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按键开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884
决定日:2011-12-28
委内编号:5W107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236284.9
申请日:1999-06-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台湾莫仕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0-05-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富金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丛森
合议组组长:李韵美
参审员:张媛媛
国际分类号:H01H13/10;H01H1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1、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并不是要求记载构成其主题名称的所有技术特征。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05月24日授权公告的99236284.9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按键开关”,专利权人是富金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和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其授权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按键开关,焊设于电路板上,用以提供电性切换功能,该按键开关包括一绝缘本体、一第一端子组、一第二端子组及至少一导电片,其特征在于:该绝缘本体在一侧面上形成有至少一凹穴;该第一端子组包括至少一第一接触部、一第一焊接部,以及一第一连结部,该第一焊接部用以焊设于电路板上,而该第一连结部则用以连接第一接触部与第一焊接部;该第二端子组包括至少一端子体,该端子体具有一第二接触部、一第二焊接部及一第二连结部,该第二焊接部用以焊设于电路板上,而该第二连结部则用以连接第二接触部与第二焊接部;该导电片对应收容于绝缘本体的凹穴内,用以提供电性切换功能,该导电片的部份区域与第一端子组的第一接触部持续接触。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键开关,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端子组及第二端子组是以封埋模造方式与绝缘本体形成一体。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按键开关,其特征在于:该绝缘本体的凹穴略呈圆形,且具有特定的尺寸规格,以供第一端子组的第一接触部与第二端子组端子体的第二接触部适当外露,而该导电片的尺寸规格则大致上与凹穴对应配合。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按键开关,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端子组与第二端子组是由薄片状金属冲压制成。
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按键开关,其特征在于:该绝缘本体在一侧面上形成有三个大致上等距离间隔分布的凹穴,用以对应收容三个导电片,且第一端子组包括三个第一接触部,而第二端子组则包括三支端子体。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按键开关,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端子组的第一连结部为长条状,而该三个第一接触部则分别自第一连结部的中央及两端附近延伸而出。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按键开关,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接触部略呈半圆环形,且其末端以一缺口而与第一连结部相分离。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按键开关,其特征在于:该位于两端附近的第一接触部,其半圆环形的开口方向是彼此相向,而位于中央附近的第一接触部,其半圆环形的开口方向则与其中一端的第一接触部相同。
9.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按键开关,其特征在于:该端子体的第二接触部略呈圆形,且其位于半圆环形第一接触部的范围内,与第一接触部共平面但未接触。
10.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按键开关,其特征在于:该导电片由弹性较佳的金属制成圆顶状,其包括一顶部及若干个由顶部周缘向外对称延伸的扣爪状结合部,且该结合部是与第一端子组的第一接触部持续接触。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按键开关,其特征在于:该结合部利用导电胶直接粘贴固定于第一端子组的第一接触部上。
12.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按键开关,其特征在于:该顶部供按压使用,以在外力作用下与第二端子组端子体的第二接触部形成接触。
1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按键开关,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端子组的第一焊接部与第二端子组端子体的第二焊接部皆略呈″U″字形,且彼此排列于同一直线上。
1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按键开关,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焊接部与第二焊接部皆以末端部份焊设于电路板上。
15.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按键开关,其特征在于:该绝缘本体略呈长形板状,且在相对于形成凹穴的另一侧面上形成有六个定位突起,定位突起之间并形成有固定沟槽,用以收容第一端子组的第一焊接部及第二端子组端子体的第二焊接部于其中。
16.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按键开关,其特征在于:其使用粘胶薄膜粘着覆盖该导电片,通过粘胶薄膜同时粘贴于导电片及绝缘本体上,可防止导电片自绝缘本体的凹穴内掉出。”
针对上述专利权,台湾莫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5年01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16相对于附件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2、4、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US5399823专利文献及其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5年03月21日;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US4803321专利文献及其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89年02月07日;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US5898147专利文献及其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9年04月27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5年04月0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5年05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有创造性,并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14用方法来限定产品的某个形状、构造使得该形状构造更加清楚的前提下,用方法来限定产品的某个形状、构造是允许的。