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子调节吸入式镇痛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856
决定日:2011-12-26
委内编号:5W1018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72767.8
申请日:2007-10-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郭群
授权公告日:2008-08-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安保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赵鑫
合议组组长:刘畅
参审员:郑鸣捷
国际分类号:A61M15/00、A61M1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且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8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电子调节吸入式镇痛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20172767.8,申请日是2007年10月30日,专利权人是深圳市安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电子调节吸入式镇痛机,包括输气管路、接通输气管路的笑气管道以及接通输气管路的氧气管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笑气管道上设置气量感应装置和气量控制装置,所述氧气管道上设置同样的气量感应装置和气量控制装置,所述气量感应装置和气量控制装置皆连接在控制器上,所述控制器通过气量感应装置测出所述笑气或者氧气管道内的输气量,通过气量控制装置改变所述输气量。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调节吸入式镇痛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气量控制装置是电磁换向阀。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调节吸入式镇痛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气量控制装置是比例电磁阀。
4、根据权利要求1-3任意一项所述的电子调节吸入式镇痛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气量感应装置包括涡轮传感器,所述涡轮传感器内设有可随气流转动的由遮光材料制成的叶片,所述涡轮传感器外部设置有测量叶片转动次数的红外发射二极管和红外接收二极管,所述红外发射二极管和红外接收二极管连接所述控制器。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调节吸入式镇痛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输气管路在出口处设置有止回单向阀。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调节吸入式镇痛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输气管路上设置有一防止病人窒息的空气单向阀。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调节吸入式镇痛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输气管路上设置有一弹性贮气囊。
8、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调节吸入式镇痛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输气管路将混合气体输出到鼻罩。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调节吸入式镇痛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鼻罩包括可紧贴病人鼻部的内层鼻罩,所述内层鼻罩具有吸气腔,所述吸气腔连通吸气管道,所述内层鼻罩外部设置有外层鼻罩,所述外层鼻罩和内层鼻罩之间形成排气腔,所述吸气腔与所述排气腔之间通过单向阀连通。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调节吸入式镇痛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气腔连通呼气管道,所述呼气管道连接废气回收装置。”
针对上述专利权,郭群(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3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和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GB2053512A号英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1981年2月4日;
证据2: CN86208387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其公告日为1987年12月12日;
证据3:CA1153655A号加拿大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1983年9月13日;
证据4:GB1516494号英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1978年7月5日;
证据5:US5018519A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1991年5月28日;
证据6:申请号为02134860.X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4年3月31日;
证据7:JP58113715A号日本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1983年7月6日;
证据8:JP63162032A号日本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1988年7月5日;
证据9:US4822384号美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1989年4月18日。
