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故障诊断数据采集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汽车故障诊断数据采集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882
决定日:2011-12-27
委内编号:5W1016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286189.X
申请日:2009-12-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晶晶
授权公告日:2010-08-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景格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关刚
合议组组长:刘亚斌
参审员:郑鸣捷
国际分类号:G05B2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08月25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920286189.X、名称为“汽车故障诊断数据采集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12月24日,专利权人为上海景格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汽车故障诊断数据采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采集装置包括一数据解析设备,所述数据解析设备通过K总线连接汽车的OBD接口,且所述数据解析设备还进一步连接一远程服务器;其中,
所述数据解析设备包括一K总线协议解析芯片与一微处理器,所述K总线协议解析芯片的输入端与所述K总线连接,所述K总线协议解析芯片的输出端连接所述微处理器的输入端,所述微处理器的输出端连接所述远程服务器。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采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进一步与复数个客户端连接。”

针对本专利,李晶晶(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3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01477371 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公开日为2009年07月08日;
证据2:公开号为CN1858808 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6年11月08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汽车故障诊断数据采集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读取和记录汽车电控系统数据的装置,其中也公开了包括单片机12、诊断接口电路13,该单片机12和诊断接口电路13构成数据解析设备,其中诊断接口电路13与汽车诊断座即OBD相连,针对不同车系的汽车电控系统协议专门设计,包括符合OBD II标准的KWP等协议,即在汽车电控系统为KWP协议时,采用K总线连接汽车的OBD接口与该诊断接口电路13相连,诊断接口电路13的输出端与单片机12的输入端相连,单片机12的输出端连接远程PC。可见,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二者均属于汽车故障采集技术领域,且均能达到正确获得实时数据的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而且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1既没有任何实质性特点和进行,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同样,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也被证据2所公开,因此其相对于证据2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另外,根据证据1、2,在采用PC作为远程服务器时,根据实际需要使其与多个客户端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4月20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6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分别与证据1和证据2相比具有两个区别:区别1)、使用了K总线,证据1中是KWP协议,但并不等于使用了K总线,证据2中没提到总线类型;区别2)、微处理器的输出端连接远程服务器,证据1和证据2中均使用的是个人PC,个人PC是单人操作,无法提供多用户操作,两者有本质不同。而且上述两个区别并非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均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还存在区别特征“服务器进一步与复数个客户端连接”,该特征与其他特征组合使得能够为全体学员同时提供实时的汽车故障诊断数据,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06月0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07月0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请求人一方由公民代理李文屿、富娜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一方由专利代理人成春荣、公民代理赵文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证据1和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的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分别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坚持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详述的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意见。专利权人坚持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存在两个区别:区别1)、权利要求1使用了K总线,而证据1和证据2中没有使用K总线;区别2)、微处理器的输出端连接远程服务器,而证据1和证据2中使用的是个人PC。请求人认为,证据1和证据2中虽然没有明确表示采用K总线进行连接,但传输数据必然需要采用总线,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OBD诊断中需要进行数据传输,K总线只是一个连接方式,并没有带来任何特殊的效果;关于远程服务问题,个人PC事实上完全可以作为一个服务器,其次,在证据1中还有另外的连接线,其主要目的是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证据2中也提到了主机具有远程服务器功能。专利权人坚持认为证据1和证据2中均没有公开采用K总线的内容,而且个人PC和服务器不同,本专利关键在于数据能同时分配给多个客户共享。
对于权利要求2,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已经教导了多人共享一份资料并通过网络服务器使其与客户端相连,作为实训汽车在需要与其他的客户端不是通过网络,而是通过有线连接客户端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和证据2中是通过PC传到网络服务器上,与本专利是完全不同的。
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已充分发表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在本次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2共2份证据,该两份证据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可证据1-2的真实性,其中证据1-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用于评述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本专利涉及一种汽车故障诊断数据采集装置,针对现有技术中对汽车电控发动机的故障诊断技能培训过程中,难以正确地获得实时的诊断数据,且数据不能提供给全体学员共享和反复练习的技术问题,本专利提出了一种具有数据解析设备的汽车故障诊断数据采集装置,其中所述的数据解析设备通过K总线一个端口连接汽车的OBD接口,另一个端口连接一远程服务器中,通过这样的方式,汽车OBD里的故障数据能被传送到服务器中,可通过服务器将数据发送到各个开放的客户端,供全体学员共享和反复练习。
(1)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汽车故障诊断数据采集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读取和记录汽车电控系统数据的装置(参见证据1说明书全文,特别是第2页第4行至第3页第8行,图1),其针对现有技术中只能在汽车发生故障后,由汽车维修站利用汽车故障读码卡从汽车电控系统(ECU)中读出故障码,无法对汽车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的了解和把握的技术问题,设计了一种用于实时读取、记录和分析汽车电控系统数据的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汽车故障诊断数据采集装置),该装置包括:存储器;与所述存储器连接并用于处理所采集的数据的数据处理部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解析设备);与所述数据处理部件及汽车诊断座(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OBD接口)通讯连接的诊断接口电路,所述诊断接口电路可针对不同的汽车电控系统协议专门设计;以及用于在该读取装置与关联的设备之间进行通信的数据通讯接口。其中所述数据处理部件可以是包括CPU、内部存储器、I/O接口的P89V51型单片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微处理器)。作为备选方案,所述读取和记录汽车电控系统数据的装置还可以包括转存部件,用于将所述存储器中存储的数据实时转存到其它设备,所述其它设备可以是PC机或网络服务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远程服务器)。
由此可见,证据1中也公开了一种用于连接汽车OBD接口和远程服务器的数据解析设备,以实现将汽车OBD中的故障数据能实时地传输到远程服务器上的作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数据解析设备还包括一K总线协议解析芯片,所述K总线协议解析芯片的输入端与所述K总线连接,即权利要求中设置了K总线协议解析芯片,并使用K总线作为传输数据的线路。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虽然没有明确说明设置有K总线协议解析芯片,但是,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诊断接口电路,并可针对不同车系的汽车电控系统协议专门设计,还公开了所述诊断协议可以是符合OBD II诊断标准的KWP、ISO、PWM、VPW、CAN-BUS协议。而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无论是基于K总线、LIN总线、CAN总线,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汽车总线,其中K总线作为由一根信号线传递信号的单线总线,常被用作诊断总线。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可以针对不同的车系的汽车电控系统协议专门设计,并例举了符合OBD II诊断标准的多种协议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选择使用本领域中惯常使用的K总线用于数据传输,并设置相应的K总线协议解析芯片,这是显而易见的,况且这种常用总线的使用也不会不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K总线,由上所述,K总线作为常被用作汽车诊断常规总线,选择使用这种常规的总线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对于特征“微处理器的输出端连接远程服务器”,由于微处理器的输出端连接远程服务器其作用就是要实时地将数据传输了服务器,以供多人共享和反复练习使用,而证据1中已经公开了所述读取、记录汽车电控系统数据的装置可以包括转存部件,以将数据实时地转存到包括PC机或网络服务器上,可见证据1中已经明确公开了该装置可以连接到网络服务器上,实时地将数据传输到网络服务器上以供用户共享,即该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所公开。综上,专利权人的意见均不能成立。

(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服务器进一步与复数个客户端连接”。但是,证据1已经公开了所述装置可实时地将数据转存到网络服务器,而对于网络服务器而言,进一步与多个客户端连接以使用客户端能够共享网络服务器的数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依法应予以全部无效,因此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920286189.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