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按键开关,焊设于电路板上,用以提供电性切换功能,该按键开关包括一绝缘本体、一第一端子组、一第二端子组及至少一导电片,其特征在于:该绝缘本体在一侧面上形成有至少一凹穴;该第一端子组包括至少一第一接触部、一第一焊接部,以及一第一连结部,该第一焊接部用以焊设于电路板上,而该第一连结部则用以连接第一接触部与第一焊接部;该第二端子组包括至少一端子体,该端子体具有一第二接触部、一第二焊接部及一第二连结部,该第二焊接部用以焊设于电路板上,而该第二连结部则用以连接第二接触部与第二焊接部;该第一端子组及第二端子组是以封埋模造方式与绝缘本体形成一体,该导电片对应收容于绝缘本体的凹穴内,用以提供电性切换功能,该导电片的部份区域与第一端子组的第一接触部持续接触。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键开关,其特征在于:该绝缘本体的凹穴略呈圆形,且具有特定的尺寸规格,以供第一端子组的第一接触部与第二端子组端子体的第二接触部适当外露,而该导电片的尺寸规格则大致上与凹穴对应配合。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键开关,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端子组与第二端子组是由薄片状金属冲压制成。
4.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按键开关,其特征在于:该绝缘本体在一侧面上形成有三个大致上等距离间隔分布的凹穴,用以对应收容三个导电片,且第一端子组包括三个第一接触部,而第二端子组则包括三支端子体。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按键开关,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端子组的第一连结部为长条状,而该三个第一接触部则分别自第一连结部的中央及两端附近延伸而出。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按键开关,其特征在于:该第一接触部略呈半圆环形,且其末端以一缺口而与第一连结部相分离。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按键开关,其特征在于:该位于两端附近的第一接触部,其半圆环形的开口方向是彼此相向,而位于中央附近的第一接触部,其半圆环形的开口方向则与其中一端的第一接触部相同。
8.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按键开关,其特征在于:该端子体的第二接触部略呈圆形,且其位于半圆环形第一接触部的范围内,与第一接触部共平面但未接触。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键开关,其特征在于:该导电片由弹性较佳的金属制成圆顶状,其包括一顶部及若干个由顶部周缘向外对称延伸的扣爪状结合部,且该结合部是与第一端子组的第一接触部持续接触。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按键开关,其特征在于:该结合部利用导电胶直接粘贴固定于第一端子组的第一接触部上。
11.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按键开关,其特征在于:该顶部供按压使用,以在外力作用下与第二端子组端子体的第二接触部形成接触。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键开关,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端子组的第一焊接部与第二端子组端子体的第二焊接部皆略呈″U″字形,且彼此排列于同一直线上。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按键开关,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焊接部与第二焊接部皆以末端部份焊设于电路板上。
1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键开关,其特征在于:该绝缘本体略呈长形板状,且在相对于形成凹穴的另一侧面上形成有六个定位突起,定位突起之间并形成有固定沟槽,用以收容第一端子组的第一焊接部及第二端子组端子体的第二焊接部于其中。
1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键开关,其特征在于:其使用粘胶薄膜粘着覆盖该导电片,通过粘胶薄膜同时粘贴于导电片及绝缘本体上,可防止导电片自绝缘本体的凹穴内掉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08月15日举行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结束后,基于专利权人于2005年05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于2005年12月27日做出了第79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5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据此,第79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本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请求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79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09月19日作出了(2006)一中行初字第567号行政判决书,认为:本案中,莫仕公司提交的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附页中没有关于“电路板39”的内容,其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记载了对比文件2公开了“电路板39”的内容,但未注明是译文,况且其注明的原文出处即“对比文件2附图2、3及说明书第2栏第46-64行”也没有39系电路板的记载;并且莫仕公司在口头审理中明确仅使用对比文件1-3中有中文翻译的中文部分及附图,被告应认定请求人主张使用的部分。但是,在无效决定中被告引用了对比文件2原文的其他内容,从而认定对比文件2的技术特征,其超出部分没有依据。综上,无效决定认定的事实,缺乏依据,应予撤销。并依此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797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重新组成合议组,对上述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重新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02月24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03月2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09年03月17日补充提交了对比文件2的部分中文译文,译文内容涉及对比文件2原文说明书第1栏第64行至第二栏第64行。