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以预定流速供应麻醉气体的设备,并在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1页第13行至第2页第7行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即使认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有区别,也只是文字表达上的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4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叶片由遮光材料制成”是无需说明的公知结构,参见证据7-9,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3不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新颖性,在其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3所公开,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或5所公开,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6、7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其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6月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1年3月17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逾期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的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合议组于2011年6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1年8月11日进行口头审理。
2011年7月15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于2011年3月17日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反证:
附件1: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行业标准(麻醉机YY 0320-2000)》的复印件,共12页,首页标有2000年4月24日发布;
附件3:中华口腔医学会发布的口医会字(2010)第014号“关于“口腔治疗中笑气/氧气吸入镇静技术管理规范和操作指南”的通知”复印件1页,下方标有中华口腔医学会秘书处2010年8月12日印发;
附件4:标题为《口腔治疗中笑气/氧气吸入镇静技术管理规范》的打印件,共2页;
附件5:标题为《口腔治疗中笑气/氧气吸入镇静技术应用操作指南》的打印件,共4页;
附件6:声称来自《米勒麻醉学》一书的部分内容复印件,第277页、第287-288页、第297-298页的复印件,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共5页;
附件7:声称来自《现代麻醉学》一书的部分内容复印件,共1页;
附件8:《实用口腔镇静技术》一书第24-27页的复印件;
附件9:标题为《ICU病人镇痛镇静治疗指南》的打印件,共2页;
附件10:标题为“安保吸入镇痛装置(AII5000C)消化客户名单”的打印件,共2页;
附件11:标题为“中华口腔医学会与深圳安保科技签署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新闻报道的打印件,在标题下方标有“科讯网信息中心 sophia编辑、2009年07月01日”,共2页;
专利权人表示,其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是,删除从属权利要求8-10,将权利要求8-10与权利要求1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7项权利要求,其中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电子调节吸入式镇痛机,包括输气管路、接通输气管路的笑气管道以及接通输气管路的氧气管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笑气管道上设置气量感应装置和气量控制装置,所述氧气管道上设置同样的气量感应装置和气量控制装置,所述气量感应装置和气量控制装置皆连接在控制器上,所述控制器通过气量感应装置测出所述笑气或者氧气管道内的输气量,通过气量控制装置改变所述输气量;所述输气管路将混合气体输出到鼻罩,所述鼻罩包括可紧贴病人鼻部的内层鼻罩,所述内层鼻罩具有吸气腔,所述吸气腔连通吸气管道,所述内层鼻罩外部设置有外层鼻罩,所述外层鼻罩和内层鼻罩之间形成排气腔,所述吸气腔与所述排气腔之间通过单向阀连通,所述排气腔连通呼气管道,所述呼气管道连接废气回收装置。”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涉及的是麻醉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镇痛机,两者在功能和用途上差异显著,例如,麻醉机必须具备蒸发器以加入挥发性麻醉药物,而权利要求1的镇痛机只输送一定比例的笑气和氧气的混合气体,不存在蒸发器及其相关气路;麻醉机具备呼吸循环回路系统,用以将病人呼出的气体经CO2吸附后回送给病人吸入,而权利要求1的镇痛机无需将病人呼出的气体再次回送给病人,不存在呼吸循环回路系统及其相关气路;麻醉机的呼吸面罩的输出端连通呼吸循环回路,而权利要求1的镇痛机中,外层鼻罩和内层鼻罩之间形成排气腔连通呼气管道,呼气管道连接废气回收装置而不接至鼻罩上游的送气管路,因此两者属于不同的设备,领域跨度大,镇痛机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以想到从证据1所述的领域寻找技术特征来改进传统的镇痛机。证据3-5也与本专利领域不同,证据6未公开本专利中关于呼气管到连接废气回收装置的特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此外,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气量传感装置做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1未完全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从证据1中不能明确权利要求4中的技术特征“由遮光材料制成的叶片”和“测量叶片转动次数的红外发射二极管和红外接收二极管”,仅依靠证据1公开的内容,镇痛机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以明了光电发射和接收二极管与叶轮的转速测量有何关系。值得一提的是,本实用新型在商业上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其产品在国内外80多家医院采用。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7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011年8月11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郭群本人,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王震宇、江耀纯以及公民代理傅晔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一份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其中在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删除权利要求1、4、8、9,将权利要求10上升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6项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电子调节吸入式镇痛机,包括输气管路、接通输气管路的笑气管道以及接通输气管路的氧气管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笑气管道上设置气量感应装置和气量控制装置,所述氧气管道上设置同样的气量感应装置和气量控制装置,所述气量感应装置和气量控制装置皆连接在控制器上,所述控制器通过气量感应装置测出所述笑气或者氧气管道内的输气量,通过气量控制装置改变所述输气量;
