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燃料喷射式发动机的燃料软管的安装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005
决定日:2011-12-30
委内编号:4W101102
优先权日:2001-09-27
申请(专利)号:02151412.7
申请日:2002-09-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常州光阳摩托车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11-3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
主审员:张晓霞
合议组组长:张琪
参审员:李伟伟
国际分类号:F02M37/00,B62J3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05年11月3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燃料喷射式发动机的燃料软管的安装结构”、专利号为02151412.7、优先权日为2001年09月27日、2001年10月05日、2002年09月06日、申请日为2002年09月27日、专利权人为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摩托车的燃料软管的安装结构,将安装有喷嘴的燃料喷射发动机与连接后轮的减速器整体化而形成发动机组件,将该发动机组件铰接在车体框架上使该发动机组件可与后轮一起相对车体进行定轴转动,车体框架上设有燃料箱,该燃料箱与前述喷嘴之间连接有燃料软管,在采用这样的燃料软管的安装结构的摩托车中,其特征在于:
把所述燃料软管的中间部分固定在车体框架上,同时所述燃料软管在车体框架上的固定部分与所述喷嘴之间的燃料软管可与所述发动机组件的摆动动作相对应地弹性变形。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摩托车的燃料软管的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燃料箱与喷嘴之间仅用1根燃料软管连接。
3.如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摩托车的燃料软管的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燃料箱内设有燃料泵和压力调节器。
4.如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摩托车的燃料软管的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燃料箱的上面形成有阶梯状凹陷部,通过在该凹陷部处形成的插孔将燃料泵设置在所述燃料箱内,同时所述燃料软管的局部设置在所述凹陷部中。
5.如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所述的摩托车的燃料软管的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燃料软管由橡胶制成。”
针对本专利,常州光阳摩托车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1年07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公开日为2001年8月7日、公开号为特开2001-213373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说明书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39页);
证据2:公开日为2001年5月22日、公开号为特开2001-138759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说明书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29页);
证据3:公开日为2001年3月13日、公开号为特开2001-63666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说明书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23页);
证据4:公开日为1993年2月2日、公开号为特开平5-26381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说明书复印件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共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得到启示,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4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5都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9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10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证据1的发明目的在于通过结构设计的优化而确保存放箱的容量,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提高燃料软管与喷嘴及燃料箱的连接部的可靠性,两者发明构思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1)“将该发动机组件铰接在车体框架上使该发动机组件可与后轮一起相对于车体进行定轴转动、把燃料软管的中间部分固定在车体框架上,(2)燃料软管在车体框架上的固定部分与喷嘴之间的燃料软管可与发动机组件的摆动动作相对应地弹性变形”在证据1中都没有公开;而且证据1中没有给出技术启示,技术效果也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0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年11月24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年11月4日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2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转送给专利权人,并为专利权人指定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专利权人表示同意;
(2)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对证据1中的附图标记57的翻译有异议,专利权人认为应当翻译为“管”,请求人坚持应当翻译为“软管”,双方当事人一致对证据1中附图标记57所对应的术语与英文单词“hose”对应表示认可,并均同意由合议组来认定附图标记57所对应的中文译文;