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审当庭,请求人明确如下事实:(1)本申请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3、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1)本次口头审理以(2006)一中行初字第567号判决书当中所认定的权利要求第1-15项为基础;(2)请求人于2009年03月17日补充提交的对比文件2的部分中文译文,其补充时间已经超出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举证期限,合议组不予接受,合议组根据原无效宣告请求的所有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专利权人于2005年5月18日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05年5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申请日1999年06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项、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3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并且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合法性的瑕疵,因此对比文件1-3公开的内容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能够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的中文译文的部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于2009年03月17日补充提交的对比文件2的部分中文译文,其补充时间已经超出了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的举证期限,合议组不予接受。综上,对比文件1-3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部分以请求人于2005年01月31日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缺少如下必要技术特征:(1)第一、二端子组的各部件以及凹穴的位置关系;(2)为了防止静电和阻止灰尘和水汽进入,导电片上必须有薄膜。
合议组认为,第一、二端子组的各部件以及凹穴的位置关系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按键开关的功能,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确定的,例如第一接触部和第二接触部只要适当分开就能够完成开关的功能,而不必具体描述其位置。另外,本专利所要解决的一个技术问题是:薄膜覆盖于绝缘本体上时,极易发生相对位置不够准确的情形,导致薄膜上的导电物质无法与两接脚准确对准,从而两端子无法正常导电。而要解决上述问题,并不需要附加防止静电和阻止灰尘和水汽进入的保护薄膜。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已经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封埋模造方式”、权利要求3中的“薄片状金属冲压制成”以及权利要求11中的“在外力作用下与第二端子组的第二接触部形成接触”都属于工艺步骤或工作过程,因此不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对象,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所有的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均是一种按键开关,并且记载了按键开关的形状和结构,因此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因而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虽然权利要求1、3、11中还记载了非形状、结构特征,但是这并不会导致上述权利要求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而只是在评述其创造性时只考虑该技术特征所导致的产品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变化,而不考虑该非形状、构造技术特征本身。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技术方案中的那些不导致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产生变化的技术特征在评价创造性时不予考虑。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5.1 关于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
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涉及第一、二端子组的特征与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区别,但对比文件1中提供了与电路相连的第一连线B,该连线B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达到的效果与本专利的焊接部所起的作用和所达到的效果相同,也是将外缘开关垫32连接至电路层26的导电电路图案28上,故对比文件1对第一焊接部给出了相应的技术教导。②另外,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二连接部、第二焊接部,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较大的中心开关垫组30相连第二连线C,该第二连线C的作用与特征D中的第二焊接部作用相同,均是将接触部与电路板导通,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连接部的作用是将接触部与焊接部相连,其作用形同焊接部直接延伸与接触部相连,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连接部和第二焊接部的作用和所达到的效果与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第二连线C所达到的效果相同,故对比文件1对上述区别特征也给出了技术教导。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2不具有创造性。
对于对比文件2而言,①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按健开关10(参见对比文件2附图2,3及说明书第2栏46-64行),其焊设于印刷电路电路板的上表面39,用以提供电性切换功能,该按键开关10包括绝缘本体12、侧端子16(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端子组12)、中央端子14(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第二端子组14)以及圆形开关元件22(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导电片16);其中该绝缘本体12的一侧面上形成有凹穴18;该侧端子上设有第一接触部、第一焊接部B以及第一连接部A;其中该第一焊接部B用以焊设于电路板39上,而第一连接部A则用以连接第一接触部与第一焊接部B。该中央端子包括端子体,该端子体具有第二接触部、第二焊接部C及第二连接部D,该第二焊接部C用以焊设于电路板39上,第二连接部D则用以连接第二接触部与第二焊接部C。该圆形开关元件22则对应收容于绝缘本体12的凹穴18内;用以提供电性切换功能,该圆形开关元件22的部分区域与侧端子16的接触部持续接触。②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只是在数量表述上略有不同,这种不同体现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描述其相应特征时,使用了“至少”;而对比文件2中从附图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来看仅涉及一组开关的结构;但这种有关数量上区别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应用范境的要求,不加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这种数量上简单重复。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2不具有创造性。