所述气量感应装置包括涡轮传感器,所述涡轮传感器内设有可随气流转动的由遮光材料制成的叶片,所述涡轮传感器外部设置有测量叶片转动次数的红外发射二极管和红外接收二极管,所述红外发射二极管和红外接收二极管连接所述控制器;
所述输气管路将混合气体输出到鼻罩,所述鼻罩包括可紧贴病人鼻部的内层鼻罩,所述内层鼻罩具有吸气腔,所述吸气腔连通吸气管道,所述内层鼻罩外部设置有外层鼻罩,所述外层鼻罩和内层鼻罩之间形成排气腔,所述吸气腔与所述排气腔之间通过单向阀连通,所述排气腔连通呼气管道,所述呼气管道连接废气回收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调节吸入式镇痛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气量控制装置是电磁换向阀。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调节吸入式镇痛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气量控制装置是比例电磁阀。
4、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调节吸入式镇痛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输气管路在出口处设置有止回单向阀。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调节吸入式镇痛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输气管路上设置有一防止病人窒息的空气单向阀。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调节吸入式镇痛机,其特征在于:所述输气管路上设置有一弹性贮气囊。”
合议组经审查,当庭告知专利权人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的相关规定,因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6是超期提交的合并式修改,但其可以选择放弃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6。专利权人当庭放弃修改后的权利要求4-6,仅保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
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关于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没有意见,并当庭放弃证据7-9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相关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放弃附件10-11作为反证使用,并出示了部分附件的原件,其中附件2、3、9没有原件,附件4、5有杂志原件,但该杂志中的相关文章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4、5排版形式有所不同,附件6-8与其原件一致。专利权人明确表示使用上述附件证明本专利的镇痛机与麻醉机不同,并声称附件9可从学会网站上下载到。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供的上述附件,认可附件2、6、7的真实性,认为附件3-5、8是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后,不认可附件9的真实性,并且认为这些附件不能证明麻醉和镇痛有所区别,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3行记载了其可以镇痛也可用来麻醉。对此,专利权人解释,笑气本身就是麻醉气体,与氧气混合后在一定情况下会产生麻醉作用,但本专利不能进行麻醉,氧气和笑气的比例不同,效果是不同的。
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表示放弃有关新颖性的无效宣告理由,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4、6的结合或者证据1、5、6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2、4、6的结合或者证据1、2、5、6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当庭对本案的创造性问题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被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1页第16-21行以及附图1、2所公开,证据1的电控节流阀26和3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气量控制装置,流速传感器30、3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气量感应装置,电控系统4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器,同时公开了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控制方式。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2页第3端公开了流速传感器,通过控制节流阀26和34实现氧气和一氧化二氮的改变。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1页第21行至第2页第2行公开了转轴上面有叶轮,也随气流旋转,光电发射和接收二极管分别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红外发射二极管和红外接收二极管,涡轮传感器是现有的传感器,遮光材料是隐含公开,证据1的中文译文第2页第3-4行公开了输气管路将混合气体输出到鼻罩,最后混合气体输送给病人。虽然证据1没有公开鼻罩、面罩的装置,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且证据4的中文译文第1页或证据5中公开了鼻罩。