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水浴式理瓶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889
决定日:2011-12-30
委内编号:5W1013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920046736.7
申请日:2009-06-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鸿远
授权公告日:2010-03-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君基
主审员:魏屹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宋鸣镝
国际分类号:B65G47/24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3月1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水浴式理瓶机”、专利号为200920046736.7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9年6月22日,专利权人为刘君基。
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水浴式理瓶机,包括水槽,水槽的后端设置出水方向朝前的冲浪装置,在水槽上方布置压瓶传送链,于压瓶传送链和出水方向朝前的冲浪装置之间设置出渣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水槽内、延水槽长度方向斜向布置链式立瓶输送装置,所述链式立瓶输送装置的前端位于水槽上端,所述链式立瓶输送装置的后端位于压瓶传送链后端的下方;在压瓶传送链的前端的水槽上设置出水向方朝下的喷淋灌水装置,在所述喷淋灌水装置和压瓶传送链之间的水槽左右两内侧分别设置出水向方相对的斜向冲浪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水浴式理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槽的下底为斜底,水槽的后端深于前端。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水浴式理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水方向朝前的冲浪装置包括横向布置在水槽内的冲浪供水管,在冲浪供水管上均布朝向水槽前方的出水孔。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水浴式理瓶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出渣装置和所述出水方向朝前的冲浪装置之间的水槽内设置斜向布置的滑渣板,所述滑渣板的后端高于前端。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水浴式理瓶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出渣装置和所述链式立瓶输送装置之间的水槽内设置滑瓶板,所述滑瓶板的前端高于后端,所述滑瓶板的前端位于链式立瓶输送装置的上方。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或5所述水浴式理瓶机,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水槽的后端连接进料槽,在进料槽内设置上瓶输送链。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水浴式理瓶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渣装置包括出渣控制电机和分别布置在水槽底部、中部、上部的三组传送辊,三组传送辊之间连接传送带,位于水槽上端的传送辊的一端与所述出渣控制电机连接。”
针对本专利,王鸿远(下称请求人)于2010年1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07063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6月11日(共9页);
证据2:公开号为CN193562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的复印件,其公开日为2007年3月28日(共17页);
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26008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8月20日(共9页);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895380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5月2日(共9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者证据2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7也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1年1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成立合议组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11年1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增加了新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以及证据使用方式,请求人认为:(1)说明书中未记载冲浪装置、压瓶传送链、链式立瓶输送装置、喷淋灌水装置、斜向冲浪装置等部件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本专利权利要求1-7记载的内容是一个不确定的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2)证据1、2、3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11年2月17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不能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本专利有效的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3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4月28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11年1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2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5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据5: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2003年7月第1版、2003年7月北京第1次印刷的?