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从水中和水面提取分离油品的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905
决定日:2011-12-26
委内编号:5W1019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24736.0
申请日:2006-07-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芬兰劳模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0-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天津汉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陈龙
合议组组长:汤元磊
参审员:李超
国际分类号:C02F1/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若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名称为“从水中和水面提取分离油品的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0620124736.0,申请日为2006年7月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24日,专利权人为天津汉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变更前的专利权人为王万财。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从水中和水面提取分离油品的设备,包括机架、上传送轮(3)、下传送轮(5)、传送链(4)、刷座(9)、刷毛(8),以及集油槽(2)和洁刷器组成,其特征是:机架上端安装上传送轮(3),上传送轮(3)连接动力机构,机架下端安装下传送轮(5),上传送轮(3)和下传送轮(5)之间有传送链(4),传送链(4)由链节(6)和螺栓(7)组成封闭的环形,在传送链(4)上固定有刷座(9),刷座(9)外表面装有刷毛(8),在上传送轮(3)下部有集油槽(2),集油槽(2)上装有一个洁刷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从水中和水面提取分离油品的设备,其特征是:刷毛(8)与刷毛(8)之间的距离在2-5毫米之间。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从水中和水面提取分离油品的设备,其特征是:刷座(9)的横截面形状为拱形,刷座(9)的拱形表面有刷毛(8)。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从水中和水面提取分离油品的设备,其特征是:刷座(9)的拱形上表面是平面组成。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从水中和水面提取分离油品的设备,其特征是:刷座(9)的拱形上表面是圆弧面形组成。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从水中和水面提取分离油品的设备,其特征是:刷座(9)的拱形上表面是平面组成,刷座(9)上面有刷毛(8)。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从水中和水面提取分离油品的设备,其特征是:并排安装2-6排,两排之间的间距在100-200毫米之间,相邻两排之间的刷毛(8)互相搭接。”
针对本专利,芬兰劳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5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公开日为1984年12月19日、公开号为EP0128729A2的欧洲专利文献,共8页;
证据2:公开日为1984年10月17日,公开号为EP0122091A1的欧洲专利文献,共14页;
证据3:公告日为1971年11月2日,公告号为US3617555的美国专利文献,共6页;
证据4:公告日为2002年4月16日,公告号为US6372134B1的美国专利文献,共7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2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5223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
证据6: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9月1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4870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2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2736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是通过简单试验就可以确定的;权利要求3-4、6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7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的选择。以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7中任意一个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5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清单中所列证据的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1年6月17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的补充意见,放弃了2011年5月19日提交的证据2、4-7,增加无效理由:权利要求1、3-7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补充提交证据如下(编号续前):
证据1-1: 公开号为EP0128729A2的欧洲专利文献的中文译文,共9页;
证据3-1: 公告号为US3617555的美国专利文献的中文译文,共6页;
证据8: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266328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11页;
证据9:公开日为1997年7月24日,公开号为KR1997-042085的韩国专利及其中文译文,共14页;
证据10:公告日为1991年7月2日,公告号为US5028325的美国专利及其中文译文,共20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3获得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无需创造性劳动,因此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在引用权利要求不具备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6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7月1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1年6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证据清单中所列证据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7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权利要求修改的具体方式为将原权利要求2-3、7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保留原权利要求4-6,并调整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从水中和水面提取分离油品的设备,包括机架、上传送轮(3)、下传送轮(5)、传送链(4)、刷座(9)、刷毛(8),以及集油槽(2)和洁刷器组成,其特征是:机架上端安装上传送轮(3),上传送轮(3)连接动力机构,机架下端安装下传送轮(5),上传送轮 (3)和下传送轮(5)之间有传送链(4),传送链(4)由链节(6)和螺栓(7)组成封闭的环形,在传送链(4)上固定有刷座(9),刷座(9)外表面装有刷毛(8),在上传送轮(3)下部有集油槽(2),集油槽(2)上装有一个洁刷器;刷毛(5)与刷毛(8)之间的距离在2-5毫米之间;刷座(9)的横截面形状为拱形,刷座(9)的拱形表面有刷毛(8);刷座并排安装2-6排,两排之间的间距在100-200毫米之间,相邻两排之间的刷毛毛(8)互相搭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从水中和水面提取分离油品的设备,其特征是:刷座(9)的拱形上表面是平面组成。