证据4中的内壳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内层鼻罩,气腔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吸气腔,气体入口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吸气管道,外壳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外层鼻罩,排气通道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排气腔,溢流阀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单向阀,气体出口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呼气管道,证据4的附图2公开了鼻罩连接到两种气体混合后,通过管线连接气体的。证据1和4的结合只是输气管路和鼻罩的结合,仅是简单的叠加,是容易想到的。证据6的说明书的1页倒数第5行公开的二氧化碳吸附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废气回收装置,而且废气回收装置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回收废气的设备。麻醉机与镇痛机只是输送的内容不同,但装置的结构和连接关系没有改变。证据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公开的麻醉机,本专利请求保护的镇痛机,两者属于不同的设备,具体意见同2011年7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证据6是麻醉机的设计,其废气经二氧化碳吸附器回收后回送给病人,而本专利中病人呼出的废气不允许再次回送给病人,“废气回送”和“废气回收”并不相同。权利要去1中病人使用的是鼻罩,而证据4、5使用的是呼气面罩,在证据1的基础上不可能结合鼻罩进行设计,因为麻醉机只能使用面罩,如果使用鼻罩会有从患者口中泄漏麻醉气体的隐患。认可证据2公开了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但认为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确定
在本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专利权人先后两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其中于2011年7月15日提交的修改文本是将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当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7,专利权人认为这是对权利要求1与8、9、10进行的合并式修改。上述修改文本在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答复期限内提交,但由于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8引用在先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9和10分别引用权利要求8和9,而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没有包含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故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合并式修改的规定。专利权人于2011年8月11日口头审理当庭重新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在上一次修改文本基础上补入了权利要求4的内容,从而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6。对于新的权利要求4-6的内容,专利权人当庭表示放弃,将其删除,仅保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3(下称补正文本)。经审查,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提交并明确的补正文本属于对2011年7月15日修改文本中合并式修改不符合相关规定情况的补正,该补正文本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有关无效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规定,应予接受。
基于此,本决定依据的权利要求书是专利权人于2011年8月11日口头审理当庭提交并明确的补正文本,共包括三项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1、一种电子调节吸入式镇痛机,包括输气管路、接通输气管路的笑气管道以及接通输气管路的氧气管道,其特征在于:所述笑气管道上设置气量感应装置和气量控制装置,所述氧气管道上设置同样的气量感应装置和气量控制装置,所述气量感应装置和气量控制装置皆连接在控制器上,所述控制器通过气量感应装置测出所述笑气或者氧气管道内的输气量,通过气量控制装置改变所述输气量;
所述气量感应装置包括涡轮传感器,所述涡轮传感器内设有可随气流转动的由遮光材料制成的叶片,所述涡轮传感器外部设置有测量叶片转动次数的红外发射二极管和红外接收二极管,所述红外发射二极管和红外接收二极管连接所述控制器;
所述输气管路将混合气体输出到鼻罩,所述鼻罩包括可紧贴病人鼻部的内层鼻罩,所述内层鼻罩具有吸气腔,所述吸气腔连通吸气管道,所述内层鼻罩外部设置有外层鼻罩,所述外层鼻罩和内层鼻罩之间形成排气腔,所述吸气腔与所述排气腔之间通过单向阀连通,所述排气腔连通呼气管道,所述呼气管道连接废气回收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调节吸入式镇痛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气量控制装置是电磁换向阀。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调节吸入式镇痛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气量控制装置是比例电磁阀。”
(二)、关于证据
本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请求人共提交了9份证据,即证据1-9。鉴于请求人当庭放弃证据7-9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因此,本决定不再对上述证据进行评述。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表示对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相关证据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上述证据1-6均为专利文献,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故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其中外文专利文献证据1-5文字部分所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专利权人共提交了11份附件,即附件1-11,其中附件1是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反证使用的仅是附件2-11。鉴于专利权人当庭放弃附件10-11作为本案的反证使用,因此,本决定不再对上述反证进行评述。