对于对比文件3而言,①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双重接触开关组件(参见对比文件3的附图3-10和说明书第5栏和第6栏),该开关组件包括绝缘本体20(对应权利要求1的绝缘本体10),第一端子组22, 24(对应权利要求1的第一端子组)和第二端子组26(对应权利要求1的第二端子组)及第一凸盘接触片16和第二凸盘接触片18(对应权利要求1的导电片)。该绝缘本体20上设有凹穴;该第一端子组22,24包括第一接触部36,38(与权利要求1的第一接触部18对应)、一第一焊接部B(与权利要求1的第一焊接部20相对应)、以及一第一连接部A(与权利要求1的第一连接部22对应);该第一焊接部用以焊设于电路板上;第一连接部A则连接第一接触部36,38与第一焊接部B。该第二端子组26包括端子体,该端子体具有第二接触部35(与权利要求1的第二接触部28对应)、第二焊接部C(与权利要求1的第二焊接部32对应)及第二连接部D(与权利要求1的第二连接部30对应);该第二焊接部C用以焊设于电路板上,而该第二连接部30连接第二接触部35和焊接部32。该第一凸盘接触片16和第二凸盘接触片18对应收容于绝缘本体20的凹穴内,用以提供电性切换,该第一凸盘接触片16和第二凸盘接触片18分别与第一端子组22, 24中的第一接触部36,38持续接触。②对比文件3已全部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方案,只是对比文件3中在同一凹穴内堆叠两个凸盘接触片,而这只是由于对比文件3的开关切换是实现双重切换功能的,因此,其中一组的开关组件的切换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和达到的效果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起的作用和达到的效果相同。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3不具有创造性。
综上,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无论与对比文件1,2,3单独对比或两两结合对比,其均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
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关于第二端子组的结构特征以及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与对比文件1完全不同,具有结构简单,成本低的显著的进步。②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揭示的均都是传统式的按键开关,并且均仅有一组开关,若要使其具备多组切换开关,则多个端子的排列及定位将进一步增加开关体积,且排布多个按压键等构件将使得组装流程更加复杂。而对比文件1虽然具有多组切换开关,但其是使用印刷电路图案进行电性导通,其并未就如何于小型按键开关使用端子进行电性导通做出任何教示,更未就多组按键开关采用端子组做出任何教导。因此,即使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对比文件3也不影响本专利的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认为:
首先,关于权利要求1中有关“电路板”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按键开关的关系,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一种按键开关,焊设于电路板上,用以提供电性切换功能”、“该第一焊接部用以焊设于电路板上”、“该第二焊接部用以焊设于电路板上”,其中,所涉及的电路板的内容均是描述了按键开关以及开关的焊接部与电路板的位置关系,但电路板本身并不属于按键开关的组成部分,因此权利要求1中关于电路板的内容并不影响按键开关各组件之间的形状和构造。
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触感调节垫的膜式圆形开关,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栏第59-66行、第4栏5-14行,25-48行,53-68行、第5栏第1-3行)如下内容:①在一聚酰亚胺薄片的上表面上形成一导电电路图案28。该导电电路图案28包括成组形成的开关垫30和32阵列,该开关垫组30和32与每一已描述的导电弹性膜24相关连。②每一组开关垫30和32,包括一相对大的位于中心的开关垫30,该中心开关垫30由多个较小的相配合的外缘开关垫32所围绕。③该导电弹性膜的中心部分呈如图所示的曲线形或圆形的弹性盘;该导电弹性膜24因此由一导电材料形成一向下凹和向上凸起的几何形;该导电弹性膜24的下边由四个向下延伸的突爪25空间分隔成等角组所限定。该包括向下突爪25的每一导电弹性组件24的直径与选定的设在电路层26上的、与其相关连的一组开关垫30和32相对应。④每一定位在电路层26上的具有向下突爪25的导电弹性膜24与较小的外缘开关垫32相接触;并且该导电弹性膜24的具有向上凸起的中心圆形部分通常是设在较大的位于中心的开关垫30的上方。该导电弹性膜24具有一向下的过中心的变形突吸动作以便与该较大的位于中心的开关垫30相接触,并且因此为操作该电子装置的目的而在开关垫30和32之间提供一近通道。⑤四个导电弹性元件24以与电路层26上开关垫组相匹配的关系一体地保持在保持层的装置34上。该保持层34是由非导电材料形成。
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中,导电弹性膜2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导电片,保持层34上的凹穴36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绝缘本体上形成的凹穴。
