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分子泵用动叶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935
决定日:2011-12-28
委内编号:5W1022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020261645.8
申请日:2010-07-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泰岳恒真空技术研究所
授权公告日:2011-01-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新江
主审员:吴亚琼
合议组组长:岑艳
参审员:宋轶群
国际分类号:F04D29/26(2006.01)F04D29/6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第3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现有技术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该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01月26日授权公告的201020261645.8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发明名称为“一种分子泵用动叶轮”,申请日为2010年7月19日,专利权人为李新江。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分子泵用动叶轮,它包括芯轴及与其配合的动叶片,其特征是:所述两相邻的动叶片之间设置有叶片隔离环,动叶片及叶片隔离环与芯轴采用过盈配合。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子泵用动叶轮,其特征是:所述过盈配合的过盈量为0.05~0.07mm。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分子泵用动叶轮,其特征是:所述动叶片的个数为10~15个,各动叶片沿芯轴轴向依次顺序排列。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分子泵用动叶轮,其特征是:所述动叶片的叶齿与动叶片的盘面之间呈角度α。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分子泵用动叶轮,其特征是:所述角度α的取值范围为10°≤α≤42.5°。”
针对本专利,北京泰岳恒真空技术研究所(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8月0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6条有关职务发明和第22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 公开号为CN103928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开日为1990年1月31日,共13页;
证据2: 公告号为CN203227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其公告日为1989年2月8日,共9页;
证据3: 授权公告号为CN20l09296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7月30日,共11页;
证据4:李新江于2009年2月11日与北京泰岳恒真空技术研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以及保密协议复印件,共5页;
证据5:北京泰岳恒真空技术研究所于2009年07月16日为李新江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复印件,共1页;
证据6:证明人逢鼎于2011年5月17日出具的证明李新江曾在北京泰岳恒真空技术研究所工作的证明信复印件,共1页;
证据7:李新江于2010年4月17日递交的辞职信复印件,共1页;
证据8:北京泰岳恒真空技术研究所的抗冲击分子泵动叶轮组件简图复印件,共1页;
证据9:北京泰岳恒真空技术研究所参加第十八届国际真空大会展览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共4页。
其具体理由如下: 证据1的权利要求2揭示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两相邻的动叶片之间设置有叶片隔离环”的保护范围为公知技术,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2的权利要求2公开了“涡轮短叶齿可以沿径向分布,也可以沿抽气沟槽的方向分布”。若叶齿沿抽气沟槽的方向分布,则叶齿与叶片的盘面之间呈一定的倾斜状态,即叶齿与动叶片的盘面之间存在一定的角度,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记载的“动叶片的叶齿与动叶片的盘面之间呈角度α”保护范围为公知技术,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3的权利要求1揭示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关于“各动叶片沿芯轴轴向依次顺序排列”的保护范围为公知技术,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还从技术角度分析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保护范围均为公知技术,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4-9证明专利权人不具备申请本专利的主体资格。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8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上述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答复。
2011年10月12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2月01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参加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仅坚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规定的无效理由及证据1-3,放弃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4-9;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证据1没有公开“过盈配合”,但“过盈配合”是公知技术,故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属于公知技术或公知常识,同时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或3中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或2中公开,故权利要求2-5也不具有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3均是公开出版物,它们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认定证据1-3已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分子泵,其中若干级涡轮动叶轮和若干级带抽气沟槽及涡轮短叶齿的复合动叶轮及圆柱螺旋齿动隔离环固定安装在转轴上组成叶轮转子,从附图2可以看出,两相邻的复合动叶轮之间设置有圆柱螺旋齿动隔离环(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12行至说明书第3页第2行及附图2-4)。将证据1所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证据1中的“叶轮转子”、“转轴”、“涡轮动叶轮和复合动叶轮”、“圆柱螺旋齿动隔离环”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分子泵用动叶轮”、“芯轴”、“动叶片”、“叶片隔离环”,两者的区别在于:证据1没有公开“动叶片及叶片隔离环与芯轴采用过盈配合”这一技术特征。但是,利用两个被连接件的过盈配合来实现紧固从而靠摩擦传递载荷是本领域公知的一种连接方法,而且过盈量大小与被连接件的材料、构造、形状偏差、表面不平度、装配方法、工作温度、过盈连接的承载能力等有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这些条件确定的情况下,可以计算出合适的过盈量,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对过盈量的具体选择也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从证据1的图2、4可以看出,各动叶片沿芯轴轴向依次顺序排列,同时证据1的说明书第4页第7行公开了动叶片的个数为19个。虽然证据1公开的动叶片个数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不同,但证据3也公开了一种分子泵,其说明书第3页第13-14行、第4页第1-2行分别披露了“动叶轮组件2由动叶片3串联组成”、“动叶片的个数为11个(即3级加上8级)”,从其附图1可以看出各动叶片沿芯轴轴向依次顺序排列,而且证据3的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3-4行描述了“分子泵动静叶片的级数……依据所需要的真空度而定”,基于证据1、3所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证据1的附图3a公开了动叶片的叶齿与动叶片的盘面之间呈一定角度,虽然没有公开该角度的取值范围,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叶片叶齿的角度与抽速和所要求的压缩比有关,其可以根据叶片的级数,叶齿长度、齿数等参数选择合适的角度取值范围,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1020261645.8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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