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稳定的葡糖淀粉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热稳定的葡糖淀粉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7956
决定日:2011-12-31
委内编号:I:4W1010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8813338.5
申请日:1998-11-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I:山东隆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6-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诺维信公司
主审员:吴文英
合议组组长:张晓飞
参审员:魏聪
国际分类号:C12N9/34,C12N1/14,C12P19/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申请人可以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的方式对申请内容进行修改,如果修改后的内容能够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应当允许。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06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热稳定的葡糖淀粉酶”的第98813338.5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98年11月26日,最早的优先权日为1997年11月26日,专利权人为诺维信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具有葡糖淀粉酶活性的分离的酶,所述的酶包含SEQ ID NOS:1-6的一或多个部分序列或SEQ ID NO:7的全长序列,或是与之具有至少80%同源性具有葡糖淀粉酶活性的酶。
2、权利要求1的酶,所述的酶在70℃下在50 mM NaOAc、0.2 AGU/ml、pH 4.5中具有至少100分钟的T1/2(半衰期)。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酶,所述的酶具有100-140分钟的T1/2。
4、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具有葡糖淀粉酶活性的酶,所述的酶与黑色曲霉AMG相比,在60℃下针对麦芽糖具有增加的比活性。
5、根据权利要求1-4之任一的酶,所述的酶具有由等电聚焦测定的低于3.5的等电点。
6、根据权利要求5的分离的酶,其中所述同源的酶与在SEQ ID NO: 1-6中所示部分氨基酸序列的成熟部分或与SEQ ID NO: 7中所示全长序列之间同源的程度至少为90%、更优选至少为95%、更优选至少为97%、且最优选至少为99%。
7、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项的分离的酶,所述的酶来源于丝状真菌Talaromyces属。
8.权利要求7的菌株,其中丝状真菌是T.emersonii菌株。
9.权利要求8的酶,其中丝状真菌是T.emersonii CBS 793.97。
10、一种克隆的DNA序列,所述DNA序列编码表现出葡糖淀粉酶活性的酶,该DNA序列包括:
(a) 在SEQ ID NO: 33中所示DNA序列的所述葡糖淀粉酶编码部分;
(b) 在SEQ ID NO: 33中第649-2724位中所示的DNA序列或其互补链;
(c) (a)或(b)中定义的DNA序列的类似物,所述类似物与所说的DNA序列之间至少有80%是同源的;
(d) 在中等严格性的条件下,与包括SEQ ID NO: 33中第649-2724位中所示序列的双链DNA探针杂交的DNA序列;
(e) 一种DNA序列,其中由于遗传密码的简并性,该DNA序列与(b)的序列不杂交或(f)但却编码与由这些DNA序列之任一编码的多肽具有完全相同的氨基酸序列的多肽;或
(g) 作为(a), (b), (c), (d)或(e)中说明的DNA序列的片段的DNA序列。
11、权利要求10的DNA序列,其中所述的DNA序列来源于丝状真菌Talaromyces属。
12.权利要求11的DNA序列,其中所述丝状真菌是T.emersonii的菌株。
13.权利要求12的DNA序列,其中所述丝状真菌是T.emersonii CBS 793.97。
14、一种用于将淀粉或部分水解的淀粉转化为含有葡萄糖的糖浆的方法,所说的方法包括在根据权利要求1-9之任一的葡糖淀粉酶或者由权利要求10-13之任一的DNA序列编码的葡糖淀粉酶存在下糖化淀粉水解产物的步骤。
15、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所述葡糖淀粉酶的剂量是以每克干燥固体0.05至0.5 AGU的量存在的。
16、权利要求14或15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干燥固体的重量计,至少30%的淀粉水解产物糖化的步骤。
17、一种糖化液化淀粉溶液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使用根据权利要求1-9之任一的葡糖淀粉酶或者由权利要求10-13之任一的DNA序列编码的葡糖淀粉酶的酶促糖化步骤。
18、根据权利要求1-9之任一的葡糖淀粉酶或者由权利要求10-13之任一的DNA序列编码的葡糖淀粉酶在淀粉转化过程中的用途。
19、根据权利要求1-9之任一的葡糖淀粉酶或者由权利要求10-13之任一的DNA序列编码的葡糖淀粉酶在连续淀粉转化过程中的用途。
20、根据权利要求1-9之任一的葡糖淀粉酶或者由权利要求10-13之任一的DNA序列编码的葡糖淀粉酶在用于生产寡糖的方法中的用途。
21、根据权利要求1-9之任一的葡糖淀粉酶或者由权利要求10-13之任一的DNA序列编码的葡糖淀粉酶在用于生产特种糖浆的方法中的用途。
22、根据权利要求1-9之任一的葡糖淀粉酶或者由权利要求10-13之任一的DNA序列编码的葡糖淀粉酶在生产乙醇的方法中的用途。
23、根据权利要求1-9之任一的葡糖淀粉酶或者由权利要求10-13之任一的DNA序列编码的葡糖淀粉酶在用于生产饮料的方法中的用途。
24、根据权利要求1-9之任一的葡糖淀粉酶或者由权利要求10-13之任一的DNA序列编码的葡糖淀粉酶在用于生产柠檬酸、抗坏血酸、赖氨酸、谷氨酸的发酵方法中的用途。
25、微生物Talaromyces emersonii CBS 793.97或其能够产生如权利要求1-12之任一定义的葡糖淀粉酶或者由权利要求10-13之任一的DNA序列编码的葡糖淀粉酶的突变体的分离的纯培养物。
26、一种生产权利要求1-9之任一的具有葡糖淀粉酶活性的酶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a)在适合于所述葡糖淀粉酶生产的条件下,培养包括DNA构建体的黑色曲霉或米曲霉的宿主细胞,所述构建体包括权利要求10-13之任一的DNA序列;以及(b)回收所述的葡糖淀粉酶。
27、根据权利要求26的方法,其中所述具有葡糖淀粉酶活性的酶来源于Talaromyces emersonii。
28、根据权利要求17的方法,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使所说的淀粉溶液与酸性(-淀粉酶接触。”
针对上述专利权,山东隆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人I)于2011年07月0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8无效,同时提交了本案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及以下证据:
证据1:美国专利US4587215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1986年05月06日,复印件共5页;
证据2:Aidan P.Moloney等,“Isolation and characterization of the 1,4-β-D-glucan glucanohydrolases of Talaromyces emersonii”,Biochem.J.,1985年,第225期,第365-374页,复印件共10页;
证据3:[日]相?孝亮等著,黄文涛和胡学智译,《酶应用手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2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出版信息页和第50-62页,复印件共15页。
请求人I认为:(1)权利要求8和9的主题与所引用权利要求的主题不一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清楚权利要求21中的特种糖浆指代的为何种物质,因此权利要求8、9和21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2)无试验数据证实SEQ ID NOS:1-6所示多肽及其片段以及80%同源性限定的多肽的活性和与SEQ ID NO:33具有80%同源性、杂交及其组成片段构成的核酸是否能够编码葡糖淀粉酶的多肽,因此相应的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相应地,权利要求1-28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除从已保藏的丝状真菌Talaromyces emersonii CBS 793.97株可以分离获得所述的葡糖淀粉酶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从其它的哪种菌株也能分离得到相同的酶,因此权利要求7、8、11和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0中的(c)同源性和(d)杂交限定的技术方案和(g)片段的技术方案导致权利要求10-13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3)权利要求1-13和25-27相对于证据1和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4-24和28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江苏博立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请求人II)于同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所请求的无效理由、事实和范围与请求人I的相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7月01日受理了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I和II于2011年07月29日分别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1的中文译文(复印件共5页)和证据2(复印件共11页)的中文译文,并提交了要求调取证据的申请。请求人I和II所提交的文件形式和内容相同,其中的无效理由和范围除了无效请求书记载的以外,还补充了如下理由和范围:(1)权利要求1和6的修改超范围。(2)权利要求1中SEQ ID NO:1、3和5中存在不清楚的残基,以及不清楚“与之具有至少80%同源性具有葡糖淀粉酶活性的酶”究竟是哪些酶,都导致权利要求1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9不清楚;权利要求6存在多重优选;权利要求5和7涉及多项权利要求引用多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0中的“包括”导致不清楚所述包括是指所述DNA序列同时包含所列序列,还是可以分别是所列序列以及(e)和(f)序列不清楚,同时导致权利要求10及引用权利要求10的权利要求11-13也不清楚;同理,引用权利要求1-13的权利要求14-28也不清楚。(3)权利要求1和10中的开放式的术语“包含”和“包括”使权利要求1和10及引用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0中(a)、(b)和(e)限定的技术方案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5中的“突变体”包括的范围较大,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4)说明书实施例3和4的结果不一致;不清楚实施例4中的标准方法为何种方法;说明书第6页(e)和(f)序列不清楚,说明书中没有记载(a)、(b)、(e)和(f)所限定的序列的生物活性验证实验;说明书第6页第16-19行中的“部分氨基酸序列”为哪部分氨基酸序列不清楚;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请求人在调取证据申请书中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核实专利权人提交的国际保藏证明等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如果不符合要求,则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1年08月16日分别提交了内容和形式相同的意见陈述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反证1-3各两份,反证如下:
反证1:【奥】阿波特.莱特著,《蛋白质的结构与功能》,高等教育出版社,1982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页、出版信息页、目录第1页和第180页,复印件共3页;
反证2:IUBMB酶命名EC 3.3.1.3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复印件共4页;
反证3:IUBMB酶命名EC 3.3.1.4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复印件共4页。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具有葡糖淀粉酶活性的分离的酶,所述的酶包含SEQ ID NO:7的全长序列。
2、权利要求1的酶,所述的酶在70℃下在50 mM NaOAc、0.2 AGU/ml、pH 4.5中具有至少100分钟的T1/2(半衰期)。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酶,所述的酶具有100-140分钟的T1/2。
4、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具有葡糖淀粉酶活性的酶,所述的酶与黑色曲霉AMG相比,在60℃下针对麦芽糖具有增加的比活性。
5、根据权利要求1-4之任一的酶,所述的酶具有由等电聚焦测定的低于3.5的等电点。
6、一种具有葡糖淀粉酶活性的分离的酶,与SEQ ID NO: 7中所示全长序列之间同源的程度至少为99%,并且具有由等电聚焦测定的低于3.5的等电点。
7、权利要求6的分离的酶,所述的酶在70℃下在50 mM NaOAc、0.2 AGU/ml、pH 4.5中具有至少100分钟的T1/2(半衰期)。
8、根据权利要求6或7的分离的酶,所述的酶具有100-140分钟的T1/2。
9、权利要求6-8任一项的分离的酶,所述的酶与黑色曲霉AMG相比,在60℃下针对麦芽糖具有增加的比活性。
10、根据权利要求6-9任一项的分离的酶,所述的酶来源于丝状真菌Talaromyces属,其中丝状真菌是T.emersonii菌株。
11.权利要求10的酶,其中丝状真菌是T.emersonii CBS 793.97。