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从水中和水面提取分离油品的设备,其特征是:刷座(9)的拱形上表面是圆弧面形组成。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从水中和水面提取分离油品的设备,其特征是:刷座(9)的拱形上表面是平面组成,刷座(9)上面有刷毛(8)。”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论是与证据1单独对比还是证据1与其他证据组合相比,都具有明显的不同,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明显不同,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4分别为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4同样具有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7月26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7月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7月1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8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坚持2011年7月1日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并且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单独对比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和3的组合具有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同样应当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7月26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请求人于2011年9月2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9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3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8月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11年9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双方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9月15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请求人于2011年9月2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请求人坚持于2011年6月17日及2011年9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无效证据和无效理由,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9月15日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2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在所述意见陈述书中说明“专利权人已经收到贵委于2011年9月15日转送的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专利权人表示不同意请求人的观点,具体理由将在本案口审时一并发表”。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11年9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文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签收;
(2)专利权人于2011年7月1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4项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无效阶段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的相关规定,合议组予以接受,请求人对于权利要求书的所述修改也无异议;
(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其中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2-4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并且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证据8-10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没有使用过的证据,放弃两次请求书中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
(4)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3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1年7月1日对其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1年7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的真实性。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1、3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证据1、3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其中,证据1、3为外文文献,专利权人对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证据1、3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创造性
