仍消耗功率的技术问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段的记载,本专利提供的启动装置无需启动电阻元件,并在电源供应器启动后,得以切断输入电压源对维持电容充电的充电路径,以节省电源供应器的功率损耗,同时,启动装置还利用磁滞作用提供一磁滞临界电压范围,作为电源供应器启动或停止供电时的临界电压参考。在随后的本专利发明内容部分中,本专利提出的启动装置使用了一晶体管的漏极端连接于输入电压源,源极端连接一维持电容与一启动控制单元的输入端,输入电压源直接控制晶体管导通,同时对维持电容进行充电,当维持电容上的电压达到一启动电压后,维持电容上的电压可提供给控制电路使用,同时控制该晶体管进入截止,用以切断输入电压源对维持电容充电的充电路径。
合议组认为:由说明书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背景技术中存在启动电阻在启动之后仍消耗功率的问题,这是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背景技术中唯一指出的技术问题,在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中明确指出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就是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就是提供漏极端连接于输入电压源、源极端连接维持电容与启动控制单元输入端的晶体管,该晶体管在达到启动电压后被截止,用以切断输入电压源对维持电容充电的充电路径,而启动装置中使用磁滞作用只是为了提供电源供应器启动或停止供电时的磁滞临界电压范围,磁滞临界电压范围产生电路并不能切断电压源对维持电容充电的充电路径。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4-17中均包含将电源供应器连接至维持电容的启动电阻,但均未记载用以切断输入电压源对维持电容充电的充电路径的晶体管,无法区别于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记载的包含启动电阻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本专利针对背景技术提出的要消除启动电阻产生的功率损耗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4-17均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14-17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因此对请求人提出的针对权利要求14-17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4.关于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整体技术方案中各个技术特征的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可以认为权利要求概括的范围是恰当的,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请求人认为,其中权利要求4、9记载的“箝位器”概括了过宽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4、9的“放大电路”对具体连接方式是一种过宽的上位概括,其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存在相同的缺陷,权利要求12的“分压电阻”的连接方式是对说明书记载的特定方式的上位概括,因此权利要求4-6、9-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4-6、9-13中的“第一箝位器”和“第二箝位器”虽然包含了多种具体实现的元器件,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了解本专利的“第一箝位器”和“第二箝位器”是为了提供第一箝位电压和第二箝位电压作为磁滞临界电压范围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中各个技术特征的相互关系,完全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因此,上述权利要求有关“箝位器”的概况范围是恰当的,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类似地,权利要求4-6、9-13中的“放大电路”以及权利要求12中的“通过一分压电阻连接至该维持电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考虑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整体技术方案中各个技术特征的相互关系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有关权利要求4-6、9-1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权利要求4-6、9-13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两者的技术方案可以确定两者能够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预期效果,则该项项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启动装置,其应用于电源供应器的启动,连接至一输入电压源与一维持电容,其包括一晶体管,具有一源极端、一栅极端及一漏极端,该漏极端连接到该输入电压源,该源极端连接到该维持电容;一启动控制单元,具有一输入端及一输出端,该输入端连接于该维持电容与该晶体管的源极端,该输出端连接于该晶体管的栅极端;一切换开关,连接于该启动控制单元的输出端及该维持电容;由此该输入电压源控制该晶体管导通,并对该维持电容进行充电,该启动控制单元从该维持电容取得一启动电压后,将控制该切换开关导通,以将该维持电容上的电能提供给一控制电路使用,并控制该晶体管截止,用以切断该输入电压源对该维持电容充电的充电路径。
对比文件1图2是其公开的一种背景技术的电源50,桥式整流器及其并联滤波电容24构成了输入电压源,开关模式电源芯片5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启动装置,其连接输入电压及电容25)内部的电压调节器使得可以消除电阻器,并且包括高电压预调节晶体管54(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晶体管)、串行的传输晶体管56(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切换开关)和欠电压比较器58(该欠电压比较器的负极输入是电容25的电压在一分压电阻支路上分压后的电压,并且同时连接在高电压预调节晶体管54的源极端,而输出则连接到高电压预调节晶体管54的栅极端,即该欠电压比较器与该分压电阻支路组合的电路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启动控制单元),电阻器60在初始加电之时及期间为晶体管54提供偏置(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输入电压源控制该晶体管导通),晶体管54导通则使得输入电压源能够对电容25进行充电(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对维持电容进行充电);晶体管54将上拉晶体管56(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切换开关导通),并向脉宽调制器PWM 62(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电路)供电,PWM 62使电能输出晶体管64开启,在初级绕组16两端产生电压,并在次级绕组20感生电压,次级绕组20提供电压Vbias;在提供了电压Vbias的情况下,比较器58操作来维持晶体管54关断(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晶体管截止),且不再需要高电压电能(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切断输入电压源对维持电容充电的充电路径),关断高电压预调节晶体管54将节省启动之后的电能(参见附件7第4页第2段及图2)。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电容25与本专利中的维持电容同样是并联在辅助绕组上,在初始启动时由输入电压源通过晶体管54充电,电源在启动后通过欠电压比较器58关断晶体管54,从而切断了输入电压源对电容25的充电路径,并且由电容25通过晶体管56对PWM 电路供电,从而节省启动之后的电能损耗。
