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色锅温度自动控制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染色锅温度自动控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869
决定日:2011-12-27
委内编号:5W1022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218700.5
申请日:2010-06-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嘉兴市精益不锈钢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1-02-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桐乡市新时代皮草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静
合议组组长:吴红权
参审员:赵鑫
国际分类号:D06P3/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020218700.5,申请日为2010年06月0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2月0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染色锅温度自动控制装置,包括锅体(1)、蒸汽输入管(2)、温度传感探头(3),其特征是在蒸汽输入管(2)前的蒸汽管路上依次串接有控制阀(4)、疏水器(5)和电磁阀(6),控制阀(4)、疏水器(5)和电磁阀(6)组成主控蒸汽通道(7),主控蒸汽通道(7)旁设有旁路控制通道(8),在旁路控制通道(8)上设有旁路控制阀(9),电磁阀(6)的蒸汽输出口与蒸汽输入管(2)连接,温度传感探头(3)设在锅体(1)内,温度传感探头(3)的温度输出信号通过温度设定控制器(10)与电磁阀(6)的控制信号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染色锅温度自动控制装置,其特征是在锅体(1)的外侧设有与锅体(1)内部相通的回流管(11),回流管(11)与锅体(1)一侧的接口分别为回流进液口(12)和回流出液口(13),蒸汽输入管(2)伸入回流管(11)内,温度传感探头(3)设在锅体(1)内的回流出液口(13)旁。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染色锅温度自动控制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温度设定控制器(10)是数字式温度设定控制器。”
嘉兴市精益不锈钢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8月0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不锈钢星形转鼓”,顾德明,《皮革科技》,1982年第10期,封面、第31、32、24页,复印件共4页;
证据2:“大型制革转鼓及控制系统”,《皮革科技》,1986年第8期,封面、第30页,复印件共2页;
证据3:《过程控制(第二版)》,林锦国主编,封面、版权页、目录第1-6页、第33、128、186页,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复印件共11页;
证据4:《阀门》,机械工业部合肥机械通用研究所编,封面、版权页、目录第1-2页、第81、88页,机械工业出版社,1984年12月,复印件共6页;
证据5:《控制阀工程设计与应用》,何衍庆等编,封面、版权页、目录第1-6页、第1页,化学工业出版社与工业装备与信息工程出版中心出版,2005年9月,复印件共9页;
证据6:“划槽防腐与加温”,李午春,《皮革科技动态》,1974年第7期,封面、第14、28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7:授权公告号为CN20148547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2010年05月26日,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
(1)可以把本专利权利要求1分为三部分,“包括锅体(1)、蒸汽输入管(2)和主控蒸汽通道(7),主控蒸汽通道(7)旁设有旁路控制通道(8),在旁路控制通道(8)上设有旁路控制阀(9)”为第一部分,“电磁阀(6)的蒸汽输出口与蒸汽输入管(2)连接,温度传感探头(3)设在锅体(1)内,温度传感探头(3)的温度输出信号通过温度设定控制器(10)与电磁阀(6)的控制信号连接”为第二部分,剩余的“蒸汽输入管(2)前的蒸汽管路上依次串接有控制阀(4)、疏水器(5和电磁阀(6),控制阀(4)、疏水器(5)和电磁阀(6)组成主控蒸汽通道(7)”为第三部分,第二部分的实质就是一个由温度传感探头(3)、温度设定控制器(10)和电磁阀(6)构成的一个简单的温度控制系统,第三部分实质上就是在蒸汽管路上依次串接有控制阀(4)、疏水器(5)和电磁阀(6)。根据证据1第31页第1段11行、第32页最后一段,证据1所述转鼓的鼓体、总管道、主通管道、旁通管道和旁通阀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锅体(1)、蒸汽输入管(2)、主控蒸汽通道(7)、旁路控制通道(8)和旁路控制阀(9),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上面所述的第一部分技术特征。证据3第33页“3.1.1系统组成原理部分”第1句、第128页第1段,证据5正文第1页倒数第3段说明权利要求1的上述第二部分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证据4正文第81页第2段、第88页第4行说明权利要求1上述第三部分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证据2第30页第2段公开的温度控制系统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二者的执行器都是电磁阀,前者的控制器和检测元件都是具体的并且是后者的下位概念,因此权利要求1上述第二部分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公开,如前所述,第三部分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3)根据证据6第14页“(一)划槽蒸汽回流加温(如图)”及图,证据6中的划槽、回流管②、液体入口、液体出口和蒸汽管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锅体(1)、回流管(11)、回流进液口(12)、回流出液口(13)和蒸汽输入管(2),证据6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4)根据证据7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第2、4、5段以及图1,证据7中的划槽(6)、液体通道、蒸汽通道、进液口和出液口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锅体(1)、回流管(11)、蒸汽输入管(2)、回流进液口(12)和回流出液口(13),也就是说证据7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7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5)证据5正文第1页倒数第3行说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在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6)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段,“加热速度快”也是本专利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说明书第5段说明染液迅速升温、提高加热速度,是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8月0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1年08月31日,请求人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8:
证据8:《调节阀应用》,明赐东著,封面、版权页、目录第1-2页、第2页,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6月,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根据证据8第2页“3、调节阀的构成”部分第1段可知,本专利的控制阀(4)和旁路控制阀(9)应该与控制元件连接并接受控制元件送来的信号,并受控制元件送来的信号所控制。然而,本专利的说明书仅出现了控制阀(4)和旁路控制阀(9)的名称,看不出控制阀(4)和旁路控制阀(9)与任何的控制元件连接,说明书没有对控制阀(4)和旁路控制阀(9)的结构、控制信号、控制方式、工作原理和工作过程进行说明,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011年09月15日,合议组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2011年09月22日,合议组再次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0年08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
2011年10月31日,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和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2011年10月31日,针对请求人于2011年08月31日提交的补充意见,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011年11月23日,合议组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31日提交的两份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2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口审当庭确认了如下事实:(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证据2、3、5、8的原件和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关于证据1、4、6的“文献复制证明”。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8的真实性、公开性,但不认可证据3、4、5是公知常识性证据。(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及使用证据如下: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评述方式如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同时使用证据3-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使用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6和公知常识(同时使用证据3-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6和公知常识(使用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证据7和公知常识(同时使用证据3-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7和公知常识(使用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6、证据7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的评价方式同权利要求2。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决定是在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作出的。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8,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8的真实性、公开性,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8的真实性予以确定。证据1-7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期刊、书籍和专利文件,因此根据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证据1-7可以作用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经核实,证据3、4、5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教科书类证据,且其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根据证据8第2页“3、调节阀的构成”部分第1段可知,本专利的控制阀(4)和旁路控制阀(9)应该与控制元件连接并接受控制元件送来的信号,并受控制元件送来的信号所控制。然而,本专利的说明书仅出现了控制阀(4)和旁路控制阀(9)的名称,看不出控制阀(4)和旁路控制阀(9)与任何的控制元件连接,说明书没有对控制阀(4)和旁路控制阀(9)的结构、控制信号、控制方式、工作原理和工作过程进行说明,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要保护的是一种染色锅温度自动控制装置,权利要求1公开了主控蒸汽通道、旁路蒸汽通道的各个组成、连接部件,虽然说明书没有具体描述控制阀(4)和旁路控制阀(9)如何与控制元件连接,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均知晓,要实现温度自动控制,控制阀(4)和旁路控制阀(9)必然要与控制元件连接,并对控制元件的信号进行反馈,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
请求人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段,“加热速度快”也是本专利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说明书第5段说明染液迅速升温、提高加热速度,是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说明书中声称的技术问题之一,即可认为该权利要求不缺乏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说明书第2段提到,现有的毛皮染色通过手动操作蒸汽阀通入蒸汽加热,容易导致染液温度波动、局部温度过高,从而影响毛皮染色质量。本专利提供了一种染色锅温度自动控制装置,权利要求1描述了整个温度控制系统的设置,其总和足以构成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所述的现有技术方案。