商品工业清洗技术?的封面、版权页、内容提要页、第10、11、17、78、79、82-85、98、115-119、133页),合议组当庭将证据5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对证据1-5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与其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于2011年1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所涉及的内容相同。双方当事人当庭就各自的观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证据1-5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5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公开出版物,证据1-5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未记载冲浪装置、压瓶传送链、链式立瓶输送装置、喷淋灌水装置、斜向冲浪装置等部件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本专利权利要求1-7记载的内容是一个不确定的保护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1)关于冲浪装置,在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最后一段记载了下列内容“事先在水槽内加入一定水位的清水,由于出水方向朝前的冲浪装置使平静的水面形成向前流动的波浪,在其作用下,浮在水面上的玻璃瓶不但由瓶口吃进部分水,还被波浪推向水槽的前端”以及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7行至第9行记载了下列内容“水槽1的后端设置出水方向朝前的冲浪装置,出水方向朝前的冲浪装置包括横向布置在水槽1内的冲浪供水管4,在冲浪供水管4上均布朝向水槽前方的出水孔5”,上述内容充分说明冲浪装置的作用和结构,(2)压瓶传送链和链式立瓶输送装置的结构是本领域的现有技术,例如在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中公开的压瓶传送链道以及立瓶传送带,由于压瓶传送链和链式立瓶输送装置的结构不是本专利所要保护的内容,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未对压瓶传送链和链式立瓶输送装置的结构进行具体的描述,但这并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3)关于喷淋灌水装置、斜向冲浪装置,在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行至第5行记载了下列内容“斜向冲浪装置对于浮在水中的玻璃瓶起扶瓶和推瓶的作用,促使玻璃瓶垂直悬浮在水中进入喷淋灌水装置区内进行喷淋灌水,对于吃水不足的立瓶进行补水,使灌水后的酒瓶可站立在链式立瓶输送装置上、瓶口向上地从水槽的前端被链式立瓶输送装置送出”,上述内容充分说明了喷淋灌水装置、斜向冲浪装置在专利中所起的作用,喷淋灌水装置和冲浪装置的结构都是本领域现有技术,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4行至第16行记载的内容“在压瓶传送链6的前端的水槽1上设置出水向方朝下的喷淋罐水装置9,在喷淋罐水装置9和压瓶传送链6之间的水槽1左右两内侧分别设置出水向方相对的斜向冲浪装置10”中可以清楚地理解喷淋灌水装置和斜向冲浪装置的布置,综上所述,在本专利说明书中虽然未对冲浪装置、压瓶传送链、链式立瓶输送装置、喷淋灌水装置、斜向冲浪装置等部件的结构进行具体的描述,但不会导致本专利技术人员无法实施本专利,另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7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在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有相应的记载,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证据1未公开喷淋灌水装置和斜向冲浪装置,证据3公开了喷淋灌水装置和斜向冲浪装置,并且喷淋灌水装置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2中也公开了斜向冲浪装置,因此证据1、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或者证据1、2、3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者证据3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或者证据2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公开,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1-7也不具有创造性。
下面合议组将针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主张进行评述。
在判断某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应该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上评价。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工作过程如下:出水方向朝前的冲浪装置使平静的水面形成向前流动的波浪,在其作用下,浮在水面上的玻璃瓶不但由瓶口吃进部分水,还被波浪推向水槽的前端,在压瓶传送链的作用下,强迫玻璃瓶吃水量至1/3左右并向前移动,斜向冲浪装置对于浮在水中的玻璃瓶起扶瓶和推瓶的作用,促使玻璃瓶垂直悬浮在水中进入喷淋灌水装置区内进行喷淋灌水,对于吃水不足的立瓶进行补水,使灌水后的酒瓶可站立在链式立瓶输送装置上、瓶口向上地从水槽的前端被链式立瓶输送装置送出。