通过以上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图2所示的技术方案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两者适用于相同的电源启动电路,同样要解决启动电阻在启动后产生的功率损耗的技术问题,通过相同的控制该晶体管截止以切断该输入电压源对该维持电容充电的充电路径等技术手段,具有节省启动后的电能损耗的预期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从以上对比中可见,专利权人指出的4点区别并不存在,其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成立。
6.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并不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不是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样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提出的有关创造性的所有无效理由中,均是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6.1 关于权利要求2、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7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均是对晶体管的类型作了进一步限定,即分别为“结型场效应晶体管”和“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
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图2有关的文字部分没有公开晶体管54的类型,但是,晶体管的类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晶体管T即为场效应晶体管(参见附件8第4页第1-3段及其附图),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开关模式电源芯片中使用包括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结型场效应晶体管和绝缘栅型FET的等同物(参见附件7第6页第1段及图3),由此可见,在这种开关控制电路中惯常使用这些晶体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电路结构及其相应功能需求时,很容易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上述公知类型的晶体管,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和2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2 权利要求3-6、8-1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8分别是引用权利要求2、7的从属权利要求,均是进一步限定了一启动电阻,且该启动电阻连接于输入电压源与结型场效应晶体管或者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的漏极端。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图1公开了一启动电阻32,串行连接于一端与输入电压源相连的充电路径中,将启动电阻另一端与充电路径中的结型场效应晶体管或者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场效应晶体管的漏极端相连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图1有关的技术方案包含了作为启动电阻的电阻器32,但该电阻器32必然耗散更多电能,而图2有关的技术方案并不包含启动电阻,并且是针对图1有关的技术方案提出的改进方案,图2有关的技术方案使用电压调节器是要消除电阻器32,从而节省启动之后的电能(参见附件7第4页第1-2段及图1-2);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图1和图2的两个技术方案在涉及启动电阻这一技术特征时具有相反的技术教导,图2有关的技术方案的发明初衷就是要取消启动电阻,对比文件1中没有任何记载表明图2有关的技术方案能够在增加启动电阻的基础上实施。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图2有关的技术方案作为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提供了图2有关的技术方案要取消启动电阻这样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这样明确提供的相反的技术教导之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图2有关的技术方案结合图1中的启动电阻,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将图2和图1的技术方案结合获得本专利中具有启动电阻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相关内容,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使用的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4-6、9-13创造性的其他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3-8),同样没有公开将对比文件1图2和图1的技术方案结合的技术方案,也没有提供将对比文件1图2和图1的技术方案结合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直接或间接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3、8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6、9-1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17均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6、9-13均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6、8-13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200510054730.0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2、7、14-17无效,在权利要求3-6、8-13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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