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若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从水中和水面提取分离油品的设备。证据1公开一种从水中和水面集油的装置(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2-5页,附图1-4),并具体公开了:该装置最好安装在船只(1)上,至少由一个长方形收集器(7)组成,该收集器(7)环绕收集辊(3)或辊柱(相当于本专利的传送轮),装有收油鬃毛(8)(相当于本专利的刷毛),并根据船只的航向向下和向前倾斜安装;排列在收集器(7)上端的各个器件(除油器)(相当于本专利的洁刷器)将收集器(7)收集到的油清除掉并将油引导进入船只(1)的油箱(相当于本专利的集油槽)内;其特征是收集器(7)由链条(5)(相当于本专利的传送链)或类似物组成环形构成,链条可以是任何一种商业上可用的链条,最好是那种铰接销为套管的链条,最好是铰接销为套管的链条,此种情况下,鬃毛块4就能通过将一螺栓6或一销子穿过铰接套管的方式固定到链条上,在环形上连续安装有鬃毛(8)的鬃毛块(4)(相当于本专利的刷座),从链条的纵向看,这些鬃毛向上和向两侧延伸,该装置由几个平行排列的此类收集器(7)构成,收集器(7)每端的收集辊(3)安装在一普通轴上,收集器(7)之间的相互距离的选择保证邻近收集器(7)的鬃毛(8)向侧面延伸,足以相互接触,但无论如何,要让水流畅通无阻地在收集器(7)间流过,每排鬃毛块之间的间隔可以是比如25厘米,鬃毛块4的高度,包括鬃毛,为15厘米。鬃毛块(4)的横截面形状为一倒置“U”形,由附图1-4可知,所述设备具有上下两个收集辊,包括4排平行排列的环形收集器,刷座的拱形上表面是平面,虽然证据1没有记载“机架”,但“机架”是所述集油装置的基础结构,所述收集辊需安装在机架上,即证据1隐含公开了“机架”,对此专利权人也予以认可。可见本发明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上传送轮连接动力机构,而证据1对此并未明确提及;2)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刷毛之间距离为2-5毫米,刷座两排之间的间距为100-200毫米。
证据3公开一种将油和残渣从水中清除的方法和器具(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第1-2栏,附图1-3),并具体公开与驱动辊(14)的传动轴(20)连接的机械驱动机构(18)带动刷带(12)在闭合路径内运动。刷带(12)包括许多鬃毛(24),这些鬃毛从支网(26)向外凸出。鬃毛(24)为亲油性鬃毛,耐用、具有柔性,抗疲劳强度高。另外,鬃毛拥有足够长度和数量,从而能提供较大表面积以粘附油状物质。一般情况下,网面每平方英寸的鬃毛数量约为200根-600根之间,最好是300根-500根。鬃毛(24)可以是嵌入树脂支撑网(比如无孔聚丙烯)中的合成纤维,收集起来的油和残渣被输送到残渣和油回收机构(22)中,该机构由残渣耙(32)、残渣箱(34)、收刮器振动片(36)以及油槽(38)。残渣耙(32)负责清除鬃毛(24)上的残渣。这些梳理下来的残渣然后落入残渣箱(34)中,但是更小的残渣必须使用残渣耙(32)清除。
针对区别1),合议组认为:证据3公开一种从水中清除油和残渣的器具,具体公开上传送轮连接动力机构,并且证据3与证据1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即证据3已经给出了将上传送轮与动力机构相连接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实现传送链输送功能技术问题是时,容易从证据3中获得启示,将上传送轮与动力机构相连接,并且将上传送轮连接动力机构使得传送链实现输送功能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此专利权人也予以认可。
针对区别2),合议组认为:证据1已经公开“鬃毛块之间横向间隔大于鬃毛块架的宽度,邻近鬃毛块上的鬃毛8向侧面延伸,以便相互接触。当船只和该装置移动时,油就会附在鬃毛块4上面的鬃毛8上,而水可轻易地从鬃毛之间流过,这种情况下要收集的油不会流到侧面。每排鬃毛块之间的间隔可以是,比如,25厘米”(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4页倒数第1段),即证据1已经给出了为从水表面以及从较深位置高效集油、改善水流状况而调整鬃毛块之间间隔并使鬃毛相互接触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鬃毛的长度和实际需求等情况对鬃毛块之间的间隔加以选择并优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知的。虽然证据1没有具体公开鬃毛之间距离,但证据3公开了网面上每平方英寸的鬃毛数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增加鬃毛携带油污的能力时,根据鬃毛长度、直径等实际情况对鬃毛之间距离加以选择并优化也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因此,相对于证据1、证据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使用的是刷毛,刷毛可能是化学或塑料的,而证据1使用鬃毛,鬃毛柔软且遇水流会产生弯曲,而且证据1中除油器不等同于本专利的洁刷器;2)证据1技术方案为改进证据3的水流状况设置刷座之间是25cm,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刷毛块间距是100-200mm之间,并且限定刷毛间距离是2-5mm,以提高携带水中和水面油污的能力,获得好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1)作为一项权利要求,其技术方案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保护的内容。然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未对刷毛材质及洁刷器结构进行具体限定,说明书中也无相关记载,因此合议组对于专利权人关于刷毛材质及洁刷器结构的上述主张不予考虑。此外证据3中已公开鬃毛可为亲油性合成纤维及残渣耙、收刮器振动片等油回收机构的技术内容。2)证据1中还明确记载了其技术方案中的尺寸仅为说明例子之目的,装置的具体尺寸大小应以实际应用的为准实现,只要注意保证水能够从形成收集平面的鬃毛块之间畅通无阻地流过。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公开的鬃毛块间距离例如为25cm等技术内容的启示下,根据鬃毛长度等实际情况通过有限试验对鬃毛块之间的间隔加以选择并优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可以预知的。证据3公开了网面上每平方英寸的鬃毛数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增加鬃毛携带油污能力的考虑,根据鬃毛长度、直径等实际情况通过有限次试验对鬃毛之间距离加以选择并优化也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其技术效果可以预知的。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以支持。
(2)关于权利要求2-4
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限定“刷座(9)的拱形上表面是平面形组成”、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限定“刷座(9)的拱形上表面是平面组成,刷座(9)上面有刷毛(8)”,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
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限定“刷座(9)的拱形上表面是圆弧面形组成”,在证据1公开鬃毛块的横截面形状为倒置“U”形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拱形上表面为圆弧面,其是本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原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620124736.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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