12、一种克隆的DNA序列,所述DNA序列编码表现出葡糖淀粉酶活性的酶,该DNA序列包括:
(a) 在SEQ ID NO: 33中所示DNA序列的所述葡糖淀粉酶编码部分;
(b) 在SEQ ID NO: 33中第649-2724位中所示的DNA序列或其互补链;或
(e) 一种DNA序列,其中由于遗传密码的简并性,该DNA序列与(b)的序列不杂交或(f)但却编码与由这些DNA序列之任一编码的多肽具有完全相同的氨基酸序列的多肽。
13、权利要求12的DNA序列,其中所述的DNA序列来源于丝状真菌Talaromyces属,其中所述丝状真菌是T.emersonii的菌株。
14.权利要求13的DNA序列,其中所述丝状真菌是T.emersonii CBS 793.97。
15、一种用于将淀粉或部分水解的淀粉转化为含有葡萄糖的糖浆的方法,所说的方法包括在根据权利要求1-11之任一的葡糖淀粉酶或者由权利要求12-14之任一的DNA序列编码的葡糖淀粉酶存在下糖化淀粉水解产物的步骤。
16、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所述葡糖淀粉酶的剂量是以每克干燥固体0.05至0.5 AGU的量存在的。
17、权利要求15或16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干燥固体的重量计,至少30%的淀粉水解产物糖化的步骤。
18、一种糖化液化淀粉溶液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使用根据权利要求1-11之任一的葡糖淀粉酶或者由权利要求12-14之任一的DNA序列编码的葡糖淀粉酶的酶促糖化步骤。
19、根据权利要求1-11之任一的葡糖淀粉酶或者由权利要求12-14之任一的DNA序列编码的葡糖淀粉酶在淀粉转化过程中的用途。
20、根据权利要求1-11之任一的葡糖淀粉酶或者由权利要求12-14之任一的DNA序列编码的葡糖淀粉酶在连续淀粉转化过程中的用途。
21、根据权利要求1-11之任一的葡糖淀粉酶或者由权利要求12-14之任一的DNA序列编码的葡糖淀粉酶在用于生产寡糖的方法中的用途。
22、根据权利要求1-11之任一的葡糖淀粉酶或者由权利要求12-14之任一的DNA序列编码的葡糖淀粉酶在用于生产特种糖浆的方法中的用途。
23、根据权利要求1-11之任一的葡糖淀粉酶或者由权利要求12-14之任一的DNA序列编码的葡糖淀粉酶在生产乙醇的方法中的用途。
24、根据权利要求1-11之任一的葡糖淀粉酶或者由权利要求12-14之任一的DNA序列编码的葡糖淀粉酶在用于生产饮料的方法中的用途。
25、根据权利要求1-11之任一的葡糖淀粉酶或者由权利要求12-14之任一的DNA序列编码的葡糖淀粉酶在用于生产柠檬酸、抗坏血酸、赖氨酸、谷氨酸的发酵方法中的用途。
26、微生物Talaromyces emersonii CBS 793.97或其能够产生如权利要求1-12之任一定义的葡糖淀粉酶或者由权利要求10-13之任一的DNA序列编码的葡糖淀粉酶的突变体的分离的纯培养物。
27、一种生产权利要求1-11之任一的具有葡糖淀粉酶活性的酶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a)在适合于所述葡糖淀粉酶生产的条件下,培养包括DNA构建体的黑色曲霉或米曲霉的宿主细胞,所述构建体包括权利要求12-14之任一的DNA序列;以及(b)回收所述的葡糖淀粉酶。
28、根据权利要求27的方法,其中所述具有葡糖淀粉酶活性的酶来源于Talaromyces emersonii。
29、根据权利要求18的方法,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使所说的淀粉溶液与酸性(-淀粉酶接触。”
专利权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0-11和22(对应于授权的权利要求8-9和21)是清楚的。(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9(对应于授权的权利要求1-28)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参见反证1)。(3)证据1没有提供“能够自另一种物种分离得到热稳定的葡糖淀粉酶”的合理预期,证据2中的酶具有与本专利要求保护的酶显著不同的活性,证据3也没有披露本专利要求保护的酶。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参见反证2和3)。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09月07日将专利权人2011年08月16日提交的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请求人I和II;又于2011年09月15日将请求人I和II于2011年07月29日提交的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1 年 09月21 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1 年 11月 08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I和II针对专利权人2011年08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于2011年10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本案专利原始公开文本(WO9928488A1)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I和II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能被接受。(2)权利要求1中包含了在SEQ ID NO:7两端任意添加其他氨基酸残基的序列以及权利要求6中“与SEQ ID NO:7中所示全长序列之间同源的程度至少为99%”使得权利要求1和6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和6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3)权利要求1中的“包含”限定的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2和7中的括号,权利要求4、5和9的多项引用多项,权利要求6中同源程度至少99%的分离的酶的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2中的“包括”、(e)、(f)序列以及“SEQ ID NO:33所示DNA序列的所述葡糖淀粉酶编码部分”不清楚,权利要求22中的“特种糖浆”、权利要求26中的“突变体的分离的纯培养物”以及权利要求27中的特定酶的生产条件都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1-2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4)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和12的开放式表述方式和权利要求6中同源性加功能的限定方式以及权利要求12中(a)、(b)和(e)序列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26中的“突变体”的范围太大,权利要求15-25、27-29要求保护的方法酶促糖化步骤、生产相关产品的用途等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2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6)权利要求1-2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I和II于2011年07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于2011年10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证据1和2的中文译文以及反证4和5:
反证4: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1和2,复印件共8页;
反证5:沈同、王镜岩主编,高等学校教材《生物化学》上册,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12月第2版,1996年4月第6次印刷,封面页、扉页、出版信息页以及第116-127页,复印件共15页。
相对于2011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此次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在于,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0(对应于两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中的(d)技术方案补充入权利要求12中,删除了权利要求26中“的突变体”。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6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29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参见反证4);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9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代表、专利权人的代理人以及请求人I和II的代理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资格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I和II于2011年10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11年10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送给请求人I、II。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事实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口头审理中认定的事实如下:
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确认以及合议组的审查,确定口头审理依据的权利要求书如下(并要求专利权人于庭后3天内提交书面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
“1、一种具有葡糖淀粉酶活性的分离的酶,所述的酶包含SEQ ID NO:7的全长序列。
2、权利要求1的酶,所述的酶在70℃下在50 mM NaOAc、0.2 AGU/ml、pH 4.5中具有至少100分钟的T1/2(半衰期)。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酶,所述的酶具有100-140分钟的T1/2。
4、权利要求1-3任一项的具有葡糖淀粉酶活性的酶,所述的酶与黑色曲霉AMG相比,在60℃下针对麦芽糖具有增加的比活性。
5、根据权利要求1-4之任一的酶,所述的酶具有由等电聚焦测定的低于3.5的等电点。
6、一种具有葡糖淀粉酶活性的分离的酶,与SEQ ID NO: 7中所示全长序列之间同源的程度至少为99%,并且具有由等电聚焦测定的低于3.5的等电点。
7、权利要求6的分离的酶,所述的酶在70℃下在50 mM NaOAc、0.2 AGU/ml、pH 4.5中具有至少100分钟的T1/2(半衰期)。
8、根据权利要求6或7的分离的酶,所述的酶具有100-140分钟的T1/2。
9、权利要求6-8任一项的分离的酶,所述的酶与黑色曲霉AMG相比,在60℃下针对麦芽糖具有增加的比活性。
10、根据权利要求6-9任一项的分离的酶,所述的酶来源于丝状真菌Talaromyces属,其中丝状真菌是T.emersonii菌株。
11.权利要求10的酶,其中丝状真菌是T.emersonii CBS 793.97。
12、一种克隆的DNA序列,所述DNA序列编码表现出葡糖淀粉酶活性的酶,该DNA序列包括:
(a) 在SEQ ID NO: 33中所示DNA序列的所述葡糖淀粉酶编码部分;
(b) 在SEQ ID NO: 33中第649-2724位中所示的DNA序列或其互补链;或
(d) 在中等严格性的条件下,与包括SEQ ID NO: 33中第649-2724位中所示序列的双链DNA探针杂交的DNA序列;
(e) 一种DNA序列,其中由于遗传密码的简并性,该DNA序列与(b)的序列不杂交或(f)但却编码与由这些DNA序列之任一编码的多肽具有完全相同的氨基酸序列的多肽。
13、权利要求12的DNA序列,其中所述的DNA序列来源于丝状真菌Talaromyces属,其中所述丝状真菌是T.emersonii的菌株。
14.权利要求13的DNA序列,其中所述丝状真菌是T.emersonii CBS 793.97。
15、一种用于将淀粉或部分水解的淀粉转化为含有葡萄糖的糖浆的方法,所说的方法包括在根据权利要求1-11之任一的葡糖淀粉酶或者由权利要求12-14之任一的DNA序列编码的葡糖淀粉酶存在下糖化淀粉水解产物的步骤。
16、权利要求15的方法,其中所述葡糖淀粉酶的剂量是以每克干燥固体0.05至0.5 AGU的量存在的。
17、权利要求15或16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以干燥固体的重量计,至少30%的淀粉水解产物糖化的步骤。
18、一种糖化液化淀粉溶液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使用根据权利要求1-11之任一的葡糖淀粉酶或者由权利要求12-14之任一的DNA序列编码的葡糖淀粉酶的酶促糖化步骤。
19、根据权利要求1-11之任一的葡糖淀粉酶或者由权利要求12-14之任一的DNA序列编码的葡糖淀粉酶在淀粉转化过程中的用途。
20、根据权利要求1-11之任一的葡糖淀粉酶或者由权利要求12-14之任一的DNA序列编码的葡糖淀粉酶在连续淀粉转化过程中的用途。
21、根据权利要求1-11之任一的葡糖淀粉酶或者由权利要求12-14之任一的DNA序列编码的葡糖淀粉酶在用于生产寡糖的方法中的用途。
22、根据权利要求1-11之任一的葡糖淀粉酶或者由权利要求12-14之任一的DNA序列编码的葡糖淀粉酶在用于生产特种糖浆的方法中的用途。
23、根据权利要求1-11之任一的葡糖淀粉酶或者由权利要求12-14之任一的DNA序列编码的葡糖淀粉酶在生产乙醇的方法中的用途。
24、根据权利要求1-11之任一的葡糖淀粉酶或者由权利要求12-14之任一的DNA序列编码的葡糖淀粉酶在用于生产饮料的方法中的用途。
25、根据权利要求1-11之任一的葡糖淀粉酶或者由权利要求12-14之任一的DNA序列编码的葡糖淀粉酶在用于生产柠檬酸、抗坏血酸、赖氨酸、谷氨酸的发酵方法中的用途。
26、微生物Talaromyces emersonii CBS 793.97的分离的纯培养物。
27、一种生产权利要求1-11之任一的具有葡糖淀粉酶活性的酶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a)在适合于所述葡糖淀粉酶生产的条件下,培养包括DNA构建体的黑色曲霉或米曲霉的宿主细胞,所述构建体包括权利要求12-14之任一的DNA序列;以及(b)回收所述的葡糖淀粉酶。
28、根据权利要求27的方法,其中所述具有葡糖淀粉酶活性的酶来源于Talaromyces emersonii。
29、根据权利要求18的方法,所述方法进一步包括使所说的淀粉溶液与酸性(-淀粉酶接触。”