至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权利要求1的按键开关是通过端子组与导电片的组合来提供电性切换,其中第一、第二端子组不仅是用于实现电性切换,并且是用以固定按键开关,而对比文件1中用以实现电性切换功能是通过由开关垫组30、32形成的导电图案28来实现的,导电图案28仅具备电性切换功能,而不能用以固定开关;②权利要求1中第一、第二端子组是以封埋模造方式与绝缘本体形成一体,而对比文件1中是以电路层26、保持层34以及保护层38所形成的叠层结构构成的;③权利要求1中,绝缘本体是用于将第一、第二端子组一体成型,而对比文件1中的保持层34仅仅是对导电膜起定位作用。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简化的结构即可实现稳定固定的按键开关组。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区别技术特征②,即以封埋模造方式对开关组件进行封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然而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和③而言,对比文件1中没有给出用端子组实现电性切换以及固定开关的技术启示,也没有给出以一体成型的方式制成成组按键开关的技术启示,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便于组装和固定的有益效果。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对比文件2而言,对比文件2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46-64行):①凹穴18的底部40是绝缘本体12的平面中央部分。该中央端子14嵌设于该底部40,并且露出部分像嵌设于绝缘本体12的盘形端子。②该侧端子16是设于平面底部40的半圆形的金属端子,因此,由于其厚度,其上表面略突出于底部40之上。③与侧端子16相对的是互补的半圆形肩部44,在其上设有该圆形开关元件22的外围部分。该肩部44的高度的选择应使其上表面46与侧端子16的上表面42共平面。该肩部44与该绝缘本体12为一体。④该按钮28的头部26的底部48具有一平坦的表面50以与开关元件22的凸面接触。
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中,绝缘本体1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绝缘本体,侧端子16上用以与圆形开关元件2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导电片)相接触的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接触部,侧端子16的部分A、B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连接部和第一焊接部;中央端子14用于以圆形开关元件22接触的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接触部,中央端子14的部分D、C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连接部和第二焊接部;凹穴1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凹穴;对比文件2中嵌设的封装方式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封埋模造方式。
至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以第一、第二端子组的方式形成了一种开关组结构,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仅仅是一单个传统的按键开关。对比文件2中没有给出将多个单个按键开关组合使用以形成成组按键开关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便于形成成组开关、便于组装及固定的有益效果。相对于对比文件2而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对比文件3而言,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双重接触开关组件,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18-26行,第5栏第47行-第6栏第2行,第6栏第26-32行、59-64行,图3-10):①双重接触开关组件10包括绝缘本体20,该本体20上具有从本体20一侧延伸的一端子22和从本体20的对侧延伸的两端子24和26。一按钮14在本体20上延伸,并且该按钮14的底部由一具有顶部开口以便按钮键15突伸出的表面盘12密封在本体20内。②从本体20延伸的端子22、24、26,其各自具的接触部36、38和34。所示的该中央接触部34具有凸块35,当该按钮按键15被压下时,该凸块35产生一压力集中点以在该底接触部34和该第二凸盘接触片18之间产生可靠电接触。接触部34设置在处于本体20内的片状端子的末端。同样,接触部36设置在处于本体20内的片状端子22的末端。另外,接触部38设置在处于本体20内的片状端子24的末端。③该双重接触开关组件10由该弹性体按钮14压缩密封在表面盘12和本体20之间,并且由该塑料本体模制在该金属端子22、24、26周围。该开关组件10的密封允许各种方式以固定该开关端子22、24、26至电子元件主板或印刷线路板上。
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中,绝缘本体2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绝缘本体,绝缘本体20模制在金属端子周围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封埋模造的组装方式;由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一种双重接触开关,即根据开关按下的位置来实现不同的电性切换状态(参见图2A-2C),端子22的接触部36以及端子24的接触部38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接触部,端子22、24的部分A相当于权利要求1当中的第一连接部,端子22、24的部分B相当于权利要求1当中的第一焊接部,端子26的中央接触部3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接触部,端子26的部分D、C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连接部和第二焊接部;绝缘本体20容纳端子所形成的凹部空间(参见图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凹穴。
至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以第一、第二端子组的方式形成了一种开关组结构,而对比文件3公开的仅仅是一单个传统的双重按键开关。对比文件3中没有给出将多个单个按键开关组合使用以形成成组按键开关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便于形成成组开关、便于组装及固定的有益效果。相对于对比文件3而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以对比文件1-3组合方式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本案合议组认为:通过以上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3中都没有给出一体化封埋模造封装第一端子组、第二端子组以形成整体成组按键开关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便于形成成组开关、便于组装及固定的有益效果。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组合而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5.2 关于权利要求2-15
权利要求2-15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当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5相对于对比文件1-3同样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权利要求1、3、1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所有无效理由,本案合议组均不予以支持。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05年5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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