证据1公开了一种啤酒瓶水清洗竖瓶传送装置,它设有:清洗水槽、冲水管头、压瓶传送链道、托瓶传送链道,清洗水槽是一端上部装设有倒瓶斗、端头槽体上装连冲水管头、并在槽体上装连有压瓶传送链道和托瓶传送链道的清洗水槽,在清洗水槽的接连倒瓶斗下部由传动轮轴装连有压瓶传送链道,在位于清洗水槽下部对应着压瓶传送链道由传动轮轴装连有托瓶传送链道,在清洗水槽的中部槽体上位于托瓶传送链道后尾部装连有向上斜向的立瓶传送带,立瓶传送带配合后部工序的净洗机械的竖立啤酒瓶来完成输送(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1页第14行至第20行和图1)。其工作过程如下:将回收再次利用的啤酒瓶由倒瓶斗进入清洗水槽开始灌水,由装于清洗水槽的冲水管头冲水把啤酒瓶冲着向后移动,进入到压瓶传送链道和托瓶传送链道平行空间传送,即完成啤酒瓶的水洗竖瓶传送作业,输送给下一工序的净洗机械(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2页第5行至第9行)。
证据2公开了一种浮力立瓶式理瓶机,包括循环水槽、设在循环水槽前端的落瓶台,设在循环水槽上方的平移导轨,设在循环水槽后端的升瓶送瓶台,压缩机和水泵,以及PLC控制箱,在落瓶台下设由喷嘴排组成冲浪漂流送瓶装置;在循环水槽的前段设由喷嘴盘和分组挡瓶器组成的鼓泡兴浪立瓶装置;在循环水槽的中段设由气缸活塞组件与拦瓶板组成集瓶机和多瓶分隔机构;在循环水槽的中段与前段底部设与漂流瓶反向前进废瓶和废物收集机构;升瓶送瓶台包括水平移动装置、垂直升降装置和储瓶输送网带以及设在送瓶台上的挤瓶器、拦瓶器和推瓶器(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第16行到第23行和图1)。其工作过程是:将袋装或箱装啤酒玻璃瓶直接倒入循环水槽时,由于成排喷嘴的喷溅作用,推动浮瓶向前漂游,漂浮的玻璃瓶遇到水下排成阵列的喷嘴鼓泡与浪花作用,一部份浪花从瓶口进入时带进部份水,促进浮在水面上的瓶子快速灌水,使瓶子内重力与浮力比产生变化,使其重心下移,瓶口朝向上,使瓶子直立在水体内漂浮,在循环水前进方向遇到浸在水下的分组挡瓶器阻拦后,如同编队竖立在水中,由于分组挡瓶器定时离开水面,使浮瓶继续前行,此时设在循环水槽中段集瓶和多瓶分隔机构接着把编队竖立在水中的玻璃瓶收拢汇聚在循环水槽的后端,等待升瓶送瓶台的到来,并由设在升瓶送瓶台上的挤瓶器、拦瓶器和推瓶器相互配合作用,控制进入升瓶送瓶台上的瓶子数量,然后由升降机构升送到出瓶传送带至下个洗瓶流水线上。而一些破碎的玻璃瓶或其他废物在通过冲浪漂浮和鼓泡兴浪装置以及分组挡瓶器作用会灌满水沉入循环水槽的底部,由设在底部中段与前段反向运动的废瓶和废物收集网带送出循环水槽外(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1页第24行至第2页第9行)。
证据3公开一种水浮式自动立瓶机,该设备是由水槽1、高压喷水管线20、高压水泵17、立瓶输送机10、扶瓶器、排渣输送机4、23及往复式上瓶翻斗机2构成,高压喷水管线20和高压水泵17相接固定在水槽1的四边,立瓶输送机10固定在水槽1的一端,往复式上瓶翻斗机2固定在水槽1的另一端,扶瓶器和排渣输送机4、23间隔设在水槽1中间。水槽1的底部设计成两个锥形漏斗5,两个排渣输送机4的下端伸至锥形漏斗5中,两个排渣输送机4、23的上端伸至水槽1外和传动轴3相接,传动轴3的端部和减速机24相接。两个往复式上瓶翻斗机2的底部由绞链15和水槽1相固定,往复式上瓶翻斗机2的底部接有连杆14,连杆14的下端与固定在传动轴22上的偏心轮13相接,传动轴22和减速机18相接。扶瓶器是由扶瓶器轴6、9、水轮8、扶瓶杆7构成,扶瓶器轴6、9的两端由轴承固定在水槽1上,水轮8和扶瓶杆7固定在扶瓶器轴6、9上,扶瓶杆7固定在水轮8的中间。高压喷水管线20固定在水槽1的内壁上部,有两台高压水泵17固定在立瓶输送机10下方的高压水泵室16中,高压水泵17出水口和高压喷水管线20相接,进水口由水管12和回水管2相通,在高压水泵17的进水口上还加装有过滤网11,位于往复式上瓶翻斗机2处的高压喷水管线20上设有鸭嘴喷水口21,位于水槽1两侧的高压喷水管线20上设有直嘴喷水口19(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第2段和附图1)。其工作过程是:使用时将啤酒瓶或其他长颈瓶放到往复式上瓶翻斗机上,往复式上瓶翻斗机将啤酒瓶倾入水槽中,高压喷水管线上的鸭嘴喷头喷射出的水流使啤酒瓶向立瓶输送机处移动,啤酒瓶在移动同时水灌进啤酒瓶中使啤酒下重上轻因而口向上立在水中,没有灌足水不能立起的啤酒瓶在经过扶瓶器时被扶瓶杆拨动促使其灌水而立起,立起的啤酒瓶被水冲到立瓶输送机上后,被立瓶机带出水槽送下道洗瓶工序进行洗瓶处理。在往复式上瓶翻斗机所倾入的啤酒瓶中有在运输 中破碎的碎瓶则沉入水槽底部的漏斗中被排渣输送机排出水槽(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第22行至第3页第1行)。
通过分析上述各个技术方案,可以看出,证据1、2、3中都没有公开利用斜向冲浪装置扶瓶和推瓶以及利用喷淋灌水装置对吃水不足的立瓶进行补水的技术手段,并且证据1、2、3所公开的设备结构以及工作原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证据1、2、3之间也不存在相互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基于证据1、2、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2、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或者其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7是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请求人所提出的证据组合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即使本专利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4中的一篇或多篇所公开,也不能证明权利要求2-7不具有创造性,故合议组不再一一评述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否被证据公开或者是否是公知常识。综上所述,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上述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有创造性的主张不予支持。
由于请求人提出的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理由都不成立,因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920046736.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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