(2)鉴于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均为删除权利要求或并列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I、II于2011年10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增加的无效理由和范围超出了《审查指南》所规定的期限,合议组不予考虑。当庭确认无效理由和范围为: ①权利要求6中“与SEQ ID NO:7中所示全长序列之间同源的程度至少为99%”的修改超范围。②权利要求4、5和9的多项引用多项,权利要求6中同源程度至少99%的分离的酶的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2中的“包括”、(e)、(f)序列不清楚,权利要求22中的“特种糖浆”都不清楚,因此相应的权利要求及引用其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③说明书实施例3和4的结果不一致;不清楚实施例4中的标准方法为何种方法;说明书第6页(e)和(f)序列不清楚,说明书中没有记载(a)、(b)、(d)和(e)所限定的序列的生物活性验证实验;说明书第6页第16-19行中的“部分氨基酸序列”为哪部分氨基酸序列不清楚;两次提交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不一致,以上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④权利要求1和12的开放式表述方式和权利要求6中同源性加功能的限定方式以及权利要求12中(a)、(b)、(d)和(e)序列使得权利要求1、6和12及引用其的权利要求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6中的“突变体”的范围太大,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⑤权利要求1-14和26-28相对于证据1和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5-25和29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证据2和3的真实性。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反证1和5的原件,反证2和3的公证件;请求人I、II对反证1-5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关联性,对反证2和3的译文无异议。经过双方确认,同意证据1和2的译文以专利权人提交的为准,专利权人未提交的部分则以请求人I、II提交的译文相应部分为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公知常识性证据反证6(《酶学》,邹国林、朱汝?编著,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7年1月第1版,第316页),用于证明反证3涉及的酶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公开,请求人I、II予以认可。
鉴于合议组当庭转送了相应的文件,合议组准许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后15天内针对当庭转送的文件提交书面意见,并告知双方庭后提交与此无关的新理由或新证据,合议组将不予考虑。
2011年11月10日专利权人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共3页29项),其内容与当庭确认的文本一致。
2011年11月23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2011年11月24日请求人I和II也都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再次重申了口头审理中坚持的无效理由和范围。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权利要求1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即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中“SEQ ID NO:1-6的一个或多个部分序列”和“或是与之具有至少80%同源性具有葡糖淀粉酶活性的酶”并列的技术方案;原权利要求6删除了“SEQ ID NO:1-6的一个或多个部分序列”和“90%、95%、97%同源程度”的技术方案,只保留了99%同源的技术方案,而由于权利要求1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中同源性限定的技术方案,原权利要求6无法引用原权利要求1,其修改为权利要求6-9,即权利要求6为原权利要求5引用原权利要求1中99%同源限定的技术方案,依此类推,权利要求7-9分别为原权利要求5引用原权利要求2-4中99%同源限定的技术方案;删除了原权利要求7,将原权利要求8的主题“菌株”修改为“分离的酶”,而根据申请日和公开日的权利要求10的记载可知原权利要求8的主题为“菌株”是明显的错误,其应该是原权利要求1-7中的“分离的酶”,因此这种修改是允许的;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0中(c)和(g)的技术方案以及原权利要求11,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5中“突变体”的并列技术方案;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相应编号,上述修改均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专利权人于2011年1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9项和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和说明书摘要。
2、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对于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的理由,请求人I、II认为,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如果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则请求人I、II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提出新的无效理由;请求人I、II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提出相应的理由是应该的,而且请求人I、II的观点和理由都包含在先前的意见陈述中,并非是提出复审请求时没有涉及的理由。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只有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才可以增加无效理由,而本案中,权利要求的修改只涉及删除式修改,因此请求人I、II不能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再增加新的无效理由。其次,请求人I、II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进行答复是允许的,但不能增加新的理由。最后,请求人I、II于2011年10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理由并没有完全包括在先前的意见陈述书中,如对于权利要求1因“包含”的限定而修改超范围,在2011年07月29日之中提到权利要求1超范围的原因是“或是与之具有至少80%同源性具有葡糖淀粉酶活性的酶”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两理由完全不同;另外如权利要求15-17因仅限定了所述转化的方法包括在所述葡糖淀粉酶存在下糖化淀粉水解产物步骤而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在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并未提及。因此,相对于2011年7月1日和7月29日提交的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的内容,2011年10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所涉及的新理由合议组不予考虑。