(3)请求人明确其请求无效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2中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3中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4中公开。同时请求人认为,将压力调节器设置在燃料箱里面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技术手段,而基于这种设置,在喷嘴和燃料箱之间仅需要设置一条燃料软管,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4)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的管子的固定部分是在管的中间部分,而且必然发生弹性变形,专利权人认可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在证据1中公开,但坚持证据1中没有任何的明示、暗示来揭示弹性变形,而且认为证据1中公开的并非软管,而是具有挠性的硬管,双方当事人对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问题做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截至5个工作日的答复期满,未收到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证据1-4的真实性和证据2-4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对于证据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附图标记57所对应的术语应当翻译为“管”,除此之外对证据1其他部分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坚持该术语应当翻译为“软管”,双方当事人一致对证据1中附图标记57所对应的术语与英文单词“hose”对应表示认可,并均同意由合议组来认定附图标记57所对应的中文译文。合议组认定,证据1中的附图标记57所对应的术语应当翻译为“软管”,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证据1-4的公开日均在本申请的优先权日之前,因此可以用作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文字记载“将燃料软管的中间部分固定在车体框架上”,而证据1没有文字记载“中间部分”,本专利文字记载“燃料软管在车体框架上的固定部分与喷嘴之间的燃料软管可与所述发动机组件的摆动动作相对应地弹性变形”,证据1中没有文字记载“弹性变形”;而证据1中用夹紧件74将燃料软管的中间部分固定在后框架5上,固定部与燃油箱之间的燃油软管必然不会摆动,这属于公知常识,而“弹性变形”是这种结构所带来的必然技术效果,这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燃料喷射式发动机的燃料软管的安装结构。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踏板式摩托车,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在后框架5的上方设置了可以存放安全帽6等物品的存放箱,同时在存放箱7A的后方设置了燃油箱9A,在后框架5的约中央部下方,设置了单元摆动式发动机10,该单元摆动式发动机10的上面,设置了沿车辆宽度方向平行的左右一对发动机悬挂支座11a,单元摆动式发动机10就可以自由摆动,该发动机10的一侧设置传动箱14(对应于本专利的减速器),传动箱14后端用销轴支撑着驱动轮-后轮16,燃油箱9a和燃油泵51、以及燃油泵51和喷射器50(对应于本专利的喷嘴)之间用燃油软管57相连接,燃油软管57在喷射器50附近,例如由夹紧件74固定于存放箱7A的底面,在喷射器50与单元摆动式发动机10同时摆动时,可以防止燃油软管57从喷射器50松脱,对于燃油软管57,例如用夹紧件74固定在后框架上(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0025-0027、0036、0038、0046、0079段以及附图19-20)。
经比对,虽然证据1中没有明确公开是将燃料软管的“中间部分”固定在车体框架上,但是通过附图可以确定夹紧件74并非夹持在燃油软管的端部和尾部,是夹持在燃油软管的中间部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燃料软管在车体框架上的固定部分与喷嘴之间的燃料软管可与所述发动机组件的摆动动作相对应地弹性变形”。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喷嘴与软管连接的可靠性并提高软管的使用寿命。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该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使“燃料软管在车体框架上的固定部分与喷嘴之间的燃料软管可与所述发动机组件的摆动动作相对应地弹性变形”,从而保证燃料软管与喷嘴之间的连接,同时保护软管,这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3、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燃料箱与喷嘴之间仅用1根燃料软管连接”,证据1中在燃油箱9A和喷射器之间设置了1条燃料软管和1条回流管,虽然两者存在区别,然而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将压力调节器设置在燃料箱里面是本领域的一种常规技术手段,而基于这种设置,在喷嘴和燃料箱之间仅需要设置一条燃料软管,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摩托车燃油箱的结构,其中具体公开了设置在燃油箱170中的燃油泵182和压力调节器186(具体参见证据2中文译文第0075段及图13),因此给出了在燃油箱内设置燃油泵和压力调节器的技术启示,在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4中公开了一种燃油橡胶软管及其制造方法,其中公开了由橡胶制成的燃油软管(参见证据4中文译文),因此证据4给出了利用橡胶来制造燃油软管的技术启示,在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经查,证据3中公开了一种踏板式二轮摩托车的冷却结构,其中具体公开了:在上述燃油箱9的车宽方向中央位置,在稍稍靠前的部分插入燃油吸入管62,该燃油吸入管62的上端部连接了燃油吸入软管63a,该燃油吸入软管63a布置在车辆的左侧(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的0075段)。
虽然证据3附图27、28中显示燃油吸入管设置的空间在燃料箱的附近,但是在证据3中无论是文字部分还是附图部分都不能唯一确定“燃料箱的上面形成有阶梯状凹陷部”,也不能唯一确定“通过在该凹陷部处形成的插孔将燃料泵设置在所述燃料箱内”,因此也无法得出燃油吸入管的局部设置在凹陷部中。本专利通过燃料箱上面设置的阶梯状凹陷部,使得燃料软管安装结构的空间布置更为合理,同时也方便了燃料软管的布置,使燃料软管不向燃料箱的上面突出,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3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3、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车体框架侧的燃料软管相对于车体框架被保持为固定状态而不会摆动,证据1中没有明确记载,也没有技术启示;本专利喷嘴侧的燃料软管能够与发动机组件的摆动对应而摆动、变形。从而,能够实现吸收应力的效果,对于该点,证据1中不仅不是等同的结构,而且仅仅公开了相反的技术启示。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发明目的、具体结构、发明效果均明显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并不能从证据1的内容显而易见的想到,实现了紧凑化,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未在证据3中公开,另外权利要求5软管用橡胶材料制造并非常规设计,证据4中的橡胶软管是用在汽车上,而非摩托车上,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燃油软管57是与摆动式发动机10上的喷嘴50相连接的,在发动机运转过程中,随着发动机的摆动,该燃油软管必然是要随着发动机的摆动而发生相应的动作,否则会产生不利的干涉,这点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证据4中已经公开了利用橡胶材料制造燃料软管的技术,而将该软管用于汽车还是摩托车中,都是可以预见的,并不需要克服障碍。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02151412.7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3、5无效,在权利要求4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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