如本专利说明书所述,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一为实现染色锅温度控制准确,而权利要求1的整个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染色锅温度自动控制这一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并不缺少为解决染色锅温度自动控制这一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继而,对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进行特征分析,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然后,考察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是显而易见的;同时考察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致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方案来讲是否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同时使用证据3-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使用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染色锅温度自动控制装置,包括锅体(1)、蒸汽输入管(2)、温度传感探头(3),其特征是在蒸汽输入管(2)前的蒸汽管路上依次串接有控制阀(4)、疏水器(5)和电磁阀(6),控制阀(4)、疏水器(5)和电磁阀(6)组成主控蒸汽通道(7),主控蒸汽通道(7)旁设有旁路控制通道(8),在旁路控制通道(8)上设有旁路控制阀(9),电磁阀(6)的蒸汽输出口与蒸汽输入管(2)连接,温度传感探头(3)设在锅体(1)内,温度传感探头(3)的温度输出信号通过温度设定控制器(10)与电磁阀(6)的控制信号连接。
证据1公开了一种应用于猪皮染色、鞣制的不锈钢星形转鼓,其中“温度自动控制主要是控制蒸汽通入量,保证浴液的工作温度。加温方式是蒸汽直接通入浴液,所以操作是先打开旁通管路,大量通入加温浴液,至达到工作温度后,关闭旁通阀,加温系统即进入自动控制”(参见证据1第31页第1段第11行、第32页最后一段),可见本专利的锅体(1)、旁通管路、旁通阀相当于证据1的鼓体、旁路控制通道(8)、旁路控制阀(9),此外,证据1隐含公开了本专利的蒸汽输入管(2)和主控蒸汽通道(7)。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证据1没有公开具体的温度控制系统,即没有公开“在蒸汽输入管(2)前的蒸汽管路上依次串接有控制阀(4)、疏水器(5)和电磁阀(6),控制阀(4)、疏水器(5)和电磁阀(6)组成主控蒸汽通道(7)”、“电磁阀(6)的蒸汽输出口与蒸汽输入管(2)连接,温度传感探头(3)设在锅体(1)内,温度传感探头(3)的温度输出信号通过温度设定控制器(10)与电磁阀(6)的控制信号连接”。根据说明书第3段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加热速度快、温度控制准确、降低人工劳动强度的染色锅温度自动控制装置。
证据3第33页公开了控制系统原理,证据4第81页公开了疏水阀的定义,证据5第1页公开了控制器的定义,但证据3-5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而且仅提及了权利要求1的某个元件,根据证据3-5公开的控制系统原理和疏水阀、控制器的定义,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出在证据1的基础上设置“在蒸汽输入管(2)前的蒸汽管路上依次串接有控制阀(4)、疏水器(5)和电磁阀(6),控制阀(4)、疏水器(5)和电磁阀(6)组成主控蒸汽通道(7)”、“电磁阀(6)的蒸汽输出口与蒸汽输入管(2)连接,温度传感探头(3)设在锅体(1)内,温度传感探头(3)的温度输出信号通过温度设定控制器(10)与电磁阀(6)的控制信号连接”这样具体的温度控制系统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同时使用证据3-5)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证据2公开了一种大型制革转鼓及控制系统,第30页第2段提及“转鼓为钢结构,采用鼓液外循环系统,它由鼓液接水斗、外循环管、蒸汽管及电磁阀等组成”、“温度用电磁阀控制调节,可加蒸汽升高温度”,同样,本领域技术人员由证据2和证据4无法得出在证据1的基础上设置“在蒸汽输入管(2)前的蒸汽管路上依次串接有控制阀(4)、疏水器(5)和电磁阀(6),控制阀(4)、疏水器(5)和电磁阀(6)组成主控蒸汽通道(7)”、“电磁阀(6)的蒸汽输出口与蒸汽输入管(2)连接,温度传感探头(3)设在锅体(1)内,温度传感探头(3)的温度输出信号通过温度设定控制器(10)与电磁阀(6)的控制信号连接”这样具体的温度控制系统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使用证据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6和公知常识(同时使用证据3-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6和公知常识(使用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证据7和公知常识(同时使用证据3-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7和公知常识(使用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证据6、证据7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在锅体(1)的外侧设有与锅体(1)内部相通的回流管(11),回流管(11)与锅体(1)一侧的接口分别为回流进液口(12)和回流出液口(13),蒸汽输入管(2)伸入回流管(11)内,温度传感探头(3)设在锅体(1)内的回流出液口(13)旁”。
证据6第14页“(一)划槽蒸汽回流加温(如图)”及图公开了用于毛皮加工的划槽蒸汽回流装置,其中仅涉及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涉及任何温度控制系统,因此证据6也没有给出在证据1的基础上设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那样的具体温度控制系统的启示,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6和公知常识(同时使用证据3-5)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6和公知常识(使用证据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同样,证据7公开了毛皮划槽循环加热装置,其中仅涉及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涉及任何温度控制系统,因此证据7也没有给出在证据1的基础上设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那样的具体温度控制系统的启示,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证据7和公知常识(同时使用证据3-5)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7和公知常识(使用证据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其评价方式同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2,在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证据6和公知常识(同时使用证据3-5)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6和公知常识(使用证据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证据7和公知常识(同时使用证据3-5)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7和公知常识(使用证据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的全部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020218700.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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