鉴于权利要求26删除了涉及“突变体”的技术方案,请求人I、II放弃权利要求26中涉及“突变体”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无效理由,同时也放弃针对其他已被删除的技术方案的无效理由。
综上所述,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范围为: ①权利要求6中“与SEQ ID NO:7中所示全长序列之间同源的程度至少为99%”的修改超范围,权利要求6及引用其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②权利要求4、5和9的多项引用多项,权利要求6中同源程度至少99%的分离的酶的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2中的“包括”、(e)、(f)序列不清楚,权利要求22中的“特种糖浆”都不清楚,因此相应的权利要求及引用其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③说明书实施例3和4的结果不一致;不清楚实施例4中的标准方法为何种方法;说明书第6页(e)和(f)序列不清楚,说明书中没有记载(a)、(b)、(d)和(e)所限定的序列的生物活性验证实验;说明书第6页第16-19行中的“部分氨基酸序列”为哪部分氨基酸序列不清楚;两次提交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不一致;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④权利要求1和12的开放式表述方式和权利要求6中同源性加功能的限定方式以及权利要求12中(a)、(b)、(d)和(e)序列使得权利要求1、6和12及引用其的权利要求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⑤权利要求1-14和26-28相对于证据1和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5-25和29相对于证据1-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请求人I、II未提供证据2和3的原件,也未提供任何证明其真实性的其他证据,而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因此缺乏证明证据2、3真实性的形式要件,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请求人I、II认可反证1-6的真实性,对关联性有异议。合议组认为,反证1证明一些氨基酸取代尤其是保守性取代不改变蛋白质的活性,从而辅助证明99%同源性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反证2是本发明酶的分类,反证3和6证明证据2公开的酶与本发明的酶不相同,反证4证明权利要求22的“特种糖浆”是清楚的,反证5证明测序存在误差和“标准方法”的含义,都是与本发明相关联的,合议组认可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4、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具体地说,申请人可以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的方式对申请内容进行修改,如果修改后的内容能够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应当允许。
请求人I、II认为权利要求6中“与SEQ ID NO:7中所示全长序列之间同源的程度至少为99%”的修改超范围。对此,合议组认为,原始权利要求6记载了“其中所述同源的酶…与SEQ ID NO:7中所示全长序列之间同源的程度至少为90%、……更优选至少为99%”,可见原始申请文件中已经记载了“与SEQ ID NO:7中所示全长序列之间同源的程度至少为99%”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6的修改不超范围。相应地,引用权利要求6的权利要求10和11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中所使用的术语的含义是本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那么该术语的含义是清楚的。
根据公知常识,例如《字典》可知“特种”意味着“特殊的,非一般的”,说明书第9页第24行记载了“特制糖浆(如麦芽糖糖浆)”,“特制”和“特种”仅是文字上的区别,含义无明显区别,因此上述记载内容对所述术语进行了一定的解释;而根据反证4可知“特种糖浆”为已有产品,属于本领域公知的术语,因此权利要求22中的“特种糖浆”是清楚的,不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权利要求12的(a)和(b)中的“包括”是清楚的,表示可以分别是所列序列,因此权利要求13和14中引用权利要求12的(a)和(b)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中的(f)序列:一种克隆的DNA序列,所述DNA序列编码表现出葡糖淀粉酶活性的酶,该DNA序列包括“但却编码与由这些DNA序列之任一编码的多肽具有完全相同的氨基酸序列的多肽”。可见,权利要求12中的(f)序列应该为DNA序列,而其限定部分却是“但却编码与由这些DNA序列之任一编码的多肽具有完全相同的氨基酸序列的多肽”,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DNA序列不可能包括多肽,因此权利要求12中的(f)技术方案不清楚,相应地,权利要求13和14中引用权利要求12(f)的技术方案也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因此,权利要求13和14中引用权利要求12(f)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则权利要求15-25、27-29中引用权利要求13和14,并由此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2(f)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6、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该款规定,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念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而说明书中仅以含糊的方式描述了其他替代方式也可能适用,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清楚这些具体替代方式是什么,则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也是不允许的。