鉴于专利权人仅使用附件2-9来证明麻醉机与镇痛机有所不同,而该待证事实是否会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将结合在下面关于创造性的认定中予以论述,故在此对该附件2-9的真实性等其他问题先不做认定。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调节吸入式镇痛机,证据1(参见其中文译文第1-2页,附图1-2)公开了一种麻醉气体输送控制装置,该装置包括氧气源10和一氧化二氮(笑气)源12,分别连接氧气源和一氧化二氮的输气管路将两者混合后给病人输送。流速传感器30、36和电控节流阀26、3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气量感应装置和气量控制装置)分别对应地设置在氧气和一氧化二氮气体的输送管路上,并受到电子控制系统40(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控制器)的控制,用以监测上述两种气体的流量并进行调控。其中流速传感器30、36可以是各种类型的流速传感器,例如可以测量附着有叶轮的转轴被气流旋转的转速(即涡轮传感器),这样的转速测量可以例如通过使用光电发射和接收二极管来完成(相当于本专利中连接控制器并测量叶片转速的红外发射二极管和红外接收二极管),同时,利用光电发射和接收二极管通过叶轮旋转来测量气流,这表明其利用叶轮旋转时对光的遮挡进行测速,即隐含公开了叶轮是有遮光材料制成的。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明确限定了与输气管路相连的鼻罩具体结构并限定与鼻罩连通有废气回收装置。该区别作用是通过吸气管道使病人吸入输送气路传送的混合气体,并通过呼气管道使病人呼出的气体排出到废气回收装置。证据4公开了一种用来向病人给气的罩(参见其中文译文第1页,附图3),可以罩在病人鼻子或者嘴上(即公开了一种鼻罩),其包括杯状内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层鼻罩),从而在病人面部和内壳的内表面之间形成气腔(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吸气腔),固定到内壳之上并与之间隔开以形成排气通道(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排气腔)的外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外层鼻罩),连接到该内壳上并与该腔连通的气体入口(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吸气管道),连接到该外壳上并与该排气通道连通的气体出口(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呼气管道),以及连接在该腔和该排气通道之间的溢流阀(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单向阀),证据4公开的罩体也是将吸入的气体与病人呼出的气体分别走不同的管路,以实现互不干扰,其作用本专利中的鼻罩作用相同。证据6公开了一种智能镇痛机(参见其说明书第1-5页),该镇痛机包括二氧化碳吸附器,用以过滤回收病人呼出的气体,其作用与本专利中的废气回收装置作用相同。
证据1公开的麻醉气体输送控制装置的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镇痛机的机器结构相同,证据4公开了向病人给气的罩,其结构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鼻罩的结构相同,证据6公开权利要求1限定的废气回收装置,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无论是麻醉机还是镇痛机,气体输送控制、鼻罩和废气处理三个环节都是整套设备的组成部分,但它们之间又是相对独立的,对其中一个环节进行改变基本不会影响与其它两个环节的组合,即,三者组合属于一种简单的叠加关系,并且现有技术也公知这种叠加关系。因此,在证据1公开的麻醉气体输送控制装置的具体结构的基础上,结合证据4、6公开的内容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麻醉机与镇痛机属于不同的设备,并提交了附件2-9作为反证,其认为麻醉机需要使用蒸发罐、回收的废气需要回送给病人,而镇痛机无需使用蒸发罐且回收的废气不会经过滤后回送给病人以及在麻醉机的基础上无法结合鼻罩只能使用面罩,此外,本实用新型还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严格从概念上来讲,麻醉机与镇痛机确实存在专利权人所述的区别,并不属于完全相同的医疗仪器,因此即使专利权人不提交上述反证,这一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应予认可的事实;然而,在实践当中两者却通常没有作如此严格的区分,因为在医疗器械领域,两者使用原理和作用非常类似,并且镇痛机就是在传统麻醉机基础上发展而来,即,使传统用于手术的麻醉机在形式上稍加变化而可用于更广泛的镇痛,因此两者渊源很深。从使用角度说,两者在很大程度上也存在交叉,镇痛气体通常所采用的就是麻醉气体,麻醉的同时也能起到镇痛的作用,只不过随着麻醉学的发展,人们认识到笑气作为麻醉气体对人体带来的负面作用,因此目前大都不再用笑气对人体进行麻醉,而采用效果更好的诸如异氟醚等麻醉气体,为此也伴随着需要使用蒸发罐和将患者呼出的废气经过滤后回收,以便重新使用,即节约成本,又避免麻醉气体的泄漏等改进。这种改变是根据需要进行的适应性调整,并不影响麻醉机和镇痛机其他结构方面的通用性。实际上,无论是请求人提交的证据还是本专利也都表明,专利领域的麻醉机和镇痛机通常并未作专利权人所强调的那种严格区分,例如,证据4虽然涉及麻醉,但从其附图和文字中都可看出,其面罩可以只罩住病人鼻子,即和本专利镇痛机面罩的使用方式相同;证据6虽然文字记载是镇痛机,但从其说明书可见,其也用于手术中的麻醉;此外,本专利涉及镇痛机,但其中使用的笑气与氧气的混合气体本身就是一种麻醉气体,其恰是早期麻醉机中使用的麻醉气体。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镇痛机的结构进行改进时,容易想到向麻醉机寻求解决之道,并能够根据实际碰到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性采用和适当变通。至于专利权人声称的本实用新型专利取得了商业上的成功,但既没有提供其商业成功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商业成功是由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故合议组对此理由不予接受。综上,专利权人的意见不成立。
从属权利要求2、3分别对气量控制装置的具体类型进行了限定,即电磁换向阀或比例电磁阀。这种两种类型的电磁阀都是本领域常用的,也并非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例如,证据2公开了一种二进制数字式流量调节阀,并具体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专利权人对此亦表示认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述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172767.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