(1)权利要求1中的“包含”是开放式用语,意味着可在SEQ ID NO:7序列一端或两端添加任意数目和任意类型的氨基酸残基,因而使得该分离的蛋白包括了大量的氨基酸序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以预见在SEQ ID NO:7序列一端或两端添加任意数目和任意类型的氨基酸残基的多肽也能具有葡糖淀粉酶的活性。这是因为:首先,在氨基酸序列一端或两端添加氨基酸可能使多肽序列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多肽的活性或功能丧失或改变;其次,由于所添加的氨基酸残基可以是任意数目和任意类型的,大量氨基酸的添加会使多肽的长度大幅延长,其空间结构和结构域很可能会随之发生改变,在添加序列长度远远超过原序列长度时,甚至可能会使目的多肽结构域不能暴露在分子空间结构的表面,从而使原序列丧失功能;再次,因序列添加而出现的氨基酸残基可能会与原多肽结构域的氨基酸形成其他相互作用如盐键、氢键、二硫键等等从而导致多肽结构域改变或被破坏,甚至功能丧失。
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中已经证实SEQ ID NO:33编码的多肽的功能,在SEQ ID NO:7前面加一些前肽,并不影响其功能。对此,合议组认为,在SEQ ID NO:7前面加一些前肽或信号肽,或者是在其后端加几个为了纯化方便的组氨酸通常不会影响其功能,但是权利要求1的限定并不仅包含这些,说明书中仅给出了特定来源的SEQ ID NO:33或7具有酶活性,但并未给出在其两端添加何种及多少数量的核苷酸或氨基酸残基后,其仍具有所述功能的其他实例及添加规则,因此,权利要求1的概括包含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请求人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1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限定的是所述酶具有的活性及等电点等,也未限定任何结构的特征,在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未克服相应的缺陷,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涉及用同源性加功能限定的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以预见除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部分公开的如SEQ ID NO:7所示的多肽和SEQ ID NO:34编码的多肽以外的多肽都具有葡糖淀粉酶的活性,所以这些技术方案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虽然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已经给出了序列及其功能,同源性限定为公知规律。合议组认为:作为蛋白质一级结构的氨基酸序列是其空间结构的基础,而蛋白质的空间结构又是其功能的基础,同源性较高的蛋白质是否具有相似的空间结构和相似的功能,主要取决于那些在维系其空间结构以及功能、活性中起关键作用的氨基酸残基的差异,以及这些差异是否足以改变其空间构象和相应的生物学功能及活性,如果蛋白质氨基酸序列中的一些甚至一个起关键作用的氨基酸改变,就会导致蛋白质空间结构与生物学活性或功能的巨大变化,所以,所属技术领域人员无法确定该序列加上同源性限定的该范围包含的所有多肽(例如不同来源的)都能实现本发明的目的。必须要有一定的实验证据来证实具有这些技术方案中所限定的同源性的具体序列确实能实现本发明的目的,而说明书中缺乏相应的实验证据予以证实,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该同源性范围内除实施例以外的具体哪些多肽能实现本发明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6涉及同源性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第6页第1-2行公开了踝节菌属的AMG可能具有Asp145Asn(或D145N)取代,说明书中也已经证实了与SEQ ID NO:7具有99%同源性的SEQ ID NO:34的功能,反证1又证明一般的保守性氨基酸取代不会影响多肽的活性,因此权利要求6中99%同源性限定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踝节菌属的AMG只是可能具有所述的取代,并不是肯定的,也未得到证实;其次,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认为SEQ ID NO:34与SEQ ID NO:7的氨基酸差别是PCR过程带来的,也就是说其在生物体内可能来自相同的序列;再次,保守性取代虽然是常规的,但说明书中并没有公开SEQ ID NO:7氨基酸序列中哪些是保守氨基酸,且权利要求6中也未限定其仅限于保守取代,因此所述99%同源性的多肽的功能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专利权人的理由不成立。
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7-9仅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酶的活性,也未能克服权利要求6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7-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同理,权利要求15-25、27-29中引用权利要求1-9和12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所述的酶分离自T.emersonii菌株,权利要求11限定酶分离自T.emersonii CBS 793.97,T.emersonii菌株与T.emersonii CBS 793.97属于同一种的菌株,而本领域通常认为同一种个体中,某种具体功能的活性基因在基因组层次上一般仅具有一种序列,或者其所具有的同源性极高的变体序列也会具有所述功能,但如果物种来源在进化地位上差异比较大时,很可能会有即使同源性高的序列,也不具有所述功能的情况存在,因此在说明书已经证实了来源于T.emersonii CBS 793.97的酶具有葡糖淀粉酶活性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计来源于T.emersonii菌株,且与SEQ ID NO:7全长序列具有至少99%同源的多肽也具有葡糖淀粉酶的活性,因此,权利要求10和1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15-25、27-29中引用权利要求10、11的技术方案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2的DNA序列分离自T.emersonii菌株,权利要求14限定权利要求13的DNA序列分离自T.emersonii CBS 793.97。因此,权利要求13和14的技术方案根据权利要求12可分为三组,即:(i)引用权利要求12的(a)和(b)的技术方案;(ii)引用权利要求12的(d)和(e)的技术方案;和(iii)引用权利要求12的(f)的技术方案。
对于(i),T.emersonii菌株与T.emersonii CBS 793.97属于同一种的菌株,而本领域通常认为同一种个体中,某种具体功能的活性基因在基因组层次上一般仅具有一种序列。在说明书已经证实了来源于T.emersonii CBS 793.97的SEQ ID NO:33所示DNA序列的编码部分(或第649-2724位)编码的酶具有葡糖淀粉酶活性的基础上,已知DNA序列的互补链与DNA序列本身一样也能编码相同的多肽,以及在已知氨基酸序列的基础上,SEQ ID NO:33的编码部分也是可以毫无疑义地直接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计来源于T.emersonii菌株,SEQ ID NO:33所示DNA序列的编码部分(或第649-2724位及其互补链)编码的酶也具有葡糖淀粉酶的活性,因此权利要求13和14中引用权利要求12的(a)和(b)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于(ii),即使限定所述DNA序列来源于T.emersonii菌株与T.emersonii CBS 793.97,能够与SEQ ID NO:33中第649-2724位在中等严格性条件下杂交的DNA序列包括的范围很大,同样由于遗传密码的简并性,从而不与(b)序列杂交的DNA序列的范围也很大。而说明书中并没有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DNA序列也能编码所述葡糖淀粉酶的实例,权利要求13和14中引用权利要求12的(d)和(e)所限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仍旧包含了大量的DNA序列,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于预见该保护范围内的除说明书实施例以外的所有DNA序列都能达到本发明的目的,因此上述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于(iii)的评述,如前所述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在此不再评述。
权利要求13和14中引用权利要求12(d)和(e)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而权利要求15-25、27-29中引用权利要求13和14并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2(d)和(e)的技术方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7、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对该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
本案中,请求人I、II认为说明书实施例3存在无法命名的残基Xaa,实施例4测得的SEQ ID NO:7的第2位和第557位残基与实施例3的结果不一致;不清楚实施例4中的标准方法为何种方法;说明书第6页(e)和(f)序列不清楚,说明书中没有记载(a)、(b)、(d)和(e)所限定的序列的生物活性验证实验;说明书第6页第16-19行中的“部分氨基酸序列”为哪部分氨基酸序列不清楚;两次提交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不一致。以上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可知对实施例3中SEQ ID NO:1-6测序的目的是用来设计PCR克隆埃默森踝节菌(Talaromyce emersonii)葡糖淀粉酶基因的引物(参见实施例5),并不需要反复进行实施例3中记载的N端氨基酸测序方法以获得高水平的精度。因此,实施例3中的结果存在误差不明的氨基酸残基是可以允许的。实施例4中鉴定氨基酸序列的方法是本领域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标准方法(描述于教科书中,参见例如反证5)来分析氨基酸序列,并因此获得具体的氨基酸序列。因此所述的标准方法是清楚的。涉及(d)、(e)和(f)所限定的序列的技术方案已经因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或不清楚而被无效,其他权利要求中并不涉及说明书第6页第16-19行中的“部分氨基酸序列”。而对于(a)和(b)序列,说明书实施例已经证实了来源于T.emersonii CBS 793.97的SEQ ID NO:33编码的酶具有葡糖淀粉酶的活性。另外,经核实,专利权人两次提交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内容完全相同,只在微生物分类命名一栏有形式上的差别,实质内容无区别。因此,请求人I、II有关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理由不成立。
8、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证据1公开了一种来自嗜热踝节菌的热稳定性淀粉葡糖苷酶,其分子量分别测量为133000和45000,而本专利中要求保护的葡糖淀粉酶的分子量为约70000。因此,本专利获得的葡糖淀粉酶与证据1中公开的淀粉葡糖苷酶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简单地通过对证据1中公开的淀粉葡糖苷酶进行测序来获得本专利的葡糖淀粉酶。而且,本专利要求保护的葡糖淀粉酶与证据1中分离的葡糖淀粉酶相比具有增加的热稳定性。由此,证据1无法破坏权利要求10和11的创造性。而如上所述,证据2和3合议组不予考虑。综上,请求人I、II关于权利要求10、1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同理,证据1也无法破坏权利要求26、权利要求13和14引用权利要求12(a)和(b)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5-25、27-29中引用权利要求10和11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15-25、27-29中引用权利要求13和14,并由此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2(a)和(b)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鉴于上述分析已得出权利要求1-9、12,权利要求13和14中引用权利要求12(d)、(e)和(f) 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5-25、27-29中引用权利要求1-9、12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15-25、27-29中引用权利要求13和14,并由此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2(d)、(e)和(f)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结论,本案合议组对于请求人I、II提出的针对上述技术方案的其它无效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第98813338.5号发明在2011年1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宣告权利要求1-9、12,权利要求13和14中引用权利要求12(d)、(e)和(f) 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5-25、27-29中引用权利要求1-9、12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15-25、27-29中引用权利要求13和14,并由此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2(d)、(e)和(f)的技术方案无效,在权利要求10、11和26、权利要求13和14引用权利要求12(a)和(b)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5-25、27-29中引用权利要求10、11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15-25、27-29中引用权利要求13和14,并由